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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理合同.docx

商业保理合同

 

XXXXX商业保理

 

标准商业保理合同

(公开型有追索权保理)

 

合同编号:

[]

 

 

本标准商业保理合同由以下双方于年月日签订:

(A),作为卖方;与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注册地址:

:

:

(B)XXXXXX保理,作为保理商。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

:

鉴于:

卖方已经或将不时与买方签订交易合同并向买方销售货物或提供效劳,且愿意按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将交易合同项下对买方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保理商同意按本合同约定受让应收账款并向卖方提供商业保理效劳。

有鉴于此,卖方和保理商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合同:

1.定义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明确约定,以下术语将具有如下含义:

“保理商〞

是指XXXXXX保理。

“买方〞

是指本合同附录所列明和不时更新的与卖方签署交易合同,购置货物或接受效劳的任何人士。

“卖方〞

是指本合同所列的与买方签署交易合同,出售货物或提供效劳的人士。

“商业保理效劳〞

是指保理商向卖方提供保理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及催收、买方信用风险担保等效劳。

“公开型保理〞

是指应收账款转让时,根据保理商的要求,卖方将应收账款转让事实通知买方。

“有追索权保理〞

是指保理商根据本合同约定向卖方提供商业保理效劳后,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回购情形时,保理商有权向卖方追索,要求其回购相应的应收账款。

“保理融资额度〞

根据双方的约定,保理融资额度可以是循环额度或一次性额度。

“循环额度〞

就保理融资额度而言,是指在保理融资额度有效期内任何时候,卖方可以就多笔应收账款向保理商申请保理融资,但保理融资余额不得超过保理融资额度。

“一次性额度〞

就保理融资额度而言,是指在保理融资额度有效期内任何时候,保理商为卖方办理的保理融资本金金额之总和不得超过保理融资额度。

“额度有效期〞

就保理融资额度而言,是指保理商应卖方申请,根据本合同予以保理融资的期限。

“额度调整事件〞

是指以下任一事件:

(1)卖方在第4条项下所作陈述与保证不真实;

(2)卖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3)第5.8所列应通知的任何事项之一实际发生,保理商认为将影响其已受让的应收账款;(4)卖方在履行与保理商订立的其他合同时,有迟延履行等违约行为且经保理商催告后仍未予以纠正;或(5)买卖双方任何一方在交易合同项下有任何商业欺诈行为的。

“保理融资〞

是指保理商应卖方申请,在受让应收账款时向卖方预付应收账款转让价款的行为。

保理融资分为折扣方式保理融资和比例预付方式保理融资,根据卖方选择保理融资方式的不同,预付的转让价款金额可能等于保理融资本金金额,也可能小于保理融资本金金额。

“折扣方式保理融资〞

是指以保理商受让的交易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金额作为保理融资本金金额,保理商向卖方预付应收账款转让价款时,从保理融资本金中扣除相应的折扣后再支付的方式。

保理融资本金金额=应收账款金额;折扣=应收账款金额×折扣率×折让期。

“比例预付方式保理融资〞

是指以保理商受让的交易合同项下应收账款金额的一定比例作为保理融资本金金额,保理商在受让应收账款时按保理融资本金金额向卖方预付转让价款,并在收回保理融资本金时收取相应利息的方式。

保理融资本金金额=应收账款金额×融资比例;利息=保理融资本金金额×利率×融资期限。

“保理融资余额〞

是指任一指定时刻,就交易合同项下保理商已受让的全部应收账款,保理商在各保理融资方式下保理融资本金金额之和扣除届时已获受偿的保理融资本金金额。

前述受偿包括买方支付应收账款、卖方因回购而归还或按本合同约定主动归还的保理融资本金。

“保理融资额度余额〞

循环保理融资额度项下,是指保理融资额度扣减保理融资余额后的金额;一次性保理融资额度项下,是指保理融资额度扣减保理商已为卖方办理的保理融资本金金额之和后的金额。

“交易合同〞

是指卖方以信用方式向买方销售货物或提供效劳而签署的所有合同的总称,或其中的任何一份合同,包括对其不时进行的任何修订、补充和变更。

“应收账款〞

是指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保理商已从和/或拟从卖方受让的交易合同项下卖方基于履行其销售货物或提供效劳的义务而对买方享有的债权。

