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国家税务局文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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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国家税务局文件
九江市国家税务局文件
九国税发〔2009〕130号
九江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九江市国家税务局
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九江市国家税务局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报告市局(征管科)。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对下只发电子文件,发文联系电话:
8365899)
九江市国家税务局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工作,加强税源监控,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及相关税种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范围内已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符合注销情形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纳税人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须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并提供相关资料。
税务机关自接受纳税人正式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天内完成核准手续。
第四条纳税人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程序为:
纳税人申报,税务机关受理,税务机关税收清算审核、核准。
第五条注销税务登记由主管税务机关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办理和归档。
第二章注销税务登记的类别
第六条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申请。
(一)生产经营期满解散或未到期被撤销、解散的;
(二)发生合并、分立、改制等,需注销税务登记的;
(三)被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
(四)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
(五)因生产、经营地变动,且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迁移)的;
(六)境外企业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项目完工的;
(七)发生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其他情形的。
第七条纳税人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一)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二)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三)纳税人发生迁移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后,30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迁移注销税务登记。
(四)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三章注销税务登记的申报
第八条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附件一)
(二)《注销税务登记上缴涉税物品及资料清单》;(附件二)
(三)《纳税人注销清算应税事项报告表》;(附件三)
(四)《发票领购簿》,以及未使用的空白发票、未验旧发票存根联原件;
(五)税务登记证国税正、副本;
(六)企业和单位主管部门或董事会的决议或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总机构同意终止的相关决议);
(七)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民事裁定书;
(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吊销工商执照的决定书;
(九)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九条纳税人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根据不同类别提供以下资料:
(一)年纳税总额100万以上(含100万)的企业应提供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审计报告。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销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时应提供防伪税控开票金税卡;防伪税控IC卡;已开具尚未报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及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原件、注销当月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企业金税卡、IC卡移缴清单》;《取消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申请表》。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废旧物资收购企业,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注销当月已开具发票的存根联电子数据。
第十条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应审核纳税人申报办理注销登记的时间是否逾期,辅导纳税人按规定填写上述附件一、二、三表中由纳税人填写的部分。
同时应提醒和督促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办妥有关涉税事项:
(一)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注销清算期间存货和资产处置后应补税款及自查补报税款等;
(二)到发票管理窗口缴销领购的各类发票;加入防伪税控企业应当到抄报税窗口进行注销报税操作后,缴销金税卡、IC卡等防伪税控装置;
