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上海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编制说明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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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上海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编制说明精

 

2007年度上海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编制说明

2007年度上海市资产统计报表编制说明

一、填报范围

本套报表适于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并能够编制完整会计报表的各级国家投资(含参股)企业,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含市级、区县级)和各级政府部门或事业单位所属国有企业,以及各类国家投资企业投资的下属企业、单位;以及按国家规定已脱钩改制的科研院所;以及供销合作社、二轻集体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民政福利企业、民营科技企业、街道企业、机关团体企业等城镇集体企业。

国有控股企业是指国家或国有企业(单位)作为出资人之一,国有投资份额(包括国家资本和国有法人资本)占被投资企业实收资本50%以上(含50%),或者虽未拥有多数股权,但对被投资企业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

其中:

(一)国有投资各方占等额股份的企业,按约定由一方根据国家合并报表有关规定进行合并,或者按照企业实际执行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分别采用比例合并法进行合并或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的以及按新准则的要求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一方。

(二)间接控制的企业指通过子公司对企业间接拥有其过半数以上国有权益性资本。

(三)直接与间接控制的企业指母公司虽然只拥有其半数以下的权益性资本,但通过与子公司合计拥有其过半数以上国有权益性资本。

(四)多方投资的国有单位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

控制权指能够统驭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以此从企业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

(五)国有参股企业是指国家或国有企业(单位)作为出资人之一,国有投资份额(包括国家资本和国有资本)占被投资企业实收资本20%以上但未具有实际控制力的企业,以及虽未达到20%但已领取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的企业,参股企业由投资方填列。

各类集体企业可参照执行。

(六)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是指执行《电影新闻出版企业财务制度》和相关企业会计制度,实行企业化管理的报社、出版社等国有事业单位。

三、编制要求

1、本报表应逐户填报,并录入计算机。

2、表中数据应以2007年末或2007年度企业的有关资料填报,具体数据的口径按有关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前后表中的数据应保持一致。

3、本套报表分为封面、财务决算表、财务决算情况表。

封面、财务决算表对所有填报范围的企业均要填报;财务决算情况表对所有国有企业填报,集体企业不需填报。

4、报表金额单位:

本套报表分户填报金额单位为“元”(保留两位小数),汇总上报时由计算机转换成“万元”单位,并用A3纸打印。

四、汇总要求

本报表应根据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汇总方式。

(一)集团型企业汇总

1、集团型企业是指以产权为纽带组建的企业集团。

2、集团型企业汇总应根据财政部财会字(1995)11号的要求采用合并汇总方式进行。

汇总时应由下至上层层进行合并汇总,最终形成该集团的合并汇总报表。

3、对集团中的国有金融企业,应根据要求将金融类企业会计报表按本报表的格式转换,并参加所属集团的合并汇总。

另外,对集团型企业中的非持续经营的企业(不纳入合并范围)单独叠加汇总。

4、本套报表中进行合并的报表有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资产减值准备及投资情况表。

(二)非集团型企业汇总

1、非集团型企业:

是指同一汇总点中的企业与企业之间不存在产权纽带关系。

包括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同级企业,没有形成产权纽带关系的行政性公司所属的企业。

2、非集团型企业的汇总采用叠加汇总方式。

(三)地区或部门汇总

地区或部门汇总是指对一个地区(区县)、一个部门(系统)所属的企业进行的汇总。

进行地区或部门汇总时采用叠加汇总方式。

另外,区、县还要按照出资监管单位、非出资监管单位等方式进行汇总。

(四)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的汇总

本套报表适用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填报,汇总时按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分别汇总上报。

五、报表组成

本套报表包括:

(一)报表封面。

(二)财务决算报表:

是反映企业主要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现金流量等情况的报表,由所有企业填报。

包括:

资产负债表(企财01表)、利润表(企财02表)、现金流量表(企财03表)、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变动表(企财04表)、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集体资产总量变动表(企财04-1表)、资产减值准备情况表(企财05表)、应上交应弥补款项表(企财06表)、基本情况表(企财07表)、企业办社会职能情况表(企财08表)、汇编范围企业年度间主要指标表(企财09表)、主要分析指标表(企财09-1表)。

(三)财务情况表:

是反映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和重要财务事项的报表。

包括: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计算表(沪国资企01表)、主要业务情况表(沪国资企02表)、成本费用情况表(沪国资企03表)、企业资产损失管理情况表(沪国资企04表)、企业科技支出与节能减排情况表(沪国资企05表)、研发费用资金情况表(沪国资企05-1表)、风险业务及或有事项情况表(沪国资企06表)、提供担保表(沪国资企06-1表)、购并及无偿划入企业情况表(沪国资企07表)、转让及无偿划出企业(资产)情况表(沪国资企08表)、企业出资人情况表(沪国资企09表)、投资情况表(沪国资企10表)、对外长期股权投资情况表(沪国资企10-1表)、投资参股企业主要指标表(沪国资企10-2表)、无形资产明细表(沪国资企11表)、新准则重大影响情况表(沪国资企12表)、EVA会计调整事项表

