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许可告知承诺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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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许可告知承诺书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许可告知承诺书

编号

 

厦门市公安消防机构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许可告知承诺书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对部分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要求,告知方与承诺方就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许可批准及监督事宜签定本告知承诺书,以资共同遵守,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

告知方(盖章):

厦门市

承诺方(签字或盖章):

许可项目:

签定时间:

年月日

 

一、行政许可机关告知

厦门市公安消防机构(以下称本机构)就公众集聚场所《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办理的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本告知承诺书适用范围以及许可办理分工

(一)建筑主体及装修工程已通过消防验收合格,取得《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装修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同意投入使用的公众集聚场所;

(二)本告知承诺书所指的公众聚集场所包含:

商场、集贸市场类;宾馆、饭店类;娱乐经营场所类;营业性场所类;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餐饮类场所。

(游泳场馆、建筑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餐饮类场所无须办理)

(三)许可办理分工:

1、厦门公安消防支队:

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包括1000平方米)以及市一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内的经营场所;

2、辖区公安消防大队:

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经营场所。

二、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

(二)《福建省消防条例》(闽常[2002]51号)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1号)

(四)《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73号)

(五)《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39号)

(六)国家现行消防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主要消防技术规范,查询网址: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96)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90)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92)

三、许可条件以及操作流程

(一)装修审核办理:

1、符合城市规划(凡涉及变更建筑使用功能的,必须提供规划部门同意变更审批文件)。

2、提交资料(一式一份)

(1)《建筑装修工程消防审核申请表》;

(2)建设、施工单位的施工合同;

(3)装修设计、施工单位消防装修资质证书;

(4)装修工程报价单;

(5)装修工程所在建筑的建筑消防审核、验收意见书;

(6)提交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

(7)装修工程所在建筑楼层平面图;

(8)装修工程设计图一套(含平面布置图、电气照明平面图、火灾应急照明平面图、灭火器配置图、立面图以及剖面图);

(9)装饰材料的国家级检测报告;

(10)自动消防设施调整图,自动消防设施施工合同和消防工程公司施工资质复印件;

(11)建设单位委托报审的委托书。

(1)-(8)项为必备项目,(9)-(11)项为关联项目。

(二)装修验收办理

1、装修工程图纸经本机构审核,取得《关于同意建筑装修工程消防设计的审核意见》并严格按意见书进行施工到位。

2、提交资料(一式二份)

(1)建设单位的装修工程验收申请报告;

(2)装修设计消防审核意见书;

(3)按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应设置的建筑消防设施的如: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机械防排烟系统及火灾应急照明系统等,均能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应提供消防设施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4)属于娱乐场所单位的,其卡拉OK厅及包房内,应设置音视频报警系统,在火灾发生初期,将各卡拉OK厅(房间)的画面、音响消除,并播送火灾警报,引导人们安全疏散。

(三)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办理:

1、提交资料(一式一份)

(1)场所的建筑工程、内部装修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验收意见书;

(2)《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3)属于娱乐经营场所单位的,应提供厦门市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审批表(立项表)或提供文化部门与经营者签定的娱乐场所《文化经营许可证》告知承诺书复印件;

(4)场所平面布置图;

(5)场所房产契约或租赁承包合同复印件;

(6)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责任书、应急疏散方案及员工消防安全知识培训书面材料;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配置灭火器材,设置报警电话,保证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

3、已经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已经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员工已经开展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知识和技能、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的培训;消防安全责任人、消控室值班人员经过消防安全专门培训;场所已经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习。

(四)工程所选用的消防产品必须是经国家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并已公告准予销售的产品(可查询“中国消防网”,网址:

http:

//www.china_)。

(五)设计及施工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现行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可查询“厦门消防网”,网址:

)。

四、许可的办理

(一)申请人应向本机构递交《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许可告知承诺书》,双方正式签定《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许可告知承诺书》;

(二)申请人凭生效的告知承诺文书即可先行向工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三)申请人根据《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办理的条件和程序开展具体的筹备(含整改)工作;

(四)正式开业前,申请人应书面通知本机构。

并提交办理《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所需的资料,本机构自收到通知书后2个工作日之内组织实地检查并作如下决定:

1、对符合消防安全许可条件的核发《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2、对不完全具备履行告知承诺规定条件但可以进行整改的,指导申请人实施整改;

3、对主要条件不具备履行告知承诺规定要求且无法实施整改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减审批许可事项涉及的经营项目。

五、行政管理要求

(一)申请人及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以及现行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否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申请人应向本机构办理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否则其经营场所不得投入使用或开业;

(三)申请人获得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后,应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接受本机构的检查;

(四)申请人如需变更原核准设计的,应及时到本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五)本机构消防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有权依法向经营者了解情况,索取必要的资料,进入场所进行检查;

(四)在未向本机构申报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以及未取得《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的情况下,擅自投入使用的,本消防机构将按现行消防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六、监督与法律责任

(一)本机构依照《行政许可法》以及相关消防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如在检查中发现有违法现象的,本机构将依法处理,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和法律后果由生产经营单位及个人自行承担;

(二)因本机构告知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告知错误的,由本机构承担法律责任。

本机构工作人员有过错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过错责任;

(三)许可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作是否予以核发《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决定的,视同当事人具备了办理该意见书的条件;由此引起的法

向经办人员书面提出,并得到了准确的答复。

现就本机构告知书的要求作如下慎重承诺,该承诺为本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并由申请人承担法律后果。

(一)承诺履行贵机构告知的义务,接受贵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二)承诺经营场所不存在法律法规和省市规定不具备整改

条件的情形;

(三)承诺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获得贵机构的许可,不将需要办理《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的经营场所投入使用或开业;

(四)承诺在本机构规定的时间内达到核发《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所需的主要条件;

(五)承诺在本机构要求整改的时间内达到核发《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的全部条件;

(六)承诺在办理建设审批活动过程中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

(七)承诺因不履行义务和违法经营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风险损失。

三、附注

一、本告知承诺书以及配套的正式申请消防审核、验收以及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时需要提交的表格、文书格式及各类许可证办理指南分别在市政府网站、厦门市消防支队网站、市工商局网站公示,供申请人下载使用(下载时总标题使用2号黑体,首页正文为3号仿宋体,文中标题使用3号黑体,正文使用4号仿宋体,正文下载时黑体部分仍按原要求,段落行距为单倍行距);并由本行政机关受理窗口免费提供;

二、市政府网站上公示的文书格式为标准格式,许可机关擅自改动该格式的,为无效行为;不作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的凭据;

三、本告知承诺文书一式六份,二份由本机构归档,一份由工商管理部门存档,一份由设计单位存档,一份由施工单位存档,一份由承诺人保存;

四、有关法律术语的解释:

本告知承诺书的承诺方(即申请人)是指:

申请单位的全体投资人或其同委托的代理人;

五、本告知承诺书涉及到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在厦门市消防网站()上公示;

六、市消防支队办理窗口地址:

皇达大厦26楼消防服务窗口;

承办人员电话:

5302239

分管领导电话:

七、消防大队办理窗口地址:

承办人员电话:

5302239

分管领导电话:

八、市工商局地址:

湖滨南路43号电话:

2200536

九、市效能办电话:

968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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