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的纳税筹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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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纳税筹划

增值税的纳税筹划

纳税筹划的基本方法与增值税的纳税筹划

关键词:

增值税基本方法纳税主体结算方式经营方式

引言:

纳税筹划的定义即是要求通过对企业现金活动的安排,以此来降低税收负担或者推迟纳税时间以实现企业税后净利润的最大化。

然而对于价外税而言,其很难影响到企业的税后的净利润,因此也可以考虑为在诸多方案中选择缴税最少的方案。

在现阶段的我国,纳税筹划尚未被以正式的形式为主流社会认可,尽管其本身存在合法性,但是鉴于其目的实为减少国家财政收入而往往被人们与偷税、避税等同。

即便如此,日益开放经济环境与纷繁复杂的市场状况仍旧为这一技术在我国传播发展打下了坚固的基础。

一:

纳税筹划的前提

我国的高税负低福利直接导致了众多纳税主体想尽办法尽可能减轻税负对自己经济压力的影响从而衍生出偷逃税、避税等行为,而由于国家税务人员并不全部是由专业素质较高的人才构成这也就使得我国的税收监管方面存在参差不齐的现象;执法力度有限加上税法体系的不完善给纳税筹划提供了广阔的生存空间。

纳税筹划较之于偷税、避税更多的是在合法的范围内进行对缴纳税款的调整,从税法的角度而言,法律本身存在的漏洞使纳税筹划变为可能,尽管如此,国家仍然希望纳税主体尽量采用政策性的方式进行合理筹划而非漏洞性的方式以法律的灰色地带进行避税。

而对于纳税筹划的实际操作仍旧需要满足的条件才能进行。

(一)税法本身提供的的可能性

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分别为纳税人、纳税对象(税基)以及税率。

税法本身的筹划即是对于这三种主要要素加以选择。

对于纳税主体的而言,从税法征税的对象的角都加以区分的话可以让纳税人在对于流转税征收时确定自己经营业务的规模选择将自身确定为一般纳税人或者小规模纳税人,而对于房产税的纳税人而言则要注意所购买的不动产的经营性质是属自营还是出租、商铺还是住宅。

对于自营的商铺我国实行的是从价计征的原则,即为(原始成本-折旧)x12%,而对于处租用的住宅则是从租计征的手段即是租金收入x4%,不同的纳税主体选择的筹划优势可以为企业节省较多的税款;在对于税基的筹划上所得税往往比流转税的筹划空间更大,鉴于所

诸多方案相比较之下的为企业带来的税后利润最大或者是使个人缴纳税款最少的方案。

对于各种税种的特殊情况都有不同的应对方案,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其没有可以适合较多情形的通用手段。

几乎每种税种都有相应的优惠政策以及法律上的疏漏,这也就使得在筹划过程中有些公用的手段或筹划思想可以应对大多数情况。

(一)转让定价的方式

有些市场前景较为广阔的纳税主体(独立的定价方)可以利用产品市场价格的波动以及自身拥有的自主定价权,通过不符合营业常规即不公允的交易形式进行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时的自主定价来操纵企业的收益。

作为销货方的母公司往往会为了平滑本期利润高价把企业的产品、劳务、原料出售出售给特定的关联方从而获得尽量高的税后净利润。

由于价格是不停变动的,对于有自主定价权的企业而言转让定价的筹划前景较为广阔,但应注意在对于无形资产等账面价格与实际价值差异较大的资产而言,在转让定价是的定价评估较为困难。

此外,对于售价明显偏高且无正当理由的产品,纳税机关有权进行价格调整,因此在使用此方法时要注意与税务机关的沟通以及控制价格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波动。

(二)优惠政策的利用

我国目前正对某些行业,几乎所有税种都有相关特殊的优惠政策,符合政策支持的相关企业可以运用政策的优惠进行筹划,不符合政策优惠的企业可以自己创造条件使得自身尽量符合政策规定的临界点如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在所得额介于30万—36万之间时有6万元的节税空间。

