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财务审计监督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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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财务审计监督制度
乡财务审计监督制度
乡财务审计监督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乡财政财务的审计监督,提高乡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和促进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推进我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县审计局负责各乡财政财务的审计监督工作。
对其审计管辖范围内乡财政财务的重大审计事项,认为需要由上级审计机关审计的,经县人民政府同意,能够报请上级审计机关审计。
第三条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乡财政财务审计监督权,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阻碍,其它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乡财政财务审计监督的范围包括:
(一)依法对乡镇人民政府财政决算以及其它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二)依法对乡镇人民政府和基层站所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三)依法对乡镇政府投资和以乡镇政府投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四)依法对乡财政财务进行审计监督的部门、单位和村委进行专项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五条依法对乡镇政府财政财务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乡镇人民政府财政决算以及其它财政资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
(二)与乡财政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乡镇人民政府和基层站所收取的各类资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乡镇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基层站所和社会团体接受乡镇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委托管理的农村社会保障资金、计划生育资金、扶贫救灾资金、社会捐赠资金等专项资金的财务收支情况。
(五)以国有资金、乡集体资金投资和乡自筹资金投资或以乡镇人民政府投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审计监督内容。
第六条乡财政财务审计中应重点关注乡财政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审计监督的资金范围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