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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集体谈判协议

劳资集体谈判协议

 

篇一:

集体谈判合同范本

本合同------{以下简称工会}代表企业的全体职工与{以下简称企业}签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改革,促进开放,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最大限度地调动全体职工的劳动积极性,促进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集体合同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双方在自愿和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是双方在企业发展、科学管理、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等方面应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共同准则。

第三条企业实行集中管理,凡企业范围内的各------科室、职工均应遵守本合同。

第四条合同双

方都有义务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并在法律、法规范围内,通过共同努力,不断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管理水平和职工待遇。

第五条企业保障职工代表依法行使同主管理权力。

企业及工会鼓动职工利用业余时间学理论、学法律、学管理、学文化、学科学、学技术,提高职工技能,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企业及工会禁止职工从事有损企业的行为和活动。

第六条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

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之标准。

第七条工会作为全体职工的代表,有义务引导职工正确处理与企业的劳动关系,有义务教育职工认真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遵守企业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改革措施,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促进企业的发展。

工会应动员职工积极支持企业开展两个文明建设,坚持改革开放,发展生产,降低成本,提高质量和经济效益,教育职工与企业建成命运共同体。

第八条企业应尊重工会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按时向工会拨缴经费,在研究,制定各项涉及职工利益的措施时,应有工会代表参加,听取工会意见,取得工会支持。

企业制定的措施不得与本合同相悖。

第二章劳动关系的建立和终止

第一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工作的需要,有权自主决定招工的时间、条件、方式、数量。

招工工作坚持男女平等、双向择优录用的原则。

第二条企业分别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力和义务。

工会应帮助,指导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工会有权对企业执行劳动合同情况进行监督,并就违反劳动合同的情况向企业提出书面答复,并委托工会在适当范围内公布。

第三条企业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处理违纪职工,但事先应当征求工会意见,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建议企业重新研究处理。

企业处理违纪职工和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决定和文件,实行工会会签制度。

第四条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五条企业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企业工会主席担任。

调解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调解结果应出具书面结论。

第六条在劳动合同期间,如发生企业被兼并、合并、破产、拍卖或职工离退体、退职、死亡,劳动关系自然解除。

第三章劳动报酬

第一条企业坚持按劳分配,坚持个人收益向个人劳动成果及所在单位经济效益相结合,通过严格考核适当拉开收入挡次。

第二条企业实行以岗位技能工资为主的多种工资分配形式。

第三条对于应当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报酬,企业依合法规章制度扣罚金额时,以保障职工最低生活为前提。

违反前款规定,企业须退还扣滥罚部分,并按扣滥罚部分**%的金额向职工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工资以------形式支付给职工本人,本人因故不能领取时,可由其授权的人代领,代领者必须在工资发放明细表签名栏签章方可领取。

第五条工资必须按月支付,因故不能按时发放工资的必须向工会说明情况。

第四章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

第一条企业实行每天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小时的工作制度。

第二条企业根据{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在保障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和报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基础上,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企业有责任不断改善生产管理,严格控制延长工作时间,企业应说明情况,工会及职工应予支持。

一般每日加班不得超过1小时,每月加班不得超过-------小时。

第三条在法定节假日和公体日工作不能间断的需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工作需要及用户急等交货赶制急件的,通过与同级工会和职工协调方可加班。

第四条下述情况,职工必须服从安排: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它原因,威胁职工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第五条企业实行的节假日及公体日;

元旦{一月一日}放假壹天;春节{农历正月初一;二;三放假叁天;国际劳动节{五月一日}放假壹天;国庆节{十月一日;二日}放假贰天;以上7天法定节假日如蓬公休日,应予顺延。

妇女节{限于妇女。

三月八日}----;少数民族节假日根据规定执行。

第五章劳动安全卫生

第一条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各标准,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二条企业应当不断改善劳动条件,高度重视安全主产。

认真搞好劳动保护工作。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引进设备工程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三条企业必须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防护及用品。

