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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垫资施工的弊病分析

【摘要】垫资施工是我国建筑行业高速发展的产物,是目前我国建筑工程施工中最常见的开发手段之一。

同时垫资已经成为众多施工企业承揽项目的常规竞争手段,但同样也是施工企业难以回避的经营“陷阱”。

垫资施工的诞生曾经极大地推进了我国建筑市场的发展进程,但就目前来看,垫资施工的普及给我国建筑市场和社会安定也带来了极大的危害。

本文针对垫资施工弊病的产生做了详细的论证分析,并根据产生的原因提出了一些应对措施,以期望企业在实行垫资施工的过程中能够有效地规避工程风险,使垫资施工成为建筑行业发展的良药。

[Abstract]Matendowmentistheproductofconstructionindustryhigh—speeddevelopmentinourcountry,theconstructionisatpresentourcountryconstructionprojectconstructioninoneofthemostcommonmeansofdevelopment.Atthesametimeofmatendowmenthasbecomeaconstructionenterprisecontractstheitemsofconventionalmeansofcompetition,butalsotheconstructionbusinessishardtoavoidthe”trap"。

Thebirthofmatendowmentconstructionhasgreatlypromotethedevelopmentofconstructionmarketinourcountry,butfornow,thepopularityofmatendowmentconstructiontoChina'sconstructionmarketandalsobroughtgreatharmsocialstability.Constructionillsofmatendowment,theauthorofthispapermadeadetailedargumentanalysis,andaccordingtothereasonsputforwarditssomemeasures,expectingtoenterprisesintheprocessofpracticematendowmentconstructioncaneffectivelyavoidprojectrisk,makethematendowmentconstructionbecomethemedicineoftheconstructionindustrydevelopment。

【关键词】垫资施工弊端应对措施

[Keywords]constructionofmatendowment;ills;measures

引言

工程垫资施工大约是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出现在中国建筑业种,同时还在当时的建筑市场上发展到了一定的规模,而垫资施工问题从发展之初到现在都是建筑业界与法律界的焦点和核心问题。

为规范从业各方的市场行为,建设部、原财政部于1996年联合下发了《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规定》,但不能回避的是建筑市场中仍然存在大量的垫资行为,而且随时间的推移,工程垫资施工愈演愈烈,到目前建筑市场上几乎每个工程项目都存在垫资现象,由此带来的社会问题也日益增多,工程垫资数额动辄数千万元,乃至垫资到工程主体完成的工程比比皆是,更养肥了一批不法房地产商,因为《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规定》从法律规定的层次来看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管理范畴,难以有效约束和起到震慑作用。

为了统一适用法律,2004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并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它明确提出对工程垫资条款不作无效处理,认可了垫资条款的效力,这是法律上第一次明确认可工程垫资合法性.但垫资施工给建筑行业及整个社会的各个方面带来的问题仍然让人无法忽视,一些方式方法亟待解决.

垫资施工自出现之日起,关于其效力就备受争议.虽然它是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必然产物,但是我国市场机制还不成熟、建筑市场本身尚且不规范,特别是建筑法律法规并不健全,导致垫资施工的行为有诸多的危害,比如给建筑市场经济带来恶性循环、巨额债务链、为社会带来安全隐患,每个问题都不容小觑。

研究工程垫资施工的弊端,对其进行分析,便能找到更好、更有效的解决措施,为规范建筑市场、解决部分社会问题作出贡献.

