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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与合伙DOC

个体工商户:

根据《民法通则》第26条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

  个体工商户是个体工商业经济在法律上的表现,其具有以下特征:

  1.个体工商户是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或家庭。

自然人或以个人为单位,或以家庭为单位从事工商业经营,均为个体工商户。

根据法律有关政策,可以申请个体工商户经营的主要是城镇待业青年、社会闲散人员和农村村民。

国家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不能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

  2.自然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必须依法核准登记。

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是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个体工商户经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才可以开始经营。

个体工商户转业、合并、变更登记事项或歇业,也应办理登记手续。

  3.个体工商户只能经营法律、政策允许个体经营的行业。

  

(二)个体工商户的法律地位

  在依法核准登记的范围内,个体工商户享有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个体工商户的正当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对其经营的资产和合法收益,个体工商户享有所有权。

个体工商户可以在银行开设帐户,向银行申请贷款,有权申请商标专用权,有权签订劳动合同及请帮工、带学徒,还享有起字号、刻印章的权利。

  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应照章纳税,服从工商行政管理。

个体工商户从事违法经营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三)个体工商户的财产责任

民法通则第29条规定: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即:

以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收益也归个人者,对债务负个人责任;以家庭共同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消费的,其债务由家庭共有财产清偿;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工商户经营,其收入作为夫妻共有财产者,其债务由夫妻共有财产清偿;家庭全体成员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的,其债务由家庭共有财产清偿。

第五条个体工商户决定使用名称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准登记后方可使用。

    一户个体工商户只准使用一个名称。

    第六条个体工商户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第七条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指个体工商户所在县(市)和市辖区名称。

行政区划之后可以缀以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或者行政村、社区、市场名称。

    第八条经营者姓名可以作为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使用。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第九条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行业应当反映其主要经营活动内容或者经营特点,其行业表述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中类、小类行业类别名称或具体经营项目。

    第十条个体工商户名称组织形式可以选用“厂”、“店”、“馆”、“部”、“行”、“中心”等字样,但不得使用“企业”、“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字样。

办法的主要便民措施:

    一是明确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使用名称,也可以不使用名称。

即是否起名完全由个体工商户自主决定。

如:

一些在集贸市场内经营摊位的个体工商户就可以根据自身需要,无需申办名称登记。

如果使用名称的,则应遵循办法规定。

    二是规定个体工商户名称行政区划之后可以缀以经营场所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或者自然村、社区、市场名称,大大拓宽了个体工商户的冠名空间。

如:

“西城区天意小商品批发市场xx店”,这也便于个体工商户宣传自己的区位特点。

    三是丰富了个体工商户的冠名领域。

近年来,许多个体工商户特别是年轻的创业者希望使用数字等个性鲜明、更具特色的字号宣传自身经营,考虑到这种要求的合理性和民间传统商业习惯,办法未禁止在名称中使用阿拉伯数字,如:

“渝中区xx街2046餐厅”,但不得使用“部队番号”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数字组合。

    四是办法进一步强化了工商部门的服务职能。

对登记机关受理、审核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申请,要求原则上当场办结,特殊情况5日内办结,相较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办结时限更短,对登记注册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给予申请人更多便利。

此外,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不收任何费用。

    记者:

如果同一个名称有几个人申请怎样确定最终名称归谁?

    新闻发言人:

办法规定“两个及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相同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

也就是说几个申请相同名称的申请人中,谁最先向登记机关提出名称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就先受理审查谁的申请,如申请被核准,该申请人就可以依法使用这个个体工商户名称,其他申请人也就无法再申请这个名称了。

    记者:

办法在个体工商户名称管理体制方面有什么制度创新?