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和发放保健津贴。

第四条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持证上岗。

第五条企业必须按时发放劳保用品。

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必须认真搞好安全生产文明生产,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劳保用品,对不安规定穿,和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职工,企业有权拒绝其上岗或责令其下岗。

对违反操作规程的职工,企业有权查处。

职工对企业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工会有权提出意见并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一条企业应充分考虑自身特点,视工作需要招收部分女职工。

第二条企业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育等为由辞退女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条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第四条在普级、普职、评定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等方面,坚持男女平等

第五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景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它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七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和哺育期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八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哺育时间视为正常劳动时间,工资按-------工资加补贴执行。

计划生育假期间待遇按国家计划生育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第一条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变更合同;

{1}本合同的部分条款与国家、省、市的法律法律有冲突的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需补充,完善和变更部分条款的

第二条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终止合同

{1}合同期满;

{2}因不可抗力致使企业不能恢复正常经营生产,合同难以履行时

第三条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解合同;

企业发生关、停、并、转、抵、租、破、卖,原合同内容不适应时。

第四条合同期满---月前,合同双方应协商拟订新的集体合同或协商集体合同的续订。

第五条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及续订均需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并履行手续后方能生效。

第八章双方履行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本合同对企业、工会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企业、工会和全体职工均应严格履行合同的保项条款。

第二条企业要求全体职工努力完成企业经营针、生产、效益目标。

企业履行合同中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及成年工特殊保护等款的义务。

第三条企业保障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

第四条企业依法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其中劳动人事、劳动分配、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劳动纪律、全员劳动合同制方案及企业经营方针、奋斗目标等,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企业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努力实现。

第五条企业在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时,应提前30天向工会的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方可裁减人员。

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时,应优先考虑录用被裁减人员。

第六条工会应教育职工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开展劳动竞,提高文化素质、职企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的职企业道德,推进企业文化建设。

第七条工会应努力动员职工完成工厂制定的目标任务。

第八条工会对企业违反本合同的行为应予制止的纠正。

第九条工会对违章指挥,有损职工安全的行为要求企业有关部门予以纠正和认真处理。

第十条对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工会有权要求企业有关部门予纠正和认真处理。

企业应支持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为工会开展各种活动提供物质和经济保障。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企业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第九章附则

第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或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会议达成的协议,应记录在案,并向职工公布,经报劳动行政部门及上级工会认可后,产生法律效力,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备查。

第二条本合同及附件若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则执行。

第三条本合同的监督检查由双方瓦派代表,会同有关部门每半年检查一次,促进合同的正式常履行。

第四条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为-------年。

第五条本合同一式12份,双方各持3份,分别---------劳动人事局-------总工会3份备案。

第六条本合同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能过,双方签字,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查,按昭法律、法规规定生效。

双方代表

职工方企业方

首席代表首席代表

年月日

篇二:

劳资集体谈判守则

劳资集体谈判守则

集体谈判是现代社会劳动关系调整的一种有效机制。

在集体谈判过程中,劳资双方愿意以本守则之约定约束各自的行为。

第一节诚意谈判原则与信息披露义务

第一条集体谈判应当恪守诚意谈判的原则。

诚意谈判原则是指集体谈判双方应以积极的、建设性的态度,以签订集体协议为目的进行谈判。

诚意原则应贯穿集体谈判的各个阶段。

第二条在集体谈判的准备阶段,双方应尽量提供方便,以便合理安排谈判时间、谈判场地、谈判会议所需设施、谈判的辅助人员等等。

资方应及时向员工方谈判组(委员会)提供谈判所需的信息。

员工方谈判组(委员会)应准备好谈判议案并及时转交资方。

第三条在集体谈判的谈判阶段,双方应遵守如下基本要求:

承认对方谈判代表和谈判顾问的资格与授权行为的有效性;

谈判代表应严格遵守谈判的程序与规则,无正当理由不得缺席谈判会议;

对各自的谈判要求与回应予以合理的解释;

