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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非市场经济的起源及其对中国的影响

欧盟“非市场经济”的起源及其对中国的影响

杨仕辉杨海艳

2012-10-1114:

26:

36  来源:

《改革》(重庆)2006年04期

  作者简介:

杨仕辉,杨海艳,湖北大学国际贸易研究中心。

湖北武汉430062

  内容提要:

“非市场经济”问题已成为中国贸易及经济发展的障碍之一。

欧盟“非市场经济”形成主要是各国集团利益的影响和对抗的结果。

欧盟“非市场经济”条款对中国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中国可通过促进中欧外交友好关系、争取更为广泛的同盟军、提高欧盟对华反倾销的关联成本、建立起符合国际标准的财会制度体系、诉诸WTO争端解决机构等方式应对欧盟非市场经济问题。

  关键词:

非市场经济市场经济体制反倾销关联成本

  经过长达15年的谈判和努力,中国于2001年11月加入了WTO。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下简称《议定书》)第十五条规定,“中国在加入世贸组织的15年内,企业在受到反倾销调查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有关产业和产品的生产在中国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否则就按非市场经济对待,以第三国作为替代国裁定是否构成倾销以及倾销幅度大小”,同时采取个案处理的方式允许各成员方独自决定是否给予中国某个行业或者企业市场经济地位。

由于欧美国家一向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并对中国屡屡进行反倾销制裁,这不仅给中国贸易带来了不利的影响,影响了中国经济的发展,而且还引起了连锁效应,使得其他国家纷纷模仿欧美国家的做法,以中国是“非市场经济国家”为由,采取“替代国家价格”对中国出口企业课征高额的不公正的反倾销税。

  目前,“非市场经济”问题已经成为了阻碍中国外贸持续稳定发展的因素之一,并成为国内外学者关注的热点。

  Polouektov[1]研究了一些转型国家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遗留下来的问题,重点探讨了WTO成员国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不同处理办法,从WTO成员方国内法律条款对转型国家和市场经济国家的规定以及对新加入转型国家是否给予市场经济地位的规定进行了对比,认为转型国家加入WTO问题已经成为乌拉圭回合之后最重要的一个问题,它不仅仅把国家间的相互贸易关系置入一种复杂的背景之中,还从法律上使得对转型国家的歧视在近几十年来变成了一种正当的行为。

  XiangLiuandVandenbussche[2]主要分析了欧盟对华案件的特点和趋势,介绍了欧盟对非市场经济问题的处理,讨论了欧盟在1979~2000年的反倾销政策并对中国加入WTO后的发展前景作了一些展望。

在关于欧盟对华非市场经济处理的问题上,他们认为“欧盟在确定中国产品的正常价值时,往往采取替代国的方法,而所选取的替代国大多数都比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或工业发展水平要高,这就使得中国在欧盟反倾销法中非常容易受到倾销制裁”。

  Snyder[3]则对欧共体反倾销法中“非市场经济”的起源作了深入的研究,认为欧共体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众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他从现代第一部反倾销法的颁布谈起,将欧共体“非市场经济”的起源追溯到冷战初期,认为欧共体反倾销法的“非市场经济”观点起源于冷战早期;他还认为“欧共体反倾销法中已经形成了一种普遍的‘非市场经济’法律观念,这种观念是在特定历史背景下,受到各国政治、经济、社会权利以及不断发展变化着的法律观念的影响,并通过具有不同制度和规则的地区或组织之间的一种多元性的联系而建立起来的”。

  在国内,朱志晟、张亮[4]对美国反倾销法中的“非市场经济”问题分析较为深刻。

他们指出,美国给予市场经济地位的核心标准是“将是否彻底进行私有化作为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标准”,指出了美国反倾销法中“非市场经济”的实质。

  傅东辉[5]从中美关于中国加入WTO的双边协议和《议定书》的规定谈起,认为:

尽管中国已成为WTO的正式成员,却仍然因种种因素,在反倾销等方面处在与其他WTO成员不平等的地位。

特别值得指出的是,他将中国与俄罗斯和东欧国家市场经济的发展状况进行比较,并比较了欧美在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上对它们的不同态度,使得其结论具有较强的说服力。

  对欧盟这样一个经济和货币一体化的国家集团,研究其反倾销政策十分有意义,更何况欧盟是对中国提出反倾销最早的地区,也是对中国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地区[6],并且其反倾销调查案件的数量还在不断增加,倾销幅度相对较大,反倾销产品种类不断扩散,金额也逐渐递增[7],因此,有必要对欧盟非市场经济问题进行研究。

