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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运输管理规定

TheponywasrevisedinJanuary2021

 

矿井运输管理规定

 

Xxx业运输管理制度

 

生产技术部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认真贯彻执行“采、掘、机、运、通”并举的原则因地制宜,积极推广应用轨道运输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逐步改善现有的运输方式和装备,向运输机械化、控制集约化、管理科学化方向发展。

第二条机电矿长和机电部长对矿井运输工作负领导责任,机电部对矿井运输工作负业务管理责任;安检科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负监督管理责任。

运输队负现场管理责任。

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实现运输管理的齐抓共管。

第三条定期组织召开矿井运输管理工作会议,机电部每月至少组织召开一次运输管理专业会议,总结部署运输管理工作。

第四条安检部科要明确分管全矿机电运输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并及时将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反馈到机电科。

第五条机电部是全矿运输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运输安全管理工作,主要负责组织对井下小绞车设备、轨道线路、斜巷安全设施、运输车辆及连接装置等监督检查,对事故隐患出具隐患整改通知单并提出处理意见,有权对相关责任单位罚款和停止作业。

第六条在机电矿长和机电部长的领导下,矿机电部参与轨道运输的设计、计划、技术改造及组织检查验收等工作。

第七条各采掘及辅助生产单位机电负责人分管本单位运输管理工作,业务上受机电部领导。

第八条主要运输巷道(材料斜井、采区运输巷)的轨道由运输队负责使用、维护和管理,各采掘及辅助生产单位的轨道由各区队自行维护和管理。

对运输安全工作实行按工作范围(包括本单位人员在外单位范围内)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九条对所有运输设备、设施、安全保护装置等必须做到维修有要求、运行有制度、安装有标准、技术有规范、管理有办法,坚持做到谁使用、谁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运输设备、安全设施的主要试验项目由生产部(机电)负责组织实施,运输设备性能和结构有较大变化时,必须报矿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条各区队要建立运输管理台帐和包机图表,对运输设备、设施实行网络化管理,建立健全各种基础技术资料和各种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操作各种运输设备、设施的特殊工种都必须经过培训且每年要考核一次,考试合格,方能持证上岗,严禁无证顶岗。

第十二条采煤和掘进工作面采用轨道运输时,其作业规程必须包括以下内容,并经机电运输部门审批:

(一)安全设施的安装位置和形式;

(二)小绞车安装位置和安装方式、车房规格、提升车数、钢丝绳的选择计算;

(三)临时车场断面图,信号硐室位置及规格要求;

(四)行人台阶;

(五)轨道中心线;

(六)轨道铺设标准和方式。

(七)斜巷的各项参数等。

第二章平巷运输

第十三条轨道运输平巷的净断面、人行道宽度和安全间隙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不符合规定的要制定规划或措施限期整改。

运输大巷不得有脱皮、片帮、掉顶等冒落现象,发现上述情况应立即处理,以防砸坏电气设备、电缆管线、伤人等。

主要运输大巷,若水沟设计在人行道侧,盖板必须齐全、稳固,管线、电缆必须按标准敷设,人行道上禁止堆放物料,无浮矸和杂物,发现一处罚50元。

运输巷道两侧(包括管、线、电缆)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要求:

新掘运输巷道的一侧,从巷道道碴面起1.6m高度内,必须留有宽0.8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9m,巷道另一侧距巷帮的宽度不得小于0.5m。

对已有巷道人行道的宽度不符合上述规定要求时,必须在巷道的行人侧设置躲避硐室,2个躲避硐室之间的距离不得超过40m,躲避硐宽度不得小于1.2m,深度不得小于0.7m,高度不得低于1.8m,硐内严禁堆积物料、杂物,发现一处罚100元。

第十四条在双轨运输巷中,2列车最突出的部分之间的距离,对开时不得小于0.3m,采区装载点不得小于0.7m,矿车摘挂钩地点必须在1m以上。

车辆最突出的部分与巷道两侧的距离,必须符合《规程》要求。

第十五条矿井轨道必须按照设计标准和公司要求进行铺设,扣件必须齐全、牢固并与轨型相符,直线段2条钢轨轨顶面的高低差,以及曲线段外轨按设计加高后与内轨顶面的高低偏差都不得大于5mm。

第十六条主要运输大巷、车场的轨道必须达到优良品,其它地点达到合格。

轨道的轨距必须保持在600+5~600-2之间;轨道与轨道的各接头内错差平齐允许范围为:

