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物业管理区域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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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物业管理区域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深圳市_______(物业管理区域)临时管理规约
(示范文本)
第1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业主以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区街道物业管理区域(以下简称“本物业管理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倡导绿色、智慧物业管理。
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质量和服务水平,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美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三条本规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物业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时,本规约对原业主的效力及于新的物业继受人。
物业服务企业应遵循本规约的内容,且依法依规开展物业管理服务活动。
第四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相关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危及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并承担治安、消防、卫生等方面的安全责任。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将本规约作为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同时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转让物业,应当结清物业管理费、日常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等费用。
第五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法履行下列权利义务。
业主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发表意见,行使投票权;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或者监事,并依法依规享有被选举权;
(三)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情况;
(四)对共有物业和业主共有资金使用管理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五)就制订本物业管理区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服务合同等物业管理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规约以及物业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二)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日常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
(三)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四)法律、法规规定和本规约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规约的约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房屋外观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2章物业管理区域及设施
第七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基本情况
(一)名称:
;
(二)坐落位置:
;
(三)物业总建筑面积:
;
(四)物业类型:
;
(五)土地宗地号:
;
(六)区域四至如下: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7)物业服务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位于[幢][座]单元层室;
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位于[幢][座]单元层室;
物业管理设施设备用房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位于[幢][座]单元层室。
(注:
物业管理用房为多处时,可在横线处自行增加内容。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基本情况详见附件1、附件2和附件3)
第八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市公共道路的除外。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市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私人所有的除外。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其他公共场所和公用设施,属于业主共有。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以下部分属于业主共有:
(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架空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
(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三)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属于业主共有的物业;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共有部分。
第九条利用本物业管理区域共有物业进行经营活动的,应当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其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可能损害特定业主就其专有部分享有的合法权益的,还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分属于全体业主的共有物业。
第3章物业安全管理与使用维护
第十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按照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不动产登记簿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专有部分,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专有部分的使用性质。
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用途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本规约外,应当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并报相关政府部门批准。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严禁将住宅改变为□餐饮□娱乐□宾馆等经营场所,严禁将商铺(含临街)用于□宠物医院□机动车养护维修□餐饮□酒吧等经营场所。
第十一条业主、物业使用人负责物业专有部分的安全检查、维护、保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其所有或者使用的窗户、阳台、搁置物、悬挂物等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物品和设施设备承担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二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配合、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对共有物业进行安全检查、维护保养等工作。
