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银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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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银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docx

西藏银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JK003(2014)编号: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西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重要提示

请借款人认真阅读本合同全文,尤其是带有▲▲标记的条款。

如有疑义,请及时提请贷款人予以说明。

 

借款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地址: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贷款人:

西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支)行

负责人: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鉴于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流动资金贷款,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借款人与贷款人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贷款

1.1币种:

1.2金额(大写):

1.3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仅限用于

1.4期限为个月,自首次放款日起计。

第二条利率及利息的计付

2.1本合同项下利率适用以下第项约定:

(1)人民币固定利率,该利率系中国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公布的基准利率,利率均按□本合同生效时□首次放款日□贷款实际发放日(分笔发放的以各笔贷款发放日分别确定)(期限)利率为%,合同期内不调整利率。

(2)人民币浮动利率,该利率系中国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公布的相应期限档次贷款的基准利率,具体约定如下:

利率为□本合同生效时□首次放款日□贷款实际发放日(分笔发放的以各笔贷款发放日分别确定)(期限)利率为%。

合同期内遇中国人民银行拉萨中心调整基准利率的,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本合同利率调整日。

自合同利率调整日起,贷款人有权按合同利率调整日相应利率档次执行调整后的利率。

a.以中国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利率调整日为合同利率调整日;

b.自贷款实际发放日起(分笔发放的以□第一笔□各笔贷款发放日为准),每满□月□季□半年□年的当日为合同利率调整日;

c.。

如遇调整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公布的贷款的基准利率为浮动利率或取消基准利率的,双方就本合同贷款利率另行协商调整,但调整后利率不低于当时适用的利率;自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调整日起超过个月,双方仍未就调整后利率达成一致的,贷款人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贷款全部提前到期。

2.2日利率=月利率/30,月利率=年利率/12。

2.3利息的计算

2.3.1正常利息=本合同约定利率×(放款金额-已累计归还贷款本金)×占用天数。

占用天数从放款日计算至到期日。

2.3.2逾期贷款和挪用贷款的罚息依逾期或挪用的金额和实际天数(自逾期或挪用之日起,计至本息清偿之日)计算。

贷款币种为人民币的,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按本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挪用贷款的罚息利率按本合同约定利率上浮100%;浮动利率贷款逾期或挪用后遇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调整基准利率的,贷款人有权相应调整本合同罚息利率,自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利率调整日起适用新的罚息利率。

2.4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按下列第种方式结息,贷款最后到期时利随本清。

结息日为付息日:

(1)每季末月的20日结息;

(2)每月的20日结息;

(3)。

2.5因借款人提前还款或贷款人根据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贷款的,相应利率档次不调整,仍按本合同约定利率执行。

第三条贷款的发放与支付

3.1借款人可分次提款,但各次提款金额之和不得超过第一条约定金额。

提款应符合下列放款计划。

(可另附页)

放款日放款金额

年月日;(大写金额)

年月日;(大写金额)

年月日;(大写金额)

年月日;(大写金额)

年月日;(大写金额)

▲▲3.2在下列条件全部符合前,贷款人有权拒绝放款:

(1)借款人已办妥有关的政府许可、批准、登记等法定手续及贷款人要求办理的其他手续,且前述许可、批准或登记等手续持续有效;

(2)本合同项下担保合同(如有)已生效并持续有效,担保合同系抵押合同及/或质押合同的,担保物权已设立并持续有效;

(3)借款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4)借款人没有违反本合同的约定;

(5)贷款的支付方式符合本合同约定,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同意支付;

(6)借款人已按贷款人要求指定了资金回笼账户并签署了账户管理协议;

(7)其他:

3.3借款人指定下述账户为放款账户,该账户□是□不是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专门贷款发放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开立专门贷款发放账户的,贷款的发放和支付应通过该账户办理。

该账户仅用于贷款资金的发放和对外支付,只出售“结算业务申请书”凭证,不可以办理支票、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等业务,不得用于其他结算。

借款人自主支付办理贷款资金划拨时,必须在开户网点柜面办理。

该账户的存款利息计入借款人还款账户。

3.4每次提款前,借款人须至少提前个银行工作日办理相关提款手续,并明确支付方式(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每次提款只能采用一种支付方式。

3.5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受托支付委托书,在按本合同约定发放贷款后,直接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1)单笔付款金额超过(本金额为自主支付限额)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借款人须向贷款人提交提款申请书或提用额度申请书、贷款人规定格式的受托支付委托书、借款凭证、相应的支付凭证及贷款人要求的其他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商务合同、发票和收货单据等交易资料),明确提用贷款的金额及付款对象和金额,提用贷款的金额应与需付款的总额相等。

