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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统规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铁路运输设备统计是铁路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铁路运输设备管理和能力利用的基础。

为准确、全面反映全国铁路运输设备现状及发展变化情况,明确全国铁路运输设备统计的范围、指标口径、指标含义、计算方法、报告制度和统计资料标准,确保铁路运输设备统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铁路行业统计管理规定》《国家铁路局关于委托中国铁路总公司开展行业统计工作的函》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铁路运输设备统计的基本任务是:

适应铁路运输设备管理及设备结构的发展变化,使用科学的统计方法和先进的统计手段,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收集、整理、分析、提供铁路运输设备统计资料,为铁路运输生产组织、企业经营管理和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家铁路线路范围内各铁路运输企业所属的铁路运输设备。

各合资铁路公司、各地方铁路单位参照执行本规则,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参照国家铁路执行本规则。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据本规则规定使用或提供统计资料。

第四条 铁路运输设备统计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

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统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铁路运输设备统计工作的组织协调,业务培训,规章制定,监督检查及质量考评等。

各铁路运输企业负责本单位铁路运输设备统计工作,按本规则要求编制、上报铁路运输设备统计报表,提供统计资料,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统计咨询和统计业务培训,实行统计监督。

总公司组织各铁路局指导、协调、监督管内合资、地方及其他铁路运输企业的铁路运输设备统计工作。

第五条 铁路运输设备统计范围包括:

铁路线路、桥梁、隧道、机车、客车、动车组、货车、通信、信号、供电、信息技术设备、车站及运输部门主要站段、车站客货运设施设备、铁路渡轮、装卸机械及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等;大型养路机械及其工作量,货运门到门运输设备、行车公寓接待工作量等。

第六条 各铁路运输企业要加强对铁路运输设备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维护法律法规赋予统计人员的职权,支持统计人员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本规则进行运输设备统计,不得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拒报、迟报。

铁路运输设备统计调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运输设备统计管理制度及相关统计台账,保障运输设备统计工作所需的机构、人员、设备和其他条件。

第七条 铁路运输设备统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统计业务水平和计算机应用能力,加强统计法规、运输设备专业知识和统计业务的学习,全面、准确掌握本规则内容。

第八条基本规定。

㈠凡产权属于本单位的主要运输设备,包括使用、未使用(含备用、封存、出租)的设备,由产权所属单位统计。

㈡凡新建交付的铁路运输设备,均按验收交接之日起统计。

㈢合资铁路运输设备统计报表,由所在铁路局统计主管部门审查、核实并代为传输上报;地方铁路运输设备统计报表由中国地方铁路协会组织按规定完成并报总公司;其他铁路运输企业由企业自行组织按规定完成并报总公司。

第九条运输设备统计时点为报告期末24点。

第二章 铁路线路

第一节铁路线路分类

第十条铁路线路是指机车车辆走行的通路,轨道及支承轨道所必需的路基、桥梁、涵洞、隧道及其他建筑物的总称。

第十一条铁路线路分类。

㈠根据其用途可分为营业铁路和专用线、专用铁道等;

㈡按所有权和经营权分为国家铁路(含股改铁路)、合资铁路和地方

铁路。

㈢按正线数量分为单线铁路、双线铁路(复线铁路)和多线铁路;

㈣按投入客货运输营业性质分为客运专线铁路、货运铁路、客货混线铁路;其中客运专线铁路包括:

高速铁路、城际铁路;货运铁路包括:

普通货运铁路、重载铁路;

㈤按线路等级主要分为Ⅰ级、Ⅱ级、Ⅲ级等。

㈥铁路线路按轨距分为准轨(轨距为1435毫米)、宽轨(轨距为1520毫米)、窄轨(轨距为1000毫米)、套轨(宽轨+准轨或窄轨+准轨组成的具有两种轨距的线路)。

准轨、宽轨、窄轨不含套轨。

㈦按运输过程中的分工分为正线、站线、段管线、岔线、特别用途线铁路;

第十二条正线、站线、段管线、岔线、特别用途线。

㈠正线是指连接车站并贯穿或直股伸入车站的线路,分为Ⅰ线、Ⅱ线、Ⅲ线、Ⅳ线及以上。

1.第Ⅰ线:

指单线线路全部,双线线路或双线地段的列车运行方向的下行线或乙线。

2.第Ⅱ线:

指双线线路或双线地段以列车运行方向的上行线或甲线。

3.第Ⅲ线:

指并列三条正线中办理列车上、下行的线路。

4.Ⅳ线及以上:

指上述三线之外的正线线路。

㈡站线是指到发线、调车线、牵出线、货物线及站内指定用途的其他线路。

1.到发线:

指站内专门办理列车到达或出发使用的线路(不包括站内渡线及正线)。

2.调车线:

指调车场内进行列车编组与解体作业使用的线路。

通常调车线也称为编组线。

3.牵出线:

指设在调车场(或中间站)一端或两端,并与到发线相连接专供列车解体、编组及转线等牵出车辆使用的线路。

4.货物线:

指站内专门办理货物装卸作业使用的线路。

5.其他线:

指站内指定用途的其他线,包括救援列车停留线、机车走行线、机待线、机车整备线、轨道衡线、加冰线、换装线、货车洗刷线、油罐列车整备线、机械保温车加油线、特殊危险货物列车停留线、驼峰迂回线、车辆站修线及两正线间不计算为正线的渡线等。

㈢段管线是指机务、车辆、工务、电务、供电等段专用并由其管理的线路。

包括机车、车辆、走行、检修停放、机车整备线、三角线、转盘线、轨道车、大型养路机械等自轮运转特种设备标定用线以及机车车辆检修用的库线等。

㈣岔线是指在区间或站内接轨,通往路内外单位(厂矿企业、港湾码头、货物仓库以及路内砂石场等)的专用线路。

㈤特别用途线是指安全线和避难线。

1.安全线:

指为防止列车或机车车辆从一进路进入另一列车或机车车辆占用的进路而发生冲突的一种安全隔开设备。

2.避难线:

指在长大下坡道上能使失控列车安全进入的线路。

第二节铁路线路长度

第十三条铁路线路长度分为营业长度、延展长度。

㈠营业长度是指投入客货运输营业或临时营业的线路长度,以“营业里程”为统计指标。

“营业里程”按客货运输性质分“客运营业里程”、“货运营业里程”和“客货运营业里程”。

每条线路的营业长度是指营业线路的正线两端车站站中心间的距离,计算方法为:

1.站中心一般以运转室或站舍、候车室中心为准。

2.线路起点或终点为线路所(或信号所)时,营业里程从该线起始点或终止点开始计算。

3.在计算营业长度时,按第Ⅰ线长度计算。

4.几条正线在同一个车站出岔时,每条线路的营业长度均自该站中心起计算。

5.企业、直属站(段)分界在区间时,其营业长度计算至分界处。

6.投入营业并核收运输费用的联络线计算营业长度。

7.不营业的线路(以总公司文电或《铁路客货运输专刊》公布为准),只计算延展长度,不计算营业长度。

8.营业里程自线路投入运营之日起计算。

其中:

“客运营业里程”是指报告期内仅办理旅客运输的线路长度。

“货运营业里程”是指报告期内仅办理货物运输的线路长度。

“客货运营业里程”是指报告期内既办理旅客运输又办理货物运输的线路长度。

㈡延展长度是指各线自线路起点至线路终点的线路中心线连续长度。

起终点指线路的起始点、终止点,其位置一般为道岔尖轨尖端、道岔基本轨前接头、车挡或其他指定的位置,线路的起终点按其所在的车站(线路所、信号所)统计。

延展长度分为正线、站线、段管线、岔线、特别用途线延展长度,其总和为总延展长度,以“延展里程”为统计指标。

第十四条复线里程是指双线及以上的线路,营业长度中的复线,按与复线相对应的第Ⅰ线长度计算,以“复线里程”为统计指标,计算方法与营业里程一致;复线率是复线占营业线路的比例,以“复线率”为统计指标,计算方法为复线里程/营业里程×100%。

第十五条电气化铁路是指具备电力机车牵引条件的线路,以“电气化里程”为统计指标,计算方法与营业里程一致;电气化率是电气化线路占营业线路的比例,以“电化率”为统计指标,计算方法为电化里程/营业里程×100%。

第十六条营业里程、复线里程、电气化里程等线路长度指标统计时列出每条线路的线名、起讫地点和长度。

第十七条营业里程、复线里程、电气化里程、正线延展里程等线路长度指标按所在运输企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组统计。

