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服务认证技术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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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服务认证技术规范

 

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服务认证技术规范

 

(送审稿)

 

目次

前  言...............................................................................ii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服务分类和分级.....................................................1

4.1  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服务分类.........................................................1

4.2  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服务分级.........................................................1

5  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服务通用要求.......................................................1

5.1  基本要求.........................................................................1

5.2  管理体系.........................................................................2

5.3  文件控制.........................................................................2

5.4  人员.............................................................................3

5.5  检(监)测能力...................................................................3

5.6  设备、材料、药剂.................................................................3

5.7  运营服务过程控制和一致性控制.....................................................4

5.8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4

5.9  分析和改进.......................................................................4

5.10  运营实践........................................................................4

6  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服务甲级要求.......................................................5

6.1  基本要求.........................................................................5

6.2  人员.............................................................................5

6.3  运营实践.........................................................................5

7  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服务乙级要求.......................................................6

7.1  基本要求.........................................................................6

7.2  人员.............................................................................6

7.3  运营实践.........................................................................6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服务类别划分 ....................................6

 

i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推行环境

污染第三方治理,规范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服务,改善环境质量,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服务的定义、分类和分级,以及运营单位的通用要求和

分级要求。

本规范为首次发布。

本规范由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组织制订。

本规范主要起草单位:

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北京国电龙

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光大环保(中国)有

限公司。

本规范由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年□□月□□日批准。

本规范自20□□年□□月□□日起实施。

本规范由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解释。

 

ii

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服务认证技术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服务的定义、分类和分级,以及运营单位的通用要求和分级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服务认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规范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T 19000-2008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

GB/T 1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HJ 75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355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

HJ 2040火电厂烟气治理设施运行管理技术规范

《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2001]77号)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国家计委和建设部 建标[2001]101号)

《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国家计委和建设部 建标[2001]213号)

《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国家计委和建设部 建标[2001]213号)

3  术语和定义

GB/T 19000-2008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环境保护设施

为防治废水、废气、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等对环境的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所建成的处理处

置、净化控制设施,以及配套的设施运行监控系统。

主要包括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工业废水处理设施、

工业烟气和废气净化设施、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和以资源综合利用为目的的)处理处置设施、自

动监控系统等。

3.2  环境保护设施运营

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的社会化有偿服务活动。

3.3  运营单位

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4  分类和分级

4.1  分类

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服务包括生活污水处理、工业废水处理、除尘脱硫脱硝、工业废气处理、固体

废物处理处置和自动监控六类,各类别的具体范围见附录 A。

4.2  分级

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服务分为甲级和乙级两个级别。

5  通用要求

1

 

5.1  基本要求

5.1.1  运营单位应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5.1.2  运营单位应具备开展运营服务所必须的人员、工作场所和检测条件等资源和基础设施,建立并

保持适宜开展运营服务的必要环境。

5.2  管理体系

5.2.1  运营单位应建立、实施和保持与运营服务活动相适应的文件化的管理体系。

应将质量手册、程

序以及规章制度、工艺文件和作业指导书等形成文件,以确保与运营服务质量相关的过程有效运作。

5.2.2  质量管理手册应包括或指明含技术程序在内的支持性程序,并概述管理体系中所用文件的架构。

 

5.2.3  质量管理手册应规定技术管理者和质量主管的作用和责任,包括确保遵守本标准的责任。

5.2.4  运营服务管理体系中与质量有关的政策,包括质量方针声明,应在质量手册中阐明。

质量方针

声明应在最高管理者的授权下发布,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a)运营单位管理者对良好从业行为和为运营委托方提供运营服务质量的承诺;

b)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承诺;

c)管理者关于运营服务标准和质量的声明;

d)与质量有关的管理体系的目的;

e)要求运营单位所有与运营服务活动有关的人员熟悉质量文件,并在工作中执行政策和程序;

f)运营单位管理者对持续改进管理体系有效性的承诺。

5.2.5  最高管理者应提供建立和实施管理体系以及持续改进其有效性承诺的证据。

5.2.6  最高管理者应将满足运营委托方的要求和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重要性传达到本运营单位。

