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篇一通三防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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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篇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第十一篇“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第一章矿井瓦斯检查制度

一、矿井实行巡回检查图表检查瓦斯制度和逐级汇报制度。

每个检查点检查内容主要是瓦斯、二氧化碳和温度。

检查次数为:

采掘工作面、排放瓦斯尾巷,每班至少检查三次;无人工作区域,对可能涌出或积聚瓦斯或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已采区的瓦斯检查及其检查次数由通风主管领导决定,每班至少检查一次。

通风科根据矿井通风系统,负责划分瓦斯检查地区,确定检查人员,规定巡回路线、检查时间和内容,制定各区域瓦斯巡回检查计划图表,报总工程师审批,“三八制”瓦斯员要求每次巡回检查时间不超过4小时,检查时间误差不超过20分钟,“四六制”瓦检员要求每次巡回检查时间不超过3小时,检查时间误差不超过20分钟。

瓦斯检查人员的配备,由总工程师组织劳工、通风部门每半年核定一次,保证岗位不缺员。

二、高瓦斯区域的机采工作面每班安排两名专职瓦检员,一名跟班瓦检员,随时检查机组前后20米范围内风流、煤壁和两滚筒间的瓦斯浓度:

一名工作面专职瓦检员,巡回检查工作面进风、工作面风流、落山角、回风及尾巷瓦斯浓度,每班至少检查三次。

跟班瓦检员不在场严禁开机割煤。

炮采和非正规采煤工作面必须配备一名专职瓦检员,炮掘煤巷、半岩煤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安排专职瓦检员,正副巷同时并进的两个掘进头可设一名专职瓦检员,检查入风、煤头、工作面风流、回风流及分区回风的瓦斯浓度,每班至少检查三次。

跟班瓦检员不在场严禁开机割煤。

使用掘进机的工作面须设跟机专职瓦检员,随时检查掘进机附近20米范围内的瓦斯浓度。

瓦检员在巡回检查瓦斯时,有一处瓦斯超限,立即停止工作面作业。

三、瓦检员必须严格按巡回检查计划图表规定的地点、时间、内容认真检查所负责区域的瓦斯情况,并将每次检查的结果填写在巡回检查图表和牌板上。

四、瓦检员必须使用光化学瓦斯检定器检查瓦斯,且带有长胶管和检查棍。

瓦斯检查员应随身携带便携式瓦检仪,起预警作用。

检查瓦斯严格按《岗位作业标准》和《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检查煤仓瓦斯时,以用胶管伸入煤仓2米为准,瓦斯浓度达到1.5%时,停止附近20米内电气设备运转。

立即排放处理,当降到1%以下,方可开动电气设备运转。

五、在每一个正规检查地点,瓦检员都要在现场认真填写检查牌板和图表,每检查完一个正规采掘工作面,向通风调度汇报一次检查结果。

每一次正规检查地点必须悬挂瓦斯检查记录牌,填写检查地点、时间、瓦斯浓度、二氧化碳浓度、温度、检查人姓名。

瓦斯检查牌的悬挂位置:

采煤工作面挂在回风巷距工作面不超过50米;综掘工作面距工作面不超过40米;炮掘面不超过70米;岩巷掘进工作面不超过80米,其他地点由分管领导确定。

瓦斯检查数据要做到图表、检查牌板、调度台帐“三对口”。

六、巡回检查的瓦检员必须在通风科指定的地点交接班,定岗瓦检员在工作面现场交接班。

交接班时必须交清本班情况及下班注意的问题,并在对方的图表上签字交接。

七、瓦检员如当班发现瓦斯超限、积存,无计划停风时,有权停止受影响区域的各种人员作业,能现场处理的必须组织现场人员进行处理,凡不配合瓦检员处理瓦斯或恢复盲巷供风导致事态恶化者,按严重三违以上追究处理。

八、瓦检员在检查中发现问题及时组织处理并汇报通风调度,瓦检员不能处理的问题通风科值班干部组织处理,通风科值班干部不能处理的问题通知通风科长处理,通风科不能处理的,通知矿分管副总、矿总工程师组织处理。

