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lected水电站机电设备采购合同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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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lected水电站机电设备采购合同doc
水电站机电设备采购合同
1词语涵义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合同中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1.1发包人:
指GGG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全权负责和处理本合同项目的相关事宜。
1.2承包人:
指与发包人签订本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3工程设计人:
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
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参与招标和水轮发电机组及其附属设备图纸的审查,参加主要设备试验和验收等有关工作。
1.4分包人:
是指由承包人将供货范围内的设备分包给其他的法人。
1.5发包人代表:
是指由发包人委派的,代表发包人全面负责处理和监督合同技术、经济问题的当事人。
1.6监理人:
是指由发包人委托的对电站增效扩容工程增效扩容改造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监理的当事人。
1.7驻厂代表:
受发包人委派驻工厂负责对合同设备制造质量进行全面监督的代表。
驻厂代表对重要部件的原材料、铸锻件材质、加工、焊接质量及装配检验与工厂试验结果均应进行鉴证认可。
1.8驻工地代表:
承包人派驻工地服务的代表。
1.9合同文件:
是指招标人发售的全部招标文件和在招标期内发布的所有通知;投标人在投标时与投标书一起递送的资料与附图和在投标有效期内补充的并被批准的所有书面文件;中标通知书以及由合同双方共同达成和签署的所有书面协议,在协议书中明确列入的文件和图纸。
1.10合同价格:
指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包括投标报价表中所列的、在合同谈判期间按本标书有关条款追加或扣除的、并已被发包人接受的单价和总价。
1.11招标图纸:
签订合同前,以招标为目的,由招标人提供的图纸。
1.12投标图纸:
以投标为目的,由投标人提供的图纸。
1.13承包人的图纸:
由承包人提供的,描述合同文件中规定的工作和需要供应的永久性设备的图纸。
1.14图纸:
凡与合同有关,批准使用的图纸、图表、设计数据、材料清单、说明书、手册,程序、报告、详细说明、目录、现场须知和其它递交的资料。
1.15技术服务:
指组装、安装、试运行和验收试验的监督,提供技术援助、调试、培训和按合同要求所包含的其它责任。
1.16技术文件:
是指与本工程相关的设计、制造、检验、安装、调试、验收、试验和技术指导等文件以及用于电站正常运行、维护等需要的所有文件(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各种软件、技术数据、手册或指南等),也称“技术资料”。
1.17投标文件:
指投标人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在投标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提交的投标报价书、报价表及其它文件。
1.18中标通知书:
指招标人正式向中标人授标的通知书。
1.19合同设备:
是指承包人按合同供应的设备、装置、材料、仪器、专用工器具、备品备件和所有各种物品。
与技术资料合称为“货物”。
1.20现场:
指货物安装和运至所属工程的所在地。
也称“工地”或“电站”。
1.21验收:
指在合同规定的方式和范围内,验收货物的程序和条件。
1.22商业运行:
指水轮发电机组及其附属设备已安装完毕,通过满意的试验和连续72小时运行试验,并验收合格,且该机组已能按计划、持续地、满负荷地运行。
1.23缺陷:
发包人代表认定的承包人或分包人提供的设备、服务、工艺或材料等,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和合同的要求。
1.24设备运行保证期:
指设备通过现场试验和72小时试运行合格,并经过考核运行期起,至该设备签发最终验收证书上的期限。
1.25书面形式:
指任何手写、打印、印刷的各种函件,包括传真。
1.26天:
指日历天。
2语言文字和法律
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浙江省地方法规和规章。
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
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由发包人代表作出解释。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报价书;
(4)合同条款;
(5)技术条款;
(6)图纸;
(7)投标报价表;
(8)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它文件。
4发包人代表的职责
4.1发包人代表受发包人的委托有权解决和处理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与本合同有关的问题。