由于该种筹划思路是最大限度的利用国家给与的优惠政策,因此也被称为“阳光下的筹划”税务部门的相关人员往往掌握政策支持的第一手资料,因此在筹划过程中,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与合作往往梦给企业带来更多的优惠。

(三)利用法律的疏漏

我国的税法原则规定了税收法定,人为定下的法律很难做到尽善尽美,一定会存在疏漏。

近年来,国内市场业务的拓展以及新的贸易方式的出现使得许多收入的确认在原有税法能及范围之外。

而立法上的空白以及立法过程中出现的缺陷使得法律的漏洞在所难免。

鉴于这些漏洞在法律溯及力之外因此这些漏洞往往成为筹划时选择的对象。

但值得注意的是利用这些漏洞的时候往往需要较高的纳税筹划既能以及对税法领域的精通掌握才能在执法监管的过程中“明哲保身”,个人认为考虑到书屋部门的执法人员参差不齐的从业素质很有可能混淆立法漏洞与执法漏洞从而可能认定企业的利用漏洞行为为偷税行为。

因此,对于此种高风险的筹划短期内很难作为正统的方式为我国主流社会认可。

(四)执法区间与临界点弹性的利用

企业与个人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可以对不同幅度的税基在相应临界点处的区间的调节尽可能的压低自身的纳税级距。

如对土地使用税的级差调节以及个人所得税中的含税级距等。

除了税率上的临界点之外,纳税时间上的临界点也可以被利用进行筹划。

如我国税法规定未上市的创投企业的投资额的70%在满两年的当年可以用来抵税。

除了时间临界点与熟虑临界点外,企业也可以利用综合临界点进行筹划,如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减按15%计企业所得税。

总之,合理运用税法中规定的各种临界点以及区间可以有效地进行节税。

三:

增值税的筹划

增值税作为我国一大主要税种同时也为现阶段国家财政输入的主要来源,其最大的特点在于作为流转税,其税负的最终承担者并非企业而是转嫁由消费者承担以及相比较其他税种实施了较为独特的税款抵扣制。

作为价外税许多企业喜欢用增值税的特点来美化利润表。

鉴于增值税是不含在销售额之内,从企业管理层粉饰当期报表的角度考虑,企业可以在本期赊购较多的生产设备由于税不计入成本,相比产能提高带来的当期收益的提高,成本就显得较低了,降低的成本使得企业当期销售利润得到提高从而实现本期税后净利润的最大化,但这仅仅限于一个营业周期而言,不具有普遍可行性。

因此,合理的纳税筹划地企业而言就显得更为重要。

(一)分散经营与联合经营

市面上的企业依据其自身业务的特点大体分为销售商品与提供服务,不同的企业适用不同的税率,对于实际业务中存在的出沙鸥商品且提供服务的混合式销售的行为,往往可以通过拆分企业方式进行筹划。

如出售大件的固定资产的且同时提供安装服务的企业往往安装费用要随着主业一起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而如果企业成立单独的安装公司提供安装服务为主业的业务(不考虑成立后短期的成本)且该公司为企业下辖的具有独立核算能力的子公司则安装公司可以按照11%的税率单独计税,即为集团公司减轻了6%的增值税.分散经营的缺点在于再出试运营阶段的成本耗费较高,对于新设立的子公司而言,如若想实现正常运作单项业务必须与母公司的主要业务承接,实行“捆绑销售”的策略。

因此对于母公司而言,如果考虑子公司的正常运转就有可能失去部分并不需要安装服务的客户来源。

联合经营的成本相比之下则更为低廉,较之于分散经营,集团选择将自己的诸多子公司与母公司合并为一个新的纳税主体从而享受优惠,但合并之后的主体仍旧受制于母公司或寄托的核心业务的影响,即母公司(集团)的主业需是低税率或者优惠税率的经营范围同时伴随相应高税率的子公司的边缘业务才能使的合并经营达到减税的效果。

