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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机设备管理实施细则

综机设备管理实施细则

总 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综机设备、配件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严格按照综机设备、配件管理的有关技术要求,从计划管理入手,做到合理储备、精心保管、正确使用,提高设备、配件的供应质量、维修质量,确保综机设备安全经济运行。

第二条机电技术部负责设备的配套设计、技术质量验收、检查监督和技术指导工作。

第三条综机设备、配件实行归口管理。

机电技术部是综机设备、配件的职能管理部门。

机电科、综机科按照业务划分范围归口管理。

分 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机电技术部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综机设备、配件管理方针、政策和技术法规,按照矿生产计划安排,围绕矿生产经营目标,及时制订设备配件计划,并完善综机管理制度。

(二)负责协助物质采购科对设备、配件的购置和外委修理等方面的技术指导工作。

(三)负责综机设备的到货验收、设备修复等管理工作。

(四)负责部分设备、配件的审批、发放等管理工作。

(五)负责全矿综机设备、配件的月、季、年度计划编制。

(六)负责对综机设备、配件消耗定额的考核。

(七)深入现场对综机设备、配件使用状况、仓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信息,解决生产实际问题。

(八)负责编制综机设备、配件管理工作各种基础技术资料,按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填报各类年度统计报表,定期开展有关分析活动。

第五条物质采购科管理职责

物质采购科负责综机设备、配件的购置和委托修理等工作,并负责对有关生产厂家、委托修理厂家的资质验证工作。

第六条物质管理科管理职责

物质管理科负责综机设备、配件的仓储管理,并负责对设备、配件有关资料、相关标志的验证、收集整理和存档工作。

第七条使用单位管理职责

(一)综采(掘)工区是综机设备、配件的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综机配件的计划、领用和管理工作,机电副区长、技术员对综机设备配件的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

(二)综采(掘)工区的机电副区长、技术员和专职材料员负责设备、配件的回收交旧工作;负责巡查设备配件的使用情况,并及时向综机科反馈信息。

第八条机电修理厂负责综机设备(矿文件规定范围的设备)的修理工作。

第九条 多部门联合管理职责

综机科和物质采购科共同负责全矿生产急用综机配件的调剂、平衡以及对集团公司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和兄弟矿井等有关单位的一切业务联系。

第三章计划管理

第十条消耗量与产量呈线性关系且比较容易确定的配件、普通材料实行定额管理;修复的设备、配件实行限额管理;大型设备配件(大部件)、大型材料实行制度管理。

第十一条计划提报

(一)生产工区自己使用的小型设备配件,本工区负责提报月度计划。

(二)矿制度管理规定的大部件,使用单位应根据设备的使用状况超前准备,提前申请,由机电技术部职能科室审批并负责提报计划。

(三)工作面配套、革新改造等需要的各类设备和配件,按照矿统一安排,由机电技术部相关科室负责提报申购计划。

(四)机电修理厂维修用的配件,由机电修理厂负责提报计划。

(五)较特殊的急用计划,提报书面计划报分管矿长,由分管矿长和经营矿长两步特批;价值较高的报矿长批准。

(六)各单位设备、配件的计划提报应考虑加工周期、订货时间、运输距离和货源等因素,要做到有的放矢、超前准备。

第四章仓储管理

第十二条机电技术部、物质管理科要加强对综机设备、配件的计划管理,对生产所需的设备配件,既要保证一定的合理储备,又要控制资金占用和库存量不超集团公司规定。

第十三条对于有存放期规定要求的配件要有入库时间标记,要先进先出。

第十四条有特殊保护要求的防爆件、液压件、高精密件要有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以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随机配件综机科要单独建账、单独发放。

