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食用农产品源头控制提升行动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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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食用农产品源头控制提升行动实施方案

开封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

食用农产品源头控制提升行动实施方案

为全面提升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推动我市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工作(以下简称“双安双创”),根据《开封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方案》和《河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工作方案》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通过“双安双创”,把农产品质量安全作为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加快现代农业建设的关键环节,按照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业的要求,以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为重点,以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为核心,以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基层监管能力为目标,坚持“产出来”和“管出来”两手硬、标准化生产与执法监管两手抓,建立覆盖全过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整体提升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杞县、通许县、尉氏县、祥符区要以县、区人民政府为主体,举全县之力,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工作,通过安全县创建,全面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体系和监管体系,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全面提升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2、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主要目标

——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高。

生产经营者自律意识全面加强,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含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下同)全面实行标准化生产,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绿色生产技术有效推广,禁用农兽药使用和非法添加等违法违规行为基本杜绝,菜、果、猪、牛、羊、禽、蛋、鱼等主要农产品监测合格率达到98%以上,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三品一标”下同)总量2017年底新增6%,三年新增20%。

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度机制健全完善。

产地环境监控、投入品监管、产地准出、市场准入、检验监测、质量追溯、预警应急、社会监督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健全,生产记录管理机制完善,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全面推广应用。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显著加强。

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监管、综合执法、检验检测体系完善,乡镇监管机构和村级监管员队伍健全,监管经费保障有力,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有力、执法到位、服务有效。

——农产品质量安全群众满意度不断提升。

农产品质量安全公共服务水平显著增强,公众参与和社会共治水平不断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投诉数量明显下降。

(二)基本原则

1.属地管理,社会共治。

各县、区人民政府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充分发挥政府在规划制定、经费投入、体系建设、部门协调、监督考核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切实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

统筹利用社会各方力量,引入第三方考核机制,积极引导公众参与,共同监督农产品质量安全。

2.注重创新,完善机制。

发挥基层特别是创建县的首创精神,突出全程监管理念,支持探索符合实情、富有成效的新举措和新模式,着重构建符合我省农产品产销实际的质量安全监管制度机制。

3.学习经验,全面启动。

学习借鉴外地创建工作经验,不断完善创建工作方案,安全县创建工作与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同步进行,通过创建,切实推动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水平整体提升。

4.科学考核,客观公正。

科学设置质量安全县考核指标,统一规则,统一办法,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按照现有程序,由省级组织考核,市级指导配合,确保结果客观真实、公平公正,力戒形式主义,杜绝弄虚作假。

三、重点任务

(一)全面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

县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成立由主要领导牵头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加强组织协调,明确部门职责,强化保障措施。

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政府考核体系、绩效考核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落实监管责任。

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在规划制定、力量配备、条件保障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每年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建立健全地方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执法等工作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切实加大投入力度,年度增长幅度满足监管工作实际需要,保障监管工作持续有效开展(牵头单位:

市农林局,配合单位:

市畜牧局,责任单位:

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依法加强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管理。

全面落实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畜禽屠宰企业、收购储运企业、经纪人和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等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

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经营的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100%落实生产记录、质量承诺和从业人员培训制度,严格执行禁限用农兽药管理、农兽药休药期(安全间隔期)等规定。

督促屠宰企业落实进厂(场)检查登记、肉品品质检验特别是“瘦肉精”检测等制度,严格巡查抽检。

督促农产品收购储运企业和批发市场100%建立进货查验、抽查检测、质量追溯和召回等制度。

建立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监管名录和“黑名单”制度,依法公开生产经营主体违法信息。

建立健全病死畜禽和不合格农产品无害化处理的长效机制(牵头单位:

市农林局,配合单位:

市畜牧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责任单位:

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切实强化农业投入品监管。

强化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市场准入管理,建立生产经营主体监管名录制度,加强生产、经营管理。

落实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诚信档案及购销台账制度,建立健全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实名购买制度,探索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收集处理体系,严格实施兽药良好生产和经营规范,强化养殖环节自配饲料监管。

全面推进放心农资连锁经营和配送,畅通经营主渠道。

建设农业投入品监管信息平台,县域内农业投入品100%纳入平台管理。

建立农业投入品质量常态化监测制度,定期对县域内主要生产基地、交易市场的投入品开展监督抽查。

加强农业投入品使用技术指导,严格执行禁限用农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有关规定。

严厉打击农业投入品生产环节非法添加行为,取缔无证无照农业投入品生产企业(牵头单位:

市农林局(市农资打假联席会议办公室),责任单位:

各县、区人民政府)。

(四)扎实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

制定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摸清底数,防范风险。

组织开展常态化监督抽查,抽检范围覆盖生产基地、销售企业、批发、零售市场及主要农产品。

加强重点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和监测预警,市县农业部门完成省、市、县三级例行监测及专项监测任务,市、县检测机构年均完成定量检测任务3400批次(市级1000个,县级600个)。