第十三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物业使用人禁止出现下列行为:
(一)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和主体结构;
(二)将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
(三)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房屋内部防火分隔,影响消防安全和疏散要求;
(四)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
(五)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六)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共有物业;
(七)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
(八)擅自建设、接驳排水系统;
(九)擅自占用、改建、扩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进行摆设摊点;
(十)擅自占用、堵塞、封闭本物业管理区域消防通道;
(十一)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存放、铺设超负荷物品;
(十二)侵占或损坏道路、绿地、花卉树木、艺术景观及文体休闲设施;
(十三)在建筑顶层搭棚设架和随意堆放杂物,或在建筑物阳台边沿、窗口及外墙堆放、吊挂物品,或从建筑物抛掷物品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或者破坏环境卫生等行为;
(十四)不得制造超标准噪声,包括大音量播放电视、音响、举行喧闹的聚会、舞会、机器设备噪声等;
(十五)在共有物业和公共场所悬挂、张贴或乱涂乱画;
(十六)违反有关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
(十七);
(十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行为。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前款所列行为时,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投诉、举报,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劝阻;劝阻无效的,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报告本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有关政府部门;街道办事处或有关政府部门在依法处理时,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业主、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物业专有部分,或者进行其他涉及专有部分的安装、维修及高空作业等活动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物业使用人在签订协议时应当同时提供带有业主签字(章)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意见。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书面告知业主、物业使用人。
业主、物业使用人在装饰装修物业时应遵守以下约定:
(一)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共有物业和公共场所;
(二)施工期间应当注意噪音问题,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造成影响;晚间时至次日上午时及节假日,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噪音的施工;
(三)未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不得改变物业的功能、结构、外貌和用途,不得增加超出设计规范规定的负荷;
(四)不得影响物业供电、供水、排水、供气、通讯等使用功能,如有损坏,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共有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或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按规定可以安装防盗网的,应按照统一的标准制作安装,以保持本物业管理区域外观统一;
(七)如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本规约、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有关约定,且未及时予以更正的,则装饰装修保证金不予退还,暂时存入业主共有资金账户中保管;
(八)。
第十五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过程中,应遵守下列约定:
(一)空调安装:
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二)电梯使用:
安全、规范地使用电梯、扶梯,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扶梯使用管理规定。
损坏电梯设备的,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车辆停放: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辆行驶和停放,应遵守以下规则:
1.超过m高度以上的货车、大型客车以及载有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的车辆禁止进入本物业管理区域;
2.机动车辆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公里,禁止鸣笛、练车;
3.机动车应在规定的车位停放,禁止在消防通道、消防井盖、绿地等场地停放;
4.按规定缴纳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5.未经业主共同决定,禁止擅自在公共停车位上安装任何装置。
车辆停放期间,防盗报警器应使用静音,防止发生噪音影响他人正常的生活、学习、工作和休息;
6.禁止在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库)上停放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和自行车;
7.。
(四)休闲娱乐:
广场舞时间不应早于点整或超过点整,白天音乐声不得超过分贝,晚上不得超过分贝;在每年高考和中考前天或其他特殊时间段,应暂停所有带有音响设备的健身等休闲娱乐活动。
(五)。
第十六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动物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应遵守以下约定:
(一)履行养犬登记制度,养犬人应当到本物业所在地相关政府部门申请养犬登记。
未经登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饲养犬只;
(二)不得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
(三)不得影响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犬吠影响他人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四)进入共有物业和公共场所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伤人;
(五)应当及时处置动物的排泄物,不得影响公共环境的卫生和美观;
(六)禁止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立犬只养殖、销售场所;
(七)。
第十七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有关规定,禁止乱扔生活垃圾。
接受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管理。
在不侵犯他人隐私的前提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可以采取在(地点、方位)安装监控设施、等措施就前款禁止的行为采集相应证据。