第十六条无需维修即可复用的零配件(如联轴节、连接套、销轴等)应等同于修复设备仓储保管,并要挂牌标示,注明规格型号、适用设备等信息。

第十七条仓储的物质要帐、卡、物、牌相符。

库房要严格执行入库检验验收制度、保管发放制度、交旧制度、安全管理制度、交接班制度、值班制度、出入库台账记录制度等。

第十八条综机配件保管员应懂业务流程、懂仓储保养常识、懂规格型号和用途,应会验收、会保管、会发放、会记录、会换算。

第十九条综机配件库房要勤整理、勤清点,要做到不潮湿、不锈蚀、不霉变、不腐烂、不冻结、不虫蛀、不漏液、不变形、不损坏、不丢失。

第五章入库验收

第二十条新购的综机设备、配件按照下列规定验收。

(一)综机设备配件原则上由计划提报单位(使用单位)、物资管理科、物资采购科共同进行验收。

(二)大型成套设备由物资采购科牵头组成“质量验收小组”进行联合验收,“质量验收小组”由物资采购科、机电技术部、企管办、审计科、财务科等单位人员组成。

(三)对于大型综机设备,必要时应由机电技术人员按照合同协议、技术要求到生产厂家进行制造过程中的质量监理和试运行验收。

(四)我矿自行设计委托外加工的综机设备或零部件,主要设计人必须参与验收。

(五)综机设备的验收主要内容如下:

1、产品的各类证件、安全标志、使用说明书、安装装配图纸等相关技术资料。

2、查验产品质量、数量、随机配件、随机工具等。

3、特殊要求的加工件(如承载一定载荷的器件)应有相应资质单位出具的试验检测报告原件。

(六)有国家标准的按国家标准验收,没有国家标准的按行业标准验收。

个别设备、配件没有统一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应参照国家标准或按照企业标准验收。

(七)不合格的产品、证件不全的产品严禁入库。

无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准用证的设备严禁下井使用。

第二十一条物资管理科负责数量验收,使用单位和机电归口部门负责质量验收。

第二十二条外委修理的综机设备或部件,由物资采购科组织相关部门根据维修合同条款进行验收。

厂家交货时应携带检测鉴定记录、维修合同,应有相关的试验报告等文本资料。

第二十三条矿内部维修的设备一般应按照《煤矿矿井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和矿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第六章物资发放

第二十四条领用新的综机设备配件(生产单位自己的计划除外)必须经机电技术部归口科室签批,开具〔发料通知单〕,经科长或副科长签字并加盖〔综机配件章〕物管科方可发放。

第二十五条领取修复的设备(有归口编号的)须网上提交申请,机电归口部门审批。

领取修复的综机配件、材料等均应填写〔领料单〕,经相关管理人员签字并加盖〔综机配件章〕物管科方可发放。

第二十六条有归口编号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领取综机类的加工件须加盖[综机配件章]物管科方可发放。

第二十八条综机设备领用前的检验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各领用单位负责对所领综机设备的质量检验,对达不到质量标准的可拒绝领取。

(二)修复后的综机设备在出库时谁领取、谁检验。

(三)综机物资出库后设备的完好状态由领用单位负责。

(四)对综机设备存在的产品质量问题,设备领用单位有义务和责任及时向

归口管理部门进行汇报。

第二十九条发出的综机设备或零部件,仓库保管员要有详细的发放台帐,且台帐内容全面、清晰。

第七章配件储备

第三十条使用单位的配件库存量以三个月的使用消耗量为标准,特殊配件经机电归口部门批准方可长期库存。

第三十一条有有效期规定的或长时间存放会影响其性能的配件,库存数量一般不超过两个月的使用量。

第三十二条多个单位能够通用的配件不得在区队仓库中长时间、大批量存放,由机电归口部门统一调剂使用。

第三十三条各使用单位每季度末将综机配件的库存情况列表汇总后报机电技术部相关部门,以便统筹安排计划,未按时汇总提报的对单位负责人进行处罚。

第八章井下储运

第三十四条井下临时配件库房应设在进风顺槽,小型配件应上架或用可靠的容器存放,防止丢失。

第三十五条精密的设备、配件应由专人护送,精密件及电气设备应有可靠的防护(防尘、防潮、防锈、防碰等)措施,各种配件都要挂牌标示。

第三十六条油缸类设备、配件仓储、运输时应将活塞全部缩回,各液压件接口必须进行包扎、封堵。

第九章设备的配套与安装

第三十七条综采(掘)工作面的设备配套设计由生产技术部和机电技术部共同负责。

第三十八条综机设备的配套由机电技术部负责。

第三十九条综采(掘)工作面的设备安装应有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措施应与现场实际相结合,应符合国家《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第四十条大型综机设备安装工程,施工人员应有符合所从事工种的操作资格证书。