5.2.7  当策划和实施管理体系的变更时,最高管理者应确保保持管理体系的完整性。

5.2.8  最高管理者应任命管理者代表,确保按照本规范实施建立、实施和保持管理体系。

5.3  文件控制

5.3.1  运营单位应建立和保持程序来控制构成其管理体系的所有文件,其应包括法律法规、政策、环

境保护标准等外部文件。

5.3.2  运营管理体系文件,在发布之前应由授权人审查并批准发布。

运营单位应建立识别管理体系中

文件当前的修订状态和分发的控制清单或等效的文件控制程序,防止使用无效/作废的文件。

5.3.3  文件控制程序应确保:

a)管理体系文件发布前要得到批准;

b)定期审查文件,必要时进行修订,以确保其持续适用并满足使用要求;

c) 管理体系文件的授权版本应方便获得;

d)及时地从所有使用或发布处撤除无效或作废文件,或用其他方法保证防止误用;

e)出于法律或知识保存目的而保留的作废文件,应有适当的标记。

5.3.4  管理体系文件应有唯一性标识。

该标识应包括发布日期和(或)修订标识、页码、总页数或表

示文件结束的标记和发布机构。

2

5.3.5  除非另有特别规定,文件的变更应由原审查责任人进行审查和批准。

被指定的人员应获得进行

审查和批准所依据的有关背景资料。

5.4  人员

5.4.1 基于适当的教育、培训、技能和经验,运营单位各类人员应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运营单位应建

立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的评价、选择、培训和考核等制度及文件。

5.4.2  技术人员的专业、教育经历、能力以及经验等应能覆盖环保设施正常稳定有效运行的各个方面。

5.4.3  操作人员应具备正常运行、维护设施的能力,能够按照管理和操作规程的要求解决和处理运行

过程中发生的常见问题,熟悉异常情况的处理程序和应急措施。

5.4.4  运营单位应配备与其运营领域相适应的人员。

生活污水处理的人员配置应符合《城市污水处理

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2001]77 号)的要求。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的人员配置应符合《城市生活

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国家计委和建设部 建标[2001]101 号)、《城市生活垃圾

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国家计委和建设部 建标[2001]213 号)和《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

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国家计委和建设部 建标[2001]213 号)的要求,其它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的人

员配置可参照生活垃圾处理处置的人员配置。

火电厂除尘脱硫脱硝设施运营的人员配置应符合 HJ

2040 的要求。

水污染物自动监控、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控的运维人员数量配置应能满足 HJ75、HJ355

的维护要求。

5.4.5  运营单位应保留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的授权、能力、教育和专业资格、培训、技能和经验的记

录,并包含授权和(或)能力确认的日期。

5.5  检(监)测能力

5.5.1  运营单位应建立和保持能够保证与其检(监)测活动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具备与运营服务领域

和活动相适应的检(监)测能力。

5.5.2  运营单位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检(监)测规程或作业指导书,明确规定检(监)测的项目、

方法、周期和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的判定规则等,监测规程的建立应依据环境保护标准,包括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这些文件应优先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5.5.3  用于检(监)测的仪器设备应配置齐全,设置台账,以能满足运营要求。

检测和校准仪器设备

应按规定的周期进行校准或检定。

对自行校准的仪器设备,应规定校准方法和校准周期等。

设备的校

准状态应能被使用及管理人员方便识别。

5.5.4  检(监)测的仪器设备应有操作规程,操作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和能力,持证上岗,必要时

应经过培训。

5.5.5  运营单位应建立并保存完整有效的运营检(监)测活动记录。

5.6  设备、材料和药剂

5.6.1  采购

5.6.1.1  运营单位应对设备、材料、药剂质量提出文件化的质量要求和控制程序,并建立采购产品质

量验收档案记录。

3

 

5.6.1.2  运营单位应对供应商进行评价,制定《设备、材料、药剂合格供应商清单》,并建立供应商

档案及供应渠道。

5.6.1.3  运营单位应对关键设备、材料、药剂合格供应商进行定期评审,确保其提供的产品持续符合

要求。

5.6.2  保存和使用

5.6.2.1  运营单位应制定相应库房管理措施,防止设备、材料、药剂进出库房管理过程中的损坏、变

质,确保设备、材料、药剂安全,满足要求。

5.6.2.2  运营单位应制定相应设备、材料、药剂领用管理制度使用管理制度,用于规范设备、材料、

药剂的维护、保养、质控、使用和处置。

5.7  运营服务过程控制

5.7.1  运营单位应识别明确与运营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技术文件等文件,并采用其有