借款人拟进行的支付不符合本合同或相应的商务合同约定或有其他瑕疵的,贷款人有权拒绝支付,并退回借款人提交的受托人支付委托书。

贷款人同意支付的,如因借款人提供的信息有误而无法对外支付或发生支付退款的,借款人须在贷款人规定的时限内重新提交载有正确信息的相关凭证和资料。

贷款人不承担支付不成功导致的借款人的损失。

3.6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借款人须向贷款人提交提款申请书或提用额度申请书、借款凭证、资金使用说明及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借款人须在贷款发放后

日内向贷款人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

贷款人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借款人须配合贷款人的核查。

3.7实际的放款日和放款金额以《借款凭证》的记载为准。

第四条贷款的偿还

4.1借款人应按第1.4条约定的到期日和下列计划按方式归还贷款,《借款凭证》记载的到期日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时,以《借款凭证》的记载为准,(可另附页):

还款时间还款金额

年月日;(大写金额)

年月日;(大写金额)

年月日;(大写金额)

年月日;(大写金额)

年月日;(大写金额)

年月日;(大写金额)

年月日;(大写金额)

▲▲4.2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能提前归还贷款。

4.3借款人指定的还款账户为: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第五条借款人的陈述与保证

5.1借款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5.2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借款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须的同意、批准及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5.3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借款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无不良记录。

5.4借款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贷款人提供的全部文件、报表、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未向贷款人隐瞒可能影响其财务状况和还款能力的任何信息,借款人的财务状况自最新的财务报表报告日以来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第六条贷款人的权利与义务

6.1贷款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贷款本金、利息(包括复利、逾期及挪用罚息),收取借款人应付的费用,有权根据借款人资金回笼情况自行决定提前收回贷款,行使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6.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贷款人只对借款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查。

因借款人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导致贷款人未及时完成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办理支付的,贷款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6.3因借款人指定的放款账户或支付对象账户被冻结或其他原因导致放款或支付未成功的,贷款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七条借款人的义务

7.1借款人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和币种偿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并支付利息。

借款人指定的资金回笼账户用于收取对应销售收入或计划还款资金,对应销售收入以非现金方式结算的,借款人应确保在收到款项后及时划入资金回笼账户。

借款人应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资金回笼账户的资金进出情况。

7.2借款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不应将本合同项下贷款挪作他用,不得将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及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借款人应按约定方式支用贷款资金,不得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资金支付应符合本合同约定。

▲▲7.3借款人应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鉴定

费、评估费、登记费等。

借款人应承担贷款资金支付(包括贷款人受托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的结算费用,应按贷款人规定的收费项目、费率和时间等按时足额支付相应费用。

放款账户是专门贷款发放账户的,贷款资金支付(包括贷款人受托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时,收款账户不属于在西藏银行开立的账户的,资金支付可能通过人民银行支付系统或同城交换系统办理。

放款账户不是专门贷款发放账户的,贷款资金支付(包括贷款人受托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时,收款账户为异地他行账户的,资金支付均通过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办理。

▲▲7.4借款人应遵循贷款人与办理贷款业务相关的业务制度及操作惯例,包括但不限于配合贷款人进行贷款支付管理以及对贷款使用情况和借款人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贷款人要求的一切财务报表、贷款资金使用记录和资料、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信息、其他资料及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和信息是真实、完整、准确的。

▲▲7.5借款人有下列任一事项时,应当至少提前30天书面通知贷款人,并且,在清偿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或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还款方案及担保前不应采取行动:

(1)出售、赠与、出租、出借、转移、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全部或大部分资产或重要资产;

(2)经营体制或产权组织形式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实施承包、租赁、联营、公司制改造、股份合作制改造、企业出售、合并(兼并)、合资(合作)、分立、设立子公司、股权转让、产权转让、减资等。

(3)对外投资超过人民币万元或增加债务融资超过人民币万元。

▲▲7.6借款人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1)借款人或其关联方修改章程,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通讯地址或营业范围等工商登记事项,作出对财务、人事有重大影响的决定;

(2)借款人、其关联方或担保人拟申请破产或可能或已被债权人申请破产;

