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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3经济法概论

00043经济法概论复习资料

企业法

第一节企业法概述

企业是指依法成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具有一定法律主体资格的盈利性经济组织。

企业的分类:

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企业法是调整企业设立,存续和终止过程中各种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它是企业设立生产经营及终止的法律规范,同时,也是国家对企业进行管理调控的法律依据。

法律渊源主要包括:

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任何法律都不得与之相抵触。

2、法律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法规。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由国务院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4、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根据法律发布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部门规章对企业具有效力。

5、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经全国人大授权享有地方立法权的经济特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在该辖区内具有法律效力的法规。

6、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能否构成一国的法律渊源,多有争议。

比较一致的观点是国际条约纳入国法,并直接规定援引适用,就可以成为一国的法律渊源。

7、国际惯例。

国际惯例一旦纳入国际条约或一国制定法的体系,就可以成为直接法律渊源。

第二节个人独资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所有,投资人以为其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特点:

第一,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第二,个人独资企业的全部财产为出资人所有。

第三,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人的全部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对企业债务承当无限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当然,改自然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不是法律禁止从事经营性经济活动的人,如在职国家公务员,现役军人,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制管理人员。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应当注意的是,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不允许个人独资企业称作“公司”。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事人员

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他人负责企业事务。

投资人可以与受聘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管理的内容和权限。

但投资人对受聘人的职权限制不得对抗第三人。

如投资人授权受聘人不得签订超过2万元金额的合同,受聘人与他人签订了3万元的合同,该合同对个人独资企业具有效力。

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转让: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7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财产的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

个人独资企业若整体转让,涉及债务债权的概括转移,应当按规定通知个人独资企业的债权人并经其同意,办理投资人姓名和住所变更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原因:

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den决定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节合伙企业法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的分类:

1、普通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的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

2、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人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实际交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其名称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缴纳出资。

合伙企业的财产,是指合伙人的出资和由出资形成的财产、以合伙名义取得的收益和负债、合伙经营的积累等。

合伙企业的财产在性质上一般认定为合伙人共有。

普通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

1、合伙事务的执行。

2、合伙事务的决定。

3、合伙人的竞业禁止义务。

4、合伙企业损益的分配与承担。

5、入伙。

6、退伙。

普通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

1、合伙人或合伙事务执行人对合伙企业的代表权。

2、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是由2名以上50名以下的合伙人设立,但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

1、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2、入伙。

3、退伙。

合伙企业解散事由: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继续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

7、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偿费用后,按以下顺序偿还:

1、合伙企业所欠的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障费用;2、法定补偿金;3、合伙企业所欠税款;4、合伙企业的债务。

第四节外商投资企业法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的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为中国法人,受中国管辖。

其特征:

1、由中外合营者共同举办。

2、由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其中外方合营者得投资比例不得低于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25%。

3、合营各方共同经营管理。

4、合营各方共同担当风险、共负盈亏。

合作企业设立的内容有:

1、审批。

2、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

合营企业解散的原因:

1、合营期限届满。

2、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3、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拒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5、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无法发展前途。

6、出现合营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中卫合作经营各方依照我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通过在合同中约定投资或者合作条件、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法以及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而设立的一种企业形式。

合作企业是一种契约式合作经营企业,与合同企业不同。

其特点是:

1、依法在合同中约定投资或者合作条件。

2、依据企业组织形式的不同设立不同的组织机构。

3、依合同约定分配收益和回收收益,承担风险和亏损。

外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包括中国台港澳地区)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其特征是:

1、外资企业是依照中国法律设立的中国企业,不是外国企业,具有中国国籍,受中国法律管辖。

2、外资企业的全部投资有外国投资者承担。

3、外资企业是独立的经济实体,实行独立的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不是外国企业或组织在中国的分支机构。

第二章公司法

第一节公司法概述

公司是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权利并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其特征:

1、依法设立。

2、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3、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4、公司是企业法人。

公司的种类有,根据股东所承担的责任形式可分为:

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无限公司:

又称无限责任公司,指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公司

两合公司:

指一部分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一部分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指将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股份两合公司,指两合公司中负有限责任的股东依照股份形式认购股份的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指股东以其认缴的投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根据公司的信用基础可分为:

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和人资兼合公司。

人合公司:

指以股东个人信用为基础的公司。

资合公司:

指以股东的投资额为基础的公司。

人资兼合公司:

指同时具有个人信用和资本信用的公司。

根据公司的控制和依附关系,公司可分为:

母公司和子公司。

母公司:

指通过持有其他公司股份而能实际控制其他公司经营活动的公司。

子公司:

是指其一定比例的股份被其他公司持有,经营活动受其他公司控制的公司。

根据公司的组成系统,公司可分为:

总公司和分公司。

总公司:

是指依法首先设立或同时设立,并管辖全部组织系统的公司。

分公司:

指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根据公司的国籍,公司可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

本国公司:

是指具有本国国籍,依照本国法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公司。

外国公司:

依意外国法设立,不具有本国国籍的公司。

跨国公司:

指具有两个以上国籍,由分布在不同国家的实体组成的公司。

根据公司股票能否公开转让,公司可分为封闭式公司和开发式公司。

封闭式公司:

指公司股票不能在交易所挂牌,不能再股票市场上自由转让的公司。

开发式公司:

指公司股票可以在交易所挂牌公开交易的公司。

公司法:

是调整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及其他对内对外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特征:

1、公司法是组织法与行为法的结合。

2、公司法是强行法与任意法的结合。

3、公司法师兼具程序法律内容的实体法。

公司的设立是指公司依法取得法人的资格的全部活动的总称。

公司的设立行为有:

订立发起人协议、订立公司章程,选董事、监理,申请设立登记,募集股份,投资,认股,缴纳股款,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公司设立的程序有:

确立公司股东或发起人,订立公司章程,股东或发起人认缴或履行投资,建立公司机关,办理设立登记。

公司的成立:

指公司设立后产生的法律效果。

公司的名称:

是表示公司性质或特点的并与其他公司相区别的标志。

公司的住所:

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公司章程:

是规定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的基本规则的重要文件,由公司股东或发起人依法制定的。

公司章程的记载事项分为:

1、绝对必要事项,即每个公司章程都必须记载的事项。

2、想对必要事项,指法律列举但由公司章程制定人选择记载于章程的事项。

3、任一记载事项,指法律并未规定但与公司营业有关,公司发起人决定将其记载于章程事项。

公司合并包括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

新设合并: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称一个新公司,参加合并的公司消灭。

吸收合并: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其中一个还继续存在,其他公司均消灭。

合并的程序:

1、合并各方协商一致,订立合并协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2、股东会决议。

3,、通知4、注册登记。

合并的法律效果:

公司合并后原公司的股东可以继续成为合并后的公司股东,原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公司概括承受。

公司的分立主要有派生分立和新设分立。

派生分立:

指公司将一部分财产分立出去,设立一个或多个新公司,如甲公司中分离出去乙公司,甲公司依然得以生存。

新设分立:

指公司将其财产全部分割,分别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公司。

公司的资本:

可以指实缴纳资本、注册资本、授权资本或发行资本。

公司资本三原则:

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

公司的资产:

是公司拥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拥有的物权、无形财产权和债权。

公司债:

又称债券,指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依照券上是否记载持有人的姓名为标准,债券可分为记名券和无记名券。

以有无担保为标准,债券可分为有担保公司券与无担保公司券。

以债权能否转化为股权为标准,公司债可分为转换公司债和非转换公司债。

公司债券与公司股票的不同:

1、公司债券只能在公司成立后发行,而股份在公司成立之前和成立之后均可发行。

2、公司债券到期应换本付息,公司股份不存在还本付息的问题。

3、在公司解散时,公司债券持有人一般有优于公司股东的权利。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的任职资格: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普哦、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其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长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公司企业破产清算万结之日期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未到期清偿。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的义务:

1、忠实义务。

2、勤勉义务。

公司的解散:

指已经成立的公司因法定原因丧失营业能力,停止业务活动,开始处理未结业务。

公司解散事由: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已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分立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

5、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会使股东利益飞、沙鸥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股东全部股东表决券10%以上的故事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法院予以解散的。

公司的清算:

指公司解散后,处理公司未结的事务,使公司法人资格消灭的过程。

清算的种类:

破产程序清算和非破产程序清算。

清算组的职权:

1、清算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责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事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在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清算程序:

1、依法选任清算组成员,2、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3、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4、清偿债务。

5、向股东分配剩余财产。

6、清算终结。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和法定资格。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最低资产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

1、订立公司章程。

2、股东认缴及缴付出资。

3、选举或确定公司机关。

4、申请设立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但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构成:

1、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并履行出资义务的的发起人,她们可以使自然人、法人、国家。

2、在公司存续期间依法取得股权的人,如通过继承等原因取得股权成为股东的人。

3、公司增资时的新股东。

股东名册的法律意义:

1、对股东身份具有确定的效力,在册登记的股东有权对公司行使股东的权利。

2、对股东关系具有推定的效力,如无相反证据,公司已股东名册是激昂记载的股东为股东。

3、公司对在册登记股东的免责效力,公司依法对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履行了通知、送达、公告、支付股息、分配公司财产等义务后,免除其相应责任。