效版本。

5.7.2  运营单位在项目运营活动中,应能按照管理体系文件的要求实施。

5.7.3  运营单位应对影响运营效果和质量的关键工序进行识别,制定相应的工艺文件、作业指导书,

使相关操作人员对此熟悉和了解,在运营服务过程中有效执行。

5.7.4  运营单位应对由于运营活动不当、上游污染物变化等可能影响设施运行结果稳定性的情况进行

识别,并建立相应的作业指导文件,并使相关操作人员对此熟悉和了解,在运营服务过程中有效执行。

 

5.7.5  运营单位应对运营项目管理的一致性进行控制,以确保所有运营项目持续符合国家或合同标准

规定要求。

5.7.6  运营单位应建立并保持运营关键资源和活动变更控制程序,确保不因其改变而影响运营过程的

一致性。

5.8  应急预案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

5.8.1  运营单位应对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的潜在的紧急情况和事故进行识别,并建立应急预案。

5.8.2  运营单位应对实际发生的紧急情况和事故作出响应,并预防或减少随之产生的有害环境影响。

5.8.3  运营单位应定期评审其应急预案和响应程序。

必要时对其进行修订,特别是当事故或紧急情况

发生后。

5.9  分析和改进

5.9.1  运营单位应按策划的时间间隔进行内部审核,确保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并保持内部审核记录。

5.9.2  运营单位应建立合同期内的运营项目管理清单和档案,并对运营项目绩效进行评估。

5.9.3  运营单位应编制形成文件的程序,规定运营项目不合格情况处理的有关职责和权限。

5.9.4  运营单位应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以消除不合格情况发生的原因,防止再次发生,并进行记录

存档。

5.10  运营实践要求

4

5.10.1运营单位应具有 1 年以上连续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的实践,运营合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和政策要求。

5.10.2  运营单位无违法、违规行为,1 年内未受到过环保部门的处罚。

5.10.3  运营单位所运营的项目各指标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标准规定,且达到合同要求。

5.10.4运营单位的运营记录(含主要参数,主要设备的台帐、检修记录、环保耗材的检测和使用记

录等)完整。

6  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服务甲级要求

6.1  基本要求

6.1.1  运营单位及其各方面应符合本规范“5 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服务通用要求”。

6.1.2  运营单位应取得 A 级及以上企业信用等级。

6.1.3  运营单位应建立满足 GB/T 19001 要求的质量体系,并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6.2  人员

6.2.1  运营单位应具备不少于 7 名与运营领域相适应的、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

6.2.2运营单位应具备不少于 20 名与运营领域相适应的、取得环境保护设施运营人员考试合格证书

的操作人员。

6.3  运营实践

6.3.1  运营单位近 3 年内未发生因运营原因造成所运营的环境保护设施运行事故。

6.3.2生活污水处理类运营单位运营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之和不低于 20 万 t/d,且其中

至少有 1 个设施的处理能力不低于 5 万 t/d。

6.3.3  工业废水处理类运营单位应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

运营的工业园区废水处理设施或工业企业

内废水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之和不低于 3 万 t/d,且其中至少有 1 个设施的处理能力不低于 3 千 t/d;

运营的垃圾渗滤液处理能力之和不低于 2000t/d,且其中至少有 1 个设施的处理能力不低于 800t/d。

6.3.4  除尘脱硫脱硝类运营单位应具有不少于 5 个设施的运营经验,且满足以下要求:

火力发电锅炉

除尘脱硫脱硝类运营单位应具有至少 1 个 300MW 机组(含)以上的烟气治理设施的运营实践;工业锅

炉(含自备电厂)除尘脱硫脱硝类运营单位应具有至少 1 个 120t/h(含)以上锅炉的烟气治理设施的

运营实践或至少 10 个工业锅炉除尘脱硫脱硝设施的运营实践;工业炉窑除尘脱硫脱硝类运营单位应具

有至少 1 个相当于 200m2(含)以上钢铁烧结机或 5000t/d 熟料(含)以上水泥窑烟气治理设施的运

营实践。

6.3.5工业废气处理类运营单位运营的工业废气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之和不低于 30 万 m3/h,且其中

至少有 1 个设施的处理能力不低于 1 万 m3/h。

6.3.6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类运营单位运营的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设施的处理能力之和不低于 2 千 t/d,

