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药师关于孕产妇及儿童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培训.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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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药师关于孕产妇及儿童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培训

对药师关于孕产妇及儿童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培训

为进一步加强孕产妇及儿童临床用药管理,保障孕产妇及儿童临床用药安全,根据《关于加强孕产妇及儿童临床用药管理的通知》卫办医政(2011)112号文件要求,二级以上医院要对本机构医师和药师进行孕产妇及儿童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培训,药师经考核合格后获得孕产妇或儿童药物调剂资格。

现我院对药师的培训内容如下:

一、药品管理法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的药剂人员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

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二、处方管理办法

 

(一)第六条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1、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3、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4、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5、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6、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7、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8、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9、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10、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11、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12、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二)第十九条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第三十五条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1、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2、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3、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4、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5、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6、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7、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

(四)第三十七条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

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五)第四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两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三、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一)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临床用药监测、评价和超常预警制度,对药物临床使用安全性、有效性和经济性进行监测、分析、评估,实施处方和用药医嘱点评与干预。

(二)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药师工作职责:

1、负责药品采购供应、处方或者用药医嘱审核、药品调剂、静脉用药集中调配和医院制剂配制,指导病房(区)护士请领、使用与药品管理;

2、参与临床药物治疗,进行个体化药物治疗方案的设计与实施,开展药学查房,为患者提供药学专业技术服务;

3、参加查房、会诊、病例讨论和疑难、危重患者的医疗救治,协同医师做好药物使用遴选,对临床药物治疗提出意见或调整建议,与医师共同对药物治疗负责;

4、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实施处方点评与超常预警,促进药物合理使用;

5、开展药品质量监测,药品严重不良反应和药品损害的收集、整理、报告等工作;

6、掌握与临床用药相关的药物信息,提供用药信息与药学咨询服务,向公众宣传合理用药知识;

7、结合临床药物治疗实践,进行药学临床应用研究;开展药物利用评价和药物临床应用研究;参与新药临床试验和新药上市后安全性与有效性监测;

8、其他与医院药学相关的专业技术工作。

四、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一)新生儿患者抗菌药物的应用

新生儿期一些重要器官尚未完全发育成熟,在此期间其生长发育随日龄增加而迅速变化,因此新生儿感染使用抗菌药物时需注意以下事项。

1.新生儿期肝、肾均未发育成熟,肝酶的分泌不足或缺乏,肾清除功能较差,因此新生儿感染时应避免应用毒性大的抗菌药物,包括主要经肾排泄的氨基糖苷类、万古霉素、去甲万古霉素等,以及主要经肝代谢的氯霉素。

确有应用指征时,必须进行血药浓度监测,据此调整给药方案,个体化给药,以确保治疗安全有效。

不能进行血药浓度监测者,不可选用上述药物。

2.新生儿期避免应用或禁用可能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抗菌药物(参见表1.3)。

可影响新生儿生长发育的四环素类、喹诺酮类禁用,可导致脑性核黄疸及溶血性贫血的磺胺类药和呋喃类药避免应用。

3.新生儿期由于肾功能尚不完善,主要经肾排出的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等β内酰胺类药物需减量应用,以防止药物在体内蓄积导致严重中枢神经系统毒性反应的发生。

4.新生儿的体重和组织器官日益成熟,抗菌药物在新生儿的药代动力学亦随日龄增长而变化,因此使用抗菌药物时应按日龄调整给药方案。

(二)小儿患者抗菌药物的应用

小儿患者在应用抗菌药物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氨基糖苷类抗生素:

该类药物有明显耳、肾毒性,小儿患者应尽量避免应用。

临床有明确应用指征且又无其他毒性低的抗菌药物可供选用时,方可选用该类药物,并在治疗过程中严密观察不良反应。

有条件者应进行血药浓度监测,根据其结果个体化给药。

2.万古霉素和去甲万古霉素:

该类药也有一定肾、耳毒性,小儿患者仅在有明确指征时方可选用。

在治疗过程中应严密观察不良反应,并应进行血药浓度监测,个体化给药。

3.四环素类抗生素:

可导致牙齿黄染及牙釉质发育不良。

不可用于8岁以下小儿。

4.喹诺酮类抗菌药:

由于对骨骼发育可能产生的不良影响,该类药物避免用于18岁以下未成年人。

(三)妊娠期和哺乳期患者抗菌药物的应用

妊娠期患者抗菌药物的应用(参见表1.4):

妊娠期抗菌药物的应用需考虑药物对母体和胎儿两方面的影响。

1.对胎儿有致畸或明显毒性作用者,如四环素类、喹诺酮类等,妊娠期避免应用。

2.对母体和胎儿均有毒性作用者,如氨基糖苷类、万古霉素、去甲万古霉素等,妊娠期避免应用;确有应用指征时,须在血药浓度监测下使用,以保证用药安全有效。

3.药毒性低,对胎儿及母体均无明显影响,也无致畸作用者,妊娠期感染时可选用。

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等β内酰胺类和磷霉素等均属此种情况。

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按照药物在妊娠期应用时的危险性分为A、B、C、D及X类,可供药物选用时参考(参见表1.4)。

哺乳期患者抗菌药物的应用:

哺乳期患者接受抗菌药物后,药物可自乳汁分泌,通常母乳中药物含量不高,不超过哺乳期患者每日用药量的1%;少数药物乳汁中分泌量较高,如氟喹诺酮类、四环素类、大环内酯类、氯霉素、磺胺甲噁唑、甲氧苄啶、甲硝唑等。

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等β内酰胺类和氨基糖苷类等在乳汁中含量低。

然而无论乳汁中药物浓度如何,均存在对乳儿潜在的影响,并可能出现不良反应,如氨基糖苷类抗生素可导致乳儿听力减退,氯霉素可致乳儿骨髓抑制,磺胺甲噁唑等可致核黄疸、溶血性贫血,四环素类可致乳齿黄染,青霉素类可致过敏反应等。

因此治疗哺乳期患者时应避免选用氨基糖苷类、喹诺酮类、四环素类、氯霉素、磺胺药等。

哺乳期患者应用任何抗菌药物时,均宜暂停哺乳。

表1.3新生儿应用抗菌药物后可能发生的不良反应

抗菌药物

不良反应

发生机制

氯霉素

灰婴综合征

肝酶不足,氯霉素与其结合减少,肾排泄功能差,使血游离氯霉素浓度升高

磺胺药

脑性核黄疸

磺胺药替代胆红素与蛋白的结合位置

喹诺酮类

软骨损害(动物)

不明

四环素类

齿及骨骼发育不良,牙齿黄染

药物与钙络合沉积在牙齿和骨骼中

氨基糖苷类

肾、耳毒性

肾清除能力差,药物浓度个体差异大,致血药浓度升高

万古霉素

肾、耳毒性

同氨基糖苷类

磺胺药及呋喃类

溶血性贫血

新生儿红细胞中缺乏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

表1.4抗微生物药在妊娠期应用时的危险性分类

FDA分类

抗微生物药

A.在孕妇中研究证实无危险性

B.动物中研究无危险性,但人类研究资料不充分,或对动物有毒性,但人类研究无危险性

青霉素类

头孢菌素类

青霉素类+β内酰胺酶抑制剂

氨曲南

美罗培南

厄他培南

红霉素

阿奇霉素

克林霉素

磷霉素

两性霉素B

特比萘芬

利福布丁

乙胺丁醇

甲硝唑

呋喃妥因

C.动物研究显示毒性,人体研究资料不充分,但用药时可能患者的受益大于危险性

亚胺培南/西司他丁

氯霉素

克拉霉素

万古霉素

氟康唑

伊曲康唑

酮康唑

氟胞嘧啶

磺胺药/甲氧苄啶

氟喹诺酮类

利奈唑胺

乙胺嘧啶

利福平

异烟肼

吡嗪酰胺

D.已证实对人类有危险性,但仍可能受益多

氨基糖苷类四环素类

X.对人类致畸,危险性大于受益

奎宁乙硫异烟胺利巴韦林

注:

(1)妊娠期感染时用药可参考表中分类,以及用药后患者的受益程度及可能的风险,充分权衡后决定。

A类:

妊娠期患者可安全使用;B类:

有明确指征时慎用;C类:

在确有应用指征时,充分权衡利弊决定是否选用;D类:

避免应用,但在确有应用指征、且患者受益大于可能的风险时严密观察下慎用;X类:

禁用。

(2)妊娠期患者接受氨基糖苷类、万古霉素、去甲万古霉素、氯霉素、磺胺药、氟胞嘧啶时必须进行血药浓度监测,据以调整给药方案。

五、中国国家处方集

(一)儿童与老年人用药

1、儿童用药剂量:

儿童,特别是新生儿、对药物的反应不同于成年人,因此儿童用药剂量较成年人更需准确。

其计算方法:

应按药品说明书推荐的儿童剂量(每千克或每平方米用量)按儿童体重或体表面积计算。

如药品说明书无儿童剂量,可根据儿童年龄、体重、表面积及成人剂量换算。

具体方法如下。

(1)按儿童体重计算

①根据药品说明书推荐的儿童剂量按儿童体重计算:

每次(日)剂量=儿童体重×每次(日)药理/kg

此方法科学方便,为临床常用的最基本的计算方式。

②根据成人用药剂量按儿童计算:

儿童剂量=成人用药剂量×儿童体重/70kg

此方法仅用于药品说明书中未提供儿童剂量时,简单易记,特别是体重过重儿,剂量偏大。

因此,用此法计算剂量时应同时考虑年龄因素,年龄越小所需剂量应相对大些,故常以高限数值计算。

例如,地高辛口服的饱和量,2岁以下为0.06~0.08mg/kg,2岁以下为0.04~0.06mg/kg.这是因为药物代谢与体表面积有关,年龄越小,体表面积相对越大,则用药量相对越多。

较大儿童按体重计算,所得剂量超过成人剂量时,则以成人剂量为限。

正常儿童体重计算方法:

1岁以下儿童体重

1~6个月儿童体重(kg)=3(出生时体重)+月龄×0.6

7~12个月儿童体重(kg)=3(出生时体重)+月龄×0.5

1岁以上儿童体重

体重(kg)=年龄×2+8

注:

视儿童营养状况适当增减。

如某些药物要求计算准确,或由于营养问题致体重与年龄不相符时,则需具体称出实际体重。

(2)按儿童年龄计算

①1岁以内剂量=0.01×(月龄+3)×成人剂量

1岁以上剂量=0.05×(年龄+2)×成人剂量

②Fried公式:

婴儿剂量=月龄×成人量/150

③Young公式:

儿童剂量=年龄×成人量/(年龄+12)

根据年龄计算剂量的方法,虽然比较方便但不精确,不太实用,很少被儿科医生采用。

但对于某些剂量不需十分精确的药物,如止咳化痰药、助消化药,仍有根据年龄计算的。

一般止咳合剂的用量,可按每次每岁1ml计算,最多每次10ml.