在谈判会议中,为对方提供充分的解释谈判要求的机会;当反驳对方谈判要求时,应提出反驳理由。

在谈判会议中,保持和谐、尊重的谈判氛围,任何一方代表不得使用侮辱性语言;当双方就某个谈判事项陷入谈判僵局时,应考虑转入其他事项的谈判;

不得威胁或者利诱对方的谈判代表;

双方谈判代表不得与对方代表进行私下的沟通与谈判;

资方不得阻止员工参与集体谈判相关的各项活动;

员工不得在谈判正常进行期间罢工、怠工或者从事其他不利于谈判的行为。

第四条当一方认为对方违反了诚信谈判的原则,应及时向对方指出,并要求对方采取补救措施或者给予解释。

第五条信息披露是资方在集体谈判中的一项基本义务,资方应在集体谈判的各个阶段履行这项义务。

第六条员工方谈判组(委员会)有权获得或者要求资方提供与谈判事项有关的信息,但下列信息除外:

涉及国家秘密的;

涉及资方技术秘密的;

涉及资方个人隐私的。

资方拒绝提供与谈判事项有关的信息时,应做出合理的解释。

第七条员工方谈判组(委员会)应以书面形式向资方提出披露信息的要求,应写明需要的信息和披露信息的期限,并指出要求披露这些信息的理由。

第八条应员工方谈判组(委员会)的要求,资方应对披露的信息予以解释。

第二节集体谈判代表

第九条本守则所称集体谈判代表(以下简称“谈判代表”),是指按照约定程序产生并有权代表本方利益进行集体谈判的人员。

第十条双方的谈判代表人数根据约定人数而定。

各方谈判代表组成谈判组(委员会),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第十一条在建立了工会的工厂(公司),员工方谈判组(委员会)成员应由工会委员会成员

和员工代表共同组成,其中工会委员所占比例不应超过三分之一,员工代表人选可通过工会推荐、员工自荐或者员工推荐等方式产生。

第十二条在未建立工会的工厂(公司),员工方谈判组(委员会)成员应由员工代表组成,员工代表人选可通过员工自荐或者员工推荐等方式产生。

第十三条员工方谈判组(委员会)中的员工代表应通过员工选举产生,并经参与选举的半数以上员工同意。

第十四条当参与集体谈判的员工来自不同部门时,员工谈判组(委员会)内应有来自不同部门的代表。

员工谈判组(委员会)内还应包括劳务派遣工代表、临时工代表、女工代表等。

第十五条员工谈判组(委员会)的首席代表由员工谈判代表推举产生。

第十六条当员工对员工谈判代表的表现不满意时,可以随时提出撤换代表的要求,但须经半数以上员工同意。

第十七条各方谈判代表因故无法履行代表职责时,应在五日内依照本守则规定的程序重新产生谈判代表。

在此期间,谈判会议应当中止。

第十八条员工方谈判代表不得由参与管理规章制定或者从事人事管理工作的中层以上的管理人员担任。

中层及以下管理人员担任员工谈判代表的比例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第十九条员工方谈判组(委员会)组成后,应由工厂(公司)工会将谈判代表名单报送工厂(公司)所在地的地方工会。

在未建立工会的工厂(公司),员工方谈判组(委员会)应将谈判代表名单报送工厂(公司)所在地的地方工会。

第二十条资方谈判代表由工厂(公司)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或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担任。

第二十一条集体谈判双方可以书面委托工厂(公司)以外的专业人士担任己方谈判代表和首席谈判代表。

聘请专业人员的费用由各方自行承担。

员工方的谈判代表如由工厂(公司)以外的专业人士担任,应经半数以上员工认可,并与该专业人员签订委托书。

专业人士担任员工方谈判代表的比例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双方谈判组(委员会)可聘请工厂(公司)所在地的地方工会、雇主协会或者类似机构的人员担任各自的谈判代表,其比例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聘请以上机构人员担任谈判代表的费用由各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三条双方谈判组(委员会)可聘请工厂(公司)所在地的地方工会、雇主协会或者类似机构的人员担任谈判顾问。

