中融信托鹰潭恒大绿洲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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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信托鹰潭恒大绿洲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合同

合同编号:

2013202006000601-JR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

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中融-鹰潭恒大绿洲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

 

目录

1引言0

2定义0

3信托目的3

4信托类型3

5信托的规模3

6信托资金及其交付3

7信托的成立6

8信托预计存续期限8

9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8

10信托受益权的继承/承继、转让及赠与10

11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11

12信托税费和信托费用13

13委托人的权利、义务17

14受托人的权利、义务17

15受益人的权利、义务18

16受益人大会19

17信托的终止与清算21

18信息披露22

19风险揭示和风险的承担23

20违约责任25

21适用法律和纠纷解决方式26

22合同生效27

23通知与送达27

24不可抗力28

25其他条款28

26填写说明29

1引言

委托人、受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本编号为2013202006000601-JR的《中融-鹰潭恒大绿洲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

信托合同是规定信托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信托相关的涉及信托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信托合同为准。

委托人自签署信托合同和认购风险申明书、交付信托资金,于信托成立之日起即成为本信托的受益人。

信托合同当事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本信托由受托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信托合同设立。

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并不保证信托财产的运用无风险,也不保证受益人的最低收益。

受托人在信托合同之外披露的涉及本信托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信托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应以信托合同为准。

2定义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作说明,本合同中的词语或简称以及所述的解释规则具有如下含义:

2.1本信托或本信托计划或信托:

指“中融-鹰潭恒大绿洲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2信托合同:

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编号为2013202006000601-JR号的《中融-鹰潭恒大绿洲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2.3《认购风险申明书》:

指《中融-鹰潭恒大绿洲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信托认购风险申明书》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2.4信托文件:

指包括《认购风险申明书》、信托合同等书面文件在内的规定信托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2.5交易文件:

指受托人与借款人、担保方等各方就信托贷款事宜签署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贷款合同》编号:

(2013202006000602)、《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编号:

2013202006000603)、《保证合同》(编号:

2013202006000604)。

2.6委托人: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合格投资者。

2.7受托人/中融信托:

指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8受益人:

指在信托项下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本信托的受益人在本信托成立时即为委托人。

2.9借款人:

指恒大地产鹰潭有限公司。

2.10抵押人:

指恒大地产鹰潭有限公司。

2.11保证人: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

440101*********)。

2.12担保方:

指抵押人和保证人的合称。

2.13信托财产专户:

指受托人在保管银行开立的信托财产专用银行账户,即信托财产保管账户。

该账户专门用于归集、存放本信托计划项下的资金和支付信托费用、信托利益等款项。

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财产专户为:

  户名: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账号:

37010188000270829

开户行: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2.14信托募集账户:

指受托人为本信托计划开立的用于在信托计划推介期内接收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的专用银行账户。

委托人应当根据信托合同约定将信托资金支付至该信托募集账户。

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募集账户为:

  户名: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账号:

开户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金谷大厦支行

2.15信托利益分配账户:

指受益人专门用于接收受托人向其分配的信托利益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2.16信托单位:

指信托受益权的份额化表现形式,每份信托单位的面值为1元。

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分为A、B、C、D四类,其中:

A类信托单位的预计存续期限为18个信托月度,份额为2000万份;B类信托单位的预计存续期限为21个信托月度,份额为3000万份;C类信托单位的预计存续期限为23个信托月度,份额为5000万份;D类信托单位的预计存续期限为24个信托月度。

2.17信托资金:

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信托合同后,委托人按照信托合同交付的资金。

2.18信托财产:

指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承诺信托而取得的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资金及受托人按信托文件约定对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受托人因被依法解散、依法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或破产财产。

2.19信托受益权:

指受益人在本信托项下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取得受托人分配的信托利益的权利。

2.20信托利益:

指受益人在信托项下信托财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受益人可获分配的信托利益总额为信托财产总额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税费后的余额。

2.21延长期:

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届满或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决定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提前届满时,本信托计划项下现金类信托财产不足以支付受益人预期信托利益且信托财产未变现完毕的,本信托计划进入延长期,延长期自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届满或受托人决定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提前届满之日(含该日)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完毕或现金类信托财产足以支付受益人预期信托利益之日(不含该日)止。

2.22《信托贷款合同》:

指受托人与借款人签署的编号为2013202006000602的《信托贷款合同》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2.23《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

指受托人与抵押人签署的编号为2013202006000603的《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2.24《保证合同》:

指受托人与保证人签署的编号为2013202006000604的《保证合同》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2.25鹰潭恒大绿洲项目(四五六期):

