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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了解法律制度实践法律规范

第八章了解法律制度实践法律规范

[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对大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帮助他们懂得马克思主义法学和社会主义法律基本原理,了解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度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增强社会主义法制观念,正确处理成长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努力做到依法行使公民权利,履行公民义务,维护法律尊严,以适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大学生法律素质的要求。

[教学重点、难点]

1、宪法的概念和特征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3、行政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4、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分

5、民事主体制度,民事行为制度,民事权利制度,民事责任制度,民事诉讼实效制度

6、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7、刑罚的体系

8、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9、民事诉讼的管辖、刑事诉讼程序

10、仲裁的特殊性

【学  时】6学时

第一节我国宪法的基本制度

一、宪法:

国家的根本大法

(一)宪法概述

1、宪法

所谓宪法是指规范民主施政规则的国家根本法,它是有关国家权力及其民主运行规则、国家基本制度以及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宪法的基本特征

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方面。

诸如国家的性质、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的结构形式、国家的基本国策、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职权等,都在宪法中作了明确规定。

第二在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既体现为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又体现为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最高行为准则。

第三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

一方面,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是依法特别成立的,而并非普通的立法机关。

另一方面,通过、批准宪法或者其修正案的程序,往往严于普通法律。

我国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而普通法律则只需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二)宪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指导思想

我国宪法的指导思想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即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2、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

•保障公民权利原则。

•法治原则。

•民主集中制原则。

二、我国的国家制度

(一)国家性质

(二)政权组织形式

(三)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

(四)基本经济制度

(一)国家性质

国家性质简称国体,即国家的阶级本质,是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和作用。

我国宪法第1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这一规定表明,我国的国体或国家性质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二)政权组织形式

政权组织形式或国家管理形式简称政体,是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原则和方式去组织反对敌人、保护自己、治理社会的形式。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三)政党制度

v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v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问题探索

v义政党制度。

中国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特点是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

(四)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

国家结构形式是指特定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一定原则采取的调整国家整体与部分、中央与地方相互关系的形式。

单一制是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

1、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2、特别行政区制度

(五)基本经济制度

基本经济制度是指一国通过宪法和法律调整以生产资料所有制为核心的各种基本经济关系的规则、原则和政策的总和。

我国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个体、私营等各种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公民的含义

(二)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三)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公民的含义

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二)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和履行的最主要的权利和义务,也叫宪法权利与宪法义务。

(三)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v平等权。

平等权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给予同等保护的权利。

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前提与基础。

我国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v政治权利和自由。

政治权利和自由是指公民作为国家政治生活主体依法享有的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是国家为公民直接参与政治活动提供的基本保障。

具体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政治自由。

政治自由主要是指公民表达自己政治意愿的自由。

v宗教信仰自由。

我国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其含义包括:

公民有信教或者不信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或者那种宗教的自由,有信仰同一宗教中的这个教派或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信教现在不信教或者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

v人身自由权。

人身自由包括狭义和广义两方面。

狭义的人身自由主要指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侵犯,广义的人身自由则还包括与狭义人身自由相关联的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等与公民个人生活有关的权利和自由。

v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国家赔偿权。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我国《国家赔偿法》对公民获得国家赔偿作出了具体规定。

v社会经济权。

社会经济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经济生活和物质利益方面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物质基础。

主要包括:

一是财产权。

是指公民对其合法财产享有的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

二是劳动权。

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从事劳动并取得相应报酬的权利。

三是劳动者的休息权。

是指劳动者为保护身体健康和提高劳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与制度而享有的休息和休养的权利。

v文化教育权。

公民的文化教育权包括受教育权以及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

v活动的自由。

v特定主体权利。

我国宪法除对公民所应普遍享有的权利和自由作出明确规定外,还对特定主体设置专条,给予特定保护。

宪法中的这些特定主体具体是指妇女、退休人员、军烈属、母亲、儿童、老人、青少年、华侨等。

这里的特定主体也包括婚姻、家庭等。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v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

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是我国社会安定和谐的前提和保证,是我国公民的最高法律义务。

v遵守宪法和法律。

我国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v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国家的安全是每一个以中国为祖国的公民生产生活、安居乐业的必要条件。

v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我国宪法规定: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v依法纳税。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渠道,也是社会主义建设资金积累的重要来源,是国家调节国民经济的重要杠杆。

我国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v其他义务。

除上述义务外,我国宪法还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四、我国的国家机构

国家机构是国家为实现其管理社会、维护社会秩序职能而建立起来的国家机关的总和。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国家机构可分为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

中央国家机关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国家机关则包括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以及特别行政区的各种地方国家机关。

第二节我国实体法律制度

一、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

二、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

三、我国的经济法律制度

四、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

一、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

(一)行政法概述

(二)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行政工作人员

(三)行政行为

(四)行政责任和行政赔偿

现代社会,行政管理和服务已经深入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与我们每个人的工作和生活都密切相关。

