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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管理制度

文件编号

BLWY-ZGB-QM-2012/001

密级

C

版本/版次

B3

生效日期

共13页

1、目的

为维护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严肃工作纪律,使员工自觉遵守工作时间和劳动纪律。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考勤管理制度,本制度是公司进行正常工作的基础,是支付工资、员工考核的重要依据。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不包括总经理),所有员工必须参加考勤、打卡。

3、考勤管理制度

公司正常班次实行标准工时制,倒班、夜班等岗位实行综合工时制或不定时工时制;上下班实行早、晚打卡制度,打卡记录是公司考勤的首要依据。

3.1考勤规范

3.1.1全体员工都必须自觉遵守工作时间。

3.1.2公司标准工作时间为上午8:

00-11:

30、下午13:

30-17:

30,各项目部因工作需要不同,以满足实际工作需要为前提,在符合我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可由项目部经理自行安排班次及工作时间并报综合管理部审批。

3.1.3因交通、电力、天气、突发事件等不可抗拒因素影响或工作需要时,公司在每天工作8小时的前提下,有权变更全体或部分员工的作息时间。

3.1.4每月3日之前,各部门负责人应核查本部门请假单、加班确认单,次月排班表等相关材料报与综合管理部。

所报内容有误者,部门负责人承担相应责任。

3.2打卡规范

3.2.1考勤记录以打卡机记录时间为准,以各部门排班表、加班确认单、请假申请单、存休单、倒休单、补休单、特殊情况证明等作为补充证明材料。

3.2.2打卡次数为一日两次,上下班各为一次。

如遇加班、倒班等情况,具体时间以打卡记录为准。

3.2.3凡公司安排上班者,若当天无打卡记录或打卡记录只有一次,且不能提供由所在部门经理签字的特殊情况证明,则记为旷工1天。

3.2.4正常工作日,所有员工均应按时到岗。

迟到时间小于1小时者,记迟到1次,当月迟到每累计三次记为旷工1天;迟到超过1小时且小于4小时者按旷工半天处理;超过4小时记旷工1天。

以上时间均以公司打卡机记录时刻为准。

3.2.5新入职员工应由所在部门领导安排主动录入打卡机指纹,以完成后续打卡记录工作。

上班而无打卡记录者,若因所在部门原因,则需由所在部门提供《特殊情况证明》,并补齐考勤记录;若因打卡机故障,则需有综合管理部提供《特殊情况证明》,并由所在部门补齐考勤记录。

4、加班管理

4.1加班申请规范

4.1.1普通员工加班,必须提前征得向所在部门经理同意,方可安排加班,否则视为无效加班。

加班完成后需要填写《加班确认单》,由所在部门经理签字确认,加班时间以打卡时间为准。

4.1.2部门经理以上管理人员加班,需填写《加班确认单》,并由总经理签字确认,加班时间以打卡机记录为准。

4.2加班细则须知

4.2.1正常加班或法定节假日加班,公司支付员工与加班时间相应的工资,或安排同等时间给予倒休(除法定假日外);加班工资按照公司《工资管理制度》执行。

4.2.2若员工在休息日工作后无需立即倒休,可向所在部门经理申请存休,填写《存休单》。

存休之后可适时申请补休,员工补休需填写《补休单》,经所在部门经理批准后方可休假,当年度内有效,不得跨年度补休。

4.2.3特例

以下人员及情况不视为加班,并无需按有关加班工资执行

·由于个人原因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作而造成加班的;

·自行延长工作时间的;

·单次加班时间不超过1小时的;

·出差。

5、休假管理

5

5.1请假流程及规定

5.1.1员工请假,不分假别、不论时间长短,一律向直管领导提交请假申请表。

员工休事假、病假、工伤假、产假、婚丧假、年休假等一律按日历天数统计休假天数。

5.1.2员工请假如不属于事假类别,必须由所在部门经理审核后,报综合管理部审批。

5.1.3员工请事假须如实填写请假申请表,并首先交由其直管领导审核确认。

如其请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碍工作的情况,其所在部门领导可不准假或缩短假期或延期给假。

具体核决权限见下表:

事假的核决权限

天数

1天(含)以下

3天以内(含3日)

3日以上

级别

直管领导

所在部门经理

总经理

5.2事假

5.2.1事假申请规范

5.2.1.1申请事假必须至少提前1天向所在部门经理提交书面请假申请,且最少请假1小时(不足按1小时计)。

未经批准无故缺勤或擅自离岗者按旷工处理。

5.2.1.2申请事假一次不得超过3天,全年累计不得超过10天,超过天数均以旷工论处。

若遇特殊情况,需请3天以上长假,必须由总经理批准。

5.2.1.3请事假者,若事先有存休假期,则可使用存休假期进行倒休充抵,若符合带薪年休假规定的员工,则可使用带薪年休假充抵。

5.2.1.4事假到期,但因特殊原因不能回归上岗者,需向所在部门经理如实汇报,申请续假。

回归上岗后须补写《请假申请单》、补齐续假手续。

续假与事假总计不得超过3天,事假逾期未归,又未办理续假手续,按旷工处理。

5.2.2事假细则须知

5.2.2.1请事假期间患病者,必须在事假结束后,在指定日期内上交正规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方可依照病假相关规定处理。