聘请以上机构担任谈判顾问的费用由各方自行承担。

谈判顾问可以列席谈判会议,但无谈判代表的权利与职责。

第二十四条集体谈判代表享有如下权利:

参加集体谈判各阶段的活动,包括:

谈判准备、谈判会议、集体协议签署等等;在谈判会议中享有发言权、陈述权、建议权和否决权;

员工方谈判代表参加集体谈判各阶段的活动,资方应视其提供了正常劳动,并照常支付其工资及相关的福利待遇;

员工方谈判代表在参加集体谈判各阶段活动期间,资方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

资方不得对员工方谈判代表采取歧视性行为或打击报复性行为,不得违法解除或者变更其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集体谈判代表履行如下职责:

严格遵守集体谈判的诚信原则;

积极维护己方的利益;

积极参加集体谈判各阶段的活动;

接受谈判组(委员会)的安排并认真履行职责;

收集己方的意见,接受质询;

对在集体谈判过程中涉及的己方和对方的信息应予保密。

需保密的信息内容依法确定或由双方另行约定。

第三节集体谈判的启动

第二十六条在工厂(公司)有工会的情况下,员工认为需要进行集体谈判时,应当向工会提出,由工会组织员工进行集体谈判投票表决,当过半数参与投票的员工表决同意后,由工会代表员工向资方提出集体谈判要约。

在工厂(公司)无工会的情况下,员工认为需要进行集体谈判时,应当由提出谈判要求者组织员工进行集体谈判投票表决,取得过半数参与投票的员工表决同意后,可启动集体谈判程序。

通过员工自荐和员工推荐,依照本守则规定的谈判代表选举程序产生员工方谈判组(委员会)。

由员工方谈判组(委员会)向资方提出集体谈判要约。

第二十七条工会或者员工方谈判组(委员会)在提出集体谈判要约时,应向资方提交谈判意向书。

谈判意向书应当包括谈判的时间、谈判的地点、谈判的主要事项等等。

第二十八条资方应当在收到谈判意向书之日起五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书面答复应包括对谈判的时间、地点、谈判事项等方面的回应。

第二十九条在工厂(公司)出现罢工、怠工等情况时,资方应允许员工或者工会进行集体谈判的投票表决。

资方应为员工或者工会提供投票表决所需的场地、时间和设施。

当员工收到资方同意进行集体谈判的书面答复后,应立即停止罢工。

第三十条自工会或者员工方谈判组(委员会)收到资方的书面答复之日起,劳资双方应在五日内完成谈判代表和首席谈判代表的选举(指派)工作,并将谈判组(委员会)的人员名单告知对方。

第四节集体谈判前的准备

第三十一条员工方谈判组(委员会)按照以下程序准备集体谈判议案:

由谈判代表收集整理员工对谈判事项的具体意见和要求;

由谈判组(委员会)根据上述意见和要求起草谈判议案;

由谈判组(委员会)将谈判议案提交员工大会或者员工代表大会表决;

由谈判组(委员会)将员工大会或者员工代表大会表决同意的谈判议案转交资方谈判组(委员会);

以上集体谈判议案的准备工作之期限由谈判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十二条集体谈判议案应包括如下内容:

具体的谈判事项与谈判要求;

支持谈判要求的理据或者法律依据;

支持谈判要求的信息与数据。

第三十三条资方应恪守诚意谈判的原则,为员工方谈判组(委员会)准备集体谈判议案提供时间、场地和设施等方面的便利。

第三十四条资方应遵循信息披露制度的要求,向员工方谈判组(委员会)披露谈判所需信息;或者应员工方谈判组(委员会)的要求,提供谈判所需信息。

第三十五条双方谈判组(委员会)可根据谈判需要,确定各自谈判组(委员会)成员的职责。

第三十六条在员工方谈判组(委员会)将谈判提案转交资方谈判组(委员会)后,双方应在约定时间召开集体谈判准备会议,完成如下工作:

确定首次谈判会议的时间和地点;

确定谈判会议的程序;

确定谈判会议的规则;