4.2发包人代表有权对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作出决定,签署证书和发布通知。
4.3发包人代表有权拒收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设备和材料,对此,承包人不应拒绝。
4.4发包人代表有权指定和委派驻厂监造人员,但应通知承包人。
4.5发包人代表对合同项目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对成套设备进行检测和对有关问题作出决定。
4.6发包人代表对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设备或材料有权予以否定,直至发出返工通知。
5驻厂代表和驻工地代表的职责
1驻厂代表的职责是按DL443《水轮发电机组设备出厂检验的一般规定》和1.7条之规定进行工作。
2驻工地代表的职责是在工地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
6履约担保
承包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0天内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同时,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担保金额为合同总金额的5%。
履约担保采用履约银行保函等的形式提供,保函的格式应按招标文件所附格式。
提供这种担保的银行需经发包人同意。
担保的正本由发包人保存。
执行本条各项要求所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每台机组的履约保证金的保证期按15和17条规定计算。
7技术服务和设计联络
7.1承包人应及时提供与本合同有关的设计、设备监造、检验、安装、调试、性能试验等相应的技术资料和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
7.2承包人需派代表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
7.3承包人应提供满足工程设计的技术资料。
7.4承包人应在合同生效后30天内以邮寄(或专人送达)的方式向发包人提交执行4.7.1和4.7.2条中规定的服务工作的组织计划一式五份。
7.5设计联络会
7.1本合同期间共开二次设计联络会。
具体地点由双方协商确定。
每次设计联络会均需作出书面纪要。
7.2二次设计联络会为水轮发电机组及其附属设备改造设计联络会和电气设备改造设计联络会。
(1)水轮发电机组及其附属设备改造设计联络会
水轮发电机组改造设计联络会共召开一次,发包人和发包人邀请的技术专家共10人参加会议,发包人及发包人邀请的专家差旅费(包括食宿和交通费用)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会议讨论的内容如下:
1水轮机的改造方案;
2发电机的改造方案;
3进水阀设计方案;
(2)电气设备改造设计联络会
电气设备改造设计联络会共召开一次,发包人和发包人邀请的技术专家共10人参加会议,发包人及发包人邀请的专家差旅费(包括食宿和交通费用)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会议讨论的内容如下:
①电气设备改造方案;
②主要技术参数;
7.6承包人有义务在必要时邀请发包人和工程设计人参与承包人的技术设计,并向发包人解释技术设计。
8转让和分包
承包人须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才能将合同设备进行分包。
9进度计划
水电站增效扩容工程增效扩容工程计划于2016年10月开工,于2017年4月30日二台机具备发电条件。
承包人应按此进度及表9.1要求在合同生效后24天内提交详细的设备设计、制造、试验、验收、交货计划,一式五份,供发包人代表审批,此计划批准后即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表主要机电设备交货进度表
序号
名称
1#、2#机组
1
水轮机转轮等
2016.12.30
2
发电机
2016.12.30
3
进水阀
2016.12.15
4
调速器油压装置
2016.12.30
5
油气水辅助系统设备
2016.12.30
6
电气设备
2016.12.30
说明:
1.安装专用工器具随相应设备一起提供。
2.每台机组均需提供的备品备件随相应机组的最后一批设备提供。
10标准和单位
10.1完成合同文件规定的工作所需要的标准,应按技术条款的规定执行。
如采用与规定标准相当的其它标准时,应附有具体说明及相关标准的原文,并经发包人代表书面同意。
10.2一律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及国际单位制。
11质量检查
承包人必须按合同规定,严格遵照技术规范进行工作,保证质量。
并应建立质检机构,进行质量自检,自检报告抄送发包人代表,必要时,发包人代表有权进行质量抽查。
12试验
本条为设备在工厂制造期间的检查和试验及其在现场试验中的有关规定。
12.1工厂试验(费用含在总报价之内)
12.1.1发包人代表将按合同规定在设备制造和工厂试验期间,到制造厂对合同范围内的设备、材料、工艺进行检查、检验和试验。
这种检验并不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试验的日期、地址应协商确定。
12.1.2经试验,发包人代表认定设备有缺陷,不符合规定时,承包人应予以修复,并再进行试验,否则发包人将拒收。
12.1.3发包人代表可要求进行非规定项目的试验,若试验结果表明设备工艺、材料不良,则试验费由承包人负责;否则,由发包人承担。
12.1.4当设备通过规定的试验,发包人代表应向承包人签署书面证明书,并同时抄送发包人。