一、中国工程垫资施工概况及其优点

垫资施工是长期以来在我国建设工程施工领域存在的一种承包方式,是指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承包人利用自有资金为发包人垫资进行工程项目建设,直至工程施工至约定条件或全部工程施工完毕后,再由发包人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施工承包方式。

随着国内外建筑市场竞争日趋加剧,同时建筑市场中不规范的运作行为和供过于求的局面,造成建筑企业带资承包、垫资施工已成为建筑市场的普遍现象。

(一)建设资金支付概况

在当前市场环境中,根据承包商与发包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不同,一般又将垫资施工分为全额垫资、部分垫资、完全不垫资三种施工方式。

1.全额垫资施工

全额垫资施工,主要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包人不向承包人支付任何工程价款,而要等待工程项目建设完毕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在全额垫资工程总承包合同下,发包方的主要权利是获得承包商按约定建设完成的项目工程成果;主要义务向承包商支付报酬与及时接受工程成果交付。

承包方的主要权利是获得报酬,主要义务是按约定完成项目建设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

但这种情况除在家庭装修业务中外并不很多,它要求承包商具备强大的经济实力和抗风险能力。

2.部分垫资施工

部分垫资有三种情况,一是利用工程进度款的不足额支付,造成部分垫资施工,比如在合同中约定为“承包人报送的月进度报表经发包人确认后,于次月支付确认工作量的80%”,如此约定让承包人在实际建设过程中对已完成工作量的20%部分垫资;二是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保证金作为工程项目启动资金,保证金在施工过程中根据工程进度返还,形成部分垫资施工;三是约定按进度付款,比如约定基础完成开始支付进度款,再结构封顶付至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等等。

3.完全不垫资施工

根据2012年《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政府投资的工程在诸多方面受到更为严格的监管,其中就包括不得要求施工企业垫资施工.即是说对政府工程都应是完全不垫资承包施工,采用预拨款的形式.但在实际操作中确实没法真正达到这种理想境界的。

申请拨款是要经过一个严格而正规的程序,不是每一笔预拨款都能按时按量的发放到承包商手上,以巴中市一市政工程为例,计划工期8个月应在2012年底完工长445米、宽28米的中长桥梁,到2013年4月11日都还没完工,其中一部分原因就是资金不足,施工企业亦是经常会垫资施工,预拨款没能按时按量的到位。

(二)工程垫资施工的优点

1.垫资施工能有效地减轻业主企业的资金压力

工程垫资施工对业主(发包方)来说,利大于弊.建筑工程承包市场的供求关系失衡,资金需求量大,但资金的来源渠道窄,筹集难度大,资金短缺成为企业和政府共同的难题。

业主单位凭借其买方地位要求施工企业垫资便成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手段,不少的业主单位为缓解建设资金的压力,降低项目开发的前期成本,要求建筑企业垫资施工。

如一个业主在对已开发了的项目的基础上还有一定的流动资金,但这点资金又不足以再开发一个新项目,于是,垫资施工就是最好的解决方式.既可以不影响其他项目的进行,又可以开发一个新项目,增大业主单位的效益。

再比如房地产开发项目前期运作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包括立项、论证、批地、拿地、项目准备等程序。

其中拿地要投入大量资金,很多房地产公司当拿到土地使用权后所剩资金有限,这时候已无法再投入大量资金进行工程建设。

这时往往会在建筑市场上找有实力有信誉的建筑公司承包施工建设,但承建条件就是建筑公司要进行垫资施工,当工程进行到主体结束时,建设单位才开始拨付工程款。

2.垫资施工是资金雄厚的施工企业增强自身竞争力的有利手段

虽然大部分承包商对于工程垫资有些无奈,但对于部分承包商而言确实是承揽工程、展示实力、在合同洽谈中加重自身砝码的一个有力武器。

实力雄厚的施工企业,为了在竞争中击败对手,往往不惜采用各种手段,垫资施工即是重要的方式之一,而这样的企业一般信誉都好,深受建筑市场欢迎。

又因当前建筑市场供过于求即施工企业多而建设项目少的市场环境,加上中国加入WTO后,国内外企业在同一个开放平台,进入中国建设市场的外国集团企业无一不是垫资施工的能手,中小施工企业为了生存发展,亦不惜以垫资为代价参与激烈的竞争。