“应收账款金额〞

是指买方根据交易合同在应收账款到期日应向卖方支付的金额,并以保理商出具的审核意见中记载的金额为准。

“应收账款转让〞

是指卖方根据本合同第6条向保理商转让应收账款及其相关权益的行为。

“应收账款转让日/受让日〞

就保理商受让的应收账款而言,是指保理商出具审核意见(适用于同意受让)之日。

“应收账款到期日〞

是指交易合同所规定的最晚付款日。

如果买方在同一交易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系分期履行的,那么该交易合同项下应收账款到期日按各期应收账款的最晚付款日分别计算。

“催账期〞

是指买方未在应收账款到期日前全额支付保理商受让的应收账款时,保理商或卖方向买方进行催收的期限。

本合同项下的催账期为应收账款到期日之次日(含当日)起的日。

催账期届满日为非营业日的,提前至前一营业日。

“商业纠纷〞

是指无论因何种原因买方主张拒收货物、效劳或商业发票,或者根据交易合同或卖方的履约行为提出的,与保理商受让的应收账款有关的任何抗辩、反诉或抵销。

“争议应收账款金额〞

是指商业纠纷所对应的应收账款金额。

“回购〞

是指发生任何回购事件时,保理商将届时已受让但未受偿的应收账款局部或全部转回给卖方,卖方应无条件受让,并按本合同约定归还相应的保理融资本金并支付利息。

“回购事件〞

是指本合同第8条约定的任何回购事件。

“提前终止事件〞

是指以下任一事项:

(1)发生任何事件,导致卖方(无论是以主债务人身份还是以担保人身份)的任何债务或其他金钱义务提前到期或允许提前到期,且该等违约未能在任何适用的宽限期内得到补救;

(2)卖方在本合同及其作为一方的相关交易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在任何时候是或变得不合法、无效或因任何原因无法执行;或(3)在中国发生的与卖方有关的任何事件,使得保理商合理认为与任何上述事项相符。

“卖方收款账户〞

是指卖方指定用于收取应收账款转让价款的以下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

账户银行:

账户号码:

“审核意见〞

是指保理商就其受让的各笔应收账款金额以保理商出具的受让或不予受让应收账款转让和保理融资申请的审核意见。

“营业日〞

是指保理商根据现行法规对外开业之日(不包括星期六、星期日及法定节假日)。

2.保理类型及保理融资

2.1保理商在本合同项下向卖方提供的商业保理类型为公开型有追索权保理。

2.2本合同项下保理融资额度为:

□循环额度□一次性额度。

保理融资额度金额为:

有效期为: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2.3保理融资额度的每次使用,以符合以下全部条件为前提:

(1)循环融资额度项下,保理融资余额未超过保理融资额度;一次性融资额度项下,保理商已为卖方办理的保理融资本金金额之总和未超过保理融资额度;

(2)申请的保理融资本金金额不超过保理融资额度余额;

(3)保理融资申请在保理融资额度有效期内提出;

(4)保理商已受让申请保理融资所对应的应收账款;

(5)在本合同生效后,卖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6)卖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行为;及

(7)保理商要求的任何其他条件。

2.4应卖方申请予以保理融资后,保理商将按保理融资本金金额扣减保理融资额度。

保理融资额度的使用情况以保理商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保存的文件、凭证及单据为准。

2.5本合同项下的保理融资方式为以下第种:

(1)折扣方式,折扣率为,折让期自应收账款转让价款预付日至催账期届满日;或

(2)比例预付方式,融资比例不超过%,利率为,融资期限自应收账款转让价款预付日至催账期届满日。

2.6在买方付款前,经保理商同意,卖方可以提前一次性归还保理融资本金金额(以下简称“提前还款〞)。

发生前述提前还款、买方于催账期届满前付款、卖方在催账期届满前进行回购归还保理融资本金等情况时:

折扣方式下,保理商将归还相应的保理融资本金金额自实际还款日至催账期届满日期间的折扣;比例预付方式下,按相应的保理融资本金金额的实际占用期限计算其利息。

如买方局部支付或卖方局部归还、未完全清偿保理融资本金的,根据前述约定应当归还的折扣,将于保理融资本金全部受偿时归还。

2.7保理商给予卖方保理融资额度,并不意味着保理商有义务就卖方提出保理融资申请的全部应收账款办理保理融资。

对于卖方根据本合同提出的保理融资申请,保理商有权予以审核并自行判断决定是否受理。

3.额度调整

3.1卖方可按保理商要求的格式向保理商申请增加、减少、延展或取消保理融资额度,保理商亦可在发生任何额度调整事件后根据其判断自行决定增加、减少、冻结或取消任何改该等额度。