(3)按体表面积计算

①儿童剂量=儿童体表面积(m2)×每次(日)剂量/m2药品说明书按体表面积已推荐儿童用量)

②儿童剂量=成人剂量×儿童体表面积(m2)/1.73m2(药品说明书未按体表面积推荐儿童药量)

由于很多生理过程(如基础代谢、肾小球滤过率等)与体表面积的关系比与体重、年龄更为密切,因此按体表面积计算剂量最为合理,适用于各个年龄段,包括新生儿至成年人,即不论任何年龄,其每平方米体表面积的用药剂量是相同的。

该法虽比较繁琐,但适用于安全范围窄,毒性较大的药物。

如抗肿瘤药、激素等,应以体表面积计算剂量。

体表面积【bodysurfacearea(BSA)】的计算方式

成人的BSA(按体重70kg计算)为1.73m2,儿童的BSA的计算如下:

①体重低于30kg儿童的BSA(m2)=(年龄+5)×0.07

或BSA(m2)=0.035(m2/kg)×体重(kg)+0.1(m2)

②体重﹥30kg的儿童,在30kg体重的BSA=1.15m2的基础上,每增加体重5kg,BSA增加0.1m2,如35kg的儿童为1.25m2.体重超过50kg时,则每增加体重10kg,BSA增加0.1m2

2、儿童的禁忌药

(1)儿童禁用的药物

抗菌药物:

四环素类(8岁以下)、磺胺类(新生儿)、硝基呋喃类(新生儿)、杆菌肽(新生儿)、乙胺丁醇(新生儿)、氟喹啉诺酮类(出生至18岁)

神经系统药物:

苯丙胺(婴幼儿)、氟哌啶(婴幼儿)、羟嗪(婴儿)、左旋多巴(3岁以下)、硫喷妥钠(6个月内)

其他药物:

丙磺舒(2岁以下)、依他尼酸(婴儿)、苯海拉明(早产儿、新生儿)、酚酞(婴儿)、噻嘧啶(婴儿)、甲氧氯普胺(婴幼儿)

(2)儿童慎用药

有些药物虽不严格禁用,但使用中应特别注意,如有代替品最好不用。

氯霉素——该药除对骨髓有抑制作用外,新生儿使用后,由于缺乏葡糖醛酸转移酶而无法结合成无活性的衍生物,致使血中游离氯霉素增多,引起中毒,致新生儿“灰婴综合症”。

氨基糖苷类抗生素——该类药不仅对儿童、对成人同样有耳毒性,但对儿童的危害更大,因幼儿尚未掌握语言能力,可引起聋哑。

另外,该类药尚可引起肾毒性和神经—肌肉阻滞不良反应。

双氯芬酸——该药可使肾小管收缩,对儿童造成不同程度的肾损害而致血尿,还可因儿童肝、肾功能发育不全而致蓄积中毒。

故含双氯芬酸的复方制剂儿童慎用。

阿司匹林——该药用于儿童退热。

临床发现有5%-15%的哮喘患儿,在服用本品后引起哮喘发作。

新生儿使用含阿司匹林的制剂,易在胃内形成黏膜糜烂,系由于新生儿胃内酸度低,胃排空迟缓,药物吸收慢所致。

3、老年人用药注意事项由于老年人药物的体内过程和药理作用明显不同于年轻人,充分认识其特殊性,从而对老年患者合理用药,提高药物的疗效,减少或避免药品不良反应,这对老年人疾病的防治具有重要意义。

(1)明确用药指征,合理选药:

由于老年人生理衰老、病理变化,往往患有多种疾病,用药品中亦较多。

因此,在给老年患者用药前,医师应了解其疾病史、用药史及目前用药情况,在此基础上首先做出正确的诊断,明确用药指征,选择疗效确切、不良反应小、无相互作用、能纠正病理过程或消除病因的药物。

若无必要用药,则坚决不用;可用可不用药,以不用为好。

就是说,对于老年人,除急症或器质性病变外,应尽量少使用药物。

当老年患者必须进行药物治疗时,则应用最少的药物和最小的有效剂量,一般不超过3-4种药物配用,以免药物相互作用而产生严重不良反应或拮抗疗效,也免得老年人漏用或误用。