3.合理的垫资施工能促进和推动社会及建筑行业的良性发展

对规范国内建筑市场,解决垫资承包附带的问题意义重大对项目本身来说,垫资施工可以让项目尽最大可能的如期完工,使项目本身尽早的发挥社会效用。

比如桥梁道路工程,在业主预拨款不足或者有一定的拖欠款的情况下,施工企业垫资施工,能减少对工期的耽误,项目能在施工企业垫资的情况下得以尽可能的如期完工,能方便百姓的出行、完善交通枢纽,更能加快区域经济的发展,发挥项目本身的社会效益。

诚然,垫资施工在一定程度上为我国建筑行业的高速发展提供了强大的动力,增强了建筑市场的经济发展势头,但是建筑市场的高速发展也带来了新的问题,它使垫资施工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产生了变化,给整个建筑行业和社会安定造成了新的灾害。

因此,本文重点分析工程垫资施工的弊病。

二、工程垫资施工的常见弊病

2008年7月,某施工企业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一份《工程协议书》,双方约定由该施工企业承建该房产公司的住宅工程项目,其中协议第4.2条规定该施工企业全过程垫资施工.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该施工企业资金周转不灵,无法承受该工程的资金压力,工程被迫停工;同时,该房地产公司因房屋预售情况很不理想,无法按协议要求及时支付工程款,甚至于最后因资不抵债而申请破产.该住宅工程因既没有资金流入、又没有没有后续施工队伍接手而成为烂尾楼.之后,因施工企业欠付工程材料款和民工工资而引发了多达十几起的诉讼,最终施工企业被判支付这两项款项700余万元。

从以上案例就可以看出,垫资施工给业主企业、施工企业、项目本身都带来了很大的危害。

拖垮了一个业主企业,更多了一栋烂尾楼,给社会资源造成了极大的浪费,甚至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影响该市的市容市貌,给周围居民的生活带来不便。

(三)工程垫资施工使施工企业位于劣势地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支持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垫资利息,其中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所以垫资的融资成本实际由承包方承担;而建设项目具有施工工期较长,资金周转速度慢的特点,承包商贷款多为短期借款,经常贷款期限已满而项目尚未完工,这时施工企业便贷新款还旧债,被银行发现便会罚息。

而且,在垫资承包过程中,若承包商垫资款无法及时收回、利率波动幅度大、物价上涨,则施工企业所面临的融资风险将会进一步加大。

如上述案例,一些施工企业本身没有足够的的资金实力,或者是一时周转不灵便难以承担其中的融资风险。

但这些企业又常常怀着侥幸心理试图通过拖欠材料款、设备款和民工工资来周转资金,而一旦这些款项到期都无法支付,且业主单位支付垫资工程款的付款条件未成就或者是无力支付工程款时,施工企业便可能将施工放缓甚至被迫停工,如在业主单位已经按约履行工程款义务的情况下,施工企业擅自停工延误项目工期的行为甚至还会引发建设单位的工期巨额索赔,最终承担巨额债务,给施工企业带来多方面的经济损失,甚至于破产。

但存在业主单位本身有足够的支付能力,甚至垫资施工的工程已经产生效益(住宅预售良状况好、设置路桥收费站),也拒不支付工程款的情况.施工单位碍于已垫付巨额款项,欲停工又怕关系搞僵陷入骑虎难下的尴尬境地.如果工程项目建成后仍没能收回工程款,面对银行、材料商、设备商、施工工人及其他债权人的巨大压力,为了解决债务的困扰,施工单位有时不得不违心满足建设单位的若干不合理的要求,处于合作关系中的劣势地位。

即便是业主单位经营状况好,或业主将建设项目或者竣工后的项目使用权转让他人后,仍拒不支付工程款,而施工单位不能提前做好预防或财产保全等工作,则施工单位的利益也会面临付诸东流的危险。

