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要点概括0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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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要点概括02

考前5天提示班

(二)

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

二、股份有限公司

1.第162页:

(1)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

①回避+出席+>1/2

上市公司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必须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②出席+≥2/3

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③出席+>1/2

a.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者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b.为(借款后)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c.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上市公司为上述事项提供担保,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④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2)临时股东大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①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5人或者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

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即为实收股本总额);

③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2.第163页:

(1)临时提案权: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3.第164页:

(1)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为5~19人,董事会成员中“可以”(而非必须)有公司职工代表。

(2)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有1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员。

(3)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4.第165页:

(1)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必须专职,总经理在集团等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5.第166页:

(1)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①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②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案例分析题)

6.第167-168页:

(1)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①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②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③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④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⑤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⑦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2)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

①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②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③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④提议召开董事会;

⑤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⑥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3)应当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形

独立董事应当对上市公司的以下重大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①提名、任免董事;

②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④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上市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⑤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7.第169页:

(1)股东权利的限制

优先股股东在享受优先权的同时,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的权利受到限制。

除以下情况外,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

①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②一次或者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10%;

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④发行优先股;

⑤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8.第171页:

(1)股份转让的限制

①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a.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b.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25%)。

c.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部转让,不受25%的比例限制。

d.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2)可以回购本公司股份的法定条件

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②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③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④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三、有限责任公司

1.第173页:

(1)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也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而直接就股东会职权事项作出“决定”。

全体股东对所决事项“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决定就成立。

(2015年新增)

(2)临时股东会的召开条件

①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

②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召开;

③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提议召开。

(3)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4)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2.第176页:

(1)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①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

②董事会

a.董事会中必须包括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他董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b.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也可以不设副董事长)。

c.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d.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公司或者经济组织兼职。

e.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③监事会

a.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b.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c.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3.第177页: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①自愿转让

a.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b.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c.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股权转让

人民法院依照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四、公司合并、分立与减资

1.第183页:

(1)法定合并程序:

通知债权人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2.第184页:

(1)公司分立中的司法解释

①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的债务承担有约定,并经债权人认可的,按照当事人约定处理。

②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或者虽有约定但债权人不予认可的,分立后的企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分立的企业在承担连带责任后,各分立的企业间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分立时的资产比例分担。

五、公司解散和清算

1.第186-187页:

(1)解散诉讼

①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情形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有下列事由之一,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提起解散公司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a.公司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b.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2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c.公司董事长期冲突,并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d.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七章证券法律制度

一、证券法律制度概述

1.第199页:

(1)重大事件的界定

①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②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③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④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⑤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⑥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⑦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⑧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⑨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⑩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⑪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司法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司法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⑫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⑬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⑭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个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⑮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⑯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⑰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⑱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⑲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⑳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第200页:

(1)重大事件的披露

上市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①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②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③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3.第201页:

(1)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上市公司“监事会”(而非监事)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股票的发行

1.第204-205页:

(1)核准的问题

主体

发行方式

是否应经核准(申请)

非公众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

不需经核准

非公众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发行后股东人数超过200人

应经核准;此后,该公司即成为非上市公众公司

非公众公司

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导致股东人数超过200人

能否在3个月内将股东人数降至200人以内:

(1)能:

不需经核准(不须提出申请)

(2)不能:

应经核准,此后,该公司成为非上市公众公司

非公众公司

申请股票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转让

(1)股东人数已超过200人:

应经核准

(2)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

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管理(应提出申请,证监会豁免核准)

(3)此后,该公司即成为非上市公众公司

非上市公众公司

定向发行

(1)发行后股东人数超过200人:

需经核准

(2)发行后股东人数不超过200人:

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管理(应提出申请,证监会豁免核准)

以非公众公司为主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需经核准;此后,该公司即成为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

发行新股(不论是公开发行新股,还是非公开发行新股)

需经核准

(2)非上市公众公司申请定向发行股票,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

自中国证监会予以核准之日起,公司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12个月内发行完毕。

超过核准文件限定的有效期未发行的,必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首期发行数量应当不少于总发行数量的50%,剩余各期发行的数量由公司自行确定,每期发行后5个工作日内将发行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第206页:

(1)在主板和中小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①持续经营时间3年以上

a.股份有限公司自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在3年以上。

b.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并达3年以上(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

②最近3年稳定

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③人员独立

a.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b.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④业务独立

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⑤持续盈利能力

影响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a.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b.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⑥审计报告

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⑦财务指标

a.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b.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c.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d.最近一期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e.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⑧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

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⑨财务资料真实完整

发行人披露的财务资料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a.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

b.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c.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

⑩募集资金用途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

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⑪法定障碍

a.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b.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c.最近36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d.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f.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⑫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

特别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1个月。

3.第209页:

(1)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①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②最近2年连续盈利,最近2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或者最近1年盈利,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

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③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④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⑤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⑥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⑦发行人最近2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⑧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⑨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⑩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发行人应当建立健全股东投票计票制度,建立发行人与股东之间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切实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收益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股东权利。

⑪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⑫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⑬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a.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b.最近3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c.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⑭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⑮发行人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

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方向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管理能力及未来资本支出规划等相适应。

4.第214-217页:

(1)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一般条件

①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147条、第148条规定的行为,且最近36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②最近12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

③上市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计算依据。

④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12个月内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⑤最近24个月内曾公开发行证券的,不存在发行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降50%以上的情形。

⑥最近3年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所涉及的事项对发行人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

⑦最近3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⑧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⑨上市公司不存在下列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a.擅自改变前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作纠正;

b.上市公司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c.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

d.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e.存在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

⑩股东大会就增发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案例分析题)

①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

②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具体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者定价原则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确定,并经股东大会批准,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a.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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