第四十一条新安装的设备试运转时,应有相关的操作技术规程,操作人员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四十二条新安装的综采(掘进)工作面,投入使用前应进行全面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十三条新安装的设备移交,按照MT5010-95(国家行业标准)、《煤矿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及矿相关规定进行验收。

第四十四条新安装的设备移交时,除执行济运煤发〔2006〕101号《运河煤矿机电设备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外,还应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移交验收:

(一)由施工(安装)单位按照有关标准对设备进行自检,并填写设备自检单,然后提交验收申请,由机技术部组织验收,未经自检的不予验收。

(二)新安装的综采(掘进)工作面验收时由机电矿长、机电总工程师(副总)、各生产部室以及施工单位、接收单位参加,并共同进行试运转

,验收合格后应按照矿及上级行业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三)新安装的防爆设备,按照矿济运煤便发〔2007〕31号文件《关于加强防爆设备(小型电器)管理的规定》进行验收。

(四)属于承压设备的应按照济运煤发〔2011〕95号文件《运河煤矿采掘工作面承压设备安全管理办法》进行验收。

(五)设备交接后应填写《设备移交验收单》,经相关人员签字并加盖[综机设备验收合格专章]方为有效。

第十章设备的使用管理

第四十五条使用单位对工作面投用的设备要按照设备移交验收单建立设备台账,设备台账的主要内容有:

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使用地点,投用时间,包机人等。

第四十六条综采(掘)工作面投入生产后,对于陆续领取的设备、配件和陆续回撤的设备、配件要做好台账管理,职能管理单位和生产使用单位要有专人负责设备台账管理。

第四十七条各综采(掘)工区要严格按照综机设备的操作技术规程正确使用设备,要加强对设备的维护保养,严禁带病作业和野蛮操作。

第四十八条使用单位应有相应的设备管理制度,各种设备都应有规范的操作规程。

建立健全设备台账和设备技术档案,要有设备的检查检修记录,设备加注油记录等。

第四十九条设备维修时要严格按照技术工艺要求进行操作,为保证维修质量和设备性能的可靠性,能更换整装部件的,不得将整装部件解体,不得为省事而拆卸小零件维修,要尽量保持整装部件的完整性(如油泵、油马达、液压阀件、变频器等),偶合件必须成套更换。

第五十条各使用单位必须设有专职的机电副区长分管综机设备,机电技术部对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对查出问题应限期整改,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要立即整改。

第十一章设备的回撤

第五十一条综采(掘)工作面的大型设备回撤应有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措施应符合国家《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并应符合现场条件的需要。

第五十二条大型回撤工程(如综采工作面)回撤前,原生产使用单位应向回撤施工单位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设备移交验收:

(一)由生产使用单位对需要回撤的设备进行登记列表,填写《综机设备移交验收单》,由相关职能部门组织负责回撤的施工单位和原生产单位对现场设备进行清点,办理设备移交手续。

(二)设备回撤升井后,由物管科、机电归口部门负责对回撤的综机设备清点验收,填写《综机设备回撤验收单》。

(三)对于回撤后验收入库的设备,物资管理科应列表登记,回撤结束后进行分类汇总,填写《回撤设备汇总明细表》,实行台账管理,以确保回撤的综机设备不遗漏、不丢失。

(四)机电归口部门应根据物资管理科提供的《回撤设备汇总明细表》与回撤前办理的《综机设备移交验收单》进行对照考核,在回撤过程中造成零部件丢失的,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五十三条生产中日常回撤的综机设备验收规定

