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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读书笔记

保险读书笔记

【篇一:

《保险学》读后感】

《保险学》读后感

马兴召201205000920金工12-1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保险在生活中越来越常见了,但是很多人对保险不是很了解,我自己对保险的认识也不多,然而通过阅读了《保险学》(第四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这本书,我对保险的认识有加深了不少。

生活中常常充满着各种不确定性,充满着各种风险,因此保险对于我们来说,是越来越重要了。

下面我就把从《保险学》这本书中学到的一些东西和我的一些感悟和大家分享一下。

《保险学》一书总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介绍保险基础,如保险的相关概念,基本原则,保险合同,保险在经济中的作用等;第二部分介绍保险的类别,主要介绍了商业保险中的人身保险、财产保险、再保险,政策保险,社会保险等;第三部分介绍保险经营,主要讲保险的相关要素及保险费率、保险准备金、保险投资、核保与理赔等内容。

第四部分介绍保险监督,介绍保险监督的形式和内容。

读完整本《保险学》后,虽然当中有很多内容我还没有完全理解,但是我从中还是学到了很多的东西。

在第一部分中,首先给出了人们对危险的不同理解,有的人认为危险是损失的不确定性,有的人认为危险是灾害和事故发生的不确定性,还有的人认为危险是人们对未来不确定性事件的担忧和忧虑。

总之,不同的人对危险有不同的认识。

危险有七个特性:

客观性、损失性、不确定性、普遍性、社会性、可测性、可变性。

危险有四个构成要素:

危险因素、危险事故、危险损失、危险载体。

危险有着很多的分类,如自然危险与社会危险,静态危险和动态危险,基本危险和特殊危险,财产危险、人身危险、责任危险和信用危险等。

所以我们要对危险进行管理,从而保险就产生了。

为什么要保险呢?

原因在于:

一是各种危险的客观存在及其给人类带来的物质与精神的损害巨大,二是无论是个人还是集体,对危险的损害后果都难以独自承担,从而需要有社会化的危险分散与控制机制。

地震、洪水、台风、飞机失事、轮船翻沉等危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与恐惧,促使人们去思考如何化解和避免这些危险,而保险作为一种经济补偿手段,很自然地成为了常备的危险管理工具。

那么什么是保险呢?

在本书中是这样定义的:

保险是集合同类危险聚集资金建立基金,对特定危险的后果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危险的财务转移机制。

书中对保险给出了很多的分类,同时也给了保险的职能。

保险有两个基本职能:

分担危险和补偿损失。

有三个派生职能:

融资、防灾防损、分配。

保险有以下宏观作用:

有助于稳定社会再生产循环、有助于推动社会经济的交往、有助于扩大积累规模、有助于推动科技的发展、有助于增加外汇收入、可以在世界范围内分散风险、对经济起到稳定作用。

同时保险也有以下微观作用:

有利于受灾企业及时恢复生产、有助于安定人民生活、有助于均衡个人财务收支。

胡适先生曾经说过:

“保险的意义,只是今天做明天的准备,生时做死的准备,父母做儿女的准备,儿女幼时做长大时的准备,如是而已。

”胡适先生对保险的理解主要是从人寿保险及个人理财的角度出发的,但保险的意义绝不仅限于此,从不同的角度保险有不同的意义。

当然,保险还有一些基本原则,其中有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

这些便是我从第一部分了解到的。

在第二部分中主要提到了保险的各种类别,其中我学到了三大类商业保险,即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再保险。

此外我还从书中了解到一些政策保险和社会保险。

财产保险有火灾保险、运输保险、工程保险、责任保险;人身保险有人寿保险、人生意

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

当然我还知道像农业保险这样的政策保险。

说到这里,我想起来一件事:

去年我一位朋友买了一辆车,于是他给车买保险,当时有一些人不解,为什么车也要买保险?

通过读了这部分的内容我才知道,这是属于机动车辆保险中的车身保险,购买车身保险,当车意外损坏时,就可以获得一定的保险赔偿金额。

还有,每次我回家或者来学校的时候,我买车票总会买保险,售票员会给我一张保险单,上面写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一些赔款金额。

这是属于人身保险。

当然还有农业保险,在我的家乡,农户可以交一定的金额为农业投保,当出现洪灾、冰雹等自然灾害给农作物造成损害,农户就可以一定的保险赔偿金额。

还有就是医疗保险,使得看病的费用可以报销一部分,让穷人也可以看病。

通过阅读这部分书,我知道了很多在生活中遇到的保险。

第三部分主要讲保险经营。

通过阅读这部分,我了解到保险市场,保险投资的形式和组织规模,保险费率的简单计算,以及核保和理赔。

其中核保和理赔是保险经营的两个重要环节,前者是保险公司控制经营风险的重要环节,后者则是保险履行其职能的具体体现。

那么什么是保险核保和理赔?