在国内,不少学者对此作了较为深入的研究,他们主要是从欧盟对华反倾销的法律条款、欧盟对华反倾销的法律实践、欧盟对华反倾销扩散特征以及中国应采取的对策[8][9]等方面进行研究的,目的是提高中国政府、企业对欧盟反倾销“非市场经济国家”问题的重视并对如何解决该问题提供建议。

  一、欧盟“非市场经济”的起源及发展

  

(一)冷战时期的“非市场经济”根源

  “非市场经济”的法律观念始于冷战时期。

美国1921年《反倾销法》规定是假定出口国具有以市场为基础的价格体系。

1946年,美国建议创立国际贸易组织。

由于前苏联的反对,在多边贸易体系中不可能对国营贸易国家进行定位。

美国转而倡导建立GATT,目的是推进贸易自由化,但是GATT的假设前提是市场经济,建议GATT缔约国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实行国营贸易,GATT第6条规定也都假定了出口国具有市场价格和市场经济。

  20世纪50年代,GATT缔约国认为GATT第6条的反倾销观念不适用于社会主义国家。

来自东欧国家的进口如何在GATT中进行处理的问题首先在捷克斯洛伐克出现了,结果是增加一个解释性规定,但该规定过于模糊,其后的实践是,进口国往往采用不同方法来解决这些问题,包括同出口国进行协商,达成双边协议或采用第三国可比价格。

总的来看,在法律规则以及实际应用中都越来越倾向于使用“替代国价格”的方法。

  

(二)20世纪60年代的发展

  1960年,美国财政部受理了捷克斯洛伐克自行车一案。

美国采用的是某市场经济国家类似产品的国内价或出口价作为国营贸易国家的正常价值。

随后,在对关于来自捷克斯洛伐克的海毡布头罩、衣服及帽子一案中,美国财政部在1962年再一次拒绝使用出口商国内价格而使用第三国类似产品价格。

1963年美国财政部规定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国内市场销售不能作为是在正常的贸易过程中进行的。

肯尼迪回合达成的《反倾销守则》是第一部国际反倾销守则,给予了国营贸易国家在GATT法律下的正常身份,制定了处理国营贸易国家倾销的计算标准,摒弃了在非市场经济国家中寻求市场价格的方法。

这使反倾销当局在采用替代国价格确定正常价值时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欧共体成员国关于国营贸易国家的倾销法规与GATT大体一致,只是措施有所不同而已。

德国采用价格的顺序依次是:

国内市场价格,第三国出口价,国内生产成本。

法国采用国内市场价格或边境国家价格或非出口国的原产地国家的价格,上述价格不存在时,则采用第三国出口价或生产成本。

1968年,欧共体制订了第一部反倾销法规《第459/68号理事会法规》,基本上采用了肯尼迪回合《反倾销守则》对国营贸易国家倾销幅度的规定,当时主要是反对来自于东欧国家的进口。

根据这一规定,欧共体正式代替成员国开始颁布反倾销法规,发起反倾销诉讼,解释反倾销法。

英国当时还不是欧共体成员国,1969年的海关法案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倾销采用了市场经济国家的替代价格来计算正常价值。

  (三)20世纪70年代“非市场经济”观念的产生

  尽管在20世纪60年代欧共体成员国已经有对国营贸易国家倾销幅度的规定,但是,欧共体“非市场经济”观念却于20世纪70年代才产生。

1973年,东京回合多边关税谈判开始,它提供了一系列计算国营贸易国家倾销幅度的标准,这对欧共体“非市场经济”观念的产生起了重要的作用。

1972年6月,理事会法规扩展了共同体水平下自由贸易的产品清单,即取消所有成员国产品的数量限制。

1979年8月1日,欧共体第1681/79号理事会法规正式通过,该法规第一次采用了“非市场经济国家”一词,从法律角度把非市场经济国家同市场经济国家区别开来。

它明确地规定,在处理非市场经济国家倾销时,正常价值是以替代国价格来确定的,摒弃了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国内价格。

欧共体第1681/79号理事会法规具有里程碑意义,它代表着欧共体法律中“非市场经济”观念的产生。

  (四)20世纪80年代后“非市场经济”反倾销制度的确立

  20世纪80年代以来,欧盟多次修改其反倾销法,但对非市场经济条款一直没有大的改变。

1998年通过的《关于修改384/96号法令的905/98号法令》,该法令最主要的修改有:

制定了市场经济国家的5条标准;将中国和俄罗斯从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中撤下,但仍然被视为“有条件的市场经济国家”;规定了对中国和俄罗斯涉案企业个案处理的8项标准和程序。

只有以上5项标准同时得到满足,有关企业才会被认定为完全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从而享有市场经济待遇。

欧盟委员会在2000年6月15日结束了对中俄“特殊待遇”的两年一度的审查,并提出了修改384/96法令的提案《6月15日提案》,对个案待遇授予的标准、WTO成员方的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待遇等作了新的规定。

欧盟委员会还建议欧盟理事会将乌克兰、越南、哈萨克斯坦等“非市场经济国家”也纳入“特殊市场经济国家”名单。

2002年12月5日,欧盟颁布的《第1972/2002号法令》,正式承认俄罗斯为市场经济国家。

2004年3月13日颁布的《第461/2004号法令》再次进行了修改,中国仍被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

  二、欧盟“非市场经济”反倾销制度的影响与中国对策

  

(一)欧盟“非市场经济”反倾销制度对中国的影响

  迄今为止,欧盟尚未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给中国带来了一系列影响。

  一是“替代国”条款使中国出口产品遭到歧视性反倾销限制并由于反倾销回应效应带来连锁反应[10]。

  二是“单一税制”条款给中国应诉企业带来很大的困难和负担。

欧盟反倾销法的规定中,中国所有出口商相同产品的全部出口交易在调查期内是作整体考虑的,并统一计算一种单一反倾销幅度,即“单一税制”。

反倾销税一旦确定,即使某一个出口企业没有倾销或倾销幅度较小,也必须与倾销幅度高的出口商承担同样的反倾销税,这对于那些没有倾销或倾销幅度较小的企业是不合理的,并给中国企业反倾销应诉设置了障碍,这是因为“单一税制”下需要积极应诉的企业过多,应诉成本和难度大[11]。

  三是欧盟反倾销当局自由裁量权的使用使中国企业遭受不公平待遇。

20世纪60年代后期,反倾销法的欧洲化给予了欧共体更大的自由裁量权。

反倾销咨询委员会具有独立的地位,可以发起和调查反倾销诉讼,对倾销和损害进行确实,征收反倾销税。

正是由于欧盟当局具有如此大的自由裁量权,加上反倾销程序的一些特殊规定,中国企业在“非市场经济”问题上往往会遭到不公平待遇,并且其影响非同一般”[12]。

更为重要的是,欧盟的相关规定在日落复审案件中,中国企业无权申请市场经济地位。

  四是欧盟态度反复陷中国于被动境地。

2003年6月,中国政府向欧盟委员会提交了相关文件,要求取得市场经济地位,当时欧盟委员会官员答复说会给予中国一个满意的答复。

然而,欧盟委员会在2004年6月28日正式对外公布的初步评估性报告中却宣布现阶段无法给予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认为中国在欧盟规定的5条标准中有4条没有达标[13]。

后又相继给予了中国22家纺织品企业“市场经济地位”[14]。

2005年7月13日,欧洲委员会却对外声称,不打算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欧盟执委会首席女发言人弗朗索瓦兹•勒•贝尔说,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是一个技术问题,很难给出一个明确的期限[15]。

  