0-0.5mm,上下错差为:

0-0.5mm;接头间距不应超过2mm;并在轨道两接头内侧加上轨距拉杆,以防止轨道轨距内外超差、变形而引起机车掉道、翻车;采用长轨焊接轨道接头时,必须保证每隔200m有一个未焊接的接头,其接头间隙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大巷轨道的铺设质量和现有轨道整修后的质量应严格按照本规定要求执行,每一处不合格罚20元。

第十七条轨道道岔与基本轨的接头间距、内错差、上下错差除要符合上述要求外,必须保持水平、圆顺,轨道道岔严禁高于或低于与之连接的轨道,基本轨与道岔的连接不得采用焊接。

轨道和轨枕不得有悬空现象,除井底车场以外,其他轨道、轨枕端头、扣件、紧固螺栓、轨心处的轨枕表面及以下30mm必须暴露在路基石子外面,主要轨道的两根钢轨,必须保证其水平直顺,严禁有三角坑,两根钢轨在30m范围内,水平偏差严禁超过3mm,每检查一处不合格罚款20元。

第十八条主要巷道及车场的扳道器应有壁龛,人行道上禁止安设扳道器。

道岔、扳道器必须齐全完好,转动部分必须用专用的销子并加开口销闭锁,大巷内严格使用简易道岔,每发现一处简易道岔罚200元。

第十九条与主要轨道大巷连通的运输车辆的各道口,要安设阻车器防止车辆溜放,阻车器安装位置必须在通道口以内。

每缺少一处罚200元。

第二十条轨道大巷不得有积水、淤泥、杂物,在水沟盖板上面不得有流水现象,严禁在大巷水沟侧堆放木料、工字钢、管材等物料,发现一处不合格,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十一条大巷地面及轨道发现地鼓、水沟断面发生变形的应立即处理,水沟盖板必须齐全、平直、稳固,每发现一处水沟盖板松动罚款10元。

第二十二条必须严格执行巡道检查制度,正副队长或工程技术人员每月检查轨道质量不得少于二次,并有检查处理记录。

缺查或少查一次罚款200元。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三条只准用矿车运送砂石、水泥、矸石、皮带上托辊和细碎的杂物,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车厢高度,车厢中间不得超过车厢高度100mm;运送长料(管子、单体、电缆、工字钢、钢轨、木料、钢丝绳等)必须使用花架车或专用运长料车辆,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花架车车帮;运送耙矸机等大型机电设备必须使用平板车,严禁超高或超过平板车的宽度;

第六十九条严禁人员乘坐矿车;严禁人员在车、矿车或矿车连接处跨越;严禁在轨道中心或非行人侧行走;严禁人员肩扛长料(单体、锚杆、铁锹、钎子、管子、钢轨、工字钢、湿木料、大锤等)在轨道上或架空线附近行走;严禁蹬车、扒车、跳车。

人在轨道大巷行走时,应靠水沟侧通行,且距轨道轨枕端头保持一定安全距离,每发现一次违反上述规定的发快50元。

第二十四条人力推车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推车前施工负责人必须与井下机车调度取得联系,得到允许后方可进行人力推车。

2、1次只准推1辆车,严禁在矿车两侧推车。

同向推车的距离,在轨道坡度小于或等于5‰时,不得小于20m;巷道坡度大于5‰时,不得小于40m;巷道坡度大于7‰时,严禁人力推车,严禁放飞车。

3、人力推车时必须时刻注意前方,在开始推车、停车、掉道、发现前方有人或有障碍物,从坡度较大的地方向下推车以及接近岔道、弯道、巷道口、风门、硐室出口时,推车人员必须及时发出警号。

4、大型设备必须使用机械运送,当现场条件不具备确须多人推车时,车辆两侧严禁站人。

第二十五条各种车辆的两端必须装设碰头,毎端突出长度不得小于100mm,每一处不合格,罚款20元。

第六章斜巷运输

第二十六条倾斜巷道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及《煤矿安全规程》和公司制定的有关规定,无空帮、空顶、淋水现象,无矸、料等杂物堆积,清洁整齐,地板平整,无积水淤泥,达到平、直、净。

第二十七条主要巷道上下山严禁兼作行人道,必须实行封闭管理,禁止行人;各通道口必须设有禁止行人牌板,牌板要清洁醒目,发现一处不合格罚50元。

第二十八条严禁在能够自动滑行的坡道上设计车场;严禁在能够自动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车辆,确需停放时,必须用可靠的制动器将车辆稳住,防跑车装置必须安全可靠,一处不合格罚款200元。