县级年均定性抽检农产品数量不少于8000个,每个乡镇监管机构全年定性检测农产品样品不少于7200个,县域内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100%落实产品自检制度。

强化检打联动机制,依法严厉查处不合格产品及其生产经营单位。

落实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职责,开展日常巡查、速测和指导服务等工作。

督促农产品生产销售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落实产品自检制度(牵头单位:

市农林局,配合单位:

市畜牧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责任单位:

各县、区人民政府)。

(五)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全面推行农业综合执法,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

加强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和农产品生产、收购储运、屠宰及批发、零售市场等重点环节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生产销售使用禁用农兽药、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收购销售屠宰病死动物、注水、私屠滥宰、虚假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伪造冒用“三品一标”产品标志等违法违规行为。

加大案件查办和惩处力度,加强农业行政执法、食品安全监督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建立线索发现和通报、案件协查、联合办案、大要案奖励等机制,严惩违法犯罪行为。

对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案件移送率达到100%。

及时曝光有关案件,营造打假维权的良好社会氛围。

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和风险预警,对违法违规的苗头性问题做到“露头就打”,决不姑息。

健全应急处置机制,注重风险预警,妥善处置突发应急事件,降低负面影响(牵头单位:

市农林局(市农资打假联席会议办公室),责任单位:

各县、区人民政府)。

(六)全面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

针对本县、区农业优势产业,加快制(修)订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相配套的农产品生产技术和包装、贮存、运输、屠宰规程。

积极推行统防统治、绿色防控、配方施肥、健康养殖和高效低毒农兽药使用,加大宣传培训力度,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知识。

加大蔬菜水果标准园、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水产标准化健康养殖示范场建设力度,鼓励引导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扩大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经营规模。

积极稳妥推进“三品一标”农产品认证工作,力争2017年底新增6%,三年新增20%。

鼓励引导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开展“三品一标”农产品认证并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强化证后监管,健全认证补贴奖励机制。

以二维码技术为重点,构建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信息平台,实现菜、果、猪、鱼等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可追溯(牵头单位:

市农林局,配合单位:

市畜牧局、市质监局,责任单位:

各县、区人民政府)。

(七)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

明确有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综合执法、农产品质检工作,加强工作力量,落实编制、人员和经费,明确岗位责任,健全管理制度。

加强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能力建设,达到“有职能、有条件、有经费”的要求,充分发挥作用。

整合现有资源,配备县乡两级必要的检验检测、执法取证、样品采集、质量追溯等设施设备及交通工具。

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以及承担相应职责的农业、畜牧、水产技术推广机构要落实责任,做好农民培训、质量安全技术推广、标准宣传培训、督导巡查、监管措施落实等工作。

建立职责任务明确、考核体系完备的村级质量安全监管员队伍。

制订县、乡、村三级监管人员专门培训计划,做到全员培训。

建立健全地方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执法等工作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牵头单位:

市农林局,配合单位:

市畜牧局,责任单位:

各县、区人民政府)。

(八)完善创新制度机制。

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树立全程监管理念,健全产地环境管理、农业投入品监管、生产过程管控、收购储运过程监管、包装标识管理等基本规章制度。

因地制宜地建立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实现与加工、流通领域追溯体系的衔接。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收购储运企业和农产品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加工企业实施以农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为基础的农产品产地准出、市场准入、诚信管理等监管制度,保障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衔接机制有效运行。

推行社会共治,发挥行业协会和认证机构的作用,建立举报奖励制度。

积极探索建立面向分散农户和收购储运主体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落实机制和管理模式。

推进产销衔接,形成一套科学管用的县域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机制(牵头单位:

市农林局,配合单位:

市畜牧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责任单位:

各县、区人民政府)。

四、方法步骤

(一)动员部署(2017年9月)。

起草出台工作方案及工作标准,市委、市政府召开动员部署大会,全面启动“双安双创”工作。

(二)组织创建(2017年9月-2019年4月)。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相关单位,对照开封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及创建农产品质量安全县考核细则和评价标准,结合本辖区、本部门工作情况,出台具体方案,组织开展创建工作。

(三)考核评价(2019年5月-10月)。

迎接省农业厅、畜牧局对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工作的考核及国家对我市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的考核评价。

(四)总结阶段(2019年11月-12月)。

对创建工作进行总结,对突出贡献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做好该项工作,市级成立了实施农产品源头控制提升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创建协调工作。

组长:

牛春堡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

钟绍明市政府副秘书长

曹晓伟市农林局局长

梁培峰市畜牧局局长

成员:

常风臣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邱爱玲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刘磊市公安局副局长

胡嘉树市农林局副局长

路金秀市畜牧局副局长

郭振启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

孟倩市工信委副主任

魏希林市粮食局副局长

唐德权市供销社副主任

霍五辈市工商局副局长

施保民市质监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林局,曹晓伟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办公室负责实施农产品源头控制提升行动的日常监管工作及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的综合协调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农产品源头控制及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工作,成立主要领导牵头的领导机构,进一步完善工作措施,统筹做好农产品源头控制及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工作,确保农产品源头控制提升行动及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保障工作经费。

各县、区人民政府出台强有力的政策,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运行经费保障机制,切实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日常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大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工作的资金投入,并形成稳定增长机制,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工作顺利开展。

(三)加强宣传教育。

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活动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认知度和参与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重点总结宣传创建的成效以及典型经验,把农产品质量安全县打造为标准化生产和依法监管的样板区、体现工作成效的展示区、探索监管手段的先行区和各地学习交流的基地,切实发挥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的功能和作用,整体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

(四)加强协调配合。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市级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熟悉政策和业务的优势,指导、协调县乡两级开展创建工作,各单位要在依法履行自身监管职责的同时,加强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开展。

(五)强化监督考核。

市级相关部门要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总体要求,结合实际,强化任务落实,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活动的规划指导、过程监督和工作考核。

在监督考核过程中,要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工作健康发展。

附件:

1.河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县考核办法

2.食用农产品源头控制提升行动实施方案任务

分解表

 

附件1:

河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县考核办法

 本办法根据《河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活动方案》制定,由工作考核、质量安全水平和群众满意度三部分组成,其中工作考核占60%,质量安全水平占20%,群众满意度占20%。

河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县要求考核总分值在90分(含)以上,且所有关键项均符合要求。

第一部分:

工作考核

  工作考核部分包括50个考核要点,15个关键项(带*),共计100分,占考核总分值的60%。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依法履行(16分)

  

(一)组织领导(4分)

  1.县级人民政府成立由主要领导牵头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机构(2分)。

  2.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内的农业(水产)、畜牧、发展改革、财政、食药、商务、质监、粮食等部门的职责清晰,落实到位(2分)。

  

(二)绩效考核(6分)

  3*.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在县级人民政府绩效考核体系中所占权重高于5%(2分)。

  4.县级人民政府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纳入对乡镇的年度考核(2分),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纳入对相关部门的年度考核(2分)。

  (三)规划计划(2分)

  5*.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纳入本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主体功能区规划(1分)。

  6*.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年度工作计划(1分)。

  (四)经费保障(4分)

  7*.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执法等各项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1分)。

8*.农产品质量安全财政投入满足监管工作实际需要,每年按照县财政一般预算收入1%的额度,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配套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创建工作(3分)。

二、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到位(11分)

  

(一)监管名录和“黑名单”制度(3分)

  9.100%落实农产品生产销售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畜禽屠宰企业、收购储运企业、经纪人和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等生产经营主体监管名录制度(2分)。

  10.建立生产经营主体“黑名单”制度,依法公开生产经营主体违法信息(1分)。

  

(二)人员培训(1分)

  11.对纳入监管名录的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及种养殖大户的责任告知率、培训率达到100%(1分)。

  (三)过程控制(2分)

  12.农产品生产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实施质量承诺和开展从业人员培训(0.5分),落实生产记录制度(0.5分),严格执行禁限用农兽药管理、农兽药休药期(安全间隔期)等规定(0.5分)。

13.屠宰企业落实流向登记制度(0.5分)。

(四)产品自检(3分)

  14.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销售的农产品开展自检或委托检验(1分)。

  15.屠宰企业落实进场查验、肉品品质检验、“瘦肉精”检测等制度(1分)。

16.农产品收购储运企业和农产品批发市场建立进货查验、抽查检测制度(1分)。

(五)无害化处理(2分)

  17.建立病死畜禽及不合格农产品无害化处理机制(1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1分)。

  三、农业投入品监管有力(11分)

  

(一)市场准入和监管名录(2分)

  18*.实行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市场准入管理和生产经营主体监管名录制度(2分)。

其中,农药市场准入管理和建立主体监管名录(1分),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市场准入管理和建立主体监管名录(1分)。

  

(二)规范经营(4分)

  19.落实农业投入品购买索证索票、经营台账制度(0.5分),探索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收集处理体系(0.5分)。

  20*.100%落实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实名购买制度(0.5分),推行兽药良好生产和经营规范(0.5分),对养殖环节自配料实施监管(0.5分)。

  21.构建放心农业投入品经营和配送网络(0.5分),实施连锁、统购、配送等营销模式的农业投入品占当地农业投入品总量比例达到70%以上(1分)。

  (三)平台管理(3分)