12.1.5承包人应分别向发包人、发包人代表和工程设计人各提交试验报告副本五份。
12.2现场试验
12.2.1承包人应按有关规程规范与本标书有关条款的要求对设备进行现场试验。
12.2.2如现场试验的结果,不能满足合同文件的规定,或设备不能确保正常运行,发包人代表可要求免费修理或更换设备,甚至拒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2.2.3现场试验所用仪器仪表、仪器仪表运输等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13设备发运
13.1按12条“试验”中规定,由发包人代表签发了书面证书的设备方能发运。
13.2发运合同设备所需的运输工具由承包人负责向运输部门办理申请手续(不能影响工程施工进度)。
13.3由制造厂至合同设备交货地点(电站工地)的设备包装、加固、装卸和运输费及保险费已包括在合同设备总价中。
13.4承包人应在设备装运前24天,将要发运的设备、材料名称、数量及运输和存放注意事项等详细情况一式五份书面通知发包人代表,经发包人代表书面同意后方能发运。
13.5承包人应在设备交付发运的同时,将每次发运的货名、件数、尺寸、编号、发运日期、发运地点及车号等一式五份通知发包人代表。
13.6设备到达交货地之前7天,承包人应将提货单、发货单、装箱单、识别标志、保险费收据、检验证及其他必须提交的单据一式五份,送给发包人代表。
13.7设备运输过程中,由于包装不当造成的损失和损坏由承包人负责。
运输中发生设备损坏和丢失,由承包人负责同运输部门或保险公司交涉,并免费补充应供货数量。
14设备交货
14.1本合同范围内的设备均电站工地交货。
到交货地点的卸货由承包人负责。
14.2设备运到工地后,由承包人、发包人代表、监理人和安装分包人共同开箱检查。
如发现损坏、错发或缺件等问题,应由承包人负责查找原因,尽快采取补救措施。
如属缺件,以及设备质量问题,承包人应免费补全。
影响安装工期的则按4.23条处理。
14.3发包人应在工地开箱检查前7天通知承包人派员参加,如承包人逾期不到,则发包人将组织人员开箱检查,承包人应确认开箱检查结果,并承担由此引起的责任。
15验收
11设备验收分初步验收和最终验收两个步骤。
12在设备通过现场试验和连续72小时试运行合格,并对设备进行了彻底检查符合合同要求后,发包人代表对各台设备分别签发初步验收证书。
对于在试运行和考核运行期中发现由于制造原因造成的缺陷或损坏的部件和设备,应由承包人负责免费修复或更换,再进行试验和检查,重新经过连续72小时试运行合格后,方可签发初步验收证书。
13根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达成的协议,如某部分设备要先验收,发包人代表可先对该部分设备签发初步验收证书。
14按合同规定的设备保证期届满,经双方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合格后,由发包人代表对该设备签发最终验收证书。
在最终验收时,若又发现重大缺陷,则应由承包人按合同规定修复,并重新开始计算保证期。
16缺陷
16.1发包人代表发现设备缺陷后,应尽快书面通知承包人。
承包人应以最快的速度修复缺陷或更换设备。
16.2设备在保证期内发生缺陷或损坏,致使设备不能正常使用,则按17.2条规定延长设备保证期。
16.3若承包人未在发包人代表书面通知后的28天内修复缺陷,则发包人可进行处理,其修复费用仍由承包人承担。
16.4如更换部件的性能可能影响到设备的效率,发包人代表可在部件更换后15天内书面通知承包人,要求重新进行该项试验。
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7保证期
17.1保证期是指按12条规定,从每台机组签发初步验收证书日期之日起18个月,或从最后一台机组全部到货之日起2年内,以先到日期为准。
17.2在保证期内,设备在设计、制造、工艺、材料和性能等方面应无任何缺陷,当设备存在上述缺陷,以致无法正常运行时。
应由承包人负责免费更换或修复有缺陷的设备或部件,发包人代表签发初步验收证书应按12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保证期。
18计量与支付
18.1计量
本合同设备按报价汇总表所列规格、数量计量。
18.2支付
18.2.1本合同使用货币为人民币,采用银行托收或汇票或电/信汇方式支付。
18.2.2本合同的支付:
(1)在合同签订并生效后的30天内,招标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总价的15%。
(2)在每机组主要部件投料后30天内,经发包人代表确认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投料款,投料款为合同总价的15%。
(3)当机组生产进度达到60%以上时,经发包人代表确认后30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为合同总价的20%。
(4)当机组最后一批部件交货后30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总价的30%。
(5)机组发电验收、签发初步验收证书后30天内支付合同总价的15%。
(6)最终验收证书(保证期满后)签发之日起30天内,对合同金额的款项进行结算并支付合同总金额差。
19价格调整
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变动,合同价格不予调整;政策法规更改引起的价格变动,合同价格按规定调整。
本项目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由发包人签认的设计变更单、签证单等可作调整,经发包人或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经其委托的咨询单位工程师审定后,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20设计修改
