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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新

 

山西建利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山西建利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

 

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为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坚持“有职必有责”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查”的原则。

三、制定公司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和标准及全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划、计划,建立建全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公司领导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总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五、公司员工层层签定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公司领导要督促落实。

六、公司要做出安全承诺保证,把安全落实在基层和源头。

七、公司领导要对各责任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每年考核一次,通过听汇报、开座谈会,查看报表、文件、会议纪要、资料等方式,对责任目标的完成情况认真考核。

八、坚持安全一票否决制,完不成安全生产目标的部门或个人年度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道路运输条例》、《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山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提高对“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重要性的知识,结合我公司道路运输行业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公司员工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道路运输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分四级:

1、一般事故隐患可能造成3人(不合3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不含)以下。

2、较大事故隐患:

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不含1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500万元(不含)以下。

3、重大事故隐患:

可能造成10人以上50人(不含10人)一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500万元(不含)以下。

4、特大事故隐患:

可能造成5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第三条任何员工发现隐患,均有权向公司领导举报。

公司领导接到事故隐患举报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

第四条道路运输事故的排查治理

(一)总经理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应当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贯穿到生产活动全过程,建立实时检查、班检查、日排查等隐患排查治理日常化。

总经理主要负责人对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二)总经理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公司的事故隐患,并逐级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的范围和责任,保证不留空挡,不留死角。

(三)公司接到运管所下达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指令,必须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整改方案,并及时报送运管所。

第五条道路运输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管

(一)总经理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发现存在难以解决的重点问题时,应及时报告运管所。

(二)总经理每年对行业企业组织隐患排查不少于四次。

(三)总经理对公司开展好安全隐患排查,切实加强对公司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治工作,做到标本兼治、防患于未然。

(四)公司每月召开一次例会,主要负责人参加,通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研究解决隐患排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安排隐患排查治理阶段性工作。

(五)公司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从业人员参加的安全例会,会议要有公司主要负责人参加,主要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对生产工程中发现的安全问题进行分析、解决。

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和事故举报奖励制度

第一条为了有效的发挥社会和群众对安全生产的监督作用,切实消除道路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进一步规范公司的道路运输安全生产行为,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交通责任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订奖励制度。

第二条总经理负责受理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及事故举报。

第三条举报受理办法

(一)举报人以书信、电话、口头和委托他人转告等方式举报道路运输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均可受理。

举报人应提供线索或者必要证据,提倡实名公开举报,以便于及时核实,查处和实施奖励;对举报人不愿提供姓名、身份、单位以及不愿公开自己举报行为的,应尊重举报人的权利并给予保密。

(二)接到举报时,总经理应认真填写《道路运输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举报受理登记表》,责令有关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情况进行核实;举报情况基本属实的,由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备案,同时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实名举报人答复。

(三)经初查核实属于道路运输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的,将立即向隐患部门发出隐患整改指令书,责令其停止运行、限期整改,并进行跟踪复查。

(四)举报受理登记表以及核查材料等基础资料由负责整理汇总并按规定登记建档。

第四条举报奖励保护制度

(一)为了充分调动员工特别是广大从业人员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的积极性、主动性,经调查核实后,将根据情况给一定的奖励。

(二)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工作的严肃性,对个别举报人无中生有、捏造情况、多次恶意进行举报,试图利用举报达到某种目的或以举报名义故意干扰运输安全生产正常秩序,要给予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要通过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有关部门或者个人对道路运输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举报者进行打击报复的,要根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一、传达和学习国家、省、市有关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工作的相关文件精神,并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二、安全生产例会由分管领导主持,相关处部门负责人参加。

三、安全生产例会每月不少于两次。

四、根据工作需要每年组织各有关部门、部门负责人安排,通报安全工作,每年不少于三次,其中总经理亲自组织召开参加不少于两次。

五、各货运队构每月要组织本队人员召开安全工作例会,每月不少于四次。

六、总结安全生产情况,及时提出发现的事故隐患,督促整改。

七、安全生产例会实行签到制。

八、安全生产例会的内容应及时记录到“安全生产例会记录本”有条件的应保留音像资料。

九、安全生产例会必要时可以临时组织召开并扩大参会人员范围。

十、安全生产例会实行补会制度。

因特殊情况经批准未参加安全生产例会的,事后实行补会制度,将安全生产例会的工作内容由安全负责人补会,传达到当事人。

 

事故责任约谈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吸取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教训,强化我公司主题责任,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是指上级领导对事故发生的下级有关部门负责人、公司主要负责人约见谈话,分析事故原因和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工作措施,以及对发生事故的单位负责进行约谈告诫。

第三条约谈对象

(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公司主要负责人及主管部门负责人;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三)事故发生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

(四)认为有必要约谈的人员;约谈对象应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

第四条下列情形由市总经理及安全处办公室负责人主持约谈:

(一)三个月内发生两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发生重大或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约谈要听取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的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经过、事故抢险情况,事故性质、原因分析及教训,重点是采取的措施、强化安全责任等方面的报告。

被约谈对象应准备书面材料。

第六条约谈原则上在事故发生后,事故登记、性质确定后一周内组织进行。

第七条约谈程序

(一)约谈前,书面通知约谈对象,告知约谈时间、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资料;