保险核保就是保险企业对愿意参加保险的人所提出的投保申请经过审核,决定是否接受的过程。

而保险理赔则是处理赔案,是在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发生的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经济损失履行经济补偿或给付义务,对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进行处理的行为。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理赔是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是法律行为;从保险经济的角度来看,理赔是保险经营的最后主要环节,同时也是实现保险经济关系的过程,属于经济范畴。

在此部分中,虽然有很多东西我还不太理解,但我也学到了很多。

第四部分是保险的监管。

对于保险监管,有一套完整的保险监管体系,保险监管体系是一个包括监督者、管理者、被监督者及其相互作用的完整的、动态的体系。

一方面,国家保险监管机关、保险行业自律组织、保险信用评级机构、独立审计机构和社会媒体等作为保险监管的主体,实施监督和管理。

另一方面,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作为保险监管的客体,接受各方的监督管理。

从而提高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防范和化解保险业的整体经营风险,确保监管目标的顺利实现。

这部分的内容简单易懂,我也只是简单的了解一下,并没有学到更多的东西,也没有更多的见解和感悟。

其实在这本书中,我最感兴趣的还是有关社会保险的部分。

社会保险是人类步入现代社会的产物,它的产生与发展经历了100多年的时间,社会保险制度本身有其内在的规定,如实施对象是全体劳动者,以保障基本生活需要为标准,由国家一强制手段保证实施等。

但由于各国的政治、经济、文化背景的差异,选择社会保险制度也不相同,大体上可分为四类:

投保资助型、普遍保障型、国家统筹型、强制储蓄型。

而我国的社会保险可以分为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从书中我知道:

养老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对劳动者因达到规定的年龄,按照国家规定解除劳动义务后,给他们提供一定的物质帮助以维持其基本生活水平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同时要解除劳动义务。

因此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必须结合退休制度,人的实际劳动年龄因个体的差异会有所差别,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是以劳动者平均年龄上限为依据的,它是以立法的形式确定的一个全国统一的退休养老的年龄标准。

劳动者达到了退休年龄后,国家依据退休制度一方面保障他们有获得物质帮助和社会服务的权利,另一方面妥善安排他们退出原来的职业或工作,不在承担社会劳动的义务。

劳动者退休后享受一定的养老待遇,这是他们履行了一生的劳动义务后应享有的权利。

为使社会劳动力不断更新,保障社会生产的正常发展,

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后,无论其实际劳动能力是否丧失,都应按时退休,这是他们在享受养老社会保险待遇时应该放弃和解除劳动义务的前提。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也是整个社会保障制度及其重要的组成内容,建立并完善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应尽的义务。

这种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切实保障老年人安度晚年的合法权利,保证老年人能够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乐,同时也有利于消除在业人员后顾之忧,调动其生产的积极性,为社会提供更多、更好的物质财富,从而为包括养老保险制度在内的整个社会保险制度的巩固和实施储备雄厚的物质基础。

从世界各国推行养老保险制度的实践来看,可以把养老保险划分为四种模式:

普遍保障模式、收入关联模式、多层次模式和强制储蓄模式。

失业保险是指根据政府法令举办的,以失业为给付条件,多数国家强制实施。

医疗保险是指社会劳动者因为残疾、受伤等原因需要诊断、检查和治疗时,由国家和社会为其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和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实行医疗保险可以使劳动者弥补收入损失、恢复劳动能力、重返生产和工作岗位,从而有利于保障劳动者及其家属的生活稳定,有利于提供国民健康水平,有利于维持劳动力的再生产,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伤、患病、致残乃至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医疗、生活保障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社会保险制度。

其保险费一般由企业负担。

工伤保险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无责任补偿原则、个人不缴费原则、待遇标准从优原则、损失补偿与事故预防及职业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生育保险是妇女劳动者因妊娠、分娩等导致不能工作,收入暂时中断,由国家和社会给予医疗保健服务和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生育保险有一些自身的特点:

生育保险的对象是女性劳动者;生育行为属于正常的生理活动;生育保险待遇不仅为弥补女性劳动者的收入损失和维持女性劳动者的劳动力简单再生产,而且也对保障劳动力扩大再生产起重要的作用;生育保险实行“产前与产后都应享受的原则”。

“2014年我国城乡养老保险实施正式并轨政策近日,财政部与人社部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副部长胡晓义在26日的发布会上表示,农村居民与城乡居民缴费上限均提高至2000块,无论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如果有经济能力可以按更高的标准交费,以后可以获得更多的养老金。

此外,合并后,农民进城变为城镇人口,过去的权益累计得以保留,在城乡之间转移的群体将获益。

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启动试点以来,已经基本实现制度全覆盖。

截至2013年底,全国新农保、城居保参保人数已达4.98亿人,其中领取待遇人数达1.38亿人,加上职工养老保险,合计覆盖了8.2亿人。

日前,人社部、财政部召开的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会议,指出我国虽然构建起了世界上最大的养老保险计划,但是一些矛盾也暴露出来:

一是新农保与城居保分别实施,存在着相关政策不尽一致、标准高低错落、管理资源分散等问题;二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内部,以及与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缺乏衔接政策,不利于劳动力和人口流动过程中的权益保障。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规划研究部主任熊军认为,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有着相似的模式,都是基础养老金加个人账户。

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是另一种模式,由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构成,这也就形成了不同的基金水平和福利待遇。

新农保待遇标准由两方面构成,一是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是中央财政统一补助每人每月55块钱,地方政府可以在这个基础上提高待遇标准。

另外一部分待遇是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在60岁以前缴纳养老保险费,再加上政府的补贴和其他方面,比如村集体经济的

补助,都进入到个人账户,在达到60岁以后,把所有储存额累计起来,除以一个系数作为每个月发放的标准。

与55元“零花钱”相比,真正决定农村老人生活待遇的,是个人账户累计部分,交的多最后得到的待遇高。

过去新农保缴费五档标准,每年从100元到500元,城镇居民交费十档标准,每年从100元到1000元。

即使个人有多缴纳养老金的意愿,农村居民仍然与城镇居民相差近一倍。

再加上这两项制度2012年才刚刚在全国推行开来,个人账户积累的比重非常小,现在全国新农保和城居保总计积累个人账户只有不到2800亿,每个人平均不到800块钱。

而在这几年当中真正进入60岁以后年龄的人也不多,他们只有一两年个人账户的积累,这部分计算下来全国平均支付标准只有八十几块钱。

据胡晓义介绍,两项制度合并后,保留原来100-1000元的缴费标准,同时又增加了1500元和2000元两档标准。

这样无论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如果有经济能力可以按更高的标准交费,以后可以获得更多的养老金,赋予城乡居民更平等的选择权。

从这段材料我们可以知道:

我国人口老龄化在加重,养老保险显得尤为重要。

城乡的养老保险上缴的费用有相应的标准,而我母亲他们也选择相应的缴费标准参与了养老保险,这是我深有体会的。

我母亲他们每年上缴一部分养老保险金额,等到他们六十岁以后就可以领取相应的养老保险费了。

其实,如今在我家乡的农村,人们普遍都购买了养老保险,当然有的人已经享受着养老保险带来的福利了。

“目前,我国医疗保险有三种形式: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及新农合(有的地区将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合并)。

参保是以参保人的户口所在地或供职单位为基础参加的,医保结算支付在参保者当地进行。

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人口结构快速变化,参保人员身份会在城镇职工、城镇居民、新农合间相互转换,各地流动人口也在快速增加。

参保者在参保地以外的地区看病,患者必须先垫付医疗费,然后回参保地报销。

但因就医地和参保地的报销病种种类、报销比例不一致,患者在异地就医的费用可能报销不全。

此外,由于地区发展的不平衡,偏远地区医疗资源相对匮乏,很多人千里迢迢到大城市寻医问药。

因此,实现医疗保险联网结算支付显得尤为重要。

由以上这段材料我们可以发现:

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可以报销部分看病所需的医药费,为人们看病减轻了负担;但是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就医地和参保地的可报销病种,报销费用比例不一样等。

因此完善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也是一项重要的工作。

总之,读完《保险学》这本书,我学到了很多有关保险的东西,也有了一些我自己的想法,不管合理与否!