安装、维护监控所需费用从业主共有资金中列支。
第十八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位(库),应当首先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停车需要。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位、车库使用情况按月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方式予以公示。
公示的内容包括可使用车位、车库的总数,车位、车库使用信息等。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位分配和管理办法详见附件4。
第十九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物业使用人将房屋进行租赁的,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原设计功能和布局;不得将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屋分割、分隔后出租;不得将原始设计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通过改建、搭建后出租供人居住。
业主、物业使用人有上述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可书面要求业主、物业使用人限期整改。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及时整改,并采取措施,确保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
第4章物业维修、养护和共有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维修、养护物业:
(1)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不得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2)因维修养护专有部分,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和场地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应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如造成第三方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如物业服务企业因维修养护共有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物业专有部分时,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应予以配合;业主、物业使用人因维护专有物业需进入其他业主物业专有部分的,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提供方便;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阻挠维修、养护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及时修复,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物业专有部分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已经或者即将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及时维修;业主、物业使用人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维修义务的,应急维修单位可在公安机关或者本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到场见证下实施应急维修,维修中发生的费用由相应的业主、物业使用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维护、修缮、装修监督等工作时,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提供方便。
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讯等相关专营单位因维护、修缮、改造或者设置管线等工作,需要进入本物业管理区域或者使用业主物业专有部分时,物业服务企业、业主、物业使用人等应当予以配合,提供便利,并不得擅自收取费用。
第二十二条业主共有资金包括:
(一)共有物业收益;
(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三)物业管理费;
(四)其他合法收入。
本物业管理区域共有物业和业主共有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详见附件5。
第二十三条业主应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规约的约定支付物业管理费、日常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等费用。
如经物业服务企业督促仍不支付的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可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相关业主欠缴情况,并可将该欠缴信息报送物业管理信息平台。
第二十四条业主可通过物业管理信息平台实时监督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共有资金账户信息。
第5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为维护业主的共同权益,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
(一)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制定必要的物业管理制度,并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执行。
(二)以规劝等方式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等物业管理制度的行为;
(三)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不遵守本规约等物业管理制度的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姓名及违约事实。
第二十六条业主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提供联系地址、通讯方式。
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具体变更信息。
如业主不提供或未及时提供变更信息,则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相关资料投入该户业主信报箱、房屋内或者按原预留联系地址、通讯方式送达的,仍视为有效送达。
第二十七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产生矛盾时,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处理矛盾纠纷,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美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二十八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时签署遵守本规约的《承诺书》(详见附件6)。
本规约自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第一个买受人签字后生效,至业主大会决定的本物业管理区域管理规约生效之日终止。
附件:
1.规划平面图
2.物业构成明细
3.共有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
4.车位分配和管理办法
5.共有物业和业主共有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6.承诺书
附件1:
规划平面图
(粘贴在以下空白处)
附件2:
物业构成明细
类型
幢数
套(单元)数
建筑面积
(平方米)
高层住宅
多层住宅
别墅
商业用房
工业用房
办公楼
车库
会所
学校
幼儿园
用房
合计
备注
附件3:
共有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