(四)工程资金短缺常使项目延期甚至停工

垫资施工时项目可能因资金不到位,影响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的跟进情况,材料短缺、设备不足、施工人员缺失,那势必导致施工速度放缓,影响工程项目的施工工期,甚至停工。

如上述案例,还存在这种在建项目没人接手,成为烂尾工程。

如广州第一烂尾楼中诚广场、北京第一烂尾楼中宇大厦、温州中银大厦等等。

俗话说要致富先修路,延误道路桥梁项目的工期,就影响区域的经济发展,给项目周围百姓的生活带来不便,甚至给他们的出行带来安全隐患,如行人为图便捷在未完工的道路桥梁上借道,为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埋下伏笔。

(五)工程资金链断裂扰乱整个建筑业的良性发展

垫资施工项目完工交付或产生经济效益后,业主单位因各种原因无钱付款或拒不付款,便影响其自身声誉,愿意与之长期合作的施工单位减少,影响自身发展,继而影响其以下的经济链。

施工企业拿不到应得款项,那材料商、设备租赁方、施工人员(多为民工)也深受其害,有的只是亏一点,但有的变可能破产。

材料商、设备租赁方、施工人员亦会对施工企业产生信任危机,施工企业可能再也没法在其他项目上赊材料、设备,以至于在建筑业经历很长一段时间的低迷期,甚至无法在建筑市场长期发展。

如此恶性循环.

(六)拖欠工资破坏社会的安定和工人的生活

多数施工人员(即民工)的家庭条件不佳,早早放弃学业远赴他乡务工,遇到施工企业垫资施工而拖欠工资,甚至拖欠很长时间的工资,加重他们的家庭负担,给他们的精神和心理都造成巨大的伤害。

有的民工为了解决一时的温饱问题而偷盗抢劫,走上犯罪的道路,给社会带来不安全因素。

还有民工团结一致向施工企业讨薪,有的文明方式讨薪但遇到那种恶意拖欠民工工资的企业面对民工讨薪行为采取暴力解决的方式,如2010年8月1日湖南株洲包公老板带人砍讨薪者致1死4伤;2011年11月27日重庆南岸区讨薪民工被施工方顾的“黑保安”围殴致伤。

但也有暴力讨薪的方式,如2005年12月12日晚,发生在东莞的“暴力讨薪"杀人案,造成三人重伤;2013年1月18日,广州男子自杀式爆炸讨薪,造成本人死亡7人受伤。

如此事件数不胜数,但都同样的造成人员伤亡,给社会风气带来不好影响。

三、工程垫资施工弊病的产生原因

工程垫资施工弊病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它们来自业主方、施工方,以及社会的各个部门.

(七)业主企业无力付款或恶意拒付款

一些工程预售状况不好以致业主方无力按时支付工程款项,如本文案例中申请破产的房地产公司。

但也有业主在经济状况良好,甚至建设项目已投产使用产生经济效益的情况下恶意拒付工程款,对拖欠的工程款采取尽量回避、拖延的态度,一旦经营不顺、销售不佳,更会以各种借口拖欠、克扣甚至拒付工程款项,从而给承包商带来巨大风险。

(八)施工企业对工程风险评估不严谨

在国家的一系列的政策法规的引导下,建筑行业正在朝着规范化、秩序化的方向发展,但有的施工企业为取得工程项目,不惜以垫资施工的方式增强自身的竞争实力,其他施工企业不得不潮流而获得发展,继而影响整个建筑市场风向,给各个参与者带来风险。

施工方在垫资过程中还存在管理不严的问题,垫资风险产生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是垫资承包方在垫资过程的管理上不够严格.首先是管理不规范,一些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不按合同要求进行,签证工作及工序验交不严肃认真也不够及时,由此给拖欠工程款带来相关风险。