    新闻发言人:

办法的主要制度创新:

    一是与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改革相衔接。

规定区县工商局(分局)可以委托工商所核准个体工商户名称,使个体工商户核名、登记工作“二合一”,落实到基层工商所,大大提高了登记服务效能,方便个体工商户就近、即时办理登记注册。

    二是名称审核标准方面规定了不得“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不尊重民族、宗教习俗”。

这一规定旨在个体工商户冠名规则中体现鲜明的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引导市场主体发展健康文明的商业文化。

    三是放宽了已变更、已注销个体工商户名称的使用限制。

如个体经营者之间转让生产经营实体,可以保留原有名称继续开展经营活动。

    四是坚持“引导教育为主,惩戒处罚为辅”的管理思路。

办法中设定了相应的处罚和规范措施,对涉及个体工商户名称违法行为规定适度的法律责任,既达到警示违法的目的,又与个体经济实际情况相适应。

    五是赋予地方一定的自主权。

省级工商局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对个体工商户名称使用省或直辖市地域名称等问题作出灵活规定。

    记者:

个体工商户名称是否可以使用“中国”等字词?

    新闻发言人:

“中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简称,具有政治属性,我国不少法律法规对使用“中国”名称问题都有严格的限制规定,特别是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时,除了标明企业国别和产品的产地外,在商标、字号、企业名称方面都有严格的使用规定。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中国”等词语不得作为企业商标注册和使用;我国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如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或者冠以“国际”字词的,也只能是全国性公司、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和大型企业集团等。

    鉴于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考虑到个体工商户这一市场主体的实际,工商总局在征求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基础上,在办法中规定个体工商户起名不能使用“中国”等字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要点

在1997年颁布实施的原《合伙企业法》基础上,随着形势的不断发展,现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法》将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的《合伙企业法》与旧的《合伙企业法相比》主要有四哥增加内容:

引入有限合伙、有限责任合伙、法人或其他组织可参与合伙和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与有限责任合伙制的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引入,将分别有利于推动我国风险投资业、会计师事务所等各类专业服务机构的发展,而法人参与合伙有利于公司等企业法人实现特定的目的事业,在开发新产品、新技术中与创新型中小企业合作。

一、合伙企业概念及有关规定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二)合伙企业的法律特征:

普通合伙企业由两个以上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无限责任是指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合伙人还要以其个人财产来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

连带责任是指任何一个合伙人都负有首先清偿合伙企业全部债务的义务,而不以其约定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比例为限,但其清偿结束后,可以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其应该承担比例的份额。

在普通合伙企业类型中,《合伙企业法》在第六节中特别规定了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这一组织形式,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主要是指由两个以上的普通合伙人组成的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机构,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承担有限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有限合企业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三)合伙人资格限制。

1、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能力。

(四)合伙协议:

合伙企业设立合伙协议,必须订阅合伙协议,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订立合伙协议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信用原则。

(五)合伙企业登记的原则性规定

1、名称规定:

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有限合伙”字样。

2、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当提交的文件: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前置审批项目的,必须依法履行批准手续,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3、登记时限规定: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当予以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除当场登记情形外,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以登记的,应当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4、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

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

5、其他规定。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鬲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二、普通合伙企业专门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除承担责任的规定与普通合伙企业不一致外,其他规定大致相同)

(一)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全为普通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普通合伙企业出资规定

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机构评估。

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的,应当办理。

(三)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应当载明的事项:

1、合伙企业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2、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3、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4、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限期;5、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6、合伙事务执行;7、入伙与退伙、8、争议解决办法;9、合伙企业解散与清算;10、违约责任。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四)普通合伙企业应经全体合伙一致同意事项。

队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下列事项须经全体合伙一致同意: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管理人员。

这些一致同意事项与合伙企业登记事项的变更有着必然的联系。

(五)入伙与退伙

1、入伙。

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协议。

2、退伙。

分两种,一种约定退伙,一种是法定退伙。

约定退伙情形: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鬲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法定退伙情形: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3)人微言轻合伙人的法人或者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备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有限合伙企业特殊规定

1、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且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2、合伙协议载明事项除具备与普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应载明的事项外,还另应载明下列事项:

(1)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2)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3)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4)执行事务合伙人创造名条件和更换程序;(5)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6)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换程序。