第十八条营业里程按区段线路允许速度(公里/小时)分为:

120以下(每小时小于120公里),120~160(每小时大于等于120公里,小于160公里),160~200(每小时大于等于160公里,小于200公里),200~250(每小时大于等于200公里,小于250公里),250~300(每小时大于等于250公里,小于300公里),300~350(每小时大于等于300公里,小于350公里),350及以上(每小时大于等于350公里)。

第十九条铁路线路里程断链是指因线路改造等原因,使线路里程产生不连续的处所。

断链前后两里程之差小于实际长度时为长链,反之为短链。

第Ⅰ线断链是指在单线线路、双线线路或双线地段以列车运行方向的下行线或乙线上产生的里程不连续处所,以“Ⅰ线断链长度”为统计指标。

第三节栅栏、绿化、道口

第二十条栅栏封闭里程是指铁路两侧由栅栏(含围墙,声屏障)等形式进行封闭的线路营业里程。

桥梁、隧道已有栏杆或建筑整体封闭的以及线路一侧为高山、河流、沼泽等其他特殊情况时,也统计为栅栏封闭里程。

当同一段栅栏封闭多条线路时,分别按各条线路统计封闭里程。

第二十一条栅栏长度是指线路两侧实施封闭的防护栅栏本身的延展长度。

当同一段栅栏封闭多条线路时,按栅栏资产所属线路进行统计。

第二十二条声屏障长度是指线路两侧实施封闭的声屏障本身的延展长度。

当同一段声屏障封闭多条线路时,按声屏障资产所属线路进行统计。

第二十三条绿化里程分可绿化里程、已绿化里程和绿化达标里程。

可绿化里程是指铁路两侧可以用于营造林带、草地、灌木林地的线路营业里程。

并行线路不重复统计,相关资料统计到等级高的线路上,无可绿化里程的线路不统计。

已绿化里程是指铁路两侧可绿化里程内已经完成的绿化里程。

一侧未完成的不统计已绿化里程。

绿化达标里程是指铁路两侧已完成绿化且达标的里程。

按照《铁路林业技术管理规则》规定,线路每侧绿化带宽度(含路堤、路堑)应至少达到5米。

未达到5米的不统计绿化达标里程。

第二十四条绿化率是指线路两侧已绿化里程占可绿化里程的比例,以“绿化率”为统计指标,计算方法为已绿化里程/可绿化里程×100%。

第二十五条道口是指铁路上铺面宽度在2.5米及以上,直接与道路贯通的平面交叉。

分为有人看守道口和无人看守道口。

凡属铁路局批准的属于铁路产权的道口均应统计,下列情况不予统计:

㈠铺面宽度在2.5米以下的人行过道;

㈡站内为搬运行包和旅客上下车的平过道;

㈢货场为搬运货物等跨越线路的平过道;

㈣非路产道口和临时道口。

第二十六条道口通过两条及以上线路,如铺面连续时统计为一个道口;不连续时按线分开统计。

线别不同,统计在线别等级较高的线路内;线别相同又同为正线,线名相同的统计在下行线内,线名不同的统计在等级较高的线路内,线名不同,等级相同的统计在编号小的线路内。

第四节重载铁路、客运专线

第二十七条重载铁路是指同时具备下述条件中任意两个的线路,以“重载铁路里程”为统计指标:

㈠列车重量至少达到8000吨或列车空车底编组辆数不少于80辆;

㈡轴重27吨及其以上;