股东的法定权利:

1出席股东会的权利,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管理者得权利。

2、被选为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

3、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的权利。

4、按比例获取红利的权利。

5、公司新增出资时,享有优先认购权。

6、对其他股东转让出资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认购权。

7、为公司及股东利益起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等。

股东的义务:

1、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2、遵循公司章程。

3、以其缴纳的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4、在公司核准登记后,不得抽逃出资。

5、对公司其他诚信义务等。

股东会:

是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经验管理和各种设涉及股东权益事宜拥有最高决策的公司权力机构。

股东会的组成: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的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验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

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是公司的常设机构,对内执行业务,对外代表公司。

董事会的组成:

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的董事和其他方式产生的董事组成,向股东会负责。

董事会的职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及发行公司债券方案。

7、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提名决定聘请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但董事会的任何职权不得对抗股东会决议。

经理:

是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经理职权:

1、主持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基本的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9、列席董事会会议,可以在会上想董事会报告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情况。

监事会:

是公司的监督机构,但不是必设机构,小规模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而只设1—2名监事。

监事会的职权:

1、检查公司的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会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3、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6、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找出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监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赔偿责任。

7、发行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8、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9、此外,监事还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会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是指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1、注册资本规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人民币,而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万元人民币。

2,、出资限制规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以此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即实行严格的法定资本制。

3、设立公司规定。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并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4、财务监督规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5、法人人格否认规范。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务独立于股东财产时,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国有独资公司:

是指国家单独出资,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关履行出资人责任的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应当有2人以上200以下为发起人而且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

3、股份发行、公司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有:

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

1、订立发起协议。

2、订立公司章程。

3、发起设立的步骤。

4、募集设立的步骤。

5、申请设立登记。

股份:

是公司资本的基本构成单位,股份总数乘以每股金额构成公司股本总额。

股份的特征:

1、股份的平等性,即每一股份金额相等,所体系的权利义务相等。

2、股份的课转让性,及股份可以自由转让。

3、股份的权利性,即股份体现了股东的权利。

4、股份的证券性,股份可以以股票为表现形式,而股票是有价证券。

股票:

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股票的特征:

1、股票是有价证券,股票是股份的表线形式。

2、股票是流通证券,股票可以转让和流通,这也是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3、股票是式证券,其形式、制作程序、记载事项、记载方式,均应符合法律要求。

股票的分类:

股票是股份的表现形式,股票的类型和股份的类型是一致的。

1,,根据是否在股票上记载股东姓名,股票可以分为记名股和无记名股。

2,根据票面上是否载明金额,股份可以分为额面股和无额面股。

3,根据股东享有股权内容的不同,股份可以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

股东大会的性质:

股东大会使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权力机关。

董事会的性质:

董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经验决策和执行机关,依法对公司进行经验管理。

董事会的组成:

董事由创立大会或股东大会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过半数的表决权同意选举产生,其成员由5-19人基数构成,董事任期有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的性质:

监事会使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督机关。

监事会的组成:

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组成,其中职工代表不得少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上市公司的特别规定:

1、上市公司需经股东会表决的重大事项。

2、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会。

3、董事秘书。

4、关联董事表决回避。

第三章破产法

第一节破产法概念

破产:

是指债务人不能以其全部财产清偿到期债务,又未能与债权人达成减免或迟延偿还的协议,经法院审理,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使债权公平受偿,其无余力偿还的则予免除的法律制度。

其特征有:

1、破产是一种特殊的偿债程序,它以消灭债务人主体资格来实现债务的清偿。

2、破产必须以债务人不能到期清偿债务为特定条件。

3、破产的核心是保证公平清偿权。

4、破产是一种强制执行程序。

破产法:

是指调整破产债权人和债务人、法院、管理人以及其他破产参加人相互之间在破产过程中所发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我国《企业破产法》适用与所有企业法人,不论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还是外商投资企业中的法人企业,均适用破产法。

破产申请:

是指破产申请人向法院请求受理破产案件,适用破产程序,宣告破产的意思表示。

破产申请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权人。

我国企业破产案件的管辖,有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

《企业破产法》第三条规定,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核准登记的企业的破产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级市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核准登记的企业的破产案。

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管理人:

是指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后,由人民法院指定的接管债务人并处理债务人经营管理和破产事务的个人或组织。

管理人职责: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债务人财产状况。

,制作财务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的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决定继续或停止债权人的营业。

6。

、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掉吧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旅行的其他职责。

债务人财产:

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此后至破产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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