班中临时停风的地点,瓦检员必须立即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设置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报告通风科值班干部,值班干部根据规程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恢复通风时必须严格《煤矿安全规程》或井巷就地排放瓦斯措施的有关规定恢复通风。

瓦检员对当班出现的重大通风、瓦斯等问题,必须立即汇报通风科值班干部,通风科值班干部应立即向矿调度室、分管领导汇报,并制定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进行处理。

九、严格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图表制,班长要在班后审查当班全部图表并签字;通风科值班长班班审查图表并签字,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十、调度员每日填报“矿井通风瓦斯日报”报项目经理、总工程师审阅。

填写内容主要是当日各采掘工作面及小煤窑的通风、瓦斯、自然发火等情况及当日存在的主要问题。

调度员要向矿调度汇报重点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情况,以各点全天最高瓦斯浓度为准。

总工程师必须当日审阅通风瓦斯日报,对反应的主要问题,要明确批示处理意见。

调度室负责将总工程师的批示通知有关单位,并负责督促协调问题的处理,及时掌握问题进展情况,直至问题处理完毕。

十一、严格瓦斯巡回检查制度的监督考核,凡发现瓦检员脱岗、虚报假报瓦斯情况的,按有关规定做出严肃处理。

第二章防治突出管理制度

一、突出矿井、突出煤层掘进前,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及能源集团《防止瓦斯事故规定五十条》的有关规定编制防突措施,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二、煤层突出危险性预测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以下执行:

(一)、突出矿井必须对突出煤层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和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突出煤层经区域预测可划分为突出危险区、突出威胁区和无突出危险区。

采掘工作面经工作面预测可划分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和无突出危险工作面。

对采掘工作面实施防治突出措施后,应按工作面预测方法进行措施效果检验。

措施效果检验指标都在该煤层突出危险临界值以下的,认为措施有效。

(二)、在突出威胁区内,根据煤层突出危险程度,采掘工作面每推进30~

100m应用工作面预测方法连续进行不少于2次的区域性预测验证,其中任何1次验证为有突出危险时,该区域应改划为突出危险区。

在无突出危险区内,可不采取防治突出措施。

(三)、在突出危险区内进行采掘作业时,必须采取综合防治突出措施。

当预测为突出危险工作面时,应采取防治突出措施,只有经措施效果检验证实措施有效后,方可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行采掘作业。

每执行1次防治突出措施作业循环后,应再进行工作面预测,如预测为无突出危险,仍必须再采取防治突出措施,只有连续2次预测为无突出危险,该工作面方可视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

预测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每预测循环应留有不小于2m的预测超前距。

在无突出危险工作面进行采掘作业时,可不采取防治突出措施,但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四)、保护层的开采厚度等于或小于0.5m、上保护层与突出煤层间距大于

50m或下保护层与突出煤层间距大于80m时,必须对保护层的保护效果进行检验。

矿井首次开采保护层时,必须进行保护效果及保护范围的实际考察,并不断积累、补充和完善资料,以便得出保护效果及保护范围的参数。

(五)、预抽煤层瓦斯后,必须对预抽瓦斯防治突出效果进行检验,其有效性指标应根据矿井实测资料确定。

如无实测数据,可依据下列指标之一确定:

1、预抽煤层瓦斯后,突出煤层的残存瓦斯含量小于该煤层始突深度的原始瓦斯含量。

2、煤层瓦斯预抽率大于30%。

采用煤层瓦斯预抽率作为有效性指标的突出煤层,在进行采掘作业时,必须采用工作面预测方法对预抽效果进行经常复验。

(六)、掘进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有效时,允许的进尺量必须同时保证在巷道轴线方向留有不少于5m的措施孔超前距和不少于2m的检验孔超前距。

采煤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有效时,允许的推进进度必须同时满足留有不少于3m的措施孔超前距和不少于2m的检验孔超前距。

当防突措施无效时,不论措施孔还留有多少超前距,都必须采取防治突出的补充措施,只有经措施效果检验有效后,方可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前提下进行采掘作业。

三、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工作面距煤层法线距离10m(地质构造复杂、岩石破碎的区域20m)之外,至少打两个前探钻孔,掌握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瓦斯情况。