第二十九条斜巷轨道的铺设质量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公司制定的有关规定,主要斜巷的轨型不得小于22Kg/m,其他斜巷的轨型不得小于18Kg/m,铺设质量不得低于大巷轨道的质量要求。

上下变坡点处的轨道严禁有接头,必须根据变坡点的实际坡度,将轨道弯成弧形,一处不合格,款100元。

第三十条斜巷轨道的托绳轮(地辊)必须按规定要求设置,并保持转动灵活,严禁提升钢丝绳磨轨道、枕木、巷帮、支架、顶梁等。

严禁使用不转动的地辊或其他物品代替地辊和托绳轮。

当巷道倾角不一致时,在变坡点处必须架设地辊,每缺少一处,罚款50元。

第三十一条斜巷轨道的上端必须有足够的过卷距离。

其过卷距离必须根据巷道倾角、设计载荷、最大提升速度和实际制动能力等参数确定,并有1.5倍的备用系数。

第三十二条轨道上下车场的长度、坡度及调车设备,必须符合设计规范,车场长度不得小于一次提升串车总长度的3倍,摘挂构上部车场的坡度严禁超过3‰。

第三十三条串车提升的各车场必须设有信号硐室及躲避硐,运人斜巷各车场必须设有信号和候车室,候车硐室必须具有足够的安全空间。

第三十四条斜巷轨道使用的绞车钢丝绳、保险绳必须采用统一型号和规格的钢丝绳,每班使用前必须认真检查一次,并详细记录,缺检、漏检、或没填写记录的罚款100元。

第三十五条所使用的三环链、插销必须进行编号专用。

不得用其他三环链及插销代替;不准使用平巷用的三环链和插销代替斜巷用的三环链和插销,不得作其他用途,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罚款50元。

第三十六条斜巷所使用的三环链、插销在使用前把钩工必须进行详细的外观检查并记录,发现问题应立即停止使用,及时向领导汇报,及时处理,严禁继续使用,发现一处不合格继续使用的罚款100元。

第三十七条运送物料时,开车前把钩工必须检查牵引车数、各车的连接和装载情况。

牵引车数超过规定、连接不良或装载物料超重、超高、超宽、偏载、有翻车(脱钩)危险、不按规定使用的车辆运送物料,严禁发出开车信号,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的罚款50元。

第三十八条斜巷轨道运输时,矿车之间的连接装置,必须使用不能自行脱落的连接装置,并加装保险绳。

矿车连接装置每2年进行一次2倍于其最大静荷重的拉力进行试验,并把试验结果报生产技术部备案。

第三十九条斜巷绞车使用的连接装置的性能指标和投用前的试验,必须符合要求。

矿车的车梁、碰头和连接插销等,必须执行下列规定:

1、批量生产的,必须做抽样拉断试验,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购进或使用。

2、初次使用前和使用后每隔2年,必须逐个以2倍于其最大静荷重的拉力进行试验,发现裂纹或永久拉伸量超过0.2%时,严禁使用。

第四十条斜巷下部车场应安装调度绞车,严禁以过放牵引绳的方法调度车辆,以防松绳过多造成事故。

第四十一条斜巷轨道提升时,严禁蹬钩、行人。

第四十二条井下斜巷使用串车提升时,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轨道斜巷内必须安设能够将运行中断绳、车辆阻止住的防跑车装置。

2、在各车场必须安设能够防止带绳车辆误入非运行车场或区段的能够自动复位的阻车器或标准挡车杠。

3、在上部平车场入口,必须安设能够控制进入摘挂钩地点的自动复位阻车器。

4、在上部平车场接近变坡点处,必须安设能够阻止未连接车辆滑入斜巷的能够自动复位的阻车器。

5、在变坡点处及下方略大于一列车长度的地点,必须安设能够阻止未连接车辆继续往下跑车的联动挡车杠。

6、在各车场必须安设甩车时能够发出警号的信号装置。

7、上述挡车装置必须经常关闭,只有放车时方准打开。

第四十三条严禁斜巷运输把钩工不停车进行摘挂构操作,严禁绞车司机误操作或信号把钩工误发信号。

第四十四条必须严格执行信号把钩工的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四十五条严禁信号工、把钩工替岗操作,严禁擅自停电或擅自拆修信号装置和其他电气装置。

