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户齐民与两汉王朝的人口操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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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户齐民与两汉王朝的人口操纵

编户齐民与两汉王朝的人口操纵

两汉时期,政府立足的基础是广大的农村人口,农村人口不仅是徭役所出,也是税之所出,赋之所出,至于土地和财产,意义远不如人口本身。

以平帝朝为例,政府向农人征收的租税之入约为33029267.4石,按时价可折合为33亿钱;刍、稿之入别离约为33029297.4石、22019511.6石,按时价可折合为1.76亿钱;口赋、算赋与更赋合计约为65亿钱;赀算约为40亿钱,以上各项相加约为139.76亿,这应当是汉王朝向农人征收的全数直接税赋。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139.76亿钱中,能够说没有田土之征,因为汉王朝的田租与刍、稿都是“顷亩而税”,实际是以人户为单位的征收,除40亿的赀算是财产税外,其余的均为事实上的人头税,税基是农村人口[①]。

正因为此,两汉王朝便把统治的核心第一集中到了农村人口中,将农人牢牢地束缚在其治理体系中,作为编户齐民,严格操纵。

  一、编户齐民与周密的户籍制度

  编户齐民或简称编户、齐民,能够说是汉代农人的固定称呼,这形象地反映了农人与政府的法律关系,《汉书·高帝纪》云:

“吕后与审食其谋曰:

‘诸将故与帝为编户民,北面为臣,心常鞅鞅’。

……”师古注曰:

“编户者,言列次名籍也。

”《汉书·梅福传》称:

“孔氏子孙,不免编户。

”师古注曰:

“列为庶人也。

”汉时庶人,亦即齐民、平民,《史记·平准书》:

“齐民无盖藏”注引如淳说:

“齐,等也,无有贵贱,谓之齐民,假设今言平民矣。

”这就告知咱们,齐民的特点确实是编户,所谓编户确实是登录于户籍当中,如师古言:

“列次名籍也。

  户籍制度作为中国古代社会的一个重要特色,源于三代,但其正式成立,那么是在春秋战国时期,商鞅变法中的有关规定是首要标志。

与新的授田制、兵役制相联系,商鞅给予了户籍特殊的意义,他主张上有通名,下有田宅,“四境之内,丈夫女子,皆出名于上,生者著,死者削。

”[②]这是一种面向全民的户籍制度,这种制度关于政府的意义,商鞅十分明了,他说:

“强国知十三数:

竟(境)内仓口之数,壮男、壮女之数,老弱之数,官士之数,以言说取食者之数,利民之数,马、牛、刍、稿之数。

”[③]十三数的获取,只有严格的户籍制度才能确保。

治国之首在于知民数,知民数,方可有效地征之以役,税之以赋,才可富国强兵。

身世刀笔文吏的萧何,深知户籍的重要性,因此刘邦入关后,诸将纷纷争取金帛财物,萧何独收秦的律令图书,使刘邦把握了“天下厄塞,户口多少,强弱的地方,民所疾苦”[④]。

刘邦击败项羽,统一天下后,第一做的情形之一确实是从头成立严格的户籍制度,《汉书·高帝纪》五年夏诏:

“民前或聚保山泽,不书名数,今天下已定,令各归其县,复故爵田宅,吏以文法教训辩告,勿笞辱。

”“以文法辩告”确实是要为脱籍亡人从头办理户籍记录,而不采取惩罚方法。

尔后到东汉时期,政府一直实施着严格的户籍治理制度。

  汉代户籍,称呼颇多,前引《高帝纪》即称“名数”,师古注谓“名数,谓户籍也”。

另外,又称户版、名籍。

《周礼·宫伯》郑众注云:

“版,名籍也,以版为之。

今时(汉代)乡户籍谓之户版。

”称户版者,自然是因书写材料的缘故。

《论语·乡党》记孔子“式负版者也”,《集解》引孔安国曰:

“负版,持邦国之图籍者也。

”疏云:

“负谓担揭也。

版,谓邦国图籍也。

古未有纸,凡所书画皆于版,故云版也。

”《后汉书·仲长统传》注云:

“版,名籍也,以版为之也。

”因此,离开户籍者,便被称为“亡命”。

所谓“亡命”,《后汉书·吴汉传》注云:

“命,名也,谓脱名籍而逃亡。

”而没有户籍的人,自然又被称为“无名数”。

有时,名籍又径称为籍,《释名·释书契》即言:

“籍者,籍也,籍疏人名户口故也。

”《急就篇》中也有“籍受证验问年”之句。

  汉代所有的农人均须著籍,这一点殆无疑义,户籍之格式目前尚未有典型的版籍出土,只能触类旁推。

  以往的文献资料中,未能留下有关户籍格式的文书资料,只有一些相关的身份说明。

《史记·太史公自序》《索隐》引《博物志》载:

“太史令茂陵显武里医生司马迁,年二十八,三年六月乙卯除六百名。

”这事实上是一那么告身文书,但也能够反映那时人关于身份著录的适应,大致是以县、里、爵、姓名、年庚为懦序。

如上书《扁鹊仓公列传》即有“临淄元里公乘阳庆”、“安陵阪里公乘项处”等记载。

许慎子许冲在奏上《说文解字》的表中也自称“召陵岁里公乘草莽臣冲”。

  在西北出土汉简中,有相当一批有关戍卒、田卒及其家眷名籍的文书,此类涉及到名籍的文书有三种情形:

  一种是单身卒的名籍,格式如例:

《居延汉简甲乙编》:

  居延甲渠第廿八燧长居延始至里医生孟宪年卅六囗囗五八·二甲

  四二五图一九九

  戍卒张掖郡居延当遂里公士张褒年卅一九四·一八图三一四

  戍卒河东北里贾害年廿六三五·二五图五0九

  田卒河南郡宛陵囗囗里公乘囗囗二一八·一三图四一八

  从这些名籍咱们能够看出对吏卒的登录,与上引司马迁等人的身份说明十分吻合,县、里、爵、名、年庚,依次登录,前面还缀有现任身份,这也应当是今世户籍登录的大体要素。

因此,汉代的户籍又叫作“名县爵里”。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边塞吏卒名籍关于被登录人的身高、肤色,都登录在案。

如《居延汉简甲编》第38简:

“河南郡荥阳桃邮里公乘庄盼,年廿八,长七尺二寸,黑色。

四月癸卯。

”附第37简:

“长安有利里宋买年廿四长七尺二寸黑色。

”这应当是为了严格操纵,有利于脱逃后缉捕。

西北地域在搜缉流亡时,以此为依据。

《居延汉简甲乙编》第1590简如此记道:

“马长吏即有吏卒民屯土亡者,县署郡县、名姓、年、长、物色、所衣服、赍操、初亡年月日人数白。

”这与户籍登录的原那么是一致的。

  第二种名籍为卒家眷廪名籍,是配给戍卒家眷食粮的名簿。

如《居延汉简甲乙编》:

  妻大女君以,年廿八,用谷二石一斗六升大

  执胡燧卒富风,子使女始,年十,用

  谷一石六斗六升大

  子未使女,年三,用谷

  一石一斗六升大。

  一六一·一(甲九五五)

  妻大女严年十七用谷二石一斗六升大

  俱起燧卒王并,子未使女,毋知年二,用

  谷一石一斗六升大

  凡用谷三石三斗三升少

  二0三·一三,图一六

因为这是廪给簿,因此要登录与戍卒的亲缘关系、年龄、使役情形,以确信配给标准。

  第三种名籍类簿书是记载吏卒家眷成员和财产的身份书,常被人引述的有二个典型的例子,一为礼忠,一为徐宗,除登录本人身份外,还记录家眷、财产等项内容,是一种比较完备的名籍文书。

《居延汉简甲乙编》三七·三五简文:

  小奴二人直三万

  用马五匹直二万

  宅一区万

  侯长觻得广昌里公大婢一人二万

  乘礼忠年卅牛车二两直四千

  田五顷五万

  轺车一乘直万

  服牛二六千,凡赀直十五万又同上书二四·一B(甲一八一B)简文:

  妻妻

  宅一区直三千妻妻一人

  三坞燧长居延西道子男一人田五十亩直五千

  里公乘徐宗年五十男同产二人用牛二直五千

  子女二人

  女同产二人男同产二人

  女同产二人

  有的学者直接把礼忠、徐宗简目为汉代户籍的代表格式,这是不妥的。

在尚未发觉汉代户籍的靠得住原件前,咱们只能依照上述文献的与简牍的资料,勾画出汉代户籍格式的可能。

  户籍登录的内容与时期变迁相关联。

秦至始皇十六年,方公布“初令男子书年”的法令,以扩大征役范围,而女子尚没必要书年。

西汉时期,户籍称名数、县里爵名,这应是成年男子登录的要紧内容。

只是,在西汉初,口赋、算赋设立之前,除男子要登录年龄外,其他人恐怕是只书县名数即可。

随着口赋、算赋的征收,所有成员亦均需登录年庚。

后来,由于赀算的征收,对家庭资产的登录也成为户籍登录的一项内容。

至武帝时期,汉代户籍制度臻于成熟,所包括内容应有以下几点:

  1、户主:

县、里、爵、姓名、年龄。

  2、家内所有成员:

与户主关系、姓名、年龄。

  3、家庭财产及估价:

奴仆、田宅、家畜、生产工具。

另外,妻子的籍贯似也在记录内容中,《居延汉简甲乙编》二九·一(乙二三)有如此一简:

“妻大女昭武万岁里孙第卿年廿一”,一些重点把握的人物,恐怕还要翔实地记录其身长、肤色等。

 二、人口操纵的三大法律绳索

  如上所述,汉代对农人的操纵,主若是通过严格的户籍治理实行的,在户籍治理方面,又设置了三大绳索将农人牢牢地束缚在政府手中。

  1、案比。

  案比是汉代的户口记录与核查,这是户籍治理的基础,也是最重要的一项工作。

《东观汉记》称:

“方今八月案比之时,谓案验户口次比之也。

”[⑤]《后汉书·江革传》李贤注“案比”道:

“案验以比之,犹今貌阅也。

  长期以来,人们多以为汉代统一是八月案比,而且,有关案比时刻的记载也的确大体上都在八月,如除上引《东观汉记》外,又有《周礼·地官司徒·小司徒》“及三年大比”郑玄注:

“大比,谓使天下更简阅民数及其财物也。

”郑众云:

“五家为比,故以比为名,今时八月案比是也。

”贾公彦疏:

“汉时八月案比而造籍。

”《吕氏春秋·仲秋纪》高诱注亦云:

“今之八月比户,赐高车鸠杖粉粢时也。

”《续汉书·礼仪志》的记载与之类似:

“仲秋之月,县道皆案户比民,年始七十者,授之以王杖,bù餔之糜粥。

八十、九十礼有加赐。

”《金石萃编》卷一八收有中平三年表扬荡阳令张迁碑,碑文曰:

“八月算民,不烦于乡。

”《后汉书·皇后纪序》亦言:

“汉法常因八月算人。

”“案比造籍”以后,各县要将案比后的户口等项数字上报郡国,郡国在九月派上计吏上报汉政府,上计之计,指计簿,如《续汉书·礼仪志》云:

“计者,计簿也。

”其中,户口状况是核心内容,《后汉书·光武纪》:

“遣使奉计”李贤注:

“计,谓庶人名籍。

  需要指出的是,咱们认真阅读一下上述史料记载,能够发觉:

所谓“八月案比”,都是东汉一代的史料,因此,若是说东汉时期是八月案比,九月上计,那么毫无问题,但假设放之于西汉,那么不免让人质疑。

西汉时期有关这方面的史料,常被人引用的是《汉书·高帝纪》五年的记载:

“八月,初为算赋。

”但那个地址看不出案比的意思,因此如淳反以《汉仪志》“民年十五以上到五十六出赋钱,人百二十为一算”作注。

查检西汉时期史料,引入注意的是西汉的上计不是仲秋八月,而是都在春间举行。

下引几条史料予以证明:

班固《东都赋》:

“春至三朝,会同汉京,是日也,天子受四海之图籍。

”《汉书·武帝纪》:

“(元封五年,春三月)还至泰山……因朝诸侯王列侯,受郡国计。

”(师古注:

“计,假设今之诸州计帐也。

”)“(太初元年春)还受计于甘泉。

”“(天汉三年三月)行幸泰山修封,祀明堂,因受计。

”“(太始四年春三月)行幸泰山……因受计。

”《淮南子·时那么》“三月官乡”,高诱注曰:

“三月料民户口,故官乡也。

”官有官府、官舍之意。

《礼记·玉藻》“在官不俟屦”注:

“官谓朝廷治事处也。

”如此,“官乡”就可说明为将官府移往乡中办公。

缘故是三月料民户口。

咱们能够以为,西汉是在春间行案比之事。

  汉代案比的时刻西汉为春间,东汉为仲秋,案例如式概有二种:

一种是集县内民众至县衙所在地,统一案验、记录,验视地址在户曹。

如韦昭在《释名》中所言:

“户曹,民所群聚也。

”《后汉书·江革传》载:

“建武末年,(江革)与母归乡里。

每至岁时,县当案比,革以母老,不欲摇动,自在辕中挽车,不用牛马,由是乡里称之曰‘江巨孝’。

  另一种方式是县衙有关官吏直接到各乡进行案比。

如前述“三月官乡”当为此义;又前引张迁碑言其“八月算民,不烦于乡”,深受民众称赞,应当也是因不将民集于县廷,而是下乡案验,因此下面接着写道:

“随就虚落,存恤高年。

”这一种方式应当是比较普遍的形式,下乡案验,一方面能够有效地核实人户,另一方面能够同时进行家赀估定,何乐而不为?

  2.脱籍与迁移的禁限。

  脱籍者,也确实是所谓无名数者。

游离于政府操纵之外,这是汉王朝所严令禁止的。

元封四年,关东流民二百万口,无名数者四十万,丞相万石君“请以兴徙四十万口”,武帝不允,掾属乃至劝石庆引咎自决[⑥]。

可见,流民,尤其是脱籍者对汉王朝的阻碍。

  西汉成立后,萧何所定《九章律》确实是在秦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增加了“兴、厩、户”三篇,虽其户律不存,但汉承秦制,由秦律的有关规定,能够窥见一斑。

云梦秦简中有题为《傅律》者:

“匿敖童及占*[原字疒里加夅](癃)不审,曲、老赎耐。

百姓不妥老,至老时不用请,敢为酢(诈)伪者,赀二甲;典、老弗告,赀各一甲;伍人,户一盾,皆*[原字遷字去辶](迁)之。

”有《游士律》,规定出外游历必需持符;还有《法律答问》“何谓匿户”条云:

“匿户弗徭使弗令出户赋之谓殹(也)。

”《史记·商君列传》亦云:

“商君之法,舍人无验者坐之。

”从后世的《唐律疏议·户婚律》中也可反馈出汉户律的可能:

“汉相萧何承秦《六篇律》,后加厩、兴、户三篇,为九章之律。

迄至后周,皆名户律。

北齐以亲事附之,名为户婚律。

隋唐循而不改。

”唐律明文规定:

农人不得随意脱籍,有脱籍者,家长代过,《唐律疏议·户婚律》:

“率土黔庶,皆有籍书,假设一户之内,尽脱不附籍者,所由家长,合徒三年。

”汉代的规定只能有过之而无不及。

  为了制止农人脱籍,汉代专门设有“流民法”和“舍匿法”。

“流民法”设于武帝时,《汉书·石奋传》:

“惟吏多私,征求无已。

去者便,居者扰,故为流民法,以禁重赋。

”《汉书补注》引刘敝言:

“此言以流民多少,课吏殿最。

”汉政府设立流民法,想以此禁止地址官吏对农人的压榨、敲诈,以解决人口流失问题。

因此,汉代地址官的要紧政绩之一即是户口增多,流民减少。

  “舍匿法”又称“首匿相坐法”,其中一项重要内容确实是不准容留脱籍流亡人口,“及舍匿者,论皆有法”[⑦]。

梁统曾称:

“武帝值中国隆盛,财力有余,征伐远方,军役数兴,好汉犯禁,奸吏弄法,故重首匿之科,著知从之律,以破朋党,以征隐匿。

”[⑧]那个地址的“好汉犯禁”,要紧确实是指他们容留脱籍人口,因此武帝要以首匿之科,重办隐匿。

“知从”,据李贤注“谓见知故纵”,事实上也包括对脱籍人口的不举报。

《汉书·王子侯表第三上》有如此一条记载:

“元鼎五年,侯圣嗣,坐知人脱亡名数,以为保,杀人,免。

”师古注曰:

“脱亡名数,谓不占户籍也,以这人为庸保,而又别杀人也。

”可见,利用无户籍者为庸保,本身就组成了知从之罪。

  固然,汉王朝也并非是不准人口流动,只要通过批准,手续齐全,仍是能够迁移与外出周游的。

但按规定,手续十分严格。

如《居延汉简甲乙编》中有如此的简文:

  永始五年闫月己巳朔丙子,北乡啬夫忠敢言之,义成里崔自当言为家私

  市居延。

谨案:

自当毋官狱征事,当得取传,谒移肩水关、居延县索关,敢

  言之。

十五·十九

  建平五年八月戊,囗囗囗囗广明啬夫宏、假佐玄敢言之:

善居里男子丘

  张自言与家买客田居延都亭部,取检。

谨案:

张等更赋皆给,当得取检,谒

  移居延,如律今,敢言之。

(简反面)放行五0五·三七

从以上两份简文能够看出,里中居民如要迁移他处或外出办事,必需先到乡政府处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并要交清更赋、无官狱徭役在身,然后再由乡啬夫拟定文书,批转加案转移所去县府或关卡。

迁移者更需由移所批准更籍“放行”后,方可迁行。

固然,政府专门批准的移民不在此限。

  一些临时离开原籍、外出游历或从事其他活动者,也要通过批准,并办理户籍证明手续,《史记·扁鹊仓公列传》曾记仓公淳于意答文王文:

“文王病时,臣意家贫,欲为人治病,诚恐吏以除拘臣意也,故移名数,左右不修家生,出行游国中问善为方数者事之久矣。

”其中的“移民数”,王毓铨先生以为确实是谒告乡吏取得出游的符传一类的证件[⑨],即户籍证明,这种说明比较合理适当。

  3、什伍连坐与经济连带责任。

  什伍相连,由来其久,其成熟那么是在商鞅时期,《史记·商君列传》记商鞅变法:

“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

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者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

”《索隐》云:

“牧司谓相纠发也。

一家有罪,而九家连举发,假设不纠举,那么十家连坐。

恐变令不行,故设重禁。

”商鞅的什伍连坐在秦朝已贯彻于法律,如云梦秦简中即有多处有关什伍连坐的法律条文及实施原那么、规定。

如《傅律》中规定:

若是申报年龄不属实,除对申报本人予以“赀二甲”的处惩外,还要“伍入,户一盾,皆迁之。

  汉代成立后,继承了这套什伍连坐制度,而且加倍周密地把它与户籍治理扣在了一路,因此,徐斡在感叹乱君之政时,那么把“户口漏于国版”,与“夫家脱于联伍”并提,而且以为假设显现这种情形,那么会“避役者有之,弃捐者有之,浮食者有之。