3.2保理商根据前款约定接受卖方申请或自行决定增加、减少、冻结或取消任何该等额度的,应书面通知卖方。

任何该等额度的调整自卖方收到保理商的书面通知之日生效。

3.3卖方和保理商根据本条调整任何该等额度的,保理商已经受让的应收账款仍应适用本合同。

4.陈述与保证

在签署本合同时至本合同有效期届满前,卖方持续地陈述和保证如下:

4.1卖方是依法设立并合法、独立存续的民事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当民事责任。

4.2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卖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已获得签署及履行本合同所必须的所有同意、批准及/或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4.3在过去[一]年中未因产品/效劳质量或履约期限等问题而发生未决商业纠纷,与买方之间无任何未决争议与债权债务纠纷。

4.4卖方保证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保理商提供的全部文件、报表、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未向保理商隐瞒可能影响其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任何信息。

4.5关于应收账款,卖方保证:

(1)应收账款符合所有的适用法律并已经获得了与其产生有关的所有必要的同意、批准和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2)应收账款均产生于正常业务中的真实的交易,货物的销售和/或效劳的提供符合法律的规定和交易合同的约定;

(3)应收账款是对买方有效的,有约束力的,独立的、完整的、完全排斥第三人的权利或利益要求的权利,此应收账款由卖方拥有,且在该应收账款上未为任何人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或其他负担,也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益或任何既有的或可能产生的第三方能够提出的任何抵销、预提、反诉、损害补偿、冲销账目、留置或其他减除,但交易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的卖方给予买方的佣金或折扣除外;

(4)除非保理商另行同意,应收账款不属于卖方对其附属机构、控股公司、母公司、集团成员等关联企业销售或提供效劳产生的应收账款;及

(5)[保理商就应收账款要求的其他陈述和保证]。

4.6关于交易合同,卖方保证:

(1)交易合同项下价款的支付方式为赊销;

(2)卖方已经向保理商提交交易合同及其任何补充或修改文件,该些文件中没有任何禁止或限制应收账款转让的条款,或买方可无条件退货的条款,以及其他任何不利于保理商行使应收账款项下权利的条款;

(3)买方在交易合同项下的支付义务不存在任何未经保理商知晓并同意的抵销、回扣或其他扣减;

(4)卖方已经向保理商提交与交易合同有关的所有法律文件;及

(5)[保理商就交易合同要求的其他陈述和保证]。

5.承诺

卖方持续地承诺如下:

5.1至应收账款转让时,卖方均严格、适当履行交易合同项下的交货或效劳义务及其他全部附随义务,并且应收账款转让后卖方仍将持续严格履行交易合同,不因履行不当而对保理商受让的应收账款产生任何不利影响。

5.2未经保理商书面同意,卖方不得转让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5.3应收账款转让后,卖方不得与买方达成任何旨在撤销、终止、变更交易合同或其项下交易条件的协议。

对已经转让给保理商的应收账款,卖方不得再进行放弃、转让、赠予以及其他任何方式的处理,除发生第8条规定回购情形且卖方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回购义务外,也不得再要求买方向其付款。

卖方应放弃其与买方之间互负有任何债务的抵销权。

5.4如因交易合同的任何商业纠纷,发生买方支付价款后要求退款、减价、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情况,卖方应另行向买方支付,保理商不介入卖方与买方因交易合同而发生的任何商业纠纷,也不承当卖方在交易合同项下应承当的任何责任。

5.5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卖方应将悉的有关买方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任何情况或信息及时、完整地向保理商披露。

5.6卖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保理费。

5.7卖方应遵循保理商与办理商业保理业务相关的业务制度及操作惯例,包括但不限于及时提供保理商要求的一切文件、资料及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和信息是真实、完整、准确的。

5.8保理商在本合同项下向卖方预付了应收账款转让价款的,卖方应当在以下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或作出相关决定之日(涉及买方的,自卖方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保理商:

(1)出售、出租、转移、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重要资产、资产的全部或大局部;

(2)经营体制或产权组织形式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实施承包、租赁、联营、公司制改造、股份合作制改造、企业出售、合并(兼并)、合资(合作)、分立、设立子公司、产权转让、减资等;

(3)修改章程,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及住所、通讯地址、营业范围等工商登记事项,作出对财务、人事有重大影响的决定;

(4)买卖双方任何一方拟申请破产或可能或已被债权人申请破产;

(5)买卖双方任何一方或者其高层管理人员或董事涉及违法活动或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或买卖双方任何一方的主要资产被采取了财产保全等强制措施;