(二)中国的应对策略

  1.进一步促进中欧外交友好关系的发展。

在欧盟看来,中欧关系是制衡中美关系的杠杆,二者向相反方向发展。

美欧在对华非市场经济问题上似乎达成了默契,谁都不说不给中国市场经济地位,更不愿率先给予,目前该问题呈现胶着状态,但就总体态度来讲欧盟要温和一些。

因此,从长远来看,欧盟很可能会先于美国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

中方也一直致力于促进中欧、中美外交关系。

中国是1975年开始与欧盟建立外交关系的。

1975年,欧共体对外关系专员克里斯托夫•索姆斯爵士正式访问中国,与周恩来总理在北京会晤,为中国与欧共体建立正式的外交关系、经济关系奠定了基础。

到2004年,中欧外交关系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中欧领导人频频接触。

2004年5月1日,欧盟又一次东扩,成为中国最大的贸易伙伴,中国则成为欧盟的第二大经济贸易伙伴。

中国领导人随后对扩大后的欧盟进行访问,强调了重视欧洲的姿态,并将2004年称为“中国欧洲年”。

访问期间,中欧双方强调了战略伙伴关系,并签署了多项合作文件。

正因为中欧外交关系的发展,当中国政府向欧盟委员会提出要求取得市场经济地位的时候,欧盟委员会在2004年上半年一直承诺在6月底会给中国以肯定性的答复。

尽管2004年6月28日,欧盟宣布现阶段无法给予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毕竟欧盟就该问题已经做出了一定的努力,至少从态度上来说没有以前那么强硬,这和中欧外交关系的发展是分不开的。

当然,争取欧盟给予“完全非市场经济”并非一朝一夕的事情,这需要中国付出更为艰难的努力。

中国政府应进一步发展中欧的外交关系,通过外交和谈判的努力来对欧盟施压,促使欧盟修改其对华反倾销法,承认中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

  2.争取更为广泛的同盟军。

中国坚持对外开放,不断推进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已经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对这一成果予以肯定,开始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

自2004年4月14日新西兰第一个承认中国为市场经济地位以来,至2005年5月已有40多个国家和地区承认了中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16],其后,哈萨克斯坦、乌克兰、白俄罗斯、以色列、韩国和利比里亚又相继承认中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

部分国家即使没有承认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也承诺不对中国使用非市场经济条款。

现今,主要对华反倾销国家中,只有美国、加拿大、印度、土耳其、墨西哥、哥伦比亚、埃及等为数不多的国家没有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

中国要进一步推进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加大对外宣传力度,建立中国市场经济问题双边工作小组。

逐年评估中国市场经济进展,定期与美国、欧盟等进行双边交流和沟通。

从易到难,从对华友好的国家开始,逐个争取,使更多的国家和地区肯定中国的市场经济制度,从而获得更多更广泛的同盟军,在全世界范围内造成一种声势。

最终,在和欧盟关于非市场经济问题的谈判上,中国将会有更大的说服力。

  3.提高欧盟对华反倾销的关联成本。

欧盟对华反倾销气焰嚣张,与中国长期没有反倾销法,以及有反倾销法后又对欧盟反倾销力度不大是有密切关系的。

  从中国对欧盟的反倾销案件来看,中国对欧盟的反倾销力度仍显不足。

中国的第一部反倾销法于1997年3月25颁布,同年12月10日,中国发起了第一起新闻纸的反倾销案,到2006年2月,立案的反倾销案件共有136件,主要集中在韩国、日本和美国,而对欧盟和欧盟成员国的反倾销案件仅为11件。

在这11件案件中,已结案的只有7件,而欧盟对华反倾销案件1996~2003年仅结案的就有37件[17]。

  从时间上来看,中国对欧盟的反倾销案是从2002年才开始的,距第一起对外反倾销已有5年时间,可以说还是比较晚的。

从终裁结果来看,除邻苯二酚案是单独对欧盟实施反倾销措施,呋喃酚案中对所有被诉国家和地区征收了相同反倾销税外,其余案件对欧盟征收的平均反倾销税均低于对美国征收的平均反倾销税。

  因此,要继续加大对欧盟的反倾销力度,这其实会加大欧盟对华反倾销的顾虑,增加欧盟对华反倾销的关联成本。

当然,这不是说为了制衡欧盟对华反倾销,中国就对欧盟反倾销,实际上因为中国自己在慎用反倾销,另一方面还有反倾销资源不足的现实制约,要改变这一现状当然有许多工作要做,但最重要的是要改变态度,反对滥用反倾销,但也不要完全不用反倾销,合理的使用还是可以的。

  4.建立起符合国际标准的财会制度体系。

由于欧盟在对华出口产品的反倾销调查中采用的是逐个公司审查的办法来确定中国企业是否可以得到市场经济地位。

对于审查后得到市场经济地位的公司,欧盟不再使用“参照国”价格,而采用该企业的正常价值来计算其倾销幅度。

因此,只要中国应诉企业能证明其经营是市场导向的,就能得到市场经济地位,从而可以避免被征收高额的反倾销税、遭受不合理的待遇。

而要证明企业的市场经济性质,就必须证明企业是根据市场价格信号来决定原材料、劳动力等投入以及产品售价的,并且其产品价格能够反映市场供求状况和产品的价值。

这是决定企业市场经济性质非常重要的论证环节。

为了取得相关证据,在调查过程中,起诉方的调查当局往往要重点核查企业财务账簿和会计方法等。

这就需要应诉企业具有一整套符合国际通用会计准则并经过独立审计的会计账簿,会计账簿可以反映企业的生产成本、财务状况和市场经济关系,并表明企业没有受到过去非市场经济体系的显著影响。