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建筑本体之外的共用设施设备情况
本物业管理区域车辆出入口
个
人行出入口
个
道路
㎡
车行道
㎡
绿化面积
㎡
园林建筑小品
座
污水管长
m
污水检查井
座
雨水管长
m
雨水检查井
座
雨水进水井
m
化粪池
座
路灯
个
地灯
个
草坪灯
个
其他照明设施
个
垃圾箱
个
垃圾房建筑面积
㎡
体育设施
儿童娱乐设施
休闲设施
房屋建筑本体共有部分及本体共用设施设备
电梯
数量
台
功率
千瓦
品牌型号
启用时间
配电房变压器
数量
台
容量
千瓦
品牌型号
启用时间
千瓦
发电机组
功率
品牌型号
启用时间
生活蓄水池
消防水池
消防水箱
生活水泵
功率
启用时间
消防水泵
功率
启用时间
排污水泵
功率
启用时间
消防系统情况
智能化系统情况
其他设施设备情况
业主委员会活动用房
坐落位置。
物业服务办公用房
坐落位置。
物业管理设施设备用房
坐落位置。
附件4:
深圳市(小区)车位分配和管理办法
(示范文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物业管理区域车位、车库的分配和管理,营造文明、有序的居住环境,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的停车需要。
本物业管理区域车位、车库的分配和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本物业管理区域车位、车库共个,房屋套,平均每套房屋个车位、车库(即配置比例)。
其中规划车位、车库个(地上个,地下个);经业主大会决定,合法利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绿地等业主共用部位增设车位、车库个。
第四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停车场管理单位是。
第五条车位、车库的产权归属、收益归属,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生效法律文书的确认执行。
第二章车位、车库的分配
第六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用户类型包括:
□固定车位月卡用户;
□非固定车位月卡用户;
□经登记的内部临时车用户;
□外部临时车用户。
固定车位与非固定车位月卡用户统称月卡用户。
第七条本物业管理区域车位、车库分配执行方案为:
□车位、车库富余。
车位、车库配置比例大于等于2,每套房屋可办理张月卡、登记辆内部临时车。
□车位、车库相对宽裕。
车位、车库配置比例大于等于1且小于2;车位、车库满足现有停车需求。
每套房屋办理(预留)一张月卡,剩余车位、车库的使用按申请顺序办理月卡,每套房屋最多办理张月卡、登记辆内部临时车。
□车位、车库相对平衡。
车位、车库配置比例大于等于0.85且小于1;车位、车库基本满足现有停车需求。
每套房屋只能办理一张月卡,尚未办理第一张月卡的房屋预留一张月卡办理资格。
有第二辆车停车需求的,暂时登记为内部临时车,每套房屋可登记辆内部临时车。
□车位、车库紧缺。
车位、车库配置比例小于0.85;车位不能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现有停车需求。
每套房屋只能办理一张月卡。
在办理的月卡数量达到车位、车库数量时,尚未办理第一张月卡的可暂时登记为内部临时车,本物业管理区域共登记为内部临时车的数量限定为辆。
□特定类型房屋车位、车库。
依据主管部门(含规划、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门)对该类车位、车库的数量及配置比例的规定,分配情况如下:
○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公共租赁住房;○其他保障性住房,分配张月卡、个内部临时车资格。
第八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固定车位情况为:
□无固定车位;
□有固定车位。
对于本办法表决前原已分配的固定车位的情形处理如下:
○尊重历史,维持固定车位原有状态;
○与开发商、停车场管理单位有合同协议约定,且通过公开途径告知全体业主的固定车位,维持原有状态;对没有任何合同协议约定,且在分配时未通过公开途径告知全体业主的,取消该种固定车位使用资格,供无月卡房屋作为非固定车位使用;
○另行制定方案:
。
第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已经办理的停车月卡数量等于车位、车库数量,且无法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需求时,停止办理停车月卡,业主委员会与停车场管理单位一同建立、管理月卡轮候库。
本物业管理区域月卡轮候库的建立、管理方案为:
□继续使用停车场管理单位已经建立的月卡轮候库,停车场管理单位与业主委员会共同管理;
□本办法表决通过后立即建立新的月卡轮候库;
□暂不需要建立月卡轮候库,授权业主委员会在后期需要时与停车场管理单位一同建立月卡轮候库;
□特定类型房屋的月卡轮候库处理采用:
○单独建立该类型房屋的月卡轮候库,按第七条规定分配的月卡数量在该类型房屋内部使用;
○与普通商品房使用同一个月卡轮候库。
第十条本物业管理区域配套的教育机构(如幼儿园、小学、中学等)的车位、车库分配方式为:
□分配固定车位个;
□无法分配固定车位,分配张月卡;
□不共用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车位、车库,无需分配。
第十一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置有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桩的车位、车库个。
已安装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桩的车位、车库优先供新能源汽车充电使用。
非新能源汽车确需停放在该类车位的,在车辆显眼位置留下联系电话,在新能源汽车有充电需求,且有其他车位、车库空余情况下,予以让位停放。
第三章车位、车库的管理
第十二条办理月卡、登记为内部临时车的车主,应当按停车场管理单位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进行登记。
未经登记均视为外部临时车。
在本套房屋业主陪同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户口本、结婚证、房屋租赁合同等复印件)情况下,以下人员名下车辆可办理月卡、登记为内部临时车:
□配偶;□父母;□子女;□租户;□其他:
。
第十三条如因新增第一张月卡需要取消内部临时车登记的,按照内部临时车登记的先后顺序,从最先登记的开始取消登记。
第十四条外部临时车用户进入停车场时,放行前的操作程序为:
□询问来访事由;
□与受访人员确认;
□登记联系方式;
□其他:
。
第十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停车高峰期是指每日的下午点起至次日上午点前,停车平峰期是指每日的上午点起至下午点前。
各类型停车用户的停车费标准如下:
□固定车位月卡用户,人民币元/每月;
□非固定车位月卡用户,人民币元/每月;
□经登记的内部临时车用户采用:
○按月收费,人民币元/每月;
○按不同峰期收费,高峰期停车收费方案为:
;平峰期停车收费方案为:
;
□外部临时车用户采用:
○定额收费:
;
○按不同峰期收费,高峰期停车收费方案为:
;平峰期停车收费方案为:
;
□阶梯收费,用于(○固定车位月卡用户;○非固定车位月卡用户;○经登记的内部临时车用户),同类停车用户第二辆比第一辆多%;第三辆比第一辆多%;第四辆比第一辆多%;
□连续六个月从未离开本物业管理区域停车场的外部临时车,自第七月起收费方案为:
。
大车及摩托车等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见本物业管理区域公示的《深圳市停车场收费标价牌》。
本物业管理区域成立首届业主大会后,可根据市场情况,通过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调整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停车场在停车高峰期对第()类用户开放进入权限,在停车平峰期对第()类用户开放进入权限:
(一)经登记的内部临时车;
(二)外部临时车。
本物业管理区域无空余车位、车库时,所有车辆停止进入,待有空余车位、车库,按排队顺序进入。
第十七条各类型用户车辆进出停车场时,做到减速慢行、礼让行人,文明行驶、有序排队。
第十八条各类用户使用停车场时,应当遵守本办法,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
停车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阻塞停车场出入口;
(二)逆向行驶;
(三)将车辆停放在消防通道;
(四)将车辆停放在停车场内部通行道路、行人通道、绿化用地等非划定的停车区域;
(五)不按划定的停车线停放;
(六)擅自在停车位加装地锁等设施设备,致使他人无法正常使用停车位;
(七)其他:
。
停车用户存在下列任何一种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