”为了幸免这种现象的显现,汉王朝不仅继承了商鞅所制定的一家有罪、什伍并罚的刑罚原那么,而且还追加了一系列经济连带责任的惩罚,后者对农人的阻碍尤其庞大。

  汉代的什伍组织,《盐铁论·周秦》云:

“自关内以下,比地相伍,居家相察,出入相同。

”《续汉书·百官志》说得更清楚:

“里有里魁,民有什伍,善恶以告。

”本注曰:

“里魁掌一里百家,什立十家,伍立五家,以相检察。

民有善事恶事。

以相监官。

”那个地址,恶事的概念十分宽泛,举凡不合乎封建政府法令、标准、道德等等,都为恶事。

对恶事,有刑事惩罚性质的连坐,这一点与商鞅相类。

如《淮南子·泰族训》言:

“使民居处相司,有罪相觉,于以举奸,非不掇也。

”《盐铁论·申韩》亦云:

“文诛假法,以陷不辜,累无罪,以子及父,以弟及兄。

一人有罪,州里惊恐,十家奔亡。

  另外,汉代的经济连带责任更是骇人听闻,其要紧内容确实是什伍之内,假设有随意脱亡者,不管告发与不告发,其所应负担的经济义务却要由其他人户负担。

如此就显现了“去者便,居者忧”的情形,形成上述“一人有罪,州里惊恐,十家奔亡”的局面,如此,必将造成愈演愈烈的流民潮,增加“无名数”(脱籍)的数量。

当脱亡人户较少时,这种经济连带责任或许能起到一点操纵作用,但当流亡日多之时,这一作法只能是扬汤止沸。

“流民愈多,计文不改”[⑩]所造成的后果,《盐铁论·未通》中文学们说得十分清楚:

“大略逋流,皆在大伙儿;吏正畏惮,不敢笃责。

刻急细民,细民不堪,流亡远去。

中家为之出,后亡者为先亡者服事;录民数创于恶吏,故相仿效,去尤甚而就少愈者多。

  两汉防不胜防的流亡人口,固然与自然灾害、横征暴敛有关,但这种什伍相连的经济连带责任不能不说是一个要紧肇事者。

  三、结语

  综上所述,农村人口关于两汉王朝的关系已昭然假设揭。

就中国古代社会的情形而言,政府关于农村人口的关系能够分为三大时期:

秦汉魏晋、南北朝隋初唐、中唐至明清。

第一时期能够说是注重人口本身操纵的时期;第二时期能够说是人口与土地操纵并重,以人口为主;第三时期能够说也是土地与人口并重,但以土地为主。

其分界限是均田制下的租庸调与两税法。

与之相应,农人与政府的关系似乎是一种日渐宽松的进程。

两汉农人还强烈地依附于政府,在政府的周密操纵下;中唐以后,农人有了较多的“自由”,专门是清朝的“摊丁入亩”以后,更是如此。

但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咱们还必需看到,与这一历史进展轨迹相对应的,还有一个相悖的座标体系,这确实是农人的社会地位。

在农人被政府周密操纵之时,正是其拥有较高社会地位之时。

固然,那个地址的较高,只是相关于后世而言,后世农人尽管慢慢被解除一些政府直接操纵的桎梏,但较之两汉农人而言,他们也失去了一些旧日的光荣与地位,这恐怕确实是历史之因此为历史吧,咱们无法象孔夫子那样一言一蔽之,只能在这纵横交织的叉港中认真求索,揭露历史的本来面目。

注释:

  ①以上均参见拙文《汉代赋役制度计量研究》,载《文史哲》1994年增刊。

  ②《商君书·境内》。

  ③《商君书·去强》。

  ④《史记·萧相国世家》。

  ⑤《后汉书·安帝纪》引。

  ⑥⑩《汉书·石奋传》。

  ⑦《汉书·淮南衡山济北王传》。

  ⑧《后汉书·梁统传》。

  ⑨参见王毓铨《莱芜集》第55页,中华书局198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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