然而即便是在营改增之后以17%为税率的业务种类仍旧多于6%、13%、11%的业务种类这也使得联合经营的筹划不如分散经营各有普遍性,综上所述可见对于处在初创期与成长期的需要大量现金流的企业而言,不建议用以上的两种方式进行筹划,对于成熟期的企业可以酌情使用。

(二)纳税主体的选择

如前文所提,我国增值税的纳税主体大体上分为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分别使用了17%的税率与3%的征收率,虽然3%的征收率不能抵扣进项税,但相比17%的税率仍是偏低。

因此单从纳税主体的选择而言便具有很大的筹划空间。

然而小规模纳税人的要求的刚性较强,必须满足年销售额80万元以下的企业、年销售额50万元以下的工业企业、非个体经营者以外的个人以及非企业单位并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才有资格被纳入小规模纳税人,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均应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形式申报纳税,若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未主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则不得在应纳税额中扣减进项税,因此如何选择合适的纳税主体便是筹划的主要思路。

以销售业务为例,为了确定如何选择正确的纳税主体已达到尽量节税的目的,通常的方法是以计算增值率的方式计算进销项的无差别均衡点((销项税-进项税)/销项税)。

一般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是当期销项税-当期进项税=销售收入x17%x增值率,而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为销售收入x3%,由此可以得出无差别均衡点为销售收入x3%=销售收入x17%x增值率从而求出增值率为17.65%,即在增值率大于17.65%时符合条件的企业选择小规模纳税人的计税方式税负更低,增值率小于17.65%时符合条件的企业选择一般纳税人的计税方式税负更低。

(三)结算方式的选择

不停企业由于其不同的业务性质可采用不同的结算方式进行筹划。

结算方式又分为采购结算与销售结算两种,采购结算大体上分为赊购与现购,销售结算多为赊销、现销等。

采购环节的筹划的刚性较强多采用财务管理的思想少用现购多用赊购尽量占用别人的营运资金,对于销售结算则更多用纳税筹划减少因缴税款的总额。

对销售环节而言,分期销售由于推迟了应税行为的发生时间从而延缓了缴税的时间带给企业的是资金的时间价。

值举例而言A公司某月发生了三笔销售业务共1500万元(含税)有一笔500万的业务已货款两清,剩下两笔一笔一年后支付400万元,一笔两年后支付500万元余款100万第三年付讫。

若企业选择当与现销的方式销售,则其应在本月计算全部的应纳税额即1500/(1+17%)x17%=217.95万元,若选择分期销售的方式,则本月应负担税款500/(1+17%)x17%=72.65万元,一年后支付时应缴税款为400/(1+17%)x17%=58.12万元,两年后应支付税款为500/(1+17%)x17%=72.65万元,第三年结清时应支付税款为100/(1+17%)x17%=14.53万元。

从纳税筹划的角都看本期发生的税款以分期支付方式要比现销节省217.95-72.56=145.3万元,从财务管理的角度看未来三年的税款相视为占用当期的资金金额,假设未来三年的折现率与国家GDP的增长速度保持一致按8%计,则未来三年的税额折现为58.12x0.952+72.65x0.857+14.53x0.793=129.17万元,加上本期缴纳的税款72.65万元,共计201.82万元,分期付款的纳税总额比先小的纳税总额实际少缴纳16.13万元,因此可以看出用分期销售的方式进行筹划更有利于节税。

五:

总结

我国于2016年5月完成营改增后正式的将增值税代替了营业税,这一决策有利于地方的收入流入中央,个人认为是国家在强调避免重复征税的同时借机收回国家的采财权,因此,在未来很有可能对纳税监管方面采取更为严格的标准,制定更为完善的税法体系,,偷税、避税的行为将会更难操作,发现后的惩处措施也可能会进一步提高。

对于纳税筹划而言,国家很有可能会根据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制定更多的优惠政策鉴于房地产经济泡沫的显现,GDP的持续下行,政府很有可能为了鼓励新技术新产能而给与高新技术产业跟多优惠的政策,同时也将会引用更多高素质的从业人员进行纳税监管进而推动纳税筹划在我国的发展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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