在合同有效期内,发包人代表提出并签署的设计修改通知书是合同的补充,承包人不应拒绝。
由于设计修改,产生的合同价格的变化由发包人代表与承包人协商,并经发包人批准,由发包人出具证书,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予以执行。
承包人不得以设计修改或工作量的变化为理由,解除或变更合同规定的其它责任和义务。
21对规定的设备、材料和工艺的变更
承包人在本合同的实施中,不得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不能保证质量的工艺,未经发包人代表书面同意,不得自行对合同规定的设备或材料进行变更或替代。
发包人代表一旦发现上述情况,并发出通知,承包人应按发包人代表通知立即更换,并应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即使经发包人代表书面同意进行了变更或替代,对合同规定的设备和材料不得降低设备质量和增加合同金额。
22合同的变更、修改、中止和终止
22.1本合同一经生效,合同双方均不得擅自对合同的内容(包括附件)作任何单方的修改。
但任何一方均可以对合同内容提出变更、修改、取消或补充的建议。
该项建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签字确认。
如果该项修改改变了合同价格和交货进度,应同时提出影响合同价格和交货期的详细说明。
双方同意后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须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签字后方能生效,并将修改后的有关部分抄送原合同单位。
22.2发生下列情形时,发包人可用书面违约通知的形式通知承包人,终止全部合同或部分合同,对于这种终止,发包人将不出具变更通知书,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损失和索赔将由承包人承担。
如果承包人的违约行为在本合同其它条款有明确规定,可按有关条款处理。
22.2.1承包人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或未能在发包人同意的延长期内提交任何或全部货物或提供服务;
22.2.2承包人未能履行按合同规定的任何其它责任或义务;
22.2.3在上述任一情况下,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的违约通知书后14天内(或发包人书面同意的更长时间里),未能纠正其违约。
22.2.3如果发包人终止合同,发包人有权停止到期应向承包人支付终止部分的款项,并有权将预付给承包人的终止部分的款项索回,发包人可按其认为合适的条件和方式采购类似的货物,承包人应承担发包人为购买上述类似货物时多付出的费用,且承包人仍应履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22.2.4如果承包人破产、产权变更(被兼并、合并、解体、注销)或无偿还能力,或为了债权人的利益在破产管理下经营其业务,发包人有权在任何时候书面通知承包人或破产清算管理人或合同归属人终止合同,发包人对这种终止合同所直接或间接引起的对承包人的任何损失或索赔不承担责任,且这种合同的终止并不损坏或影响发包人采取行动或补救措施的任何权利。
23违约
23.1发包人违约:
发包人在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到期后21天内,不向承包人支付由发包人代表签发的证书中规定的款项,承包人有权在21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抄送发包人代表,要求发包人按24条的规定支付违约罚金。
23.2承包人违约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几种情况:
23.2.1承包人不按合同规定实施合同;
23.2.2由于承包人忽视履行其合同范围内的义务,以致影响所承包项目的实施和工程总进度。
23.2.3承包人违约时,发包人可在28天内书面通知承包人按24条规定,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罚金。
必要时还可书面通知承包人终止合同。
承包人应赔偿由于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发包人的经济损失。
24违约罚金
24.1二台机组未能在2017年4月15日前同时具备发电条件的,每延误一天,承包人须支付合同总价0.3%的违约金。
24.2水轮机或发电机出力不能满足合同规定的保证值时,则每一台水轮发电机组出力每降低0.1%,承包人支付违约罚金5万元;若水轮发电机组的出力比保证值低3%时,发包人有权拒绝验收,承包人必须另行无偿提供新的、经改进的设备,以期达到保证值的要求。
罚金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
24.3水轮发电机组和电气设备等的性能保证参数不能达到合同承诺的参数时,承包人应负责免费作出处理,处理后依旧达不到合同要求的,发包人有权作出处罚。
24.4发包人若未按合同规定的18.2条按时支付货款,则应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付款的规定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25争议的解决
21争议调解
