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三方协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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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三方协议书

编号:

001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

双方协议书

 

甲方(房地产开发公司):

青海刚坚房地产公司

(开户银行):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施工项目名称:

乙方:

(施工单位)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印制

 

根据《关于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的通知》规定,(以下简称“甲方”):

青海刚坚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兴海县施工项目中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事宜订立本协议,并严格遵照执行。

第一条乙方应如实提供以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正副本)、机构代码证(正副本)、资质证书、税务登记证等;

(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及委托书;

(三)乙方与所招用的农民工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及农民工身份证复印件。

第二条乙两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串通,动用专用农民工工资用于其他开支。

第三条甲方将严格监督乙方按本协议履行各自义务。

第四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甲方及时告知,并按《青海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同时会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一)不按要求发放农民工工资的;

(二)工资发放时提供的相关材料不真实的;

(三)不按月及时向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的;

(四)其他违反本协议约定内容的。

第五条经查实乙方方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甲方可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执法部门通知乙方从乙方专用存款帐户中先予划支,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六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甲方及时告知,情节严重的,甲方可撤消乙方在甲方开立的工资保障金专用存款帐户,并会同当地人民银行、银监局等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一)不及时为农民工办理个人工资存折或工资卡的;

(二)不按协议约定履行相关通知、报告义务的;

(三)监督不力,致使保障(证)金专用存款帐户挪为他用的;

(五)其他违反本协议约定内容的。

第七条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乙方在建筑工程完工后,甲方应继续保留专用存款帐户及其帐户余额半年。

建筑工程完工半年后,乙方在出具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说明和承诺并经甲方确认后,甲方可凭此结清专用存款帐户余额,做好专用存款帐户销户处理,本协议关系终止。

第九条乙方在施工过程中需要终止与甲方工程建设单位的建设施工合同关系时,应向甲方出具相关变更资料(含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说明和承诺)后,乙方才可根据甲方承继建筑施工单位的要求,并经甲方确认后,结清专用存款帐户余额,并将余额转划入承继建筑施工单位所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用存款帐户,同时将所涉专用存款帐户予以销户,本协议关系终止。

第十一条乙方在施工前十五日必须向甲方提供所有农民工真实档案清单,如有瞒报、漏报、错报甲方经核实后对乙方有权进行经济处罚。

第十条本协议自三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

 

 

 

 

 

编号:

001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

 

三方协议书

 

 

甲方(建筑业企业):

 

地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施工项目名称:

 

乙方(开户银行):

地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丙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湖南省劳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印制

 

根据《关于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的通知》

(湘劳社政字

[2004]36

号)规定,(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以下简称“丙方”)

三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

就施工项目中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事宜订立本协议,并严格遵照执行。

 

第一条

 

 

甲方必须在工程开工前,为农民工在乙方开设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专用

存款帐户(以下简称“专用存款帐户”

,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甲方应以总承包单

位的名义开设保障金专用存款帐户,并委托乙方代理发放农民工工资。

甲方不得要求各

级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另行开设保障金专用存款帐户。

 

第二条

 

 

甲方在乙方开设专用存款帐户时应如实提供以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正本)

、机构代码证(正本)

、资质证书、税务登记证等;

 

 

(二)

存款人的基本存款帐户开户登记证以及相应的证明文件,

包括项目施工合同、

主管部门批文、

 

 

等;

 

(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及委托书;

(四)企业与所招用的农民工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及农民工身份证复印件。

 

第三条

 

 

甲方负责督促建设业主单位按湘劳社政字

[2004]36

号文件要求,按时足额存

入首付保障金及后续保障金,并将情况及时向丙方报告,同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甲方必须于每月第

 

 

 

 

 

 

日前以电子格式向乙方提供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

(包括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的姓名、工作天数、加班时间、应发的项目和金

额、扣除的项目和金额等)

,并保证支出项目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新增的农民工,

在其首次支付工资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增加的农民工的劳动合同及身份证复印件,甲

方必须对身份证复印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的其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农民工的有效身份证

复印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及乙方的内部规章制度为农民工及时开设个人工资存折或

工资卡。

 

第六条

 

 

凭甲方提供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及付款凭证通过专用存款帐户,乙方应

在每月第

 

 日前将农民工工资划到其个人存折或工资卡上。

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农

民工工资支付电子格式清单。

 

 

第七条

 

 

当甲方专用存款帐户余额总量低于前两个月所支出的农民工工资总额时,

乙方要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并报告丙方。

 

 

 

 

 

第八条

 

 

乙方要对专用存款帐户资金的支出进行严格监督,发现甲方有挪用或其他

不法行为的,应立即停止划转款项,并及时向丙方报告。

  第九条

 

 

甲、乙两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串通,动用专用存款帐户资金用于其他开支。

 

 第十条

 

 

丙方应严格监督甲、乙两方按本协议履行各自义务。

 

 

 

 第十一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丙方及时告知,并按《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

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同时会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一)不按要求开设专用存款帐户的;

 

 

 

(二)开立帐户时提供的相关材料不真实的;

 

 

(三)不按月及时向乙方提供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的;

 

(四)其他违反本协议约定内容的。

 

第十二条

 

 

经查实甲方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丙方可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

相关执法部门通知乙方从甲方专用存款帐户中先予划支,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十三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丙方及时告知,情节严重的,丙方可撤消甲

方在乙方开立的工资保障金专用存款帐户,并会同当地人民银行、银监局等部门依法进

行处理:

 

 

(一)不及时为农民工办理个人工资存折或工资卡的;

 

 

(二)不按协议约定履行相关通知、报告义务的;

 

 

 

(三)监督不力,致使保障(证)金专用存款帐户挪为他用的;

 

 

 

 

 

(四)与甲方合谋违反本协议约定的;

 

 

(五)其他违反本协议约定内容的。

 

 

第十四条

 

 

三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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