  22.建成农业投入品监管信息平台(1分),实现农业投入品100%纳入平台管理(2分)。

  (四)质量监测(2分)

  23.建立农业投入品质量常态化监测制度(1分);定期对县域内主要生产基地、交易市场的投入品开展监督抽查和技术指导(1分)。

  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扎实推进(9分)

  

(一)隐患排查和监督抽查(5分)

  24.制定实施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1分),监测范围覆盖所有农产品生产销售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生产基地、种养殖大户和收购储运企业及批发、零售市场(1分),县一级全年定性抽检农产品样品数量不少于8000个(1分),全年定量抽检农产品样品数量不少于600个(1分),县域内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100%落实产品自检制度(1分)。

  

(二)日常巡查(3分)

  25.乡镇监管机构落实日常巡查、速测等工作(1分);每个乡镇监管机构全年定性检测农产品样品不少于7200个(2分)。

  (三)信息公告(1分)

  26.定期或不定期公开本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投入品监管、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等信息(1分)。

  五、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到位(13分)

  

(一)执法检查(4分)

  27.对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和农产品生产、收购、储运、屠宰、批发、零售市场等重点环节开展执法检查(4分)。

  

(二)依法处置(2分)

  28.县域内制售假劣农资、生产销售使用禁用农兽药、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收购销售屠宰病死动物、注水、私屠滥宰、虚假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伪造冒用“三品一标”产品标志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率达到100%(2分)。

  (三)健全机制(4分)

  29*.建立线索发现和通报、案件协查、联合办案、大要案奖励等机制(2分)。

  30.针对违法犯罪行为,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案件移送率达到100%(1分);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1分)。

  (四)应急处置(3分)

  31*.3年内未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未发生因本县生产的农产品造成其他地方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未因区域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被上级有关部门通报(2分)。

  32.健全突发事件快速反应机制(1分)。

  六、标准化生产全面实行(8分)

  

(一)环境监测(2分)

  33.开展产地环境和污染状况监测,加强畜禽养殖粪便污染防治(1分)。

  34.科学合理调整农业结构和区域布局(1分)。

  

(二)标准入户(2分)

  35.对辖区主导农产品全面制定生产操作规程(1分),标准入户率达到100%(1分)。

  (三)技术推广(2分)

  36.推行统防统治、绿色防控、配方施肥、健康养殖和高效低毒农兽药使用等技术(1分)。

  37.开展蔬菜水果茶叶标准园、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水产标准化健康养殖示范场建设(1分)。

  (四)质量安全认证(2分)

  38.建立健全认证监管和补贴奖励机制(1分),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良好农业规范等获证产品占当地食用农产品生产总量或面积的比重达到40%(1分)。

  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健全(18分)

  

(一)监管能力(5分)

  39*.明确有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1分),具有全面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职责要求的能力(1分)。

  40*.县域内乡镇农产品质量监管职责明确(1分),具有监管服务能力(0.5分),建立岗位责任、巡查检查、信息上报、学习培训、考核奖惩等监管制度(0.5分)。

  41.建立职责任务明确、考核体系完备的村级质量安全监管员队伍(1分)。

  

(二)检测能力(4分)

  42*.县级农产品综合检测职责明确(2分),具有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有的检测能力,工作落实到位(2分)。

  (三)执法能力(4分)

  43*.将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纳入综合执法(1分),执法工作能够落实到位(1分)。

  44*.明确有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监督执法及相关检测工作(1分),执法及相关检测工作能够落实到位(1分)。

  (四)设备条件(5分)

  45.配备县乡两级必要的检验检测、执法取证、样品采集、质量追溯等设施设备及交通工具(2分)。

  46.制订实施县、乡、村三级监管人员专门培训计划(1分),培训计划做到全员培训(1分),每名监管人员每年接受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集中专业培训达到40小时(1分)。

  八、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度机制基本完善(14分)

  

(一)完善制度(4分)

  47.健全产地环境管理、农业投入品监管、生产过程管控、收购储运过程监管、包装标识管理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基本制度(4分)。

  

(二)创新机制(10分)

48*.推行社会共治,发挥行业协会和认证机构作用,推动诚信体系建设,建立举报奖励制度(3分)。

  49.因地制宜地建立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实现与加工、流通领域追溯体系的对接,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收购储运企业和农产品批发市、零售市场、加工企业实施以农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为基础的农产品产地准出、市场准入、诚信管理等监管制度,保障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的衔接机制有效运行(5分)。

  50.推进产销衔接,积极探索建立面向分散农户和收购储运主体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落实机制和管理模式(2分)。

 

第二部分:

质量安全水平

  质量安全水平部分占考核总分值的20%,包括2个关键项(带*)。

  一、质量安全水平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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