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银监局城市商业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年度考评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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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银监局城市商业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年度考评暂行办法

广东银监局城市商业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年度考评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对辖内城市商业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的年度考评,督促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合规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行政许可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城市商业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

董事长、副董事长、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等董事会成员,董事会秘书,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总审计师、总会计师、内审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支行行长。

未担任上述职务,但实际履行上述人员职责的,纳入高级管理人员范围。

第三条根据监管资源的配置,结合监管实际需要,对城市商业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进行年度考评。

考评工作以法人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主要考评对象,酌情抽选部分支行行长纳入考评范围。

每年具体的考评范围在当年实施考评前由组织考评的机构另行通知。

第四条检查和考评主要依据

(一)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二)规定指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

(三)城市商业银行内部管理制度和授权分工。

包括所在公司的《章程》、内部管理的主要文件、岗位职责和授权分工等。

第五条考评主要内容

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考评,全面了解掌握被考评人员的履职情况。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六条按照《中国银监会监管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的暂行规定》,广州市商业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行为年度考评工作由广东银监局直接负责,珠海、东莞、湛江等城市商业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行为年度考评工作由所在地银监分局负责组织实施。

广东银监局在必要时,可指导、参与分局的考评工作。

第七条考评工作以会计年度为考评年度。

城市商业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考评年度任职不满半年的,不予考评。

有关银监分局原则上应于每年3月末前完成上一年度考评工作,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广东银监局。

第八条广东银监局和有关银监分局应在考评前成立考评组负责具体考评工作。

考评组须由城市商业银行监管处的处长或相关银监分局分管城市商业银行监管工作的副局长任组长,并配备3名以上成员。

第九条考评主要程序

(一)成立考评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至少提前5日通知城市商业银行。

(二)由考评组至少提前3日通过城市商业银行内部办公网络或外界不易获知的其他方式发布考评公示,公布考评组接受投诉和收集意见的联系方式,要求全体员工均能获知公示。

(三)考评组召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会成员、中层干部代表、一般员工代表举行考评会议,听取被考评人员述职;向到会人员发放考评评分表,收取并汇总各评分表后,统计分析得出初步意见。

考评代表的抽选比率及方式、考评会议的举行方式、被考评人员述职的方式及安排等事宜,由各考评组本着"便利高效"的原则决定。

(四)考评组对公示和考评中所反映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以及考评组认为需要了解的其他事项进行现场核查。

(五)考评组每人分别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评分,汇总后取平均分作为考评组评分;然后根据不同的权重综合汇总所有评分者对各位被考评者的评分。

(六)在分析各项评分的基础上,考评组结合日常监管工作进行讨论形成统一意见,对被考评人员逐个评价得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综合考评意见。

(七)将综合考评意见反馈给被考评者本人,并在核实被考评者的申辩意见后,出具正式考评结论及向有关部门通报考评结果。

第三章考核评分

第十条考评内容

(一)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及其他法律法规情况。

(二)个人道德操守、品行作风,管理能力、协调能力、团队精神、业务素质,风险意识和审慎经营意识。

(三)个人对全体股东的忠诚度、勤勉度、上进心、责任心,维护银行存款人利益和其他消费者权益的表现,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表现。

(四)依法合规完成法定义务以及公司"三会一层"即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委托授权事项的情况。

(五)履行岗位职责以及执行分管工作任务和任期目标实现的情况。

(六)个人对银行发展所贡献的业绩,以及进行创新探索和创新实践的表现。

(七)有无其他违反相关规章制度、违反审慎经营管理原则、对任职银行可能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事项。

(八)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应该考评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将被考评对象分成两类:

董事类(含董事会成员和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层类。

对这两类考评对象分别采用不同的考评表进行评分。

如被考评人员兼属两类性质的,分别对该被考评者用两类不同的考评表进行评分后,取平均分为最后评分。

第十二条评分方式

每位被考评人员的得分满分为100分。

(一)由各位被考评人员采用记名方式给自己打分,权重为10%;