【篇二:

人身保险读书笔记】

《人身保险》读书笔记

第一章人身保险概述

人身风险:

特指人的生命或身体遭受损害的风险。

分为生命风险和健康风险。

性质:

客观性、损失性、不确定性、规律性、发展性

可保人身风险应具有以下条件:

人身风险的发生具有偶然性、不确定性,损失明确、必须有大量同质标存在,有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

人身保险基本原则:

可保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

特征:

保险金的定额给付性、可保利益的特殊性、人身保险的长期性、人寿保险的储蓄性分类:

按保障范围:

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保险、健康保险

投保方式:

个人保险、联合保险、团体保险

按被保险人的人身风险程度:

标准体保险、次标准体保险

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主要区别:

经营主体、行为依据、实施方式、适用原则、保障功能、保费负担等方面。

(保险合同对应)

第二章人身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确定人身保险权利与义务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

性质:

最大诚信、射幸性、给付性、附合性、双务性、有偿性

射幸性:

保险赔偿的不确定性。

附合性:

指由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拟订合同,另一方只能选择接受或不接受。

人身保险合同要素:

主体(当事人、关系人)、客体、内容

常见条款:

年龄误告条款、自杀条款、宽限期限条款、复效条款、自动垫交保费条款、保单贷款条款、受益人条款

不可抗辩条款:

自人身保险订立之日起满两年后,除非投保人停止缴纳续期保险费,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误告、漏告及隐瞒事实等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

共同灾难条款:

被保险人与第一受益人同时遇难时,无法判断其死亡顺序,则认定第一保险人先死。

若无第二受益人,则保险金按照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保险合同变更:

在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实际情况变更引发的有关要素的变更,包括主体、客体、内容及合同效力的变更。

保险合同中止:

在保险合同存续期间,由于某种原因的发生使人

生保险合同效力暂时停止。

复效指原因不存在后保险合同效力恢复至中止前状态。

保险合同终止:

当事人之间由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因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而不复存在。

第三章人寿保险

人寿保险:

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在保险期间保险人发生死亡和生存保险事故,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

特征:

以长期保险为主、具有较强储蓄性、保单具有现金价值

分类:

按照保险事故:

死亡保险、生存保险、两全保险

两全保险: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或到达某年龄时仍生存或死亡,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向被保

险人进行生存保险金或死亡保险金给付的一种人寿保险。

按照保险性质:

保障型人寿保险、储蓄型人寿保险、准投资型人寿保险、投资型人寿保险准投资型人寿保险:

在保障型人寿保险的基础上增加了分配盈余的功能。

投资型人寿保险:

在保障型人寿保险的基础上增加了保险的投资功能。

按照利益分配与否:

分红型人寿保险、不分红型人寿保险

投保方式:

个人人寿保险、团体人寿保险

按照保险金给付方式:

一次性给付人寿保险、分期给付人寿保险

第四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

被保险人在非本意的情况下,突然发生外来伤害造成被保险人的身体发生明显的剧烈的损伤的客观事实。

构成:

意外、伤害

意外伤害险:

在保险期间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残疾,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人身保险。

按照是否可保:

一般可保意外伤害、特约承保意外伤害、不可承保意外伤害。

一般承保的意外伤害须符合:

外来的意外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身体遭受伤害;非故意诱发的伤害。

构成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责任需满足: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遭受意外伤害;被保险人在责任期限内死亡或残疾或医疗费用支出;被保险人所受意外伤害是其死亡或残疾或医疗费用支出的直接原因或近因。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给付方式:

死亡保险给付方式、残疾保险给付方式、医疗保险给付方式

第五章健康保险

健康保险:

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在保险期间保险按照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的费用或损失进行补偿的一种人身保险。

常见条款:

体检条款、观察其条款、等待期条款、免赔额条款、比例给付条款、给付限额条款。

按照保险责任:

医疗保险、疾病保险、残疾收入保障保险、护理保险;

按照给付方式:

给付型健康保险、报销型健康保险、津贴型健康保险

第六章人身保险的营销

广义概念:

在保险市场上,以人身保险产品为交换对象,以满足客户需求为目的、保险企业实现其组织经营的一系列经营活动。

保险市场营销功能:

导向性功能、便利性功能、交换功能

营销策略:

促销策略、广告媒体选择策略、公关促销策略、营销渠道策略

第七章人身保险的承保

人身保险的承保广义概念:

业务扩展、业务选择、收取保费、签发保单等在内系列工作的过程。

人身保险核保的意义:

为客户提供适当的保险费率;维护公平原则,提高保险公司竞争地位;

达成危险有利分配,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合理利润。

在评估风险并进行风险分类时,核保人员应遵循:

保持客户的公平性、防止逆选择、保证公司盈利,方便代理人员销售。

第八章人身保险的理赔

保险理赔:

保险人在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或保险期满,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赔请求后,根据保险合同审核保险责任,并处理保险金给付的法律问题。

人身保险理赔原则:

有效性原则、从实原则、回避原则

第九章人身保险投资

人身保险投资必要性:

1、市场经济条件下,资金具有保值增值的内在需求。

2、现代经济社会中,通货膨胀造成货币贬值越来与普遍。

3、保险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人身保险投资有利于提高保险效益、增加保险公司竞争力。

投资原则:

安全性原则、流动性原则、收益性原则、多样性原则、社会性原则

第十章人身保险费率厘定

保险费:

纯保费+附加保费

纯保费:

用于保险事故发生后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给付)的保险费。

附加保费:

保险人所支配的用于营业开支和预期利润。

第十一章人身保险监管

人身保险监管必要性:

保险市场的特殊性、保险合同的特殊性、人身保险业务本身的特性监管内容:

人身保险机构监管、人身保险业务监管、人身保险财务监管

【篇三:

保险业监管专题读书笔记】

保险业监管读书笔记整理

一、我国保险业经营的基本规则

注:

在了解保险业监管问题之间,个人认为有必要先对保险业的经营规则进行相应的了解,如此,有助于我们加深对保险业监管的认识和理解。

1.分业经营原则

(1)保险业和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保险公司与银行、证券、信托业务机构分别设立。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

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2.资金运营规则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

(1)银行存款;

(2)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3)投资不动产;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3.保险公司严重违反关于资金运用的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责令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

如果保险公司逾期未改正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选派保险专业人员和指定该保险公司的有关人员组成整顿组,对公司进行整顿。

(第140、141条)

二、保险业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34—158条

1.监督管理的原则

遵循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2.需要批准的险种

下列险种或者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1)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

(2)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

(3)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

3.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4.保险业监管的主要内容

(1)保险业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

各方面的保险法律、法规根据其规范的法律关系而分为保险民事法律规范保险行政法律规范和保险刑事法律规范三大类。

注:

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通过保险合同建立的主体间的权利义务法律关系,保险公司与保险代理人之间以保险代理合同建立起来的平等主体间的保险代理权利义务关系等,属于保险民事法律关系,适用保险民事法律规范;保险监管机构与保险人之间的法律规范关系属于保险行政法律规范;为打击保险活动中的各种刑事犯罪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及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保险业的经营秩序和管理秩序,保险法律体系中的法律法规还包括有保险刑事方面的法律规定。

(2)偿付能力监管

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的灵魂,也是保险监管的另一个最为重要的方面。

发展趋势:

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的模式发展。

我国目前对偿付能力的监管标准使用的是最低偿付能力原则

具体体现:

第一,保险公司开业之前对其最低资本加以规定(全国性公司5亿元人民币,区域性公司为2亿元人民币),这是偿付能力监管的基石;在公司成立后,必须将其注册资本的20%作为法定保证金存人中国保监会指定银行,专用于公司清算时清偿债务,同时规定财产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短期健康保险、

再保险业务按当年自留保费收入的1%提取保险保障基金,直至达到总资产的6%。

保证金和保险保障基金是最基本的风险缓冲基金。

第二,准备金规定。

我国《保险法》规定,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按有效人寿保单的全部净值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经营非寿险业务的,从当年自留保费中按照相当于当年自留保费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第三,投资监管。

保险投资收益是增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重要途径。

我国目前保险投资监管较为欠缺,保险投资收益低下,一旦保险业务出现亏损,很难依靠保险投资收益弥补亏损。

其主要原因是投资渠道狭窄,主要集中在银行存款、国债等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上,抗风险及抗利率变动能力低。

(3)公司治理监管

保险业监管必须深入推进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规范关联交易,加强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

(4)市场行为监管

三、我国保险业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监管对象不完全

1.投保人质量参差不齐

利用他人的钱投保→风险和权利主要由别人来承担和享受

一部分投保人企业缺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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