(1)(沪国资企13-1表)、EVA会计调整事项表

(2)(沪国资企13-2表)。

六、分户报表封面解释

(一)封面左边。

1.企业名称:

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全称。

2.单位负责人:

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法定代表人。

凡企业正在更换法定代表人,但尚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实际负责人签字盖章。

3.财务总监(总会计师):

指按照国家规定担任总会计师职务的企业领导人。

尚未设置总会计师职务及总会计师未分管财务决算工作的企业,由实际分管财务决算工作的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

4.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

指企业内部承担财务会计职能的专职机构的负责人。

5.填表人:

指具体负责编制报表的工作人员。

6.决算报表审计机构:

指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报表实施审计并发表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或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名称。

7.审计报告签字人:

指在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报表审计报告上签字的注册会计师或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

(二)封面右边。

1.企业(单位)统一代码:

指各级质检部门核发的企业(单位)法人代码证书规定的9位代码。

尚未领取统一代码的企业(单位),应主动与当地质检部门联系办理核发手续。

如因客观原因暂不能办理的,可参照《自编企业、单位临时代码的规则》(国资统发[1995]116号),向同级国资(财政)部门申领临时代码使用。

企业在领取各级质检部门核发的统一代码后,临时代码即停止使用。

本代码由本企业代码、上一级企业(单位)代码、集团企业(公司)总部代码三部分组成,具体填报方法如下:

(1)非集团型企业只需填列“本企业代码”,“上一级企业(单位)代码”和“集团企业(公司)总部代码”不填。

(2)集团型企业需区别以下情况填列:

①集团公司总部(一级)在填报集团企业合并报表时,“本企业代码”和“集团企业(公司)总部代码”均按集团公司代码填列,“上一级企业(单位)代码”不填。

②当本企业为集团公司二级企业时,按要求填列“本企业代码”、“上一级企业(单位)代码”和“集团企业(公司)总部代码”。

其中“上一级企业(单位)代码”与“集团企业(公司)总部代码”相同。

集团公司本部填列“企业(单位)统一代码”的方法同集团公司二级企业的填列方法,差额表比照集团本部填列。

③当本企业为集团三级企业时,应按实际情况填列“本企业代码”、“上一级企业(单位)代码”及“集团企业(公司)总部代码”。

集团公司二级企业本部视同集团公司三级企业填列,差额表比照二级企业本部填列。

④当本企业为集团三级以下企业时,比照三级企业填列。

2.隶属关系:

本代码由“行政隶属关系代码”和“部门标识代码”两部分组成。

具体填报方法如下:

(1)中央企业(不论级次和所在地区):

“行政隶属关系代码”均填零,“部门标识代码”根据国家标准《中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他机构名称代码》(GB/T4657—2002)编制。

(2)地方企业:

①“行政隶属关系代码”根据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2002)编制。

具体编制方法:

A、省、市级企业以行政区划代码的前两位数字后加四个零表示。

如:

上海市市属企业一律填列“310000”;

C、区、县级(市辖区)企业以行政区划代码的本身六位数表示。

如:

上海市黄浦区区级企业一律填列“310101”。

②“部门标识代码”根据企业财务或产权归口管理的部门、机构或企业集团,比照国家标准《中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他机构名称代码》(GB/T4657-2002)填报。

如:

隶属各省“交通厅(局)”管理的企业,填报“交通部”代码“348”。

无行政主管部门的企业,填行业对口部门(协会)的代码。

机构设置与中央对口的各地方部门均应按国家标准填列。

3.所在地区:

根据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2002),按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的县或区代码填列。

4.所属行业码:

本代码由“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和“执行会计准则情况代码”两部分组成。

(1)“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依据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02),结合企业主要从事的社会经济活动性质,按“小类”划分填列。

(2)“执行会计准则情况代码”根据企业目前所执行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行业会计制度等会计核算制度的实际情况填列。

具体代码为:

企业会计准则-00,工业企业-01,商品流通企业-02(其中外贸企业按12填列),施工企业-03,房地产开发企业-04,旅游、饮食服务企业-05,铁路运输企业-06,民用航空运输企业-07,交通运输企业-08,邮电通信企业-09,对外经济合作企业-10,农业企业-11,企业会计制度-13,小企业会计制度-14,其他-99。

5.经营规模:

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以及国资委《关于在财务统计工作中执行新的企业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资厅评价函[2003]327号)规定的分类标准填列,具体分为:

1大型,2中型,3小型。

6.组织形式:

根据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类型及有关性质填列。

具体包括:

1独资公司,2非公司制独资企业,3上市股份有限公司,4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5有限责任公司,6股份合作制企业,7合资或合营企业,8企业管理事业单位,9其他(1事业单位2基建项目3其他)。

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选“1独资公司”项填列;集团所属事业单位选“9其他”项目下的“1事业单位”,基建项目选“9其他”项目下的“2基建项目”。

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填报其股票代码,为6位数字。

如果企业已发行A股股票并有其他类别股票上市(如B股、H股、N股等)则填报A股股票代码;如果只发行了B股股票,则填报B股股票代码;如果只在境外发行股票,则该代码填“000000”。

7.工效挂钩标识码:

执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企业填“1”,部分执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企业填“2”,不执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企业填“3”。

部分执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针对合并主体而言,如果其合并报表范围内所属企业既有执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企业,又有不执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企业,则其合并报表封面工效挂钩标识码填“2”。

8.社会保险标识码:

按照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其他保险等参加情况分别填列,未参加填“0”,参加填“1”。

其他保险是指除上述五项保险以外的其他社会保险。

9.审计意见类型:

指注册会计师或内部审计机构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具体包括:

0未经审计,1标准无保留意见,2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3保留意见,4否定意见,5无法表示意见。

10.审计方式:

指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具体审计方式,具体包括:

0未经审计,1社会中介机构审计,2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审计。

11.成立年份:

指企业(单位)工商注册登记或批准成立的具体年份。

12.上年单位代码:

由本企业上一年度填报本套报表时,录入的“企业(单位)统一代码——本企业代码”和上年“报表类型码”共10位码组成。

如为新报单位,此代码不填。

13.新报因素:

指企业以前年度未填报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从本年度起纳入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填报范围的新报报表原因。

具体标识含义如下:

(1)0连续上报:

指上年度填报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企业(单位)。

(2)1新投资设立:

指本年新投资注册设立并正式营业的企业(不含竣工移交、新设合并、分立)。

(3)2竣工移交:

指建设项目竣工后从基本建设单位转为生产经营的企业。

(4)3新设合并: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单位)合并成一个新企业(单位),原企业(单位)均不再具有法人资格。

(5)4分立:

指经批准由企业分立而成立的新企业(单位)。

(6)5上年应报未报:

指上年漏报或因客观原因未填报本报表,从本年度起按规定单独报送的企业(单位)。

(7)6报表类别改变:

指上年填报其他类别报表,本年由于企业(单位)性质发生变化而填报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企业或单位(不含竣工移交)。

(8)7划转:

指因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形式调整和资产重组等原因引起的整建制划入而新增且上年未作单户填报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企业(单位)。

(9)8收购:

指因购入而新增的上年未作单户填报本报表的企业(单位)。

(10)9其他(1.执行新准则新报,2.报送级次调整新报,3.其他):

指上述各项原因中未包括的新报原因。

其中:

由于企业执行新会计准则而新增的上年未作单户填报的三级(含三级)以上需单独填报的企业(单位)选择在此项目下的“1.执行新准则新报”;由于企业全级次填报而新增的上年未作单户填报的三级以下需作为单独填报的企业(单位),选择此项目下的“2.报送级次调整新报”。

14.报表类型码:

指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的报表类型码,具体包括:

0单户表,1集团差额表,2金融并企业表,3境外并企业表,9集团合并表。

15.备用码:

根据实际需要可自行规定填报内容。

七、资产负债表[企财01表]

(一)编制方法。

1.表内“年末数”指标以企业年终财务决算有关指标填列。

2.表内“年初数”指标根据企业上年度财务决算中资产负债表的“年末数”结合本年度调整数填列。

3.表内“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应收款”、“投资性房地产”、“生产性生物资产”、“油气资产”、“开发支出”、“商誉”、“递延所得税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递延所得税负债”、“库存股”为执行财政部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以下简称“新会计准则”)企业填列。

4.表内“短期投资”、“长期债权投资”、“股权分置流通权”、“合并价差”、“递延税款借项”、“递延税款贷项”、“未确认投资损失”为尚未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填列。

5.表内“合并价差”、“未确认的投资损失”、“外币报表折算差额”、“少数股东权益”由集团型企业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填列,其中“合并价差”、“未确认的投资损失”仅由尚未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集团填列。

6.企业应依据本编制说明要求填列表中各项指标,编制说明中未作解释的内容以企业目前所执行的会计核算制度为依据。

(二)表内有关指标解释。

1.交易性金融资产:

反映企业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为交易目的所持有的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基金投资、权证投资等金融资产。

由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根据“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短期投资:

由尚未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根据“短期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后的净额填列。

“委托贷款”科目核算的短期委托贷款也在本项目中反映。

3.应收账款:

企业应根据“应收账款”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合计,减去相应“坏账准备”科目期末余额后的净额填列。