(一)日常回撤升井的综机设备由机电归口部门、物管科负责井上验收,并开具《综机设备回撤验收单》办理验收手续,交物管科仓储待修。

(二)日常回撤的设备应有《回撤设备信息反馈卡》,以便于承修单位根据此信息迅速查找故障,制定维修方案。

(三)验收回撤升井的设备,经鉴定发现属于非正常损坏时,验收人员应及时向机电归口部门分管人员汇报。

(四)属于质保期内损坏的设备,升井后要通知物资采购科联系生产厂家(或维修厂家)进行现场鉴定,分析原因、落实责任,鉴定前不经允许不得擅自解体。

(五)对正常使用中损坏的价值三万元以上的设备或大部件,应组织有关单位分析原因、落实责任,然后按矿有关规定安排修理。

第五十四条工作面的设备总回撤量应与设备总投用量相符,以《综机设备移交验收单》和《领料单》为依据,其计算方法如下:

安装后设备交接量+日常领用量=设备总投用量。

最后回撤移交量+日常升井回撤量=设备总回撤量。

第十二章交旧领新制度

第五十五条综机设备、配件实行领新交旧制度,生产中更换下来的设备部件要及时升井回收,被解体的部件在升井前要组装起来并恢复原貌,以便今后修复备用。

第五十六条回收的有修复价值的零部件全部交回设备库,并办理交接验收手续,机电归口部门应及时安排维修。

第五十七条机电归口部门、物资管理科共同负责对交旧工作的考核。

第五十八条综机材料、配件的交旧比例和范围

(一)交旧范围:

各类油缸、立柱、千斤顶、阀组阀件、油泵、胶管。

各种护板、溜槽、垫架、机架、推移连杆、鱼口、挡煤板、电缆槽、链轮、盲轴、齿轮组件、滑靴行走轮、各种液压联轴器、齿轮联轴节、皮带机架、各类托辊、滚筒、皮带、截齿等。

各类电气开关、保护插件、控制机芯,控制电缆、通讯电缆、扩音电话,高压电缆连接器等电气设备配件。

其他大型金属部件。

(二)交旧比例:

胶管70%;截齿50%;除易损耗的小型材料外,其余的全部回撤交旧。

(三)交旧时间:

更换的零部件应在三日内交旧。

第十三章设备的维修

第五十九条综机设备的内部修理按照济运煤发〔2006〕45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维修设备一般应掌握以下原则

(一)属于国家规定的淘汰范围的设备不修。

(二)计划今后报废或淘汰的设备不修。

(三)维修费用过高,其费用超过原值60%的不修。

(四)计划近期(一年)内不使用的设备不修。

(五)经过修复已达不到原设计性能的且影响安全使用的不修。

第六十一条综机设备的维修应严格执行国家《煤矿矿井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

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设备,在不影响安全使用的前提下,大修前根据工艺要求可适当放宽允差,制订降级维修标准。

(一)已大修过多次且难以达到原设计标准的老、旧设备。

(二)严重损坏的设备。

(三)本身有严重缺陷的设备。

(四)超期服役的设备。

第六十三条综机设备外委修理时,选择承修单位一般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选择承修单位按先内部(集团)、后外部的原则。

集团公司内部企业的设备修造厂可以承担维修任务的,原则上优先交给本集团企业完成,以尽可能发挥集团内部潜力。

(二)维修质量要高,费用适中,服务信誉好。

(三)对于单件维修费用或总价超过矿相关文件规定数额的,应通过招标来确定承修单位。

第六十四条委托的承修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具有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维修资质证书。

(二)有合法的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行账号。

(三)注册资金应达到300万元以上(具有一定的赔偿能力)。

(四)维修场地、装备、技术工艺及其他设施要达到承修任务所必需的基本要求。

(五)必须拥有与承修任务相关的技术资料、质量标准,同时应拥有相应数量的、经验丰富的、掌握多方面知识和技能的工程技术人员指导或参与设备的维修工作。

(六)要有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完善的检测手段。

(七)要有计算修理费用价格的规范标准(作为双方议定价格的基础)。

(八)对承修单位的资质验证工作由审计科、物资采购科、综机科共同负责。

第六十五条综机设备的修理是综机设备管理的主要内容之一,机电技术部归口部门应有设备的维修技术要求。

第六十六条综机设备的外委修理由采购科根据合同法签订维修合同,机电归口部门应对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审核。

第六十七条外修的设备应按照《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和《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进行质量验收。