(二)约谈时,应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记要并及时发送被约谈单位;

(三)约谈后,被约谈负责人应在15日内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

第八条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被约谈人的责任。

 

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会议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

2、“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重在预防”的原则,单位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加强对基层工作的指导,力求从源头上解决问题,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3、“依法办事、按章处理”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和政策、制度办事,把工作纳入制度化轨道。

4、“齐抓并管、形成合力”的原则,搞好各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做好道路运输安全工作的整体合力。

第二条会议主要内容

1、传达、贯彻区交通局、市运管局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精神。

2、了解、掌握道路运输安全工作的突出问题及群众性事件的情况和动态;针对突出问题及群众性事件提出对策建议。

3、组织有关部门防范和处理道路运输安全工作突出问题及群众性事件,明确分工、措施、责任和追究机制。

4、总结交流工作的经验,推动工作的有效开展。

5、通报各部门道路运输安全工作的基本情况,研究通过有关奖罚措施。

第三条会议组织和时间

1、道路运输安全工作联席会由总经理召集领导班子全体成员、各部门负责人参加。

2、根据形势和工作的需要,在上级下达工作任务后,2天之内召开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联席会。

3、综合科负责通知将开会时间、地点、议程书面送达应到会人员。

遇紧急会议时,可采取电话通知、口头通知等方式。

第四条会议程序

1、传达上级会议精神。

参加上级会议的领导成员,负责传达上级会议精神。

2、通报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由相关负责人通报近期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情况;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汇报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基本情况;列出重点对象,分析具体问题,共同讨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具体事宜等。

3、部署工作要求。

由主要负责人对近期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安排和部署。

4、负责做好会议记录。

第五条会议要求

1、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按照上级下发的有关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文件精神和《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深入基层,带头抓好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联席会议精神的落实。

2、领导干部要积极采取领导职责到位、责任承包到位、宣传教育到位、信息联络到位、排查落实到位的“五个到位”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3、为保持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联席会的严肃性、实效性,由负责人负责会议所决定事项的督查工作。

会议结束后,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会议精神,按时完成会议的工作任务,并按时将督查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给负责人。

负责人对督查情况进行汇总、整理,并上报总经理。

 

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制度

为更好的发挥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作用,特制订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制度,具体内容是: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报告制度。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并实行严格的目标管理。

各部门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负具体的领导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副职,在其分管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内容的,也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二、年度计划和工作总结制度。

各部门每年应按照《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的内容,根据工作特点共和安全生产情况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做好年终工作总结。

三、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制度。

坚持全年最少召开八次安全生产工作及防范重特大事故安全生产工作会,召集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应对办法或解决问题的措施。

各部门应认真总结近阶段安全生产开展情况,并做好汇报;会议确定的各项解决问题的办法或防范措施必须严格执行。

四、专项整治制度。

是安全生产委员会的一项根本制度。

整治工作坚持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根据工作需要,安全生产委员会不定期开展各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

各部门要认真研究深化整治的对策措施,制定出专项整治的方案。

五、工作考核制度。

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对各单位和各部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并对考核的情况进行通报。

六、群众举报和督查督办制度。

安全生产委员会设立事故隐患举报电话,鼓励人民群众参与安全生产监督。

安全生产委员会定期、不定期对各单位、各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活动情况进行督查。

对群众的来信、来电来访件、上级领导及有关部门的批示、批文件,安全生产委员会以督办的形式督促相关部门抓好落实、解决。

相关部门要按照督办通知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开展整治活动情况向安全生产委员会汇报。

七、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公司应广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活动,动员各部门征订安全生产的报刊、杂志,认真组织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教育和常识培训,宣传教育培训的情况必须建立台账。

八、事故报告和查处制度。

发生重、特大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时,单位主要领导要赶赴现场,组织现场抢险和救治;严格按时限要求,如实报告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情况;严肃认真的分析案情事故的原因,按时结案。

对隐瞒事故或对事故查处徇私不公行为,将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一、由分管领导负责,各职能部门人员参加,定期或不定期对各企业进行安全检查。

二、检查形式分为督办性检查、常规性检查、季节性检查、专项检查等。

三、安全生产检查每年不少于四次。

四、安全生产检查采取看现场、听汇报、查资料、等方式进行。

五、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和问题,应当场提出整改意见,责令相关负责人进行整改,如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或经复查仍未达标的,由主管部门及时予以处理。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问责制度

一、不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命令、指示的、追究负责人的主管责任。

二、辖区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或部门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三、未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未安排必要的安全投入、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及时上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报表和工作总结的,对有关负责人通报批评,责令改正,

四、向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部门,追究有关负责人责任。

五、对不具备法定条件机构、人员的安全生产资质,追究有关负责人的主管责任。

六、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规定采取措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追究相关负责人的主管责任。

七、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组、参与隐瞒、谎报、拖延不报的,追究相关负责人的主管责任。

八、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的,追究相关负责人的主管责任。

九、对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报告、应急救援有其他失职、行为的,追究有关负责人的主管责任。

十、不执行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领导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追究有关负责人的主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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