(二)、在工作面距煤层法线距离5m以外,至少打两个穿透煤层全厚或见煤深度不少于10m的钻孔,测定煤层瓦斯压力或预测煤层突出危险性。

测定煤层瓦斯压力时,钻孔应布置在岩层比较完整的地方,对近距离煤层群,层间距小于5m或层间岩石破碎时,可测定煤层群的综合瓦斯压力。

(三)、工作面与煤层之间的岩柱尺寸应根据防治突出措施要求、岩石性质、煤层倾角等确定。

工作面距煤层法线距离的最小值为:

抽放或排放钻孔3m,金属骨架2m,水力冲孔5m,震动爆破揭穿(开)急倾斜煤层2m、揭开(穿)倾斜或缓倾斜煤层1.5m。

如果岩石松软、破碎,还应适当加大法线距离。

四、防治石门突出措施可选用抽放瓦斯、水力冲孔、排放钻孔、水力冲刷或金属骨架等措施。

五、石门揭穿(开)突出煤层前,当预测为突出危险工作面时,必须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经检验措施有效后,可用远距离爆破或震动爆破揭穿(开)煤层;若检验措施无效,应采取补充防治突出措施直至有效。

当预测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时,可不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直接采用远距离爆破或震动爆破揭穿(开)煤层。

六、突出煤层的掘进,必须按下列三条办理:

(一)、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面,应根据煤层实际情况选用防治突出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1、掘进上山时不应采取松动爆破、水力冲孔、水力疏松等措施。

2、在急倾斜煤层中掘进上山时,应采用双上山、伪倾斜上山或直径在300mm以上的钻孔等掘进方式,并加强支护。

3、采煤工作面应尽量采用刨煤机或浅截深采煤机采煤。

4、急倾斜突出煤层厚度大于0.8m时,应优先采用伪倾斜正台阶、掩护支架采煤法等。

对于急倾斜突出煤层倒台阶采煤工作面,应尽量加大各个台阶高度,尽量缩小台阶宽度,每个台阶的底脚必须背紧背严,落煤后,必须及时紧贴煤壁支护。

在过突出孔洞及在其附近30m范围内进行采掘作业时,必须加强支护。

(二)、在煤巷掘进工作面第一次执行局部防治突出措施或无措施超前距时,必须采取小直径浅孔排放等防治突出措施,只有在工作面前方形成5m的安全屏障后,方可进入正常防突措施循环。

在掘进工作面执行上述措施时,钻孔终孔位置应控制到巷道轮廓线外2m以上。

(三)、在急倾斜突出煤层中采用双上山掘进时,2个上山之间应开联络巷,联络巷间距不得大于10m,上山与联络巷只准1个工作面作业。

急倾斜突出煤层上山掘进工作面,应采用阻燃抗静电的硬质风筒通风。

突出煤层上山掘进工作面采用爆破作业时,应采用深度不大于1.0m的炮眼远距离全断面一次爆破。

七、石门揭煤或开采突出煤层时,每个采掘工作面的专职瓦斯检查工必须随时检查瓦斯,掌握突出预兆。

当发现有突出预兆时,瓦斯检查工有权停止工作面作业,并协助班组长立即组织人员按避灾路线撤出、报告矿调度室。

八、石门揭煤后留有门坎、门帘,必须按揭煤措施执行。

九、防突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四位一体”防突措施:

突出危险性预测预报→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

十、严格执行揭煤工作流程:

每月报揭煤计划(至少在10m岩石垂前)→项目部编制揭煤措施→各子、分公司审批→巨能公司审批→报监理、业主审批→项目部贯彻学习考试→项目部实施→子、分公司总工程师现场指挥→安监部门监督执行。

十一、揭煤前子、分公司总工程师现场检查内容:

项目部揭煤领导小组的资质情况、揭煤措施编审情况、措施学习贯彻考核情况、揭煤准备情况等,并现场指挥揭煤工作。

十二、测位、测压、校检、瓦斯抽排指标等关键环节项目部必须设专人(技术人员、防突员)跟班控制,记录上报总工。

十三、校检、瓦斯抽排控制范围性质符合能源集团《防止瓦斯事故规定五十条》。

十四、从揭煤第一次爆破起至进入煤层顶(底)板法线距离2m止,每一次爆破作业项目部总工程师、高度室都必须向上一级公司总工程师、调度室报告,经上一级总工程师批准,项目总工程师方可安排爆破作业。

起爆前,现场人员撤出、切断电源范围及人员警戒到位等由当班值班调度长负责按措施规定逐项核实,并报告项目总工程师和公司总工程师。

起爆、电源恢复等指令均由公司总工程师在调度室下达。

十五、防突撤人、断电和警戒范围及落实、核准等相关规定,必须在调度室和揭煤队排班室挂牌上墙。

十六、突出矿井必须配备经培训合格有资质的专职防突员,配齐压缩氧自救器和建立压风自救系统,并会正确使用。

十七、井下避灾线路必须在措施中明确,并在井下各个作业地点标明。

第三章矿井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1、矿井必须对所有煤层的煤尘爆炸性由国家授权单位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按有关规定上报,矿井每延伸新水平,应进行一次煤尘爆炸性试验工作。

2、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洒水系统,地面建筑永久性水池,容量不得小200立方米,并有备用水池。

没有防尘供水管路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生产。

3、井下防尘管路(包括主管、支管)的管径选择,要满足生产和防尘洒水的需要。

防尘管路必须敷设到所有的采掘工作面、溜煤眼、翻罐笼、运输机转载点、回采工作面回风道。

防尘管路中必须安设水质过滤装置,保证防尘设施处的水质符合要求。

井下主要运输巷、主要回风巷上下山及正在掘进的巷道中所敷设的防尘洒水管路上,每隔100米应安设一个三通阀门,以供清洗巷道使用。

回采工作面的进、回风巷敷设的防尘洒水管路。

必须每隔100米设一个阀门,皮带机头必须设三通阀门,并设喷雾。

皮带巷和皮带斜巷井管路每隔50米设一个三通阀门。

4、回采工作面防尘措施

(1)、煤层注水

回采工作面必须逢采必注,特殊情况经总工程师批准可以不注水。

注水系统都要设置压力表,流量表,每日统计注水量,报主管部门,煤层水份每月测定一次,由矿质检部门负责完成,通风科协助。

(2)、喷雾洒水设置

回采工作面必须有完善的管路系统,按规定设置三通阀门和冲洗巷道,严禁巷道煤尘堆积,各种喷雾设施要符合下列要求:

进风巷安全出口100米以内和回风安全出口50米以内,各设置一道水幕,水幕要覆盖全断面,灵敏可靠。

出煤期间要正常使用,专人负责。

机组外喷雾必须使用加压泵,喷雾水压必须达到0.7Mpa以上。

要雾化,覆盖滚筒。

移架喷雾采用液控联动阀结构,移架喷雾至少每10米安装一道。

各转载点喷雾,要设施到位,使用正常,必须采用喷雾嘴型结构。

各种喷雾洒水设施在工作面投产时必须一步到位,安装齐全。

由通风工区移交给生产单位,坚持谁受益,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执行包保合同,其完好和使用率达95%以上,失修率在5%以下。

综采工作面必须配备兼职防尘工。

5、掘进工作面防尘措施

(1)、掘进工作面防尘系统完善,每100米一个三通阀门,皮带巷每50米一个三通阀门。

必须采用湿式钻眼、水炮泥、放炮喷雾,冲洗巷帮,装煤(岩)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

净化水幕距工作面50米以内安设,实现放炮自动喷雾或风水喷雾。

采用混合式通风的掘进工作面,净化水幕距抽出式风机5米处安设一道。

(2)、综掘工作面必须使用机组内外喷雾降尘,使用水压在0.7mpa以上,要罩住滚筒。

6、运输巷道防尘措施

主要运输大巷每半年冲洗一次,每年刷白一次,主要进、回风巷每月冲洗一次,采区上下山巷道每月冲洗一次。

采面上、下山平巷要经常冲洗,确保积尘不超过规定。

采掘工作面进回风巷道每周至少冲洗一次。

小井煤仓绕道,连通的采区巷上部车场绕道,全部安装自动喷雾洒水降尘。

7、粉尘测定

矿井必须配备专职测尘员,进行粉尘测定工作,粉尘测点布置按防尘标准要求执行,测定次数要符合下列要求:

(1)、井下每个测尘点每半月测定一次,测定全尘同时测定呼吸性粉尘。

(2)、粉尘分散度、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按规定时间送集团公司、市防疫站分析化验。

第四章防灭火管理制度

一、矿井编制井上、井下防灭火措施。

矿井的所有地面建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场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二、矿井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

消防管路和阀门及消防水池设置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定期检查维护,保证使用。

三、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定期进行检查,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反风演习,并在10min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在一个月之内将矿井反风演习报告集团公司通风处。

四、每一矿井必须设置井上井下消防材料库。

库内配备的消防材料和备品工具符合有关规定,具体品种和数量由《灾害防预与处理计划》决定,并定期检查和更换,不得挪作他用。

五、矿井所有煤层都必须进行自然倾向性鉴定,并将鉴定结果按规定上报各级主管部门。

矿井延伸新水平和采区开采新煤层时,必须对所开采煤层的自然倾向性进行鉴定。

如果煤层具有自然倾向性,必须采取联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报公司通风处,所采取的防灭火措施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设计和实施。

六、进风井口应安装防火铁门或有防止烟火进入矿井的安全措施;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米内,不得有烟火和用火炉取暖;暖风道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并至少装有2道防火门。

井筒、平硐与各水平连接处及井底车场、主要绞车道与主要运输、回风巷的连接处、井下机电硐室、主要巷道内带式输送机机头前后两端各20米范围内都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严禁采用可燃性材料搭建临时操作间、休息间;严禁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

七、矿井必须严格执行入井检身制度。

每一入井人员严禁携带烟草、点火物和穿化纤衣服;严禁将失爆矿灯带入井下,严禁随意敲打、磕碰、拆卸矿灯;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下井。

井下严禁存放汽油、松节油、变压器油等,井下使用过的棉纱、布头、纸和润滑油必须放在盖严的铁桶内,严禁乱扔、乱放、乱到。

井下使用的胶带、电缆、管线、风筒、塑料网等必须具有阻燃性能和抗静电性能。

严禁使用不符合规程规定的爆炸器材和爆破工艺。

严禁一切非防爆电气设备下井,井下供电线路必须做到“三无”(无鸡抓子、无羊尾巴、无明接头),杜绝电气设备失爆。

八、抽放和利用瓦斯的设施如地面泵房、井下临时抽放泵站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46条和第148条的规定,必须装有防回火、防回气和防爆作用的安全装置,并定期检查,保持性能良好。

九、采空区必须及时封闭,必须随采煤工作面的推进逐个封闭通至采空区的连通巷道,采区开采结束后45天内必须将所有与采空区相连通的巷道中设置防火墙,全部封闭采区,因故不能按期封闭的工作面,必须制定防火措施报集团公司安检局审批。

在选择确定风门、风窗、挡风墙等通风设施的位置时,应尽可能降低采空区、火区和煤柱裂隙处的漏风压差,减少漏风量。

十、井下爆炸材料库、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井底车场、使用带式输送机和液力偶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应参照《煤矿安全规程》备有灭火材料,其数量、规格和存放地点,应由在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确定;采用胶带运输的胶带机头应设置自动防灭火洒水装置。

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本职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和使用方法。

矿井和采掘工作地点应绘制避灾线路图。

十一、矿井发生火灾形成火区后,建立火区管理制度,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进行火区编号,建立火区管理卡片。

在火区下或邻近火区开采的工作面,在开采前1个月必须将编制好的《火区下或邻近火区开采的安全技术措施》报集体公司安监局审批。

矿井对废弃的溜煤眼、暗斜井和风眼必须进行层间永久性封闭和充填,以防止自身发火及层间有毒、有害气体扩撒。

对符合注销或启封条件的火区要先向集体公司安监局提出注销或启封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注销或启封。