4.其他应收款:

企业应根据“其他应收款”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合计,减去相应“坏账准备”科目期末余额后的净额填列。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企业的“期货保证金”、“应收补贴款”、“应收出口退税”项目也在本项目填列。

5.存货:

企业应根据存货相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减去“商品削价准备”、“代销商品款”或“存货跌价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后的净额填列。

6.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反映企业将于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项目金额,本项目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7.其他流动资产:

反映企业除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存货等流动资产以外的其他流动资产。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企业的“待摊费用”、“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项目也在本项目填列。

8.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反映企业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可供出售的股票投资、债券投资等金融资产。

由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根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9.持有至到期投资:

反映企业持有的以摊余成本计量的持有至到期投资。

由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根据“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10.长期债权投资:

由尚未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根据“长期债权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中有关债权投资减值准备期末余额填列。

11.长期应收款:

由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根据“长期应收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相应的“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和“坏账准备”科目所属相关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12.长期股权投资:

企业根据“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账面余额,减去相应“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期末余额后的净额填列。

13.股权分置流通权:

反映企业以各种方式支付对价取得的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流通权。

仅由尚未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填列。

14.投资性房地产:

反映企业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

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采用成本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的,应根据“投资性房地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和“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的,应根据“投资性房地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5.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企业根据“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6.在建工程:

企业根据“在建工程”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17.生产性生物资产:

反映企业持有的生产性生物资产。

由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18.油气资产:

反映企业持有的矿区权益和油气井及相关设施的原价减去累计折耗和累计减值准备后的净额。

由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根据“油气资产”科目期末余额,减去“累计折耗”科目期末余额和相应减值准备后的金额填列。

19.无形资产:

企业根据“无形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相应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累计摊销”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20.开发支出:

反映企业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能够资本化形成无形资产成本的支出部分。

由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根据“研发支出”科目中所属的“资本化支出”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21.商誉:

反映企业合并中形成商誉的价值。

由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根据“商誉”科目期末余额,减去相应减值准备后的金额填列。

22.合并价差:

反映母公司对子公司权益性资本投资数额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总额中母公司所拥有的份额之间的差额。

仅由尚未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填列。

23.长期待摊费用(递延资产):

企业根据“长期待摊费用”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4.递延所得税资产:

反映企业确认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由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根据“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25.递延税款借项:

由尚未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根据“递延税款”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填列。

26.其他非流动资产(其他长期资产):

反映企业除以上资产以外的其他长期资产。

其中,特准储备物资主要反映企业按照国家和上级规定储备的用于防汛、战备等特定用途的物资年末结存成本,应单独列示。

如该项目价值较大的,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其内容和金额。

27.交易性金融负债:

反映企业承担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为交易目的所持有的金融负债。

由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根据“交易性金融负债”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28.应付权证:

反映企业为取得股票流通权而发行权证的价值。

仅由尚未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填列。

29.应付职工薪酬:

反映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工资、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辞退福利等各种薪酬。

尚未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根据“应付工资”和“应付福利费”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根据“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0.应交税费:

反映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缴纳的各种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

尚未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应根据“应交税金”和“其他应交款”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分析填列。

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应根据“应交税费”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

如期末为借方余额,应以“-”号填列。

31.应付利息:

企业根据“应付利息”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2.长期应付款:

企业根据“长期应付款”科目余额,减去“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33.专项应付款:

企业根据“专项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执行行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其他长期负债”科目下的“专项应付款”也在此项下反映。

34.预计负债:

反映企业各项预计的负债,包括对外提供担保、商业承兑票据贴现、未决诉讼、产品质量保证、重组义务、亏损合同等。

35.递延所得税负债:

反映企业确认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所得税负债。

由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根据“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36.递延税款贷项:

由尚未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根据“递延税款”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填列。

37.实收资本(股本):

反映企业各投资者实际投入的资本(或股本)总额。

其中: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实收资本”按扣除“已归还投资”后的净额填列。

(1)国家资本:

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对企业投资形成的资本金。

(2)集体资本:

指由本企业职工等自然人集体投资或各种机构对企业进行扶持形成的集体性质的资本金。

(3)法人资本:

指法人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4)国有法人资本:

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国有企业(单位)或国有独资公司对企业投资形成的资本金。

(5)集体法人资本:

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集体企业对企业投资形成的资本金。

(6)个人资本:

指自然人实际投入企业的资本金。

(7)外商资本:

指外国和我国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投资者实际投入企业的资本金。

38.库存股:

反映企业持有尚未转让或注销的本公司股份金额。

由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根据“库存股”科目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39.未确认的投资损失:

反映企业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对长期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母公司对子公司承担的经营损失超过长期投资账面价值的部分。

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不填列。

40.现金股利:

反映企业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由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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