㈢在运营长度不少于150公里线路上,年运量达到4000万吨及以上。

第二十八条客运专线铁路是指专供旅客列车运行的路网铁路,包括高速铁路和城际铁路。

高速铁路是指设计速度250公里/小时(含预留)及以上,动车组列车初期运营速度不小于200公里/小时的客运专线铁路。

以“高速铁路里程”为统计指标。

城际铁路是指专门服务于相邻城市间或城市群,设计速度200公里/小时及以下的快速、便捷、高密度客运专线铁路。

以“城际铁路里程”为统计指标。

以上指标里程计算方法与营业里程一致。

第五节统计报表

第二十九条 线路相关报表填报说明。

㈠线路编号与线路名称按线路编号大小由小到大顺序列出,并按线别填写各项指标。

㈡线路名称及起讫地点。

当线路的起讫点位于车站时,按实际站名填写;位于区间时,局界按分界站名填写,段界按里程填写,格式为NNN.nnn。

㈢涉及里程(长度)的各项指标以“公里”为单位,数据保留三位小数。

㈣营业线分正式营业线及临时营业线,相关指标按线名分别列出并汇总。

㈤不计营业里程的联络线等其他正线单独列出。

㈥跨局线路的起点以上行方向确定。

第三十条 铁路线路运输设备主要指标统计表。

本表用于快速反映铁路运输企业线路设备主要状况。

㈠报表表式(统设快报-1)。

㈡编制依据:

1.线路设备竣工文件及线路勘测资料;

2.铁路工务设备管理信息系统(PWMIS)数据;

3.列车运行图技术资料;

4.总公司公布开通办理客货运输营业电报。

㈢编制方法。

1.甲栏:

铁路线路运输设备所属单位名称;

2.1栏:

线路营业里程合计;

3.2栏:

线路客运营业里程;

4.3栏:

线路货运营业里程;

5.4栏:

线路客货运营业里程;

6.5-7栏:

线路Ⅰ线断链长度,并分列该线长、短链长度;

6.8-11栏:

线路分地区营业里程;

7.12栏:

线路复线里程合计;

8.13-16栏:

线路分地区复线里程;

9.17栏:

线路电气化里程合计;

10.18-21栏:

线路分地区电气化里程;

11.表内关系:

1栏=2+3+4栏=8+9+10+11栏;5栏=6-7栏;12栏=13+14+15+16栏;17栏=18+19+20+21栏。

㈣报告期与报告方式。

本表为月报。

由工务段于次月1日前编制并上报铁路局,铁路局于次月3日前上报总公司。

第三十一条 线路、道口统计表。

本表反映铁路运输企业年末线路、道口等设备主要状况。

㈠报表表式(统设报-1)。

㈡编制依据:

1.线路设备竣工文件及线路勘测资料;

2.铁路工务设备管理信息系统(PWMIS)数据;

3.列车运行图技术资料;

4.国家铁路林业绿化相关资料;

5.栅栏、声屏障及苗圃绿化等台账资料。

㈢编制方法。

1.甲栏:

按正式营业、临时营业、不计营业里程的其他正线分类填记线路编号;

2.乙栏:

与线路编号对应的线路名称;

3.丙栏:

对应线路等级:

“I级”、“II级”、“III级”等;

4.丁栏:

线路开通时间,格式为“YYYYMM”;

5.戊、己栏:

线路起讫点;

6.1栏:

线路营业里程;

7.2-4栏:

线路客运营业里程、货运营业里程、客货运营业里程;

8.5-7栏:

线路Ⅰ线断链长度,并分列该线长、短链长度;

9.8、9栏:

线路复线里程、复线率;

10.10、11栏:

线路电气化里程、电气化率;

11.12栏:

线路总延展里程;

12.13-21栏:

分线别延展里程;

13.22栏:

栅栏等形式封闭线路的营业里程;

14.23栏:

线路两侧铺设栅栏延展长度;

15.24栏:

线路两侧铺设声屏障延展长度;

16.25-28栏:

绿化里程、绿化率相关指标;

17.29-32栏:

分类道口数量;

18.33-36栏:

分地区营业里程;

19.37-40栏:

分地区正线延展里程;

20.表内关系:

1栏=2+3+4栏=33+34+35+36栏;5栏=6栏-7栏;9栏=8栏/1栏×100%;11栏=10栏/1栏×100%;12栏=13+18+19+20+21栏;13栏=37+38+39+40栏;13栏=14+15+16+17栏;22栏≤1栏;25栏≤1栏;25栏≥26栏≥27栏;28栏=26栏/25栏×100%;29栏≥30栏;31栏≥32栏;29栏≥31栏;30栏≥32栏。

㈣报告期与报告方式。

本表为年报。

由工务段于次年1月15日前编制并上报铁路局,铁路局于次年1月底前上报总公司。

第三十二条 复线里程统计表。

本表反映铁路运输企业年末复线线路设备状况。

㈠报表表式(统设报-2)。

㈡编制依据:

1.线路设备竣工文件及线路勘测资料;