指借款人正在开发建设的“鹰潭恒大绿洲项目(四五六期)”,其对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编号为鹰国用(2011)第4266号和鹰国用(2011)第5263号。

2.26工作日: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

2.27信托年度:

指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每十二个信托月度为一个完整的信托年度。

2.28信托年度对日:

指自信托计划成立日后满一个信托年度的相应日期,如,信托计划成立日为某年3月1日,则信托年度对日为次年3月1日,以后各信托年度对应日依此类推。

2.29信托月度:

指本信托成立之日,或每月本信托成立之日对应的日期(如该月无对应的日期,则为该月的最后一日),至下一个月的本信托成立之日对应的日期(如该月无对应的日期,则为该月的最后一日)构成一个信托月度,具体起始日期以《信托合同》上下文明确说明的为准。

3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以信托的方式委托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为受益人利益进行管理。

受托人同意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自己的名义,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集合运用信托资金,用于向恒大地产鹰潭有限公司发放信托贷款,将用于恒大地产鹰潭有限公司名下鹰潭恒大绿洲项目(四五六期)的开发建设。

受托人以管理、运用或处置信托财产形成的收入作为信托利益的来源,为受益人获取投资收益。

4信托类型

4.1本信托为指定用途的集合资金信托。

4.2本信托为自益信托,信托成立时的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

5信托的规模

本信托规模拟为壹亿捌千万元(小写:

¥180,000,000.00元),实际规模以信托成立时实际募集的信托资金金额为准。

信托计划成立时的募集规模不低于人民币壹亿伍千万元(小写:

¥150,000,000.00元);且受托人有权对信托计划的募集规模及最低募集金额做出调整,并在受托人网站上公布。

6信托资金及其交付

6.1认购资格要求

6.1.1委托人应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合格投资者。

自然人委托人最低认购100万份信托单位,机构委托人最低认购100万份信托单位。

超过100万份信托单位的,以10万的整数倍递增。

其中自然人委托人人数不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委托人和合格的机构委托人数量不受限制。

受托人保留根据信托计划实际募集情况拒绝投资者认购申请的权利。

6.1.2前条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

(1)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6.2委托人就交付的资金做出如下陈述与保证:

(1)该资金是其合法所有的可支配财产,其来源合法,并非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借贷资金或其他负债资金,非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且不存在任何已有的或潜在的法律纠纷;

(2)完全符合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投资政策、指引和限制、合同、承诺、及法律法规、政府命令、判决及裁决,且未违背委托人的公司章程或对其有约束力的组织性文件;

(3)已就签署本合同取得一切必要的权力、权利及授权;

(4)签署本合同、交付信托资金不会损害其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委托人在此确认,委托人系独立做出本款项下的陈述与保证,未依赖受托人或受托人的任何关联机构。

受托人系在委托人前述陈述与保证的基础上与委托人订立本合同。

受托人不对前述陈述与保证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任何责任或负担任何义务。

若任何上述承诺与保证不真实或虚假导致本合同项下义务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终止或被撤销、或被追究任何经济或行政的责任及遭致的相应损失均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6.3认购价格

本信托计划成立时,每份信托单位对应信托资金1元,认购价格1元。

6.4必备证件

委托人应持如下必备证件签署本合同:

6.4.1委托人为自然人,需本人的身份证原件、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存折/银行卡、财产证明或收入证明。

6.4.2委托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若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本人,需提供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和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及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存折/银行卡;若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本人,则经办人除需持上述文件外,还需持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由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6.5付款

受托人不接受现金认购,委托人须从在中国境内银行开设的自有银行账户将信托资金划付至信托募集账户,并在备注中注明:

“XX(投资者名称)认购中融-鹰潭恒大绿洲集合资金信托计划XX(份额数)份”。

且划款银行账户应当与委托人指定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为同一个账户。

通过以下方式认购本信托计划的,受托人将不予确认信托单位,并按原路径将资金退回至划款银行账户,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委托人和/或资金划付人承担:

(1)以现金方式直接存入信托募集账户或电汇至信托募集账户或信托财产专户的;

(2)由他人账户代为转账至信托募集账户或信托财产专户;

(3)由委托人本人的多个账户转账至信托募集账户或信托财产专户;

(4)其他未按本条规定交付信托资金的情形。

6.6签约

6.6.1委托人签署《认购风险申明书》一式叁份。

6.6.2委托人签署信托合同一式叁份。

6.6.3提交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存折/银行卡复印件一式两份。

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在信托终止且信托利益分配完毕前不得取消。

6.6.4提交本合同第6.4条约定之必备证件。

6.6.5委托人为自然人时,应在上述文件中签字;委托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上述文件需加盖公章并经其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签字,若授权他人签字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6.7认购文件的管理