第四十六条斜巷信号把钩工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必须熟悉本岗位信号装置、防跑车装置和跑车防护装置等一般性能及使用方法。

2、交接班要认真检查信号装置、车辆及其连接装置、保险绳、钩头等完好状态;检查安全装置是否齐全可靠,严格检查钢丝绳是否有打结、硬弯、磨损和断丝情况,若不符合要求,严禁发送提升信号。

3、认真检查阻车器和变坡点以方所设的挡车扛(栏)或挡车器是否能够自动复位或自动闭合。

4、兼作行人的运输巷道行车时,红灯信号必须保证完好,必须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的安全规定,严禁行车时行人;严禁在作业区休息。

5、信号把钩工接班后,必须检查斜巷内有无行车障碍物,是否有人工作或行走,确认安全后,方可发出开车信号。

第四十七条摘挂构工操作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严禁站在道心内,头部和身体严禁伸入两车之间进行操作。

2、必须站在轨道外侧200mm左右以外进行摘挂构。

单道操作时,应站在信号位置同侧或巷道较宽一侧;双道操作时,若双轨间安全距离达到要求,则应站在双道之间进行摘挂构操作,否则必须站在人行道一侧进行摘挂构操作。

3、把钩工摘挂钩完毕后,严禁从串车车辆上方、两车辆之间或车辆运行下方穿越。

4、摘挂构时,若遇到摘不开、挂不上时,必须采用专用工具解决,严禁蹬绳操作。

5、把钩工每次挂钩完毕后,必须对车辆各部位、保险绳、连车装置等在详细检查一遍,看是否完全正确、牢固可靠,观望车辆运行方向有无阻碍和隐患,确认安全后,打开上部车场挡车器或挡车扛(栏),进入躲避硐室、信号硐室或安全地带后,方准发给信号工开车指令。

6、车辆运行时,要严密注视车辆运行状态,发现异常或事故,及与时信号工联系,发送紧急停车信号,立即赶赴现场,仔细检查。

7、把钩工上岗期间必须忠于职守,对不符合提升规定要求的以及违反操作规程的,严禁摘挂钩工进行提升作业。

第四十八条斜巷内运输车辆脱轨复轨时,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严禁摘挂构处理。

严禁用主提升绳生拉硬拽。

第四十九条各阻车器必须能够自动复位。

必须按矿统一标准制作、安装阻车器。

斜巷安全防护装置必须有检查、试验、维护牌。

第五十条斜巷挡车装置(阻车器、挡车扛、自动防跑车装置),应严格按矿要求制作和安装,强调和可靠性必须满足下列规定:

1、主要斜巷为岩巷的挡车扛必须采用工字钢梁、铰接形式固定。

严禁采用其他固定连接方式。

2、主要斜巷为煤巷无法采用工字钢梁的,应采用厚度不小于25~30mm,宽度不小于200mm的钢板,两端用锚索或高强度锚杆固定在巷道顶板上;采用高强度锚杆固定时,其其高强度锚杆的长度不得小于1.8m,与挡车扛的固定连接方式,必须同用穿工字钢梁的结构方式相同。

3、采掘运输轨道(轨顺)等其它斜巷的坡度等于或大于10°时,必须严格按本规定一、二条执行。

4、铰接固定销轴及固定螺栓强度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必须具有防松、防脱性能。

5、用锚索或锚杆固定的,固定梁两端严禁松动,中间拱形空隙必须采取相应措施背实。

6、对挡车扛安装地点顶板破碎严重、空顶高度大的,必须采用双锚索或高强度锚杆进行双绳、双杆吊挂,且强度必须符合要求。

7、操作挡车扛的钢丝绳应采用φ12.5mm以上的钢丝绳,用滑轮进行导向,配重应按矿要求制作。

8、操作挡车扛的位置必须设在安全地点或硐室内,距离轨道700mm。

9、下山掘进时,除上车场按规定设置挡+车装置外,在工作面上方必须设置坚固可靠的常闭挡车装置,挡车装置随工作面前进而移动。

挡车装置的强度和距离工作面的距离在作业规程中必须明确规定。

第四章矿车(平板车、材料车)

第五十一条矿车完好标准:

1、轮对

1.1矿车运行平稳,在水平轨道上四个车轮有一个不与轨面接触时,其隙不大于3mm。

1.2车轮不得有裂纹,轮缘磨损余厚不得小于13mm。

踏面磨损余厚不得小于7mm。

1.3车轮定期加油,新矿车车轮运行前加油一次,运行半年后加油一次,以后每三个月加油一次,加油应做好记录。

1.4轮转动灵活,车轮端面摆动量:

滚动轴承不超过2mm,圆锥滚动轴承不超过3mm。

车轮端盖螺栓齐全。

2、连接装置

2.1连接钩环和插销齐全,应采用专用的连接环和插销,不得用其它物品代替:

磨损量不超过原尺寸的15%,链环、插销弯曲值不超过链环直径的10%。

2.2车辆碰头齐全,不得变形。

2.3橡胶碰头完整,碰头固定销子和开口销齐全固定可靠。

伸出槽

外长度不小于30mm。

4、车箱与车底

4.1车箱无破洞、破洞尺寸不大于100平方厘米,各部凸凹深度不大于50mm,裂纹长度不超过100mm。

上口对角长度差不大于50mm。

4.2底部不得有开焊和裂纹,碰头铆钉不得松动。

其他部位铆钉、螺栓松动数不超过总数的10%。

目视有无松动痕迹或用小锤敲打进行检查。

第五十二条矿车的管理

1、矿车(包括材料车)管理要严格执行完好标准及检修标准,禁止带病运转。

2、建立牌板管理制度,实行帐、卡、物、牌板相对照,统一由矿车管理人员负责。

对矿车的检查检修记录要详细建账,每里辆矿车要编号、建卡、设台帐,以便随时掌握车辆状况。

矿车管理台帐要及时上报机电科。

3、矿车要由把矿车修理负责,发现不完好矿车做上记号,在地面检修场地挑出,不准继续运行。

井口把钩人员发现不完好矿车要停止下井。

挑出送到检修地点,进行修复。

4、严格执行矿车检查周期,定期检查检修制度:

矿车每月一小修,半年一次中修,一年一次大修。

材料车、平板车、花架车等参照矿车的的检修制度进行检修。

5、定期检查分为日检和月检两种。

日检内容有:

1)钉、螺栓、销子、垫圈、油堵及开口销是否齐全、完整、紧固。

运输队负责矿车的使用、维护、完好等工作。

并负责矿车的中小修理(包括矿车车箱变形的整形、局部补漏、更换轴承、碰头整形等)。

2)碰头:

橡胶碰头要有足够的弹性,

3)车厢上对角长度误差不大于35mm,各部凸凹深度不大于50mm,无破洞,无锈蚀脱皮。

4)底盘:

是否变形、扭曲、缺油等,车轮应无旷动。

月检内容有:

1)检查车轮旷量,转动是否灵活,磨损是否超限。

2)检查车辆磨损情况,车轴弯曲情况。

3)对碰头、插销、车厢底盘及轮对变形情况检查。

6、定期检修包括大修和小修两种内容:

1)对矿车全部铆钉(损坏和松动的)、螺栓、销子、垫圈、油堵等进行检修。

2)校正变形的车厢,并焊补漏洞和破裂车缝。

3)更换不转动的车轮及损坏的碰头。

4)轮轴组与车架固定点上挡箍与轴座的间隙不大于5mm,两轴垂直于车架纵向中心线,其平行度偏差不大于轴距0.5%。

5)检修磨损的车轴轴颈和弯曲的车轴,其弯曲度不超过0.5mm,修复后的车辆最大弯曲不得超过1mm。

6)车厢底盘与车厢中心线在车辆两端偏差不得超过15mm,大修后不大于8mm。

2、需报废大修的矿车下道前,运输队必须通知机电科鉴定,不经鉴定而私自下道,对运输队一辆车罚款200元。

下道矿车应保证零部件齐全,缺少部件按缺件原值罚款。

3、矿车因检修需下道的,修理期限为一天,(以当天检查发现为准)超过期限的每天每辆罚款50元。

4、因车体碰坏而损坏的矿车,运输队要将责任单位报机电科。

由机电科对责任单位进行按原值处罚。

否则,损坏的矿车对运输队每辆罚款3000元。

5、运输队要建立《矿车维护记录》,记录上要将每天检修数量、编号、检修部位、检修人等记录清楚。

矿车轮对加油要求:

新矿车半年内加油一遍,以后每三个月加油一遍,矿车加油要有专门的记录。

所有记录应认真填写,填写不认真和实际不符的每次罚款20元。

6、人车的检查,要有专人检查、专用记录、编号管理。

第五十三条现场检查达不到要求的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处罚:

1、车辆橡胶碰头不起作用,每个罚款20元。

2、车辆缺橡胶碰头,每个罚款30元。

3、车辆缺碰头固定销,每个罚款5元。

4、车辆铁碰头变形严重,每个罚款30元。

5、车辆销子座掉,每个罚款50元。

6、车辆缺连接销子,每个罚款20元。

7、使用不合格销子,每个罚款30元。

8、使用不合格连接环,每个罚款50元。

9、矿车车轮缺盖,每个罚款50元。

10、矿车车轮盖缺螺栓,每个罚款5元。

11、矿车车轮变形严重,每个罚款20元。

12、矿车箱体变形严重,每个罚款20元。

13、矿车箱体烂大洞一处不修补,每个罚款50元。

14、矿车车轮不转,每个罚款20元。

15、矿车轮缺油,每个罚款10元。

16、人车缺安全链,每个罚款20元。

17、人车缺少车座,每个罚款50元。

18、人车缺少靠背,每个罚款50元。

小绞车

第五十四条小绞车使用管理制度

1、小绞车领用审批制度

1.1使用单位需要安装使用小绞车时,必须提前三天持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到机电科办理领用手续,经分管区队人员签字同意后,由设备组发放设备。

如遇特殊情况需经科长或分管矿领导批准。

1.2小绞车领用申请的内容包括:

绞车型号、编号、使用地点、审批日期、安装时间、钢丝绳规格、长度、巷道长度、坡度、牵引载荷、批准人等内容。

1.3机电科设备库要发放符合完好标准的绞车,否则使用单位有权拒绝领取,影响生产的对设备管理责任人罚款100元/次。

1.4无领用申请及未经审批的,不得擅自下井安装绞车,否则罚安装、使用单位各500元,若发生事故要追究安装和使用单位责任。

2、绞车的安装要求

2.1小绞车安装前,安装地点必须经过生产部同意,小绞车使用地点的一坡三挡等安全设施必须经过安检部确认后,方可进行小绞车的安装。

小绞车安装地点必须满足设备摆放、检修、安全操作的要求。

设备与巷帮的有效间距不少于0.3m,绞车后部应不小于1m,小绞车安装在轨道一侧时,距轨道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0.5m。

2.2绞车的固定:

2.2.1主要巷道使用的绞车安装应打基础。

2.2.2采掘工作面及上下顺槽的临时性绞车应采用:

A、用锚杆固定的绞车,必须用硬质的符合标准的园木压固绞车基础,锚杆打入深度不少于1.8m,直径不小于18mm的高强锚杆。

B、用圆木固定的绞车,要保证4压2戗,压车柱直径不得小200mm,数量不少于4根,两根前戗柱(按顶板法线前倾30°角),打在顶板柱窝内,要牢固可靠,并且角度一定要一致,但压柱不得妨碍司机操作和影响司机的视线。

C、严禁使用单体液压支柱固定绞车。

2.2.3生根绳——小绞车除压柱外,必须有生根绳,生根绳要用直径为15.5mm以上的钢丝绳。

接头处用不少于4个绳卡子卡牢,用不少于两根锚杆固定,锚杆有效深度不少于1.5m,严禁固定在棚腿上或其它地方,否则严禁使用并罚款100元/处。

2.2.4绞车安装后,声光信号必须同时上齐,并做到清晰、灵敏,信号综保必须专用,不得与照明等设施混用。

一坡三档齐全、可靠,符合标准要求。

2.2.5小绞车要安装在轨道中心线位置,提升中心线误差不大于50mm,其过卷距离不少于3m,否则在绞车前方必须设置牢固的挡车装置,小绞车在轨道一侧安装时,要保证绞车运行时,盘绳整齐、不爬绳、不咬绳。

严禁用其它物体强行盘绳,条件不允许时,可用导向滑轮导向提升。

2.2.6绞车钢丝绳的钩头,应用鸡心环,连接绳卡不少5付,绳卡之间的距离为100mm。

2.2.7斜巷绞车的主绳钩头,必须配有符合要求的保险绳,保险绳应同主绳直径相同,用不少于4付绳卡子卡紧,绳卡距离为100mm,同主绳的连接位置,在主绳从鸡心环算起第一道有效绳卡子和第二道绳卡子之间,保险绳长度和拉车数相适应,不宜过长,对保险绳不符合标准的要立即更换。

查出一处不符合要求罚款20元。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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