(3)借款人或其关联方涉及重大诉讼、仲裁、行政措施,或者,主要资产或本合同项下担保物被采取了财产保全或其他强制措施,或者,主要资产或本合同项下担保物的安全完好状态受到或可能受到影响或者价值减少或有减少可能;

(4)借款人或其关联方为第三方提供担保,并因此而对其经济状况、财务状况或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5)借款人或其关联方签署对其经营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合同;

(6)借款人、其关联方或担保人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或营业执照被吊销;

(7)借款人或其关联方、借款人或其关联方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借款人或其关联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或主要管理人员失踪、涉及违法违规或违反所适用的交易所规则或有异常变动;

(8)借款人或其关联方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或发生对借款人或其关联方经营、财务状况或偿债能力或经济状况有负面影响的其他事件;

(9)发生关联交易,且交易金额达到或超过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0%;

(10)借款人或其关联方因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国家政策或行业标准等造成责任事故或被媒体曝光;

(11)借款人的关联方与借款人之间的控制或被控制关系发生变化;

(12)发生影响借款人或其关联方偿债能力的其他重大不利事项。

▲▲7.7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发生不利于贷款人债权的变化时,借款人应按贷款人的要求及时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

本款所称“变化”包括但不限于:

担保人合并、分立、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营业执照被吊销、申请或被申请破产;担保人的经营或财务状况有重大变化;担保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行政措施,或主要资产被采取了财产保全或其他强制措施;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可能减少或被采取财产保全等强制措施;担保物的安全完好状态受到或可能受到影响;担保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主要管理人员涉及违法违规或违反所适用的交易所规则;担保人为个人的,担保人失踪、死亡(宣告死亡);担保人在担保合同项下有违约行为;担保人与借款人发生争议;担保人要求解除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未生效或无效或被撤销;担保物权未设立或无效;或影响贷款人债权安全的其他事件等。

7.8借款人承诺:

在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清偿完毕前,借款人的财务指标始终符合如下约定:

(1)资产负债率不高于%。

(2)流动比率不低于%。

(3)速动比率不低于%。

(4)对外提供担保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

(5)。

第八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九条贷款的提前到期

9.1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均视为本合同的“提前到期事件”:

(1)借款人在第五条项下所作陈述与保证不真实;

(2)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

(3)第7.6条所列应通知的任何事项之一实际发生,贷款人认为将影响其债权的安全;

(4)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资金回笼情况认为借款人应提前清偿贷款本息的;

(5)因监管政策发生变化致使贷款人按本合同约定发放贷款构成或可能构成违规的;

(6)借款人在履行与贷款人订立的其他合同或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时,有违约行为或债务可能或已经被宣布提前到期的。

9.2当出现任一“提前到期事件”时,贷款人有权采取以下一项、多项或全部措施:

(1)停止发放借款人尚未提用的贷款;

(2)对借款人已提用但尚未使用的贷款,停止办理支付;

(3)要求借款人在限定时限内与贷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

(4)要求借款人按贷款人的要求变更支付方式;

(5)单方面宣布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金全部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所有到期贷款本金并结清利息。

▲▲第十条违约

10.1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或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贷款人按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或挪用贷款的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并对应付未付利息计收复利。

10.2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的,应当承担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催收费、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

10.3借款人有逃避贷款人监督、拖欠贷款本金及利息、恶意逃废债等行为时,贷款人有权将该种行为向有关单位通报,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告。

▲▲第十一条扣划约定

11.1借款人授权,有到期应付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其他费用时,贷款人有权扣划借款人在西藏银行开立的任一账户中的资金用于清偿。

11.2扣划后,贷款人应将扣划所涉账号、借款合同号、《借款凭证》编号、扣划金额及剩余的债务金额通知借款人。

11.3扣划所得款项不足以清偿借款人全部债务时,应首先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费用。

本金及利息逾期不足90天的,抵偿费用后的余额先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利息或罚息、复利,再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本金;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以上的,抵偿费用后的余额先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本金,再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利息或罚息、复利。

11.4扣划所得款项与需抵偿的债务币种不一致的,按西藏银行在扣划时公布的汇率折算为抵偿债务的金额。

第十二条通知

12.1借款人在本合同中填写的联系方式(包括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等)均真实有效。

任一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借款人应立即以书面方式将变更信息寄/送至贷款人在本合同填写的通讯地址。

该等信息变更仅在贷款人实际收到更改通知并更改有关记录后生效。

12.2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外,贷款人对借款人的任何通知,贷款人有权通过以下任一方式进行。