信托合同正本中的贰份由受托人持有。

身份证明文件、信托利益分配账户银行卡/存折复印件和由受托人和保管银行各持有一份,分别在保管银行和受托人处归档,委托人可在受托人处查询。

6.8认购的撤回

信托计划成立前,委托人可向受托人提出书面申请撤销其与受托人签署的信托合同并要求受托人退还其已交付的信托资金。

委托人应于推介期内根据受托人要求提交有效的书面申请及身份证明等文件。

如因委托人未按规定提交有效的撤回申请,或超出申请时间提交申请,导致撤回失败的,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受托人确认委托人的撤回申请有效的,应在确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委托人已交付的信托资金返还委托人。

委托人在此确认,受托人应委托人的申请退还其交付的信托资金的,不加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受托人返还前述款项及财产之后,受托人就《信托合同》所列事项免除一切相关责任。

6.9信托计划加入

委托人交付信托资金并签订信托合同后,于信托计划成立日加入信托计划。

7信托的成立

7.1信托计划推介期

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期为2013年1月31日至2013年2月28日(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资金的实际募集情况相应调整本信托计划推介期的终止日期并在受托人网站公布)。

7.2信托计划成立

7.2.1本信托计划最低募集金额为15,000万元,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计划募集情况对信托最低募集金额做出调整,并在受托人网站公布。

本信托计划在下列情况下视为成立:

(1)信托计划推介期内,信托计划募集资金达到15,000万元,受托人宣布信托计划推介期提前届满、信托计划成立;

(2)信托计划推介期届满,信托计划募集资金达到最低募集金额(包括受托人根据本合同调整并在受托人网站上公布的最低募集金额),受托人宣布信托计划成立。

受托人宣布信托计划成立之日为信托计划成立日。

信托计划成立后,信托资金自到达信托募集账户之日(含该日)至本信托计划成立日(不含该日)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届时有效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归受益人所有,于信托计划成立日后首个信托收益支付日支付给受益人。

在前述利息返还前,发生信托受益权转让情形的,前述利息仍分配给初始委托人。

前述所返还的利息优先于利息返还时点的信托税费及信托收益(利益)进行分配。

7.2.2如信托计划推介期届满信托计划未成立,受托人应于推介期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返还委托人,并在信托募集账户的结息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按照推介期内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届时有效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向委托人支付该笔信托资金自向信托募集账户的交付日(含该日)至受托人返还给委托人之日(不含该日)期间内的利息。

委托人认购信托计划时,按照交付的信托资金金额优先的原则认购,即交付的信托资金金额大的委托人优先获得认购。

在资金金额相同的情况下,按照信托资金到账时间优先的原则认购,即交付的信托资金先到达信托募集账户的委托人优先获得认购。

受托人将视认购的具体情况,保留拒绝委托人认购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的权利。

受托人拒绝委托人认购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的,应在拒绝认购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返还委托人。

8信托预计存续期限

信托计划的期限预定为24个信托月度,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计算。

如发生法律法规或本信托计划规定的信托计划终止情形时,本信托计划予以终止。

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分为A、B、C、D四类,其中:

A类信托单位的预计存续期限为18个信托月度;B类信托单位的预计存续期限为21个信托月度;C类信托单位的预计存续期限为23个信托月度;D类信托单位的预计存续期限为24个信托月度。

若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届满或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决定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提前届满时,信托财产中的现金资产不足以满足全体受益人按照本合同可获分配的预期信托利益的,且尚有未变现信托财产的,信托计划自动进入延长期,届时无需就延长信托期限事宜召开受益人大会。

延长期期限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完毕且受托人宣布信托计划终止之日止。

9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

9.1信托财产的管理

9.1.1受托人必须为本信托开设信托财产专户,并对信托资金进行单独管理。

本信托的一切资金往来均需通过信托财产专户进行。

受托人应完整记录并保留信托财产和信托财产使用情况的报表和文件。

9.1.2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与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得将信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或使信托财产成为其固有财产的一部分。

9.1.3受托人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

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其他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务,不得与本信托项下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相抵销。

9.1.4除信托文件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受托人应当履行亲自管理的义务,但在有利于信托目的实现的情况下,可委托他人代为管理信托财产、处理相关信托事务。