启封已熄灭的火区前,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启封火区和恢复火区初期通风等工作,必须由矿山救护队负责进行,火区回风风流所经过巷道中的人员必须全部撤出。

要严格火区管理,定期进行观察,其观察内容包括:

CO、CO2、CH4、O2等气体成分、气温、风量以及墙内外压差和表面自然征兆。

防火墙要设观察孔,掏槽深度不小于50厘米,见硬底硬帮,与煤岩接实,其它同“质量标准化标准”。

启封和注销火区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进行。

十二、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矿长批准,指定专人在现场检查和监督,同时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严禁在规程规定以外的任何地点进行焊割工作。

进行焊割工作必须事先向公司通风处报告,并做好有关纪录备查。

十三、不得将非防爆照相机、摄像机带入井下进行照像、摄像。

如果工作需要必须在井下照像、摄像,每次都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十四、任何人发现矿井火灾应首先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报告矿调度部门,立即按照《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通知有关人员,成立救灾指挥部,组织进行救灾。

十五、所有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熟悉矿井避灾路线。

第五章通风安全监测监控管理制度

一、矿井必须建立通风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并按晋煤通字(1996)第117号文“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要求设置监测机构和配备监测人员,负责监测装置的管理工作。

二、监测人员(包括干部)都必须经过安全监测和通风技术专业培训,经集团公司考核发给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独立工作,安全监测人员的调动必须经征得矿总工程师、机电矿长同意。

三、矿必须根据原煤炭部《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及集团公司《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规定,安装各类传感器。

四、凡应安设监测装置的地点,必须在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对传感器的安设种类、数量、位置和主机、生光箱、动力开关的安设地点,控制电缆和电源线的专用设备敷设,控制区域,明确规定,并绘制系统图,建立维护使用人员的责任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对不具备安设装置的地点,由信息站提出,经通风科、安监科同意并提出安全技术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

五、应安设装置的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开工前必须由使用单位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安装申请表》送到矿信息监控中心。

信息监控中心接到《安装申请表》后,负责监测装置的安装、调试和使用维护工作,使用单位负责提供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

在进行连接时,必须有监测人员在场监护。

六、回采工作面机尾、回风、上隅角和尾巷安装的瓦斯传感器,有一处超过规定瓦斯浓度数值时,都应立即切断全工作面及回风巷内一切电气设备电源。

新开采的综采面,如瓦斯监测系统不健全或不具备断电功能,不予验收投产。

七、装置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在入井前,经48小时通电运行,调试合格后方可下井安装。

严禁不合格的仪器下井使用。

下井安装后要进行运行前各项指标的调试,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井下调试不合格的,必须立即更换或上井维修。

八、井下装置要定期维护调试(每隔7天进行一次检查调试),调试各项技术指标应符合规定。

调试时应携带标准气样、空气样、便携仪(或光瓦)三者进行校正;调试完毕后,必须填写调试维护纪录。

九、井下装置发生故障时,先由瓦检员就地代替传感器进行检查,必须在8小时内修复或更换。

在井下装置发生故障时,必须严格执行规程规定,严禁擅自甩掉装置不用,如确需暂时停止装置运行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书面批准。

十、如装置监测与人工监测出现误差时,在测值±0.2%范围内,应以测值大的瓦斯浓度为准,以确保安全。

如测值误差超过±0.2%时,监测人员应及时下井进行校对,在此期间任何人不得擅甩装置。

十一、瓦检员、放炮员、采掘班组长、安检工每班至少对所管辖范围内监测装置和支线电缆进行一次外观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调度室并协助处理。

十二、监测装置在井下连续运行六个月以上,井下部分应按计划分批运到井上进行全面检修、清扫、调试、校正。

十三、凡属于装置关连的电气设备、电源线、控制线均由管辖范围的机电维护人员负责安装,在安装拆除时,必须与监测、通风部门联系现场共时进行。

因故障检修与监测装置关连的电气设备,需要停止装置运行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在监测人员配合下进行检修工作。

十四、使用监测装置断电的工作面、井巷等地点,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以下,方准人工复电工作。

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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