(2)用药剂量个体化,老年人用药应从小剂量开始,逐渐增加至个体最合适的获得满意疗效的治疗剂量。

一般来说,应根据年龄、体重、体质情况,以成人用量的1/2、2/3、3/4顺序用药。

即使采用此法,也因老年人个体差异很大,而最好是根据药物的药动学特点、监测血药浓度及肝肾功能降低的情况适当调剂剂量,实行剂量个体化。

如药物或活性代谢产物主要有肾排泄时,给药剂量或给药时间调整,均需根据肌酐清除率、原型药物经肾排泄百分率(F),按下列公式计算剂量调整系数。

剂量调整系数=1/F(Kf-1)+1

Kf表示肾功能降低或肾病患者的肾排泄功能,及其肌酐清除率以肌酐清除率正常值(每分钟120ml)而得。

按下列公式计算调整剂量和给药时间间隔,即:

肾功能降低这或肾病患者给药剂量=正常人剂量/剂量调整系数

肾功能降低者或肾病患者给药时间间隔=正常人给药时间间隔X剂量调整系数

(3)选择合适的药物剂型,简化用药方法:

老年人因体质方面变化,给药方法较年轻人更为重要,只有采取适当的给药方法,才能取得较好的疗效。

静脉注射或滴注给药途径不方便,只有吞咽困难或重病人采用。

一般多采用口服给药,许多老年人吞咽片剂或胶囊困难,由其量较大时,故宜选用颗粒剂、口服液或喷雾剂。

由于老年人胃肠功能减退和不稳定,将影响缓释、空手药物制剂的释放,如果排空及肠道运动减慢,使其释放增加,提高吸收量而产生不良反应。

故也不宜使用缓、控释药物制剂。

选用简便的服用方法对老年人更有益,免得漏服。

有明确适应征的药物,尽量选用一天用药1-2次的药物。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尽量不用服药间隔不规则的药物,以便提高依从性。

(4)密切观察临床可能出现的药品不良反应:

注意观察患者的临床表现,并定期测定其肝肾功能、血象、电解质和酸碱情况,在用药过程中一旦出现不良反应,应及时停药,并采取相应措施,对原有疾病更换作用相同或相似的、不良反应小的药物进行治疗。

(二)妊娠与哺乳期妇女用药

1、妊娠期妇女用药

妇女的妊娠期分为4个时期,第1期为着床前期,从受精到着床约12日。

第2期为器官形成期(妊早期),从13-56日。

第3期占其余70%的妊娠期(妊中期),是生长发育期。

第4期是分娩期(妊晚期),为7-14日。

妊娠妇女的用药、剂量和作用时间、胎儿的遗传构成和易感性、母亲的年龄及营养状况等诸多因素均决定药物对胎儿的影响。

尤其是前2、3期最危险。

妊娠妇女用药直接关系到下一代的身心健康。

在胎儿发育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其器管功能和药物代谢酶系统尚不完善,如用药不当,就会产生不良影响。

因此,为防止诱发畸胎、器官损伤,在妊娠初始的第2、3期内应尽量避免用药。

如必须用药,应在医、药师的指导下,选用一些无致畸作用的药物。

对致畸性尚未充分了解的新药,一般避免使用。

国外把对妊娠有危险性的药物分成5个等级(即A、B、C、D、X级),由美国FDA颁布,大部分药物危害性的级别均有制药公司按上述标准拟定,详情可检索《新编药物学》第16版附录5(危险等级的药物检索表)。

妊娠期妇女禁用的药物名单,见总表-4

2、哺乳期妇女用药

药物由母体血浆通过血浆-乳汁屏障进入乳汁中,而后经婴儿通过吞吸后在消化道吸收。

乳母用药后药物进入乳汁,其中的含量很少超过母亲摄入量的1%-2%,故一般不至于给哺乳儿带来危害,然而少数药物在乳汁中的排泄量较大,母亲服用量应考虑对哺乳婴儿的危害,避免滥用。

一般药物的分子量﹤200和