确定解决谈判僵局的方式。

第三十七条员工方谈判组(委员会)应将谈判议案、谈判会议的时间和地点等信息通报工厂(公司)所在地的地方工会,以寻求该工会的指导与协助。

第三十八条资方谈判组(委员会)可将谈判议案、谈判会议的时间和地点等信息通报工厂(公司)所在地的雇主协会或者类似机构,以寻求该机构的指导与协助。

第五节集体谈判会议

第三十九条集体谈判的首次会议应在双方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此后会议的时间地点应在上一次会议中确定。

第四十条在集体谈判首次会议上,应先由员工方首席谈判代表宣读谈判议案,然后由资方首席代表作出回应。

第四十一条为避免和减少双方谈判代表的正面冲突,谈判会议中可以适时休会,以给谈判双方充分的时间闭门准备己方的答复与提议。

休会时间由双方商定。

第四十二条双方谈判代表应严格遵守谈判会议的规则。

第四十三条双方的首席谈判代表应在谈判会议上作为各方的发言人,其他谈判代表的发言应事先征得首席代表的许可或者取得谈判组(委员会)的授权。

第四十四条双方谈判组(委员会)应共同确定一名非谈判代表担任记录员,做好会议记录。

每次会议结束时,由全体与会谈判代表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

第四十五条当双方就某一谈判事项达成一致性意见之后,应就此事项草签协议条款。

在一般情况下,双方不得再就同一事项进行谈判。

第四十六条当双方就谈判事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谈判过程中出现事先未预料的情况时,可以中止谈判。

中止期限及下次谈判会议的时间、地点由双方商定。

第四十七条在谈判过程中,除谈判出现僵局外,双方应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不得有过激、歧视性行为,不得强迫对方接受自己的要求、条件;不得采取收买、欺骗对方谈判代表等不正当手段。

第四十八条员工方谈判组(委员会)应及时向员工公布谈判进展情况。

第六节集体谈判的事项

第四十九条劳资双方应根据具体情况,在谈判之前确定谈判事项。

以下谈判事项为本守则建议的谈判事项:

(1)劳动报酬。

包括:

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工资制度;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工资支付办法;加班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的计算和支付制度;试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特殊情况下工资(生活费)支付办法;与工资直接相关的其他事项。

(2)工作时间。

包括:

工时制度;加班办法;特殊工种的工作时间;劳动定额标准。

(3)休息休假。

包括:

工间休息时间;周休息日安排、年休假办法;不能实行标准工时的员工的休息休假;其他假期。

(4)职业健康和安全生产。

包括:

劳动条件和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操作规程;劳动保护用

品发放标准;定期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体检。

(5)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包括: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禁忌从事的工作岗位;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工作安排和劳动保护;女职工、未成年工定期健康检查;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登记制度。

(6)职业技能培训。

包括:

职业技能培训项目规划及年度计划;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提取和使用;职业技能培训的具体实施方案。

(7)人力资源管理。

包括:

招聘计划、裁员制度与方案、绩效评估制度、晋升制度、劳动纪律与奖惩制度、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与程序、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标准。

(8)福利待遇。

包括:

住宿条件、食堂条件、通勤班车、补充社会保险、家属福利。

第七节集体协议草案的审核与集体协议的生效

第五十条当双方就所有谈判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后,由资方照草签协议条款制作集体协议草案文本。

第五十一条员工方谈判组(委员会)应将集体协议草案提交员工大会或者员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

第五十二条员工大会或者员工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员工或者员工代表出席,草案须经与会者半数以上同意通过。

第五十三条在集体协议草案经员工大会或者员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通过后,由资方制作集体协议文本。

第五十四条集体协议文本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亦可按照集体协议规定的日期生效。

第五十五条签署后的集体协议应及时向工厂(公司)全体员工公布。

第五十六条在集体协议生效后,双方应派代表组成监督小组,监督协议条款的履行。

员工方参加监督小组的代表应由员工推举产生。

第五十七条劳资双方就履行集体协议发生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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