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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维修维护标准

市政维修维护标准

市政设施养护维护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适应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的需要,统一市政设施养护标准,提高市政设施的完好率,根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

第2条本标准适用于建成区内的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

第3条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的质量标准按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执行。

第4条养护维修单位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严格执行《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及有关的法律、法规。

第二章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

第5条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包括车行道、桥梁、涵洞、入行道、附属设施及其它设施。

第6条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是指为保持和恢复道路原有功能和设施完好所进行的日常保养和修理。

第7条要经常保持城市道路吝部位技术状况完

 

12.4沥青路面的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㈠及时处理裂缝和轻微碎裂、麻面,防止渗水扩大破损;

㈡及时处理路面油包、油垄及轻微的拥包、泛油等,以保护路面处于完好状态。

12.5沥青路面出现裂缝、坑槽、破碎、麻面、翻浆等破损应及时维修,做到密实平整,接茬平顺。

12.6沥青路面维修应符合下表质量标准:

序号

项目

允许偏差

检验范围

检验力法

l

早整度

《7mm

20m检一点

用3m直尺

2

密实度

>95%

500m2检一点

灌沙法

3

厚度

土10%

500m~检一点

用直尺量

4

接茬

<5mm

 

用3m直尺

 

 

第13条车行道的平(侧)石的养护维修标准同人行道的平(侧)石。

第二节桥梁、涵洞

第14条桥梁的养护维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㈠桥梁及其附属结构物在使用过程中,要进行经常性的巡查。

发现破损,应及时进行养护、修理、恢复或更换;

㈡车辆通过时应有限载、限速的要求;

㈢桥面伸缩及栏杆要经常养护维修,使其发挥正常作用;

㈣桥头路基出现沉陷、坑槽或桥头跳车,应及时修理、避免破损扩大;

㈤桥面车行道以人行道铺砌层和平(侧)石的养护维修,可参照第一、三节有关条款执行。

第15条涵洞的养护维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㈠保证涵洞及其构筑物的完好,涵洞周围填土密实,洞内排水通畅;

㈡涵洞主体结构出现开裂、漏水、变形、移位、下沉及冻胀,应及时修理,如影响使用,应及时报告主管部门。

第三节人行道、附属设计及其它设施

第16条人行道(包括侧石、树穴牙等部分)的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㈡道面及侧石顶面子整,道面无积水;

㈡道面铺砌块及侧石应牢固稳定,砌块间缝宽及相邻砌块间高差应符合要求;

㈢道面纵横坡应符合设计要求,侧石外边线直顺;

㈣道面铺砌块及侧石完整;

㈤树穴位置正确;

㈥道面洁净无堆放物。

第17条人行道、侧(平)石的维修应符合下表质量标准:

类别

内容

养护标准

附注

主次干道

其它道路

块料

铺砌

平整度

土lOmm

±15mm

3m

直尺

检查

道板高差

小于lOmm

小于15mm

道板平稳度

不活动

不活动

完整

无缺块

无缺块

井框与面层高差

土lOmm

土15mm

整体

铺筑

平整度

土7mm

土15mm

3m

直尺

检查

宽度

不小于设计规定

不小于设计规定

横坡

±0.3%

土0.3%

边沿

不露土基

不露土基

侧石

平石

线形顺直

小于30mm

小于20mm

20m

直线

检查

相邻高差

小于5mm

小于5mm

完整

无缺损

无缺损

 

 

第18条附属设施包括道路标牌(杆线),疏导车流和人流的设施(如隔离带、防护栏等)、道路排水没施(如检查井、雨水井等)。

18.1道路标牌(杆线)、疏导车流和人流的设施的养护维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㈠位置正确,表面清洁、齐整,没有被路树遮蔽的现象;

㈡各种立杆竖直并稳定;

㈢金属构件表面油漆完好;

㈣绿带式隔离带的侧石稳固、直顺、完整,绿带内整洁,树枝不得影响行车或遮挡交通标志;

㈤墙式或垛式防护栏结构稳定,有效;

㈥标牌字迹清晰、完整,且定期对原有标牌喷刷一次。

18.2道路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㈠检查井的井盖和雨水井的井算子安放平稳,与井框吻合,发现,断

裂、损坏严重或丢失立即更换或补装;

㈡检查井框与周围路面齐平,雨水井井口标高比周围路面低20mm;

㈢结构物及附件经常保持完好;

㈣井内清洁,支管畅通。

第19条其它设施(指公用的广场、停车场、花池栏杆及雕塑小品等)的养护维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㈠各种设施齐全完好,发现损坏、丢伯,应及时修复;

㈡场内道面平整、排水畅通、无积水;

㈢花池栏杆及雕塑小品外观保持清新,且定期对原有花池栏杆及雕塑小品喷刷一次。

第三章排水管渠的养护维修

第20条排水管渠包括排水管,排水沟渠,排水泵站。

第21条排水管渠应加强日常养护维修,保持畅通完好,并每年进行决定期清淤。

第一节排水管

第22条排水管的养护维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㈠排水管保持畅通、完好;

㈡排水管应进行定期清淤,管内淤泥深度不得超过F列要求:

管径≥1000mm,不超过20mm;管径≥500mm,不超过l00mm;管径<500mm,不超过50mm;

㈢检查井井壁互相垂直,发现沉陷或崩坏,立即修复。

及时清除井底浮泥,积砂及其它杂物,以防井底淤泥。

井圈和井盖开裂以及井墙塌帮应及时修补,井圈和井盖断裂或操作严重及时更换,如有丢失立即补装完好;

㈣排水管的维修质量标准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节排水沟渠

第23条排水沟渠的养护维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㈠边坡平整、坚实、稳定;

㈡渠底不得有松散土、杂草、垃圾等杂物,保证沟渠必要的排水断面;

㈢清除沟渠内的排水障碍物,保证排水畅通。

第三节排水泵站

第24条排水泵站的养护维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㈠结构完好,不得有渗漏;

㈡排水泵站沉井内不得有泥砂、垃圾等杂物。

第四章安全防护

第25条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应严格遵守《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排水管道维修安全技术规程》及有关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安全施工。

第五章附则

第26条本标准是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订的,由冀州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二00二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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