(6)为第三方提供保证,并因此而对其财务状况或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7)签署对其经营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合同;

(8)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或营业执照被撤消;或

(9)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或发生对卖方经营、财务状况或履约能力有负面影响的其他事件。

5.9[保理商要求的其他承诺]。

6.应收账款转让

6.1卖方向保理商申请转让应收账款时,应向保理商提交以下文件:

(1)按本合同附件[一]格式签署的一份不可撤销的应收账款转让和保理融资申请书;

(2)按本合同附件[三]格式签署的三份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

(3)与拟转让的应收账款对应的交易合同的复印件;

(4)与交易合同相关的所有其他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合同的修改或补充文件,担保法律文件和权利凭证,交易授权批准文件,预付款证明文件等)的复印件;

(5)交易合同项下全套商业发票(主要指增值税发票)的复印件;

(6)交易合同项下全套运输单据正本、保险单据正本及提货单的复印件(如有);及

(7)[保理商要求的其他文件]。

6.2保理商经审核同意受让应收账款的,将按本协议附件二的格式向卖方出具审核意见(适用于同意受让)。

保理商同意预付应收账款转让价款的,将一并在审核意见中予以确认,并按本合同约定向卖方预付。

折扣方式下的折扣率、融资本金金额、折扣金额及支付金额或比例预付方式下的利率、融资本金金额、比例预付金额及支付金额以保理商在审核意见(适用于同意受让)中的记载为准。

6.3保理商经审核决定不予受让应收账款的,将按本协议附件二的格式向卖方出具审核意见(适用于不予受让),并将卖方提交的相关申请文件退还卖方。

对于不予受让的应收账款,保理商无需就该等应收账款承当任何义务。

6.4应收账款转让于保理商出具的审核意见(适用于同意受让)时生效。

应收账款转让生效后,保理商取得该应收账款项下的债权及其他相关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权利和利益:

(1)根据交易合同的约定,采取一切法律措施要求买方支付应收账款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根据交易合同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权利;

(2)由于买方迟延支付应收账款而产生的要求其支付赔偿金、违约金的权利;

(3)针对买方未能按期支付应收账款,同意其延期支付,或作出其他让步、放弃、宽限或妥协,或与其达成和解的权利;

(4)在买方发生破产、清算、资不抵债或其他类似的情况时,作为应收账款的债权人参加清算或其他类似程序的权利;

(5)再次转让应收账款的权利;

(6)与应收账款相关的任何担保、保证和保险项下产生的权利或利益;及

(7)与应收账款相关的交易合同中卖方享有的其他一切权利和利益。

6.5应收账款转让后,卖方在交易合同项下应承当的义务,仍由卖方自付费用继续履行,与保理商无关。

6.6在办理应收账款转让的过程中及应收账款转让后,如保理商要求:

(1)卖方应就应收账款转让事宜通知交易合同项下的担保人,并办理抵/质押担保(如有)的登记变更手续;及

(2)于应收账款到期日前对买方进行催收。

7.转让价款的支付

7.1本合同项下的每笔应收账款转让价款的支付,根据卖方的申请、保理商的判断及买方付款情况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支付:

(1)如卖方在本合同项下拥有保理融资额度,保理商可应卖方申请,在受让应收账款时,向卖方收款账户预付应收账款转让价款;或

(2)买方于催账期届满前向保理商支付全部或局部应收账款的,保理商于收到该等款项后两个营业日内,将该等款项付至卖方收款账户。

任何情形下,保理商收到买方支付的应收账款时,如保理商已向卖方预付应收账款转让价款的,将前述款项扣除相应的保理融资本金及比例预付方式保理融资的利息后付至卖方收款账户。

如买方提前付款的,折扣或利息的计算按本合同第2.5条办理;因买方提前付款享受商业折扣而导致付款金额缺乏归还卖方保理商融资本息的,卖方应承当补偿责任。

任何情况下,如买方付款金额小于保理融资本金及相应利息的,卖方有义务按保理商的要求补足缺乏局部。

此外,如卖方对保理商有其他任何应付未付款项的,保理商仅需支付前述款项扣除卖方应付未付款项后的余额。

7.2卖方如从买方或第三方收到用于清偿已转让给保理商的任何应收账款的现金或汇票等支付工具时,如保理商已预付应收账款转让价款的,卖方应不迟于收到之日次日通知保理商,并将该款项和/或支付工具转交保理商或向保理商支付相等金额的款项,用于清偿保理融资本息。