第六十八条外委合同中另有技术标准要求的按合同要求的标准验收。

第六十九条自行设计的加工件,按照设计技术标准要求验收

第七十条外委修理按照下列程序规定进行验收。

(一)外委修理的设备由计划提报单位或使用单位负责验收,对于大型设备,机电归口管理部门必须参与验收。

(二)设备解体后现场鉴定需要更换的部件及报废的部件,现场不易鉴定的应待承修方解体后再行鉴定。

(三)必要时应进行维修过程中的监理验收。

(四)成套设备送货前一般应进行组装试运行验收。

(五)设备验收后的其它主要验收内容如下:

1、维修试验报告、检验合格证。

2、检查设备的维修质量、清点设备或附件的数量。

3、检查对照《报废件或缺失件鉴定明细表》和《报废件或旧件回收明细表》应与实物相符。

第十四章费用管理

第七十一条综采(掘)工区的综机设备、配件材料费单独列支,月底考核兑现。

第七十二条新设备、配件按原价格计算;领取修复的设备,其费用按照矿有关统一价格标准执行,矿内部制作的加工件按照劳资科预算的制造成本计算材料费,外加工件按照进矿价格计算材料费。

(详见矿有关材料费用管理规定)

第七十三条大型设备配件、大型材料实行制度管理,材料费用由机电技术部承担。

第七十四条本规定实施后,原采、掘单位的材料费定额标准偏差较大的,由机电部门负责按本规定进行修订。

第七十五条生产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综机设备、配件材料费确需增加时,由生产工区提出书面申请,相关科室签署意见,机电部门进行核实,报分管矿长审批后临时拨付。

第十五章考核与奖惩

第七十六条综机设备、配件材料费的消耗与单位工资挂钩,由机电部门统计汇总,按50%的比例进行节奖超罚。

第七十七条全矿每年进行一次综机设备、配件管理的检查考核,对在综机设备、配件管理中做出突出成绩、配件消耗低于定额指标的工区进行表彰奖励。

第七十八条对违反管理规定、维护保养不到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野蛮使用、野蛮装卸致使设备损坏的,按照矿责任追究制度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附则

第七十九条本细则自行文之日起施行。

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八十条本细则由机电技术部负责解释。

附件:

综机归口制度管理大部件

附件

项目

名称

范  围

采煤机

滚筒、电机、摇臂、电控箱、牵引部、行走部、导向滑靴、滚轮组件、行走轮组件、摆线轮、牵引变压器、变频器、主控器、左右操作站、遥控器、油泵、摇臂油缸、卷缆装置、载波控制器

转载机

破碎机

破碎机锤体总成、大皮带轮、破碎槽、电机、减速机、液力耦合器、链轮、盲轴、尾轮、机头架、机尾架、中间槽、自移油缸、导轨、链条整体(不包括检修更换的短链、刮板、E型螺栓、接链环等)

皮带自移

自移五大结构件、滚筒、千斤顶

刮板

运输机

电机、减速箱、溜槽、过渡槽、机头(机尾)架、垫架、链轮组件、盲轴、电缆槽、链条整体(不包括检修更换的短链、刮板、E型螺栓、接链环等)

乳化泵站

电机、整体泵头、曲轴箱、蓄能器、整体泵箱

液压支架

千斤顶、立柱、侧护板、梁体(尾梁、前梁、主顶梁、掩护梁等)、底座、推移连杆

皮带机

电机、减速箱、液力偶合器、200毫米以上滚筒、整体机尾、纵梁管、H架、机头架、储带仓框架及滑车

其它材料

皮带

设备

耙装机、喷浆机、除尘风机、耙装机槽体、底座、减速箱、电动机、耙斗

皮带机

皮带、电机、减速箱、200毫米以上滚筒、整体机尾、机头架、储带仓框架及滑车、按进尺投入H架、纵梁管、托辊

风动工具

锚杆机、风钻、手持式煤钻机、风动扳手、锚索涨拉机具、锚杆拉力计、锚索退锚仪

材料

皮带

其它工区

井下用阻燃皮带、通防专用设备

综机归口制度管理大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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