  实际上,从以前的案例来看,欧盟拒绝给予中国企业市场经济待遇的主要理由之一就是财会账本问题。

在调查的过程中,中国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就是会计账本不全,未经审计,未按国际会计标准进行记账,没有独立的账簿,财务状况不清等。

因此,中国应诉企业为了证明其经营是市场导向的必须建立起符合国际标准的财会制度体系,在企业财务、记账、分类、合并、调整账目的原则、制表原则、数据处理、账目调整、赊账冲抵、债务偿还及平衡等方面,都不能有计划经济遗留的问题。

另外,企业申请市场经济地位的时间非常紧迫,需要准备的资料跨期长而且烦琐,这就需要中国企业在平时的生产经营就作好这方面的充分准备,在日常的运作中就要注意财务的规范操作,保证账簿系统的完整,并按照国际标准对账目进行独立审计,以确保拥有一套清晰的、以国际会计准则为基础的会计记录,否则就会很容易错过申请市场经济地位的期限,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5.诉诸于WTO争端解决机构。

如果中国的市场经济制度获得全世界的认同,中国企业也建立起了符合国际标准的财务规范体系,而欧盟当局在调查的过程中仍然对中国实施歧视性反倾销措施,那么中国就可以将其诉诸于WTO争端解决机构。

中国加入WTO之前,中国企业只能寄希望于精通欧盟反倾销法的律师,利用其相关规定,尽量减少非市场经济待遇的损失。

中国已经正式成为了WTO的成员方,只要中国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建立起和国际接轨的财务规范体系,欧盟在对中国产品实行反倾销措施的时候,就不能为所欲为。

如果其行为违反了WTO规定和《议定书》,就可以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迫使其予以纠正。

  参考文献:

  [1]AlexanderPolouektov,"Non-marketEconomyIssuesintheWTOAnti-DumpingLawandAccessionNegotiations",JournalofWorldTrade,2002,36

(1):

pp1~37.

  [2]XiangLiuandVandenbusscheH,"EUAntidumpingCasesAgainstChina:

AnOverviewandFutureProspectsWithRespectToChina'sWTOMembership",Availableathttp:

//www.econ.kuleuven.ac.be/licos/DP/DP2002/DP119Vandenbussche.doc.

  [3]SnyderF,"TheOriginsoftheNon-marketEconomy",EuropeanLawJournal,2001,(7):

pp369-424.

  [4]朱志晟张亮:

《被政治化了的法律问题:

评美国反倾销法中的非市场经济界定问题》,《当代法学》2003年第5期,第74~77页

  [5]傅东辉:

《出口产品屡屡被诉反倾销关键在改变中国“非市场经济国家”地位》,《WTO经济导刊》2004年第1期,第90~97页

  [6]荣世敏:

《欧盟对华反倾销扩散特征分析及对策研究》,《天津师范大学学报》2004年第2期,第24~27页

  [7]殷源源:

《浅议欧盟反倾销非市场经济问题》,《当代法学》2003年第2期,第114~117页

  [8]杨仕辉王红玲叶红春:

《欧盟对华反倾销比较及我国对策研究》,《欧洲》2002年第3期,第27~42页

  [9]樊勇明:

《西方国际政治经济学》,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63~65页

  [10]林汉川杨仕辉:

《回应反倾销博弈模型与案例分析》,《中国工业经济》2004年4期,第13~20页

  [11]Commentary:

Anti-dumpingcasesuseflaweddata,ChinaDaily,2003.8.11.

  [12]于洋:

《浅析国外对华高锰酸钾反倾销案》,

  [13]蒋小红:

《欧共体反倾销法与中欧贸易》,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第67页

  [14]王小波:

《中国纺织品企业首次大规模获欧盟市场经济地位》,《经济参考报》2005年2月8日

  [15]邓聿文:

《市场经济地位再思考》,《厂长经理日报》2005年7月19日

  [16][17]杨仕辉:

《反倾销的国际比较、博弈与我国对策研究》,科学出版社,2005年,第29~1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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