前述款项或支付工具的转交/支付在催账期届满前进行的,相应保理融资的折扣或利息的计算按本合同第2.5条办理。

7.3保理商受让的应收账款金额小于对应的发票金额时,保理商仅对受让的应收账款金额提供商业保理效劳,买方就该发票项下所支付的任何款项应优先偿付保理商受让的应收账款。

8.回购

8.1以下任一事件构本钱合同项下的回购事件:

(1)应收账款到期日前,买方以任何书面形式就交易合同项下的商业纠纷通知保理商或者保理商通过卖方及其他任何途径得知交易合同发生商业纠纷;

(2)任何应收账款到期日,买方未足额支付应收账款,经保理商自行或要求卖方在催账期内向买方催收后,买方仍未在催账期届满日前一日足额付款;

(3)买卖双方任何一方在交易合同项下有任何商业欺诈行为的;或

(4)发生或可能发生提前终止事件。

8.2一旦发生任何回购事件,保理商将按本合同附件四的格式向卖方发出应收账款回购通知书(适用于有追索权保理),卖方应当:

(1)按照保理商的要求,于保理商指定的日期回购保理商已受让的所有应收账款;及

(2)已预付应收账款转让价款的,卖方应立即并不迟于保理商要求的时间归还相应的保理融资本金,比例预付方式的保理融资应同时支付相应的利息。

8.3保理商向卖方发出应收账款回购通知书(适用于有追索权保理)后,不再承当相应应收账款的催收、管理责任,包括买方信用风险在内的与应收账款有关的任何风险和责任,均由卖方自行承当。

但折扣方式下卖方未足额归还应退保理融资本金、比例预付方式下卖方未足额归还应退保理融资本金并支付相应利息前,保理商仍有权向买方要求付款及收取买方就其受让的应收账款支付的任何款项。

8.4此外,在发生或可能发生提前终止事件时,保理商除有权要求卖方回购应收账款外,仍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且届时未支付转让价款的相关应收账款转让自动取消。

9.保理费

9.1就保理商根据本合同向卖方提供的商业保理效劳,卖方应就保理商同意受让的每笔应收账款,按该笔应收账款金额的百分之向保理商支付保理费。

9.2卖方应于保理商要求的时间或按双方另行达成的安排向保理商支付保理费。

10.违约

10.1卖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归还预付转让价款对应的保理融资本金的,保理商有权就未归还的保理融资本金金额计收罚息。

罚息利率为保理融资所适用的相应利率/折扣率上浮%或保理商另行确定的该等利率/折扣率。

10.2卖方未按本合同第7.2条约定,通知保理商并将相关款项/支付工具转交保理商或支付相应等额款项的,保理商有权自卖方收到相关款项/支付工具次日起,每日按应转交而未转交款项/支付工具金额的万分之向卖方收取违约金。

10.3卖方未按本合同第9条约定支付保理费的,保理商有权自卖方应付款之日起,每日按未付款金额的万分之向卖方收取违约金。

10.4卖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给保理商造成其他损失的,应赔偿保理商由此遭受的所有其他损失。

10.5卖方违约时,应当承当保理商为此而支付的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

11.通知

11.1除保理商另行要求外,本合同项下的通知应通过专人送达、邮递、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递交或发送到本合同或各方的授权文件所列各方的联系方式。

11.2任何一方的联系方式发生变更,该方应立即按本合同约定的方法通知对方,该等变更自对方收到变更通知时生效。

11.3本合同项下通知在以下情形视为送达:

(1)专人送达方式,以对方签收之日视为送达日;

(2)邮递(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方式递交至对方的注册地址,以邮寄之日后的第3日视为送达日;或(3)或电子邮件发送于对方的号码或电子邮箱,以发送之日视为送达日。

12.保密

12.1保理商应对卖方的商业秘密及其他书面标注需保密的信息和资料负保密责任,但以下情形除外:

(1)适用法律法规或上市规那么要求披露的;

(2)司法部门或政府部门要求披露的;(3)向保理商的外部专业参谋披露的;或(4)卖方同意或授权保理商进行披露的。

12.2卖方同意保理商在如下情形可以使用或披露卖方的所有信息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卖方的根本信息、信贷交易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和资料等,愿意承当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1)第三方效劳供给商、其他金融机构及保理商认为必要的其他机构或个人披露和允许其使用该等信息和资料;或

(2)为业务运营、管理、统计、分析和风险控制的目的使用或允许第三方在保密的根底上使用该等信息和资料。

13.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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