其次,盲目垫资承接施工项目。

不少施工方在承接过程中把重点放在垫资上,缺乏对业主资信状况的考核,同时对自身垫资能力的分析也缺乏全面的研究,增加垫资额呈现盲目性,采取冒险的态度。

(九)经济体制跟不上市场发展速度

从大的环境看,建设资金短缺是垫资施工的温床。

自改革开放,特别是上世纪90年代以来,大量的固定资产投入支撑着我国GDP的高速增长。

一些统计资料显示,在1990—2001年长达12年的时间里,我国的固定资产投资达20。

74万亿元。

大量的固定资产投资使建设市场一片繁荣,但同时也引发出建设资金短缺的矛盾.而我国投资、融资的体制还没能适应市场经济变化,以致融资的渠道不够畅通且融资渠道不足够多样化,导致了建设资金捉襟见肘的现象比比皆是,自中国加入WTO,国外企业加入本国建筑行业的竞争,而国外建筑行业的常规便是垫资施工,在社会大环境的催化下,施工企业垫资施工发展迅猛。

四、应对工程垫资施工弊病的措施

虽然垫资施工存在上述的诸多弊病,但是其对于整个社会和行业的积极影响也是不容抹杀的.正确的应对和处理垫资施工带来的风险与危害,能够推动社会和行业的良性发展,促进我国建筑业更好更快的发展.

(十)业主企业要做好融资并配合施工企业工作

业主单位在应对施工垫资方面,应积极筹措建设资金,拓宽资金来源,加强自身对项目风险的控制力。

稳固银行贷款渠道,以确保建设资金融资的稳定性和长期性。

同时拓宽融资渠道,实现多元化的融资方式,加强银行与企业的合作,争取上市,也可以采用资金证券化、产品支付、融资租赁等多样化的方式结合来实现融资,借鉴业内知名的业主单位的优良的项目开发经验,提升企业自身的管理能力,同时可以利用多方合作开发的方式缓解资金支付能力。

对企业的主要领导、管理人员制定相应的考核奖惩制度,定期检查考核,有奖有罚,防止前清后乱。

配合好施工方的信用调查,与其协作明确合同各个条款.

(十一)施工企业要严控工程风险并做好资金管理

应对垫资施工,施工企业在投标竞争阶段要通过各种信息渠道对拟承诺垫资的工程项目未来资金的前景进行充分的评估和预测,对预期资金较好的工程项目可以承诺部分垫资,并应收取的账目总量建立控制制度,否则放弃.

房地产开发商很少全部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房地产开发,而大多是对前期购地、立项、“三通一平”等进行必要投入后,要求施工企业承诺垫资到正负零,然后到商业银行实施“按揭"取得部分资金再行后期工程的开发和建设,或预售“楼花”由业主预交部分住房款继续进行工程建设。

因此,对房地产开发商的销售前景的预测至关重要,应从开发商的业绩、房地产地段、价位、销售宣传、内外设计等诸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和预测,做出资金前景的初步判断。

以决策是否对该工程项目进行风险资金投入;再如对工业、宾馆、餐饮、娱乐业等工程项目需用投产后的“效益资金”支付施工企业的垫资,就必须对这些项目未来投资回收期、经济效益等情况进行充分预测.因此,前期的预测决策工作可以降低拟垫资项目的垫资风险。

在决策项目是否垫付前,必须权衡得失,根据项目的利润和成本,判断垫付是否值得,不盲目行动。

通过建立这种对应收取的账目总量建立控制制度,分析企业的资金能力与垫资能力是否在合理范围,避免资金链断裂的可能情况出现。

而该控制制度的限额制定,取决于企业的资料偿还能力,这需要在经营现金流量、该项目的收益高低、资金的回笼周期等方面去判断企业的垫资能力.其中周转率越高越好,越高则说明资金流转越快,企业的垫资能力越高。

对业主企业进行全方位的了解,确定信用程度,同时签订合理的工程资金付款方式。

对业主企业,特别是首度合作的业主企业必须要进行专业而严格的资信调查,包括开发工程的真实性和业主企业的公司注册情况、工程资金来源以及资金到位情况、以往的经营记录、公司信誉等各方面的情况。

