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畜牧水产局行政执法依据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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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畜牧水产局行政执法依据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合肥市畜牧水产局行政执法依据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序号

执法项目

执  法  依  据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或者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给予没收等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首先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罚。

1、情节轻微的处1-2万元罚款

2、情节较重的处2-3万元罚款

3、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并处3-5万元罚款

4、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并处5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给予罚款等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九条:

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偷捕500斤、抢夺100斤以下的处5千元以下罚款

2、偷捕500—1000斤、抢夺100—500斤的处5千元-1万元罚款

3、偷捕1000斤、抢夺500斤以的处1-2万元罚款

3

无正当理由使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由发放养殖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的,给予吊销养殖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

第一款,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由发放养殖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吊销养殖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积极配合执法机关依法行政的处2千元-5千元罚款

2、情节较重的处5千元-1万元罚款

3、情节严重的,吊销养殖证并处1万元罚款

4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给予责令期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

第二款,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积极配合执法机关依法行政的处2千元-5千元罚款

2、情节较重的处5千元-1万元罚款

3、情节严重的,吊销养殖证并处1万元罚款

序号

执法项目

执  法  依  据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5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给予没收等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首先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罚。

1、情节轻微的处1-3万元罚款

2、情节较重的处3-6万元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6-10万元罚款

4、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并处10万元罚款。

6

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给予没收等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首先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罚。

1、情节轻微的处1-2万元罚款

2、情节较重的处2-3万元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3-5万元罚款

4、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并处5万元罚款。

7

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给予没收、吊销捕捞许可证、罚款等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三条:

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伪造、变造、买卖捕捞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首先没收违法所得,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罚。

1、积极配合执法机关依法行政的处2千元-5千元罚款

2、情节较重的处5千元-1万元罚款

3、情节严重的,吊销养殖证并处1万元罚款

8

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给予没收、罚款等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四条:

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的,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首先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罚。

1、情节轻微的处1-2万元罚款

2、情节较重的处2-3万元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3-5万元罚款

9

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给予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罚款等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五条:

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首先没收渔获物和渔具,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罚。

1、积极配合执法机关依法行政的处2千元-5千元罚款

2、情节较重的处5千元-1万元罚款

序号

执法项目

执  法  依  据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0

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和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给予责令离开、罚款、没收等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六条:

外国人、外国渔船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和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责令其离开或者将其驱逐,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首先责令离开或者将其驱逐,视其情节并处罚款

1、情节轻微的处10-20万元罚款

2、情节较重的处20-30万元罚款

3、情节严重的没收渔船并处30-50万元罚款

11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给予没收、罚款等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捕获物、捕捉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捕捉证,并处以相当于捕获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捕获物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首先没收捕获物、捕捉工具和违法所得,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罚。

1、情节轻微的处捕获物价值2倍-3倍罚款

2、情节较重的处捕获物价值3倍-5倍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捕获物价值5倍-10倍罚款

12

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给予没收、罚款等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

首先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罚。

1、情节轻微的处实物价值2倍-3倍罚款

2、情节较重的处实物价值3倍-5倍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实物价值5倍-10倍罚款

13

伪造、倒卖、转让驯养繁殖许可证,给予吊销证件、没收、罚款等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伪造、倒卖、转让驯养繁殖许可证,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50000元以下。

1、伪造、倒卖、转让许可证1本的处1-2万元罚款

2、伪造、倒卖、转让许可证2-5本的处2-3万元罚款

3、伪造、倒卖、转让许可证5本以上的处3-5万元罚款

14

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给予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及有关证明文件、罚款等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活动。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首先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罚,

1、情节轻微的处5-6万元罚款

2、情节较重的处6-8万元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8-10万元罚款

序号

执法项目

执  法  依  据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5

未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畜禽;未按照规定的品种、品系、代别和利用年限生产经营种畜禽的;推广未依照规定评审并批准的畜禽品种;销售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种畜系谱;未经批准,擅自在畜禽品种资源保护群(场)内进行畜禽品种杂交的,给予没收、罚款等处罚