9.1.5受托人指派专门的信托经理处理本信托项下的信托事务。

9.2信托财产的运用、处分

委托人在此确认,授权并同意受托人将信托财产按照如下约定进行运用和处分,对如下信托财产运用和处分方式没有任何异议:

(1)受托人将按照《信托贷款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发放信托贷款(贷款金额以信托成立时实际募集的信托资金金额为准),信托贷款期限及利率以《信托贷款合同》的约定为准,用于借款人鹰潭恒大绿洲项目(四五六期)所需开发建设资金;

(2)受托人为全体受益人的利益持有、管理和处置信托财产,如借款人未按照交易文件约定支付信托贷款本金、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受托人可以行使担保权利,并以所获款项优先保障受益人信托利益的实现;

(3)抵押人为借款人履行《信托贷款合同》项下的义务提供土地使用权抵押担保(贷款期限内,经受托人同意后,抵押人可变更同等价值的抵押物为本合同项下贷款提供担保)。

抵押具体事宜,由受托人与抵押人另行签署《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予以约定;

(4)保证人为借款人履行《信托贷款合同》项下的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具体事宜,由受托人与保证人另行签署《保证合同》予以约定;

(5)信托贷款期限届满,借款人未按期、足额偿还信托贷款本息的,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贷款合同》的约定向借款人收取罚息、违约金和/或采取交易文件约定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救济措施。

同时,发生前述情形或借款人发生其他违约情形或其他受托人可实现担保权利的情形的,受托人有权根据交易文件的约定实现担保权利。

9.3信托计划成立后,如发生交易对手及相关交易条件发生变化时,受托人在不违背信托目的、不损害受益人利益且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对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作适当调整和变更,同时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信息披露。

10信托受益权的继承/承继、转让及赠与

10.1信托受益权的继承/承继

自然人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可以继承,机构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可以承继。

10.1.1办理继承/承继需提交文件

继承人/承继人应提交:

继承/承继法律文件、信托合同、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证明被继承人死亡的有效法律文件及复印件以及受托人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机构则需持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受托人所要求的其他文件,前往受托人处办理受益权转让确认。

未到受托人处进行确认的不能对抗受托人。

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包括:

个人需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机构则需持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继承/承继法律文件包括:

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经公证的遗嘱、经公证的遗产分配协议、继承人为被继承人有关本信托计划受益权的合法继承人的证明材料。

10.1.2办理继承/承继手续费

办理继承/承继确认手续受托人不收取手续费。

10.2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10.2.1本信托计划的受益权可以转让。

10.2.2受益权的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

(1)受益人仅可以向《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份额。

(2)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

(3)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

10.2.3受益权转让需提交的文件

转让双方应持信托合同、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受益权转让协议以及受托人要求的其他文件,前往受托人处办理确认。

未到受托人处进行确认的不能对抗受托人。

10.2.4转让手续费

受益人办理信托受益权转让确认手续时,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手续费。

手续费为拟转让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资金金额×0.0%。

转让确认手续费归受托人所有,不计入信托财产。

10.3信托受益权的赠与

本信托计划受益权可以赠与。

受赠人应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赠与人不得将信托受益权向自然人拆分赠与,机构不得将其持有的信托受益权赠与自然人或拆分赠与。

信托受益权受赠人应无条件接受本合同对受益人的全部规定。

10.3.1办理赠与需提交文件

赠与人和受赠人应携带原信托合同、赠与人和受赠人身份证明文件、经公证的赠与合同或其他证明赠与法律关系的书面法律文件以及受托人要求的其他文件,前往受托人处办理确认。

未到受托人处进行确认的不能对抗受托人。

10.3.2办理赠与手续费

受益人办理信托受益权赠与确认手续时,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手续费,手续费为拟赠与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资金金额×0.0%。

赠与确认手续费归受托人所有,不计入信托财产。

11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

11.1信托利益的计算

11.1.1信托利益是指,受益人在信托财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全体受益人享有的信托利益数额为信托财产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各项税费、信托费用后的余额。

即:

信托利益=信托财产-信托费用-信托税费。

11.1.2信托收益是指信托利益与信托资金的差额,即信托收益=信托利益-信托资金;

本信托计划项下的受益人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为:

认购金额

受益人预期年化收益率

100万(含)-300万(不含)

8.5%

300万元(含)以上

9%

受益人预计可获分配的信托利益=该受益人交付的信托资金+该受益人交付的信托资金×该受益人交付的信托资金对应的预期年化收益率×该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的实际存续天数/365。

如果信托计划进入延长期,延长期内所有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不变。

受托人在此特别说明,预期年化收益率仅为对受益人可能取得的信托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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