(三)缴销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及其他税务证件;
(四)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税务认定的出口企业,必须先结清其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款,并注销其退(免)税认定(申请表表式见附件四),该表须经市局出口退税机关审批后,方可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五)迁移纳税人在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过程中,可采取预留用量、先清税后清票等措施,确保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所用发票的需要;
(六)迁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迁移前全部按原税号向原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机动车发票、货运发票,并申报抵扣。
第十一条迁移纳税人应向原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注销税务登记申请。
第四章注销税务登记的受理
第十二条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纳税人上缴的各项物品、资料及填写的上述各表进行初审和查验:
(一)表单审核。
1、章印是否齐全;
2、填写的项目是否齐全;
3、填写内容是否准确。
(二)涉税物品、资料查验。
根据《注销税务登记上缴涉税物品资料清单》查验各种涉税物品、资料是否齐全。
第十三条税务机关收齐纳税人资料并初步审验无误后,确认此日为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正式受理日,并及时与税源管理部门注销检查岗办理所有注销资料和物品的交接。
第十四条迁移纳税人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市局征管科,核查符合办理条件的,由市局征管科通知原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
第五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销报税
第十五条使用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开票纳税人)应办理注销报税。
(一)开票纳税人持已在开票系统中做发票退回操作的IC卡和结存的空白专用发票到主管税务机关作空白退回处理。
1、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做发票退回和上缴操作,做上缴操作时要在“备注”栏中注明“企业注销退回发票”。
2、在综合征管系统做空白发票缴销操作。
3、将纸质空白专用发票剪角后退还纳税人保管。
(二)空白专用发票退回后,县级局企业发行岗位人员对开票纳税人的开票IC卡通过企业发行子系统修改时钟授权。
(三)企业在防伪税控技术服务部门指导下进入开票系统修改时间,并按下月抄税日进行抄税操作,随后由防伪税控技术服务人员拆卡操作。
同时,办税服务厅受理企业的“注销一般纳税人资格报税”,对于存根联采集无误的企业,将《注销税务登记管理档案》传递至税控设备管理岗并缴销金税卡、IC卡及读卡器。
(四)税控设备管理岗收缴IC卡及税控设备,填制《注销税务登记审批表》相应栏次并登记台帐。
(五)信息中心企业发行管理岗在发行系统中对企业进行注销发行操作,并填制《注销税务登记审批表》相应栏次,并传递至税政部门防伪税控业务管理岗。
(六)税政防伪税控业务管理岗当天做取消防伪税控资格文书,并在企业正式注销后,确认防伪税控系统档案信息是否同步成功。
(七)办税服务厅人员收缴开票、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普通发票、发票专用章及发票领购簿,由相关岗位人员分别在综合征管系统进行证件缴销和普通发票验旧处理。
第六章注销税务登记的税收清算
第十六条税收管理员在接到受理窗口传递过来的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的物品和资料后,对纳税人实施注销税收清算审核。
第十七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可不经税收管理员税收清算审核,直接报县级局征管股(科)核批:
(一)未发生生产经营行为,同时未领购发票的;
(二)取得法院终结破产程序民事裁定书的;
(三)未领购发票的个体双定户、已领购发票的个体双定户经审核清税的。
第十八条税收管理员审核期包括:
(一)经营期审核期间,从最后一次税务稽查的检查所属期限的截止日期起,到申请注销登记之日止;
经审核发现问题的,按《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的有关规定追溯到以前年度;
(二)清算期审核期间,自纳税人清算之日起,至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止;
(三)迁移纳税人清税的截止日期为其注销税务登记受理日的上月末。
迁达地税务机关应根据原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审批表》重新供应相关发票,并负责清算截止日后的税款征收。
第十九条税收管理员清算审核要求:
(一)对纳税人注销前的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及罚款清缴、发票缴销、应上缴涉税物品资料、固定资产和存货清理情况以及其他涉税情况全面完整地进行调查核对;
(二)对于在核查中有偷税和发票虚开等严重涉税违法情形的,应及时上报县局并按规定移交稽查局查处;
(三)查看有关帐册资料,同时按规定取证、收集有关证明材料;
(四)在审核中如发现企业帐目混乱,帐证不全,成本、费用难以确认,可根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采用核定征收方法;
(五)核查完毕,按有关规定出具《注销税务登记清算报告》(见附件五)。
第七章注销税务登记的核批
第二十条各县级国税局税源管理部门审批税收管理员传递过来的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资料后,发送到县局征管股(科)核批,如注销户为多元化申报纳税人,则先在综合征管系统税银协议维护中停止协议。
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岗人员根据征管部门传递的审批表,通过综合征管系统办理注销登记和打印《税务事项通知书》,加盖印章,并在当日传递给税收管理员。
第二十一条税收管理员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应在3日内送达给纳税人,送达时要有送达回证。
第八章注销税务登记的后续管理
第二十二条定期与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沟通。
对注销税务登记但银行账户仍存在的纳税人,依法对其银行账户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加强对注销登记后,通过变更企业名称或法人等手段重新登记的新企业跟踪监控。
重点监控新企业存货增减变化,防止企业逃避法律责任、偷逃国家税款。