还要特别地对业主方的资信能力、负债率、净资产等进行调查.其中资信能力说明了该企业对外经营的信用状况,而负债率则与施工方在向其追偿债款的成功率挂钩,净资产则说明了业主方的独立还债能力.这些都能够很好的说明业主方是否能够有效的偿还各种债款。

关于在施工方与业主方签订的项目合同中,有名为“取费与付款方式"的条款,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取费很好,但垫资太多,这表现出业主方依靠施工方的资金运作;二是取费比较苛刻,但是能够根据已完成的进度,按照合同约定付款,这表现出了业主方的依靠自身的资本运作。

但在这种情况下施工方只能依靠对施工现场的管理强化来降低施工的成本,明显无丰厚的利润可得。

利用优化收款措施.一般情况下,拖款时间的长度是和收回款项的可能性成反比的,即使时间越长,收回的可能性越小。

因此,在管理收款方面,需要改进收款方式,对收款的实施进行严密的监督,要严格保证款项的回收进度情况.

实行垫资项目责任制。

凡是资金不到位的,施工单位计划部门不得安排施工进度,项目负责人提前计划安排进度的,财务部门不得擅自拨付款项.

与业主企业要进一步明确合同关系,逐一明确合同条款模糊不清的地方,尤其偿还期限、还款计划条款,以便在清理中有准确的依据。

同时变无偿垫资为有偿垫资,以控制垫资数额。

其中特别要注意清理集体、民营企业和房地产企业的建设项目,对无视国家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恶意拖欠逃避债务的建设单位要按法律程序诉讼法律或提交仲裁.

用好优先受偿权,把握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

优先受偿权即非担保物权之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优先于其他物权人受偿的权利。

它是一种不表现为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物权权能的优先受偿权,故称“狭义的优先受偿权”。

这是法律赋予承包人的一柄锋利的尚方宝剑。

要依法行使该项权利。

承包方不应该在合同中明确放弃优先受偿权.如果不得不考虑放弃优先受偿权,那么就必须要求对方提供有效的担保,比如抵押、质押、第三方保证、银行保函等,二者不可同时放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对建筑企业而言,如在约定期限内不能完成结算给付工程价款或建设方有意拖延时日的话,一定要及时采取诉讼等法律措施,避免因超过时限而丧失优先受偿权.

(十二)政府机关需加强监管力度并健全行业规范制度

应对垫资施工,需要政府相关机构培养和规范建筑市场,营造合理公平的市场环境和机制,给施工企业创造良好的竞争环境。

加强管理,发挥政府行政职能作用.建设、计划、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要严格项目立项审批,把好资信审验关,实行全过程监督与控制。

应尽快制定与《建筑法》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法规,以维护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施工企业内部也应建立“防欠"和“清欠”的有效办法及制度。

对实物抵账进行清理.在处置实物资产时要坚持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会计准则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不能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结束语

经以上分析,垫资施工造成了很大的行业和社会危害,是参与垫资施工的各方企业和监管机构没有按照规定的良性原则行事,暗箱操作,恶性竞争,给垫资施工带来了如此之多的弊病。

但对垫资施工这种行为简单地予以否定,显然不符合市场发展的潮流。

垫资施工的本质并不是一无是处的施工方式,它是建筑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对建筑业的发展有着不容忽视的影响力。

因此,我们要做的是杜绝会给垫资施工带来的恶性影响事件的发生,净化建筑行业,需要各方垫资施工的参与者改善自身行为,在维护自身利益的同时也要保证社会公众的权益。

同时政府机构需要增强行业监管力度,健全垫资施工方面的法律法规。

如此这样,垫资施工弊病才能消除,我国建筑行业才能保持良性的高速发展,经济繁荣,社会安定,人民安康.

附录

主要参考文献

[1]邵明波。

国内垫资承包施工存在的问题[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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