学习行政法知识,了解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加深对依法行政的认识,有助于增强行政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遵守行政法的自觉性。

(一)行政法的概念和原则

v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来说,它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履行其职能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一方面要规范和约束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正当权益;另一方面也要规范和约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v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就是依法行政或行政法治原则,可分解为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等。

(二)国家行政机关与公务员

v国家行政机关是依照法律规定,根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设立的,享有并行使国家行政权,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机关。

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我国的国家行政机关体系由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组成。

v行政机关公务员是依法代表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的工作人员。

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其中,领导职务层次分为:

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的非领导职务分为:

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三)行政行为

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力针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能够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根据行政行为所针对的行政相对人是否特定这一标准,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行政相对人,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3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具体事项或特定个人,具体适用行政法律规范作出处理决定的行为。

主要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奖励、行政惩戒、行政裁决、行政合同等

(四)行政责任

v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或不履行行政法律义务依法应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

行政违法或不当是行政责任得以形成的前提条件和直接根据。

行政违法或不当主要有以下情况:

实施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不足或事实不清;缺乏法律法规依据或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法定权限;滥用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内容显失公正,等等。

(五)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的行政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v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特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

二、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

(一)民法概述

(二)民事主体

(三)民事法律行为

(四)民事权利

(五)民事法律责任

v

(一)民法的概念和原则

v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我国1986年公布并施行的《民法通则》,规定了民事法律的基本制度。

v民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v一是平等原则。

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平等的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互不隶属,能自主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其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v二是自愿原则。

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完全的意志自由,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参加民事活动,作出民事行为,并自主地决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与内容,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予以干预、强迫或胁迫。

v三是公平原则。

是指应当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确定其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

v四是诚实信用原则。

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或履行民事义务时,应善意无欺,讲求信用,不规避法律和约定。

v五是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是指民事主体在行使民事权利时,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二)民事主体制度

v民事主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一)、公民(自然人)

1、公民的法律地位

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具有作为民事主体的法律资格

民法上的自然人包括:

本国公民、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2、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指公民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开始终止

出生死亡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

(1)平等性(任何人都没有特权)。

2)权利能力与义务能力的一致性。

3)民事权力能力的实现有物质上和法律上的保障。

3、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概念公民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公民正确识别事物和判断事物的能力为基础:

一是年龄,二是精神是否正常

类型

A、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是指能够通过自己独立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18周岁以上的公民;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

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是指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不完整的,其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是有条件的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C、无民事行为能力

是指公民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活动而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二)、法人

1、法人的概念

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2、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A依法成立

B有独立的财产或者经费

C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D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所享有的参与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以自己的行为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并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3、法人的种类

A企业法人B非企业法人

v其他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

它主要包括合伙、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

(三)民事行为制度

v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领域内基于其意志所实施的能够产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民事主体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必须通过自己的行为,例如订立合同,订立遗嘱,设立公司以及结婚、收养等。

v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四)民事权利制度

v民事权利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具体权益。

民事权利所包含的权益,可以分为财产权益和非财产权益。

因此,民事权利可以分为财产权和非财产权两大类。

我国民法所规定的民事权利,主要有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人身权等。

(五)民事责任制度

v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主体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六)民事诉讼时效制度

v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民事权利,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诉讼时效制度。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之权利的制度。

v诉讼时效分为普通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两类。

普通诉讼时效适用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分为两类:

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短期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以下四种性质的案件,其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

特殊诉讼时效是指由特别法规定的诉讼时效,如《合同法》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

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律不予保护。

三、我国的经济法律制度

(一)经济法概述

(二)税法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四)劳动法

四、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

(一)刑法概述

(二)犯罪

(三)刑罚

第三节我国程序法律制度

一、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律制度

二、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

三、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

四、我国的仲裁法律制度

一、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律制度

(一)行政诉讼法概述

(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三)行政诉讼管辖

(四)行政诉讼参加人

(五)行政诉讼证据

(六)行政诉讼程序

二、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

(一)民事诉讼法概述

(二)民事诉讼管辖

(三)民事诉讼参加人

(四)民事诉讼证据

(五)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

(六)民事诉讼审判程序

三、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

(一)刑事诉讼法概述

(二)刑事诉讼的管辖

(三)辩护制度与代理

(四)证据

(五)强制措施

(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七)刑事诉讼程序

四、我国的仲裁法律制度

(一)仲裁法概述

(二)仲裁机构

(三)仲裁依据

(四)仲裁程序

第四节知识产权法

一、著作权法

二、专利法

三、商标法

四、知识产权的保护

一、著作权法

(一)著作权与著作权法的概念

(二)著作权的法律关系

(三)著作邻接权

(四)对著作权的限制

(五)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二、专利法

(一)专利法概述

(二)专利法律关系

(三)专利申请的程序

(四)专利权的限制

(五)专利权的期限

三、商标法

(一)商标法概述

(二)商标权的法律关系

(三)申请商标注册须具备的条件

(四)商标权的期限和续展

四、知识产权的保护

(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原则和范围

(二)我国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三)专利权的法律保护

(四)商标权的法律保护

(五)商业秘密的保护

(六)计算机软件的保护

案例分析:

她是否应获得国家赔偿

  1999年4月21日晚9时许,毛某等4人到王某家追讨债务。

王某见人多势众,遂打电话请求余某前来解围。

余又转告了吴某。

吴随后纠集聂某等多人赶到王某家。

期间,毛某等人与王某发生争吵并殴打了王某。

闻讯赶来的吴某、聂某等与毛某等人发生争吵、打斗。

打斗中,聂某挥刀乱刺,将毛某刺伤致死。

民法案例分析

黄某和张某都是某进出口公司干部,二人住同一个宿舍,因工作需要,公司委派黄某去公司设在深圳的办事处工作一年。

黄某临行时,将自己的一台36cm国产彩色电视机委托给张某保管和使用。

三个月后,黄某给张某宇写信,说自己在深圳又买到一台日本产51cm彩电,家中的一台可以适当价格卖掉。

本公司的司机梁某得知此消息后,找到张某,表示想买下这台彩电,但又不愿多出钱。

梁对张说,你可以给黄写封信,告诉他彩电的显像管出了毛病,图像不清,要求他降低价格出售。

张当时有些犹豫,但考虑到自己同梁关系不错,经常让梁开车给自己拉东西,若不答应他会影响今后的关系。

有一次公司派张出去买啤酒,张私自把啤酒运到自己家中两箱,梁知道此事。

因而就按照梁的意思给黄某写了信,黄某回信说如果真是显像管坏了,可以降低价格卖掉。

于是张某就以500元的低价将彩电卖给了梁某。

黄某从深圳回来后,知道了买卖彩电的真相,要求梁某返还彩电。

梁某答复说,20天前已以1000元的价格卖与王某。

经查,王某买下电视时对以上情况并不知情,1000元的价格与市价相差无几,但在5天前,王某一家及邻居戴某看电视时,该电视突然爆炸,炸伤王某及戴某,并造成其他财产损失近2000元。

又查,该彩电的核心部件存在严重的南量隐患。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张某、梁某买卖彩电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效力如何?

(2)黄某可以请求张某、梁某承担什么责任?

(3)梁某与王某买卖彩电的行为是否有效?

为什么?

(4)王某可以向谁要求赔偿损失?

请求依据是什么?

(5)戴某可以向谁要求赔偿损失?

请求依据是什么?

案例分析:

『两灯』专利侵权纠纷

1992年11月10日,重庆康复医学工程研究所(下称研究所)将其“便携式电磁波辐射治疗器”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给中亚厂全国独家生产、经营、销售。

此后,中亚厂根据该专利技术生产了“中亚圣灯治器”.1994年12月6日,研究所又将这项实用新型专利有偿许可西山厂使用,该协议同时规定双方无不得将此专利技术转让给第三方。

西山厂根据该专利技术生产了“东方胜灯治疗器”。

次年3月7日,研究所又与中亚厂签订专利专有权转让协议,协议规定中亚厂享有"便携式电磁波辐射器"的全国独家所有权。

此外中亚厂的法定代表人王某拥有使用于该治疗器上的两项外观设计专利权,王将此两项专利于1994年4月5日转 让给中亚厂,但双方未到国家专利局办理有关手续。

案例分析:

张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青海省西宁市工商局城西分局于2006年3月5日根据举报查扣当事人张某从他人手中购进的各种假冒名酒的商标标志、酒瓶盖等物品,其中五粮系列酒54瓶、五粮系列酒商标标志1000余套,以及大量的防伪标志、包装物等。

西宁市工商局城西分局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有关规定,对其做出了没收并销毁侵权物品和处以24050元罚款的处罚。

模拟法庭:

庭审人员由学生组成。

1、审判人员:

审判长、法官 

2、陪审团组成人员    

3、原告    

4、被告

5、辩护律师

海南省海南出版社侵犯《读者》杂志社 

案情简介

海南出版社于1994年10月和1995年2月分别委托四川省印刷技术协会印刷厂印刷《美文奇文妙文》和《红玫瑰》两套书,其印刷数量分别为1万套(每套分A、B册),每套发行价分别为7.96元和10.40元,两套书发行(销售)额共计人民币18.36万元。

海南省工商局认为,"读者"商标系《读者》杂志社在杂志上注册的商标,注册号为第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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