《种畜禽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畜禽的;

(二)未按照规定的品种、品系、代别和利用年限生产经营种畜禽的;

(三)推广未依照本条例评审并批准的畜禽品种的;

(四)销售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种畜系谱的。

有前款第

(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安徽省种畜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40号,2001年12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十三条:

未经批准,擅自在畜禽品种资源保种群(场)内进行畜禽品种杂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

首先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罚。

1、情节轻微的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2、情节较重的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罚款

16

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给予没收、罚款等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按照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处罚。

首先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原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罚。

1、情节轻微的处货值金额2倍罚款

2、情节较重的处货值金额3-5倍罚款

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1、情节轻微的处10万-15万元罚款

2、情节较重的处15万-20万元罚款

3、情节严重的报省相关部门没收其生产设备,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并处最高限额罚款

序号

执法项目

执  法  依  据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7

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给予没收、罚款等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首先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没收违法所得,视情节进行处罚。

1、情节轻微的处1-3万元罚款

2、情节较重的处3-5万元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5-10万元罚款

18

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给予责令停止实验、罚款等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责令其停止实验,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首先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视情节进行处罚。

1、情节轻微的处1-2万元罚款

2、情节较重的处2-3万元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3-5万元罚款

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责令其停止实验,视情节进行处罚。

1、情节轻微的处5-6万元罚款

2、情节较重的处6-7万元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7-10万元罚款

19

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给予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等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生产、经营假兽药处罚;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同经营假兽药处罚。

20

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给予责令限期改正、没收、罚款等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直接销售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首先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没收直接销售的兽药和违法所得,视情节进行处罚

1、情节轻微的处5-6万元罚款

2、情节较重的处6-7万元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7-10万元罚款

4、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

序号

执法项目

执  法  依  据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21

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给予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等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视情节进行处罚

1、情节轻微的处1-2万元罚款

2、情节较重的处2-3万元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3-5万元罚款

22

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给予责令限期改正、没收、罚款等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视情节进行处罚

1、情节轻微的处3-5万元罚款

2、情节较重的处5-7万元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7-10万元罚款

23

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给予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等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情节轻微的处5-6万元罚款

2、情节较重的处6-7万元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7-10万元罚款

24

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情节轻微的处5-6千元罚款

2、情节较重的处6-7千元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7千元-1万元罚款

25

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给予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等处罚

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该新兽药的产品批准文号

1、情节轻微的处1-2万元罚款

2、情节较重的处2-3万元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3-5万元罚款

26

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给予责令限期改正、没收、罚款等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视情节进行处罚

1、情节轻微的处1-2万元罚款

2、情节较重的处2-3万元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3-5万元罚款

序号

执法项目

执  法  依  据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27

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给予责令立即改正、警告、没收、罚款等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首先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视情节进行处罚

1、情节轻微的处2-3万元罚款

2、情节较重的处3-4万元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4-5万元罚款

28

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给予责令立即改正、罚款等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6号)的有关规定处罚;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首先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视情节进行处罚

1、情节轻微的处1-2万元罚款

2、情节较重的处2-3万元罚款

29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给予责令停止生产、没收、罚款等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已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的,责令停止生产,并限期补办产品批准文号。

首先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视情节进行处罚

1、情节轻微的处违法所得1-2倍罚款

2、情节较重的处违法所得2-3倍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3-5倍罚款

30

已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责令停止生产、没收罚款,并限期补办产品批准文号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已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的,责令停止生产,并限期补办产品批准文号。

首先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视情节进行处罚

1、违法所得在1000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2、违法所得在1000-5000元的处违法所得1-3倍罚款

3、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3-5倍罚款

31

经营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产品标签以及无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给予责令停止经营、没收、罚款等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营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产品标签以及无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序号

执法项目

执  法  依  据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32

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不符合规定,或者附具的标签不符合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等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或者附具的标签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销售,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的规定。

易燃或者其他有特殊要求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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