若不能出具病假证明或逾期不交,则不按病假处理。

5.2.2.2试用期内员工和见习期内的大、中专毕业生,原则上不准请事假。

如有特殊情况,按上述规定办理。

事假累计超过3天,将顺延试用期、见习期。

5.2.2.3事假为无薪假,按请假的工作日或小时数为计算单位扣发工资。

5.3病假

5.3.1病假申请规范

5.3.1.1申请病假必须由本人至少提前1天向所在部门经理请假,经部门经理批准后方可休假。

急诊可通过电话向所在部门经理请假,一周内须向所在部门经理提交正规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书》,另附缴费证明,诊断说明、病历作为证明材料(以下简称“指定材料”)。

5.3.1.2凡申请病假者,必须在请假之日起一周内向所在部门经理提供“指定材料”。

无正当理由或逾期未上交“指定材料”者,虽有假条,不按病假处理。

5.3.1.3病假申请证明必须包含由正规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书》,且由主治医生签字、加盖医院公章方可生效。

5.3.2病假细则须知

5.3.2.1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医疗者,依据正规医院提供的材料,按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给予其一定时间的医疗期,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5.3.2.2医疗期工资依照公司《工资管理制度》执行。

5.4带薪年休假

凡与本公司签定2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已连续在本单位工作1年以上的员工,每年可享受带薪年假(不含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以下简称“年假”)。

5.4.1年假规范

5.4.1.1申请带薪年休假需填写《带薪年休假申请单》,经所在部门经理批准,报与综合管理部。

5.4.1.2申请带薪年休假的天数,依员工工龄而定。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5.4.1.3带薪年休假只能当年一次使用,不能顺延至下一年度。

5.4.2年假细则须知

5.4.2.1因工作原因当年不能休假者,除正常工资外,公司将额外给予150元/天的经济补偿。

因职工本人原因不休年休假者,公司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5.4.2.2员工休年假的时间由所在部门主管领导严格掌握,综合管理部负责建立《年休假统计台帐》,统计员工累计休年假的天数。

5.4.2.3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享受当年带薪年休假;凡已修年假的员工有下述情形之一者,不享受次年带薪年休假:

·年假已充抵完;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发生重大过失的或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经济损失500元以上的;

·已经提出调动或辞职者;

·试用期、见习期、合同期限少于一年的短期合同工、退休返聘人员。

5.5婚、丧假

5.5.1婚丧假申请规范

5.5.1.1凡与公司签定了正式合同的员工,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以上、男22周岁以上)结婚的,可申请3天婚假。

其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或公婆)丧亡的,可申请3天丧假。

少数民族员工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5.5.1.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以上,男25周岁以上)的,可申请享受晚婚假5天(含3天法定婚假+2天晚婚奖励)。

5.5.1.3申请丧假最迟应于休假当天提出申请。

5.5.2婚丧假细则须知

按国家规定路程较远者可酌情给予路程假,在婚假、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依照公司《工资管理制度》执行。

逾期未返回且未向所在部门经理说明具体情况,并且未办理事假手续者,按旷工处理。

5.6产假与哺乳假

凡与公司签订了正式合同的已婚女员工可享受产假,女职工正常生育产假期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5.6.1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5.6.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5.6.3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

5.6.4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休假期间公司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5.6.5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员工(从休产假日起计算),每天给予1小时哺乳时间。

5.6.6依法律规定,产假与哺乳假属于带薪假,且哺乳时间和往返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5.7工伤假

5.7.1工伤假申请规范

5.7.1.1申请工伤假者,需首先由所在部门经理确认受伤时间和受伤地点。

经北京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指定的工伤医疗机构(以下简称“指定机构”)认定为工伤或职业病之日起30日之内应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

5.7.1.2被认定为工伤的员工由所在部门填写《工伤事故报告单》,报总经理审定后,可按工伤处理。

在规定时间内,未填写《工伤事故报告单》,或未经总经理审定者,一律不作为工伤处理。

5.7.2工伤假细则须知

5.7.2.1因工负伤者,经治疗伤愈恢复工作后,原工伤部位复发,有指定机构证明的,经主管审定报总经理批准后,可继续按工伤处理。

5.7.2.2因工负伤者,经治疗终结后,有指定机构医疗终结证明,经所在部门经理审定后,需按时上班工作。

5.7.2.3经法定部门劳动能力鉴定后,公司依法承担相应赔偿。

工伤假期内工资依照公司《工资管理制度》执行。

5.8其他假

5.8.1女工保护的有关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女工保护的相关规定处理。

5.8.2无偿或义务献血员工可休假3天,每年仅限一次。

假期内工资依照公司《工资管理制度》执行。

5.9旷工

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处理:

·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涂改、伪造休假证明者;

·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擅自缺勤、离岗的;

·不服从工作安排,经教育执意不上岗工作的;

·打架斗殴致伤造成病休的;

·迟到、早退1小时以上的,4小时以内计旷工半天,4小时以上计旷工1天。

迟到与旷工的处理办法,依照公司《绩效考核制度》执行。

6、因公外出

6.1员工因公于上班中外出,应通知本部门考勤管理人员,在当日考勤签到、签退表中以做备注。

6.2因公外出未能完成当日考勤记录者,须提供所在部门经理签字的《特殊情况证明》

6.3原则上因公外出时间均计为工作时间,工资依照公司《工资管理制度》执行。

附则:

本制度中所用表格参见附表;

本制度的解释、修改、废止、管理等权力归综合管理部所有;

本制度自总经理签发之日起生效;

本制度生效之日起,原考勤管理制度自动废止。

综合管理部

2015年7月11日

样表一:

样表二:

样表三:

样表四:

样表五:

第13页共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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