2.铁路工务设备管理信息系统(PWMIS)数据;

3.列车运行图技术资料。

㈢编制方法。

同一线路呈分段复线,按不同区段分行填记。

1.甲栏:

按正式营业、临时营业分类填记线路名称;

2.乙、丙栏:

复线区段线路起讫点;

3.1栏:

复线区段复线里程;

4.2-5栏:

分地区复线里程;

5.表内关系:

1栏=2+3+4+5栏。

㈣表间关系。

本表各线复线里程与“线路、道口统计表(统设报-1)”中对应的各线复线里程一致。

㈤报告期与报告方式。

本表为年报。

由工务段于次年1月15日前编制并上报铁路局,铁路局于次年1月底前上报总公司。

第三十三条 电气化里程统计表。

本表反映铁路运输企业年末电气化铁路状况。

㈠报表表式(统设报-3)。

㈡编制依据:

1.线路设备竣工文件及线路勘测资料;

2.铁路工务设备管理信息系统(PWMIS)数据;

3.列车运行图技术资料。

㈢编制方法。

同一线路呈分段电气化,按不同区段分行填记。

1.甲栏:

按正式营业、临时营业分类填记线路名称;

2.乙、丙栏:

电气化区段线路起讫点;

3.1栏:

电气化区段里程;

4.2栏:

电气化区段中复线里程;

5.3-10栏:

分地区电气化里程及其中复线里程;

6.表内关系:

1栏=3+5+7+9栏;2栏=4+6+8+10栏。

㈣表间关系。

本表各线电气化里程与“线路、道口统计表(统设报-1)”中对应的各线电气化里程一致。

㈤报告期与报告方式。

本表为年报。

由工务段于次年1月15日前编制并上报铁路局,铁路局于次年1月底前上报总公司。

第三十四条 营业里程分速度统计表。

本表反映铁路运输企业年末按允许速度分组的营业里程状况。

㈠报表表式(统设报-4)。

㈡编制依据:

列车运行图技术资料。

㈢编制方法。

根据列车运行图技术资料速度最高旅客列车的“正线允许速度表”中线路(第I线)允许速度,按相应速度栏分线逐行填记。

1.甲栏:

线路名称;

2.乙、丙栏:

线路允许速度区段起讫点;

3.1栏:

各速度区段线路营业里程合计;

4.2-8栏:

分线路允许速度营业里程;

5.表内关系:

1栏=2+3+4+5+6+7+8栏。

㈣表间关系。

本表中营业里程与“线路、道口统计表(统设报-1)”中线路营业里程对应一致。

㈤报告期与报告方式。

本表为年报。

由工务段于次年1月15日前编制并上报铁路局,铁路局于次年1月底前上报总公司。

第三十五条 重载铁路统计表。

本表反映铁路运输企业年末重载铁路营业里程状况。

㈠报表表式(统设报-4A)。

㈡编制依据:

1.列车运行图技术资料;

2.货运精密统计资料;

3.铁路货车技术管理信息系统(HMIS);

4.线路设计文件。

㈢编制方法。

1.甲栏:

线路名称;

2.乙、丙栏:

线路起讫点;

3.1、2栏:

线路起讫点里程;

4.3栏:

按列车运行图技术资料填记线路允许速度;

5.4栏:

按列车运行图技术资料填记货物列车通过线路的最高列车牵引重量;

6.5栏:

按铁路货车技术管理信息系统填记货车轴重;

7.6栏:

按货运精密统计资料填记线路年运量;

8.7栏:

重载线路营业里程;

9.8-11栏:

分地区重载铁路营业里程。

10.表内关系:

7栏=8+9+10+11栏。

㈣报告期与报告方式。

本表为年报。

由工务段于次年1月15日前编制并上报铁路局,铁路局于次年1月底前上报总公司。

第三十六条 客运专线统计表。

本表反映铁路运输企业月末高速铁路及城际铁路营业里程状况。

㈠报表表式(统设报-4B)。

㈡编制依据:

1.线路设备竣工文件及线路勘测资料;

2.铁路工务设备管理信息系统(PWMIS)数据;

3.列车运行图技术资料;

4.线路设计文件。

㈢编制方法。

根据设计文件中线路设计速度将高速铁路和城际铁路分别填记。

1.甲栏:

线路名称;

2.乙、丙栏:

线路起讫点;

3.1、2栏:

线路起讫点里程;

4.3栏:

按设计文件填记线路设计速度;

5.4栏:

客运专线线路营业里程;

6.5-8栏:

分地区客运专线营业里程;

7.9-13栏:

分线路允许速度客运专线营业里程;

8.表内关系:

4栏=5+6+7+8栏=9+10+11+12+13栏。

㈣报告期与报告方式。

本表为月报。

由工务段于次月1日前编制并上报铁路局,铁路局于次月3日前上报总公司。

第三章钢轨、无缝线路、无砟轨道及道岔

第一节钢轨

第三十七条钢轨按单位长度重量分为每米75公斤、60公斤、50公斤、43公斤轨及其他杂型轨。

45公斤钢轨列入43公斤、65公斤钢轨列入60公斤轨型中统计。

第三十八条钢轨延长是指各类型钢轨的延展长度,以“钢轨延展里程”为统计指标。

第二节无缝线路

第三十九条无缝线路是指由多根钢轨焊接成一定长度的长钢轨线路。

无缝线路长度以“无缝线路延展里程”为统计指标。

无缝线路长度,包括固定区、伸缩区、缓冲区三部分长度。

第三节无砟轨道

第四十条无砟轨道是指以混凝土或沥青混合料取代散粒道砟道床而组成的轨道结构型式。

无砟轨道长度按铺设的无砟轨道延展长度统计,以“无砟轨道延展里程”为统计指标。

第四节道岔

第四十一条道岔是一种使机车车辆从一股道转入另一股道的线路连接设备。

道岔岔心所形成的角,称为辙叉角,道岔按辙叉号分类型统计。

辙叉号分组为50号及以上、42号、38号、30号、18号、12号、11号、10号、9号、其他号。

一组位于不同线别的道岔,统计在线别等级较高的线路内。

线别相同又同为正线的道岔,线名相同的统计在下行线内,线名不同的统计在等级较高的线路内,线名不同等级相同的统计在编号小的线路内。

交叉渡线的道岔,统计时按四组单开和一组菱形分别统计。

单、复式交分道岔均按一组统计。

第五节统计报表

第四十二条 钢轨、道岔统计表。

本表反映铁路运输企业年末钢轨、道岔等线路设备状况。

㈠报表表式(统设报-5)。

㈡编制依据:

1.线路设备竣工文件及线路勘测资料;

2.铁路工务设备管理信息系统(PWMIS)数据。

㈢编制说明。

按正线和站、段、岔、特线分组统计。

正线按线名分行填记,站、段、岔、特线填记合计数。

钢轨延展里程、无缝线路延展里程、无砟轨道延展里程统计单位为“公里”,数据保留三位小数。

道岔统计单位为“组”。

1.甲栏:

按正式营业、临时营业、不计营业里程的其他正线分类填记线路编号;

2.乙栏:

线路名称;

3.1栏:

钢轨延展长度;

4.2-5栏:

按轨重分组的各类钢轨的延展长度;

5.6栏:

无缝线路延展长度;

6.7栏:

无砟轨道延展长度;

7.8栏:

道岔数量;

8.9-18栏:

道岔按辙叉号分类数量;

9.表内关系:

1栏=2+3+4+5栏;6栏≤1栏;7栏≤1栏;8栏=9+10+11+12+13+14+15+16+17+18+19栏。

㈣表间关系。

本表中钢轨延展里程、正线钢轨延展里程与“线路、道口统计表(统设报-1)”中线路延展里程、正线延展里程一致。

㈤报告期与报告方式。

本表为年报。

由工务段于次年1月15日前编制并上报铁路局,铁路局于次年1月底前上报总公司。

第四章桥梁、隧道及明洞

第一节桥梁

第四十三条 铁路桥梁是指铁路跨越河流山谷及其他障碍的建筑物。

不包括公路跨越铁路的立交桥、天桥和定义为涵洞的框构。

第四十四条一座桥梁通过数条不同线路时,按一座统计在线别等级最高的线路内,同等级的线路统计在编号小的线路内。

第四十五条桥梁全长是指两桥台边墙最外端(包括托盘及基础)间的距离,统计单位为“延长米”,数值取整。

一个桥台两边墙不等长时,按短边计算,曲线桥全长为桥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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