贷款人有权选择其认为合适的通知方式,且在任何情况下均无需对邮递、传真、电话或任何其他通讯系统所出现的任何传送失误、缺漏或延迟承担任何责任。

贷款人同时选择多种通知方式的,以其中较快到达借款人者为准。

(1)公告,以贷款人在其网站、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或营业网点发布公告之日视为送达日;

(2)专人送达,以借款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日;

(3)邮递(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送达于贷款人最近所知的借款人通讯地址,以邮寄之日后的第3日(同城)/第7日(异地)(即使该邮件可能被退回)视为送达日;

(4)传真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送达于贷款人最近所知的借款人传真号码或电子通讯地址,以发送之日视为送达日。

▲▲第十三条信息披露与保密

13.1贷款人应对借款人的商业秘密及其他书面标注需保密的信息和资料负保密责任,但下列情形除外:

(1)适用法律法规或上市规则要求披露的;

(2)司法部门或政府部门要求披露的;

(3)向贷款人的外部专业顾问披露的;

(4)借款人同意或授权贷款人进行披露的。

13.2借款人同意西藏银行在如下情形可以使用或披露所有有关借款人的信息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信贷交易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和资料等,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1)为下列目的向业务外包机构、第三方服务供应商、其他金融机构及贷款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西藏银行的其他分支机构,或者西藏银行完全或部分拥有的子公司,披露和允许其使用该等信息和资料:

①为开展贷款业务或与贷款业务有关,例如推广西藏银行贷款、催收借款人欠款、转让贷款债权等;②为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或可能提供新产品或服务或进一步提供服务;③为更好地维护、管理和提升客户关系;

(2)将该等信息和资料提供给中国征信中心和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立的征信机构或信用信息数据库;

(3)为业务运营、管理、统计、分析和风险控制的目的使用或允许第三方在保密的基础上使用该等信息和资料。

第十四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本合同项下争议向贷款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第十五条特别约定

15.1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西藏自治区金融机构利差补贴和特殊费用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1】183号)及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我区贷款执行贷款利率优惠政策,本笔贷款利率为%,贷款人就本笔贷款每年应当获取的利差损失补贴标准为贷款本金的%,特殊费用补贴标准为贷款本金的%。

15.2借款人承诺在□拉萨市区□拉萨市所属县及以下地区□地区行署所在地□其他县及以下地区(不含拉萨市所属县及以下地区)使用本笔贷款,如经财政部门审核认定,因借款人未按承诺使用本笔贷款,导致贷款人无法全额取得利差损失补贴、特殊费用补贴的,借款人应当就15.1条确定的补贴标准差额部分向贷款人补偿,本笔贷款业务担保人对此承担连带支付或赔偿责任。

15.3如在本笔贷款存续期间,国家相关政策调整导致以上优惠贷款利率政策发生变化的,贷款人将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确定相应的利率标准,本笔贷款利率自国家政策调整之日起按照贷款人确定的利率执行。

贷款人自接到国家政策调整文件之日起在《西藏日报》上公告,借款人对利率调整事宜有异议的,可以按贷款人指定的时间、地点与贷款人就本笔贷款相关事宜重新协商。

重新协商达成新协议的,按照新协议执行;未达成新协议的,借款人应于国家政策调整前一日归还本笔贷款剩余本金,本笔贷款业务担保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借款人未提前归还贷款剩余本金的,自国家政策调整日起,本笔贷款利率按照贷款人确定的利率执行。

15.4如国家有关政策调整有其它具体要求的,依照其它具体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其他条款

▲▲16.1借款人同意贷款人因贷款申请及贷后管理查询并留存借款人的信用信息。

▲▲16.2因不可抗力、通讯或网络故障、贷款人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未按时发放贷款或办理支付的,贷款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将及时通知借款人。

16.3本合同项下的《提款申请书或提用额度申请书》格式以及双方签署的《提款申请书或提用额度申请书》、《受托支付委托书》、《借款凭证》及双方确认的相关文件、资料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6.4本合同所称关联方、关联方交易、主要投资者个人等词语与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财会[2006]3号)以及其后对该准则的修订中的相同词语具有相同含义。

16.5本合同经借款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贷款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后生效。

16.6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签约双方各执份,第三方担保人份,

登记部门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

借款人已通读上述条款,贷款人已应借款人的要求作了相应说明,借款人对所有内容无异议。

 

借款人(公章)贷款人(单位印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

年月日签署日:

年月日

(本页为签字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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