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双方未能取得一致意见而形成争议,任一方均可以书面形式提请另一方协商解决,争议双方应共同作出努力直接进行友好磋商解决争议,亦可提请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调解以寻求友好解决。
若在仲裁意向通知发出后14天内仍未能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请仲裁。
在争议尚未获得解决之前,承包人仍应继续按合同履行设备的制造和服务。
22仲裁或诉讼
22.1仲裁
(a)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在第21条规定的期限内友好解决双方的争议,则任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淳安县仲裁机构仲裁。
(b)在仲裁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履行各自的职责,任何一方均不得以仲裁未果为借口拒绝或拖延应按合同进行的工作。
22.2诉讼
发包人和承包人因本合同发生争议,未达成书面协议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26不可抗力
26.1不可抗力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和损坏(但承包人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的除外)及战争、动乱等社会因素造成的损失和损坏(但承包人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的除外)。
26.2不可抗力对合同双方均适用。
在签订合同后,由于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双方由此产生的损失,不得提出索赔要求。
26.3由于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如约履行时,经双方协商,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26.4一方遇不可抗力事件后,应立即用电报或传真通知对方,经双方核实、确认,协商解决。
26.5遭遇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始终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减少由于不可抗力事件所导致的拖期。
26.6当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消除后,受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快用电传或传真通知对方。
27保险
按合同提供的设备、工器具和材料,从出厂地点到交货地点的保险,由承包人负责投保并承担保险费。
28其它
28.1纳税
承包人应承担纳税的义务,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和交纳与本合同有关的税种和税额。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征收的有关税金,应由承包人承担。
28.2严禁贿赂
严禁对本合同有关的单位和人员采用贿赂或行使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
若发现任何上述行为,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进行追查和处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部门处理。
28.3专利权
(1)承包人应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承包人所用的任何材料、设备、制造技术或加工工艺等方面因侵犯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引起的一切索赔和诉讼,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由此导致或与此有关的一切损害赔偿费、诉讼费和其它有关费用。
但如果此类侵犯是由于遵照发包人的要求,或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所引起的除外。
(2)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用专利技术,应办理相应的申报审批手续,承包人则应按发包人的规定使用,并承担使用专利技术的一切试验工作。
申报专利技术和试验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发包人应对承包人在投标中和合同执行过程中提交的标有密级的文件进行保密,应保证文件中涉及承包人自身拥有的专利等知识产权不因发包人疏漏而遭损害。
若由于发包人的责任或其人员的不正当行为造成对承包人知识产权的侵害,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赔偿损失和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8.4合同生效和终止
28.4.1合同生效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名并盖单位公章后,合同生效。
28.4.2合同终止
承包人已将合同设备全部移交给发包人,且保证期满,发包人已颁发最终验收证书,合同双方均未遗留按合同规定应履行的义务时,合同自然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