第二十四条建立协税护税网络。
加强与公安、工商等行政执法部门的密切协作,建立定期通报或联网协作制度,按月及时核对税务登记证的信息情况,及时掌握注销业户信息,完善“公告注销”制度。
第二十五条迁移纳税人管理。
迁达地税务机关应根据原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审批表》重新供应相关发票,并负责清算截止日后的税款征收。
第九章资料归档
第二十六条月末终了10日内,办税服务厅建立《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台帐》台帐。
第二十七条主管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办理结束后,应将有关注销税务登记资料归集,由税源管理部门按以下要求建立注销税务登记档案,按档案资料管理要求进行保管。
(一)按规定的排列顺序对注销资料每个季度进行整理、装订和归档,企业一户一卷,个体户可10户合并装订一卷;
(二)案内目录、页码自行填写或打印;
(三)案卷封面、立卷人、立卷时间按规定填写清楚,编号则统一由县局填写,每季后20日内归档保存;
第二十八条对迁移纳税人,原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其电子数据资料,按综合征管系统中迁移功能,与户管纸质资料一并移交给迁达地税务机关。
第十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时间、程序和要求,及时受理和审核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事宜。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未能及时受理或审核的;或者未按规定进行审核检查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的;或者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应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文件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纳税人申请情况
纳税人全称
是否一般纳税人
纳税人识别号
登记注册类型
地址及电话
批准机关部门
名称
批准文号及日期
纳税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盖章)
办税人员
注销原因
申请日期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涉税票证书卡缴销情况
金税工程
“两卡”缴销情况
经办人:
办结日期:
注销发行情况
经办人:
办结日期:
缴销发票类
经办人:
办结日期:
涉税证件类
经办人:
办结日期:
经办部门意见
经办人:
办结日期:
税收管理人员意见
经办人:
办结日期:
结算清缴欠税情况
经办人:
办结日期:
税源管理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县局(分局)审批意见: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本表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设置,为A4竖式,一式三份:
纳税人、税源管理科、征管股科)一份。
附件二:
注销税务登记应上缴涉税物品及资料清单
单位
登记注册类型
地址
电话
法人
序号
名称
数量
1
税务登记证
正本本副本本
2
发票领购簿
本
3
防伪税控金税卡、IC卡
金税卡张IC卡张
4
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份
5
上级主管部门批文和董事会决议
份
6
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民事裁定书
份
7
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及复印件;
份
8
纳税人注销清算应税事项报告表
份
9
其他应税物品、证明和材料
份
纳税人签章:
税务部门盖章:
经手人签字:
经手人签字:
上缴时间:
年月日
收缴时间:
年月日
备注:
本表一式两份,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各一份
附件三:
纳税人注销清算应税事项报告表
税务登记证号:
金额:
元(列至角分)
纳税人名称
生产经营地址
企业注销原因
企业清算时间
年月日至年月日
存货资产清理情况
项目
清理前存货帐面原值
清理后存货实有价值
差额
外购货物
自产货物
存货总值
存货资产清偿处理情况
项目
外购货物
自产货物
合计
支付职工工资和劳保费用
清偿企业债务
无偿赠送他人
分配股东或投资者
其它处理情况
合计清偿总值
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补缴增值税税额
其他应税(所得税等)事项报告
企业办税人员:
企业法人代表:
企业盖公章:
年月日
国税管理机关审核意见
经审核,企业申报进行清算的存货资产帐面原值,与原企业报送的清算前当月资产负债表存货数值_____________;企业解散清算应税事项的报告,与清算组编列的财产清单和清算报告___________。
建议:
经办人:
负责人:
管理机关(盖章)
年月日
本表一式两份,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各一份
附件四: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审批表
编号:
纳税人识别号:
海关代码:
经营者名称
申请注销原因
批准机构及文号
有关退(免)税事项是否均已结清
企业盖章:
年月日
报送人:
报送日期:
年月日受理人:
受理日期:
年月日
以下由退税机关填写
注销前基本情况
应退(免)税额
未(多)退(免)税额
其中:
应退税额
其中:
应退税额
应免抵税额
应免抵税额
结算清退税款情况
结算补缴税款情况
封存票证情况
种类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出口发票
其他
收缴情况
税务机关
退税机关审批意见:
批准意见
分管局领导签字:
经办人:
年月日
主管退税机关盖章:
负责人:
年月日
年月日
说明:
本表一式三联,一联由申请人留存;一联由主管其征税机关留存;一联由主管退税机关留存。
附件五:
注销税务登记清算报告
国税注清字 号
纳税人名称
生产经营地址
纳税人识别号
法定代表人
登记注册类型
经营方式
是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经营范围
纳税人因 原因,于 年 月 日申请注销税务登记。
检查清算情况:
检查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税源管理部门意见:
(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此表为A4竖式.一式二份:
税源管理部门一份,征管股(科)一份。
九江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2009年8月21日印发
打字:
宋爱华校对:
征管科吴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