(二)将评分人员按照职位不同,分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会成员、中层干部代表、一般员工代表五类人员,采用无记名方式分别对全体被考评人员进行评分后取平均分。

在发放的评分表上方由评分人员在与自己职位相称的选项栏里打勾,以使得统计和区分不同类别的评分者对某一被考评人员的总体评价。

每类人员的得分权重各为10%,合计50%。

(三)由考评小组各成员采用无记名方式对被考评人员进行评分后取平均分,权重为40%。

第十三条如果评分人对被考评者所有的情况都不了解,可以弃权。

如果评分人对被考评者就考评表内所列事项不了解,可以就该事项打0分。

弃权票不计入汇总评分里,但弃权票数的多少可以作为分析被考评者的一项因素。

第四章现场核查

第十四条考评组对个人述职、各项评分、公示获取的信息等情况有选择地进行现场核查,必要时可以对日常监管掌握的情况或者其他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办法可包括:

(一)查阅各项内部规章制度、会议记录、内部审批记录和其他重要文档;

(二)查证和比较分析有关会计档案和业务资料;

(三)与被考评者分管机构或有关员工代表会谈;

(四)对其分管部门或机构的实际运行状况进行现场查勘;

(五)与银行的各主要专业委员会尤其是审计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的人员会谈;

(六)征询部分股东代表尤其是政府主管金融部门的意见;

(七)与被考评者本人面谈或交流意见;

(八)与有权监督或管理银行的其他外部单位函询查证;

(九)其他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的办法。

第十五条考评组可参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场检查规程》的要求进行现场核实和调查。

重点做好:

调查取证程序的合法、合规、适当性;证据的充足、完备性;结论的可靠、确凿性。

考评组认为有必要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现场检查的,可遵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场检查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立项,另行布置现场检查。

第五章综合评定

第十六条被考评人员考评等级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类。

第十七条凡考评年度内被考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即其年度考评等级一律评定为不合格:

违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一百二十三条所列情形的;违反《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所列情形的;被考评人本人发生违法违规违纪案件的。

第十八条考评组根据各项评分和现场核查结果进行全面分析,注意分析与被考评者相关度较高的某类评分人对该考评对象的评分特点。

在全面分析的基础上,按照综合评分在60分以上(含)可考虑评为合格、60分以下可考虑评为不合格的原则,考评组结合日常监管工作进行讨论形成统一意见,对被考评人员逐个评价得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综合考评意见。

第十九条将综合考评意见反馈给考评对象本人征求意见。

如果考评对象有异议,考评组可根据其递交的书面申辩材料对综合考评意见进行再次讨论,必要时进行再次核查;对考评对象无任何异议或经再次讨论得出结果的,考评组可出具正式考评结论。

第六章反馈整改

第二十条考评结束,考评机构应向被考评人员所任职银行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反馈考评结果,提出整改建议和监管意见,并对整改情况和意见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促。

第二十一条在考评过程中发现有难以一时完成核查得出结论,需要专项深入调查的问题,应由考评组组长交给指定的人员或由考评机构组织专门力量,另行进行调查。

对该调查中的问题,以及已经另行实施现场检查程序但一时无法得出检查结果的问题,待结论明确后再确定对涉及的被考评者的考评结论。

如核实被考评人员或其任职机构存在严重问题的,应按照相应的管理办法和程序另行处理、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有关银监分局可根据考评期的监管工作重点、所在城市商业银行的发展变化情况、考评对象的工作分工情况对"评分表"中的项目、分值、权重等作适当调整,但调整结果须在上报的考评报告中作专门说明。

第二十三条考评工作的有关资料归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档案,由组织考评的监管机构保存。

各银监分局应将法人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层的考评情况报广东银监局。

第二十四条对任职期满离任、任期内调动升迁等个别情况,可视情况参照本办法进行个别考评。

第二十五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广东省城市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考评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本暂行办法由广东银监局负责解释并督促实施。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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