3、有限合伙人出资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出资额。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有限合伙人未按期足额出资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4、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相互转换的有关规定。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四、合伙企业的解散事由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决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五、法律责任

1、违反《合伙企业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事务的,由登记机关责令停止,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基础知识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企业》,该法于1999年8月30日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

为与其相配套,国家工商局制定了《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并于2000年1月13日以94令公布实施。

下面主要结合这一法一令为,对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基础知识作一归纳。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针对这一概念,可以归纳出个人独资企业有如下法律特征:

一是由一个国内自然人(不包括外国及港澳台自然人)投资设立,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能在中国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设立的须经外资企业审批成为外商独资企业。

二是投资人按出资形式,以其个人财产或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第十八条)三是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经营实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管辖

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其登记管理采取级别管辖和属地管辖相结合。

国家工商总局主管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管理工作,主要是制定有关个人独资的登记管理规定;省、市、自治区及设区市、州工商局负责本辖区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管理工作,主要是进行业务指导;县(市、区)、林区工商局和设区市工商局按照“三定”方案设置的负责区域性工商管理工作的行政区分局、开发区分局、直属分局,具体负责本辖内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管理工作。

设区市、州工商局不具体实施个人独资登记。

三、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法定条件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五个法定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不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有自己的名称,必须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依次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待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等四个要素组成,其组织形式可表述为“厂”、“店”、“所”、“行”、“室”等,但不得带有“有限”、“有限责任”、“公司”等字样。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资金是经营的前提条件,投资人不仅要申报出资,而且要对企业债务以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其人数由投资人自行申报。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事项。

主要包括:

企业名称、企业住所、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及方式。

五、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主要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撤销登记等四种。

(一)设立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登记是指登记机关依法对投资人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申请进行审查,确认其经营主体资格的行为。

个人独资企业执照的签发日期即为其成立日期。

个人申请人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2、投资人身份证明;3、企业住所证明;4、国家工商总局规定应提交的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申请个人独资企业,应由投资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登记,给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二)变更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是指登记机关依法对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事项的申请进行审查,准其改变登记事项的行为。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企业住所、经营范围及方式,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应当要变更理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2、国家工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注销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是指登记机关依法对终止营业的个人独资企业撤销注册号,缴销营业执照,取消经营资格的行为。

个人独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应当经过三个环节:

解散、清算和注销登记。

1、解散。

解散的原因主要有: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清算。

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由投资人清算,也可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投资人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

个人独资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清算人应该在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注销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原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1)投资人或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3)国家工商总局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办理注销登记时应缴回营业执照。

(四)撤销登记。

撤销登记是指登记机关或其上级机关对不当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予以撤销废止的行为。

撤销的情形与撤销的有关责任规定与《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相同,此处不再介绍。

(五)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的有关规定。

1、个人独资企业可以在其登记机关辖区或异地设立一个或多个分支机构。

个人独资历企业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2、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事项包括:

分支机构名称、经营场所、负责人姓名和居所、经营范围及方式。

3、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交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场所证明、国家工商总局规定的其他文件。

4、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发生变更名称、经营场所、负责人姓名和住所、经营范围及方式等,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向原分支机构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5、个人独资企业因企业本身解散、个人独资企业决定撤销该分支机构、分支机构被吊销营业执照、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解散等事由而解散的,应当办理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6、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备案制度。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其分支机构经核准设立、变更功注销之日起15日内,将登记情况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原登记机关备案。

六、法律责任

(一)《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葳条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惩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二)《个人独资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个人独资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伪造营业执照的,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个人独资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月以上,吊销营业执照。

(五)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来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六)《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还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不按规定将分支机构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备案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独资企业不按规定办理年度检验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接受年检,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在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不在报刊上声明作废的;营业执照遗失或毁损,不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更换的;未将营业执照正本放在企业住所醒目位置,责令限期改正而不予改正的,均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承租、受让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收缴营业执照,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基础知识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及其《施行办法》和《湖北省个体私营企业条例》被《企业法人登记条例》和《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所覆盖,在此不再作讲解内容,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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