且其中至少有 1 个设施的处理能力不低于 500t/d。

5

 

6.3.7水污染物监控类运营单位应具有运营≥100 套自动监控设施的实践;大气污染物监控类运营单

位应具有运营≥80 套大气污染物监控设施的实践;地表水质量监测类和空气质量监测类运营单位应具

有运营≥30 套监测设施的实践;监控系统类运营单位应具有运营≥10 套监控系统的实践。

7  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服务乙级要求

7.1  基本要求

运营单位及其各方面应符合本规范“5 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服务通用要求”。

7.2  人员

7.2.1  运营单位应具备不少于 2 名与运营领域相适应的、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

7.2.2运营单位应具备不少于 10 名与运营领域相适应的、取得环境保护设施运营人员考试合格证书

的操作人员。

7.3  运营实践

7.3.1  运营单位近 1 年内未发生因运营原因造成所运营的环境保护设施运行事故。

7.3.2生活污水处理类运营单位运营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之和不低于 2 万 t/d,且其中至

少有 1 个设施的处理能力不低于 2 千 t/d 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

7.3.3  工业废水处理类运营单位应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

运行的工业园区废水处理设施或工业企业

内废水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之和不低于 5 千 t/d,且其中至少有 1 个设施的处理能力不低于 500t/d;

运行的垃圾渗滤液处理能力之和不低于 200t/d,且其中至少有 1 个设施的处理能力不低于 80t/d。

7.3.4  除尘脱硫脱硝类运营单位应具有不少于 2 个设施的运营经验,且满足以下要求:

火力发电锅炉

除尘脱硫脱硝类运营单位应具有至少 1 个 100MW 机组(含)以上烟气治理设施的运营实践;工业锅炉

(含自备电厂)除尘脱硫脱硝类运营单位应具有至少 1 个 20t/h(含)以上锅炉的烟气治理设施的运

营实践或至少 5 个工业锅炉除尘脱硫脱硝设施的运营实践;工业炉窑除尘脱硫脱硝类运营单位应具有

至少 1 个相当于 90m2(含)以上钢铁烧结机或 2000t/d 熟料(含)以上水泥窑烟气治理设施的运营实

践。

7.3.5工业废气处理类运营单位运营的工业废气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之和不低于 1 万 m3/h,且其中

至少有 1 个设施的处理能力不低于 1 千 m3/h 的处理设施;运营餐饮业油烟净化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具有

运营 20 个以上任何规模的餐饮业油烟净化设施的实践。

7.3.6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类运营单位运营的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设施的处理能力之和不低于 300t/d,

且其中至少有 1 个项目的处理能力不低于 100t/d。

7.3.7水污染物监控类运营单位应具有运营≥30 套自动监控设施的实践;大气污染物监控类运营单

位应具有运营≥20 套大气污染物监控设施的实践;地表水质量监测和空气质量监测类运营单位应具有

运营≥10 套监测设施的实践;监控系统类运营单位应具有运营≥1 套监控系统的实践。

6

序号

类别

范围

1

生活污水处理

以处理生活污水为主的以下设施:

1、城镇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2、住宅小区、公共建筑物、宾馆、医院、企事业单位等的分散式生

活污水处理设施;

3、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4、自然生态水环境修复的水处理设施。

2

工业废水处理

以处理工业废水为主的以下设施:

1、各类工业企业的废水处理设施;

2、各类工业园区的集中式废水处理设施;

3、生活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

3

除尘脱硫脱硝

各类火力发电锅炉、工业锅炉、工业炉窑(冶炼炉、炼焦炉、烧结

机、水泥窑等)排气中颗粒物(烟尘和粉尘)、硫氧化物、氮氧化

物的净化设施。

4

工业废气处理

“除尘、脱硫、脱硝”类运营范围之外的各类固定式工业设备排气

中污染物(包括恶臭)净化设施,以及餐饮业油烟净化设施。

5

固体废物

处理处置

a.填埋

不以资源综合利用为目的的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不包括危险

废物)、生活污水污泥、畜禽屠宰废物、人畜粪便、食品加工过程

中产生的废渣以及农林产品为原料生产建材过程中产生的废渣等的

处理处置设施。

b.焚烧

c.生化

6

自动监控

a.水污

染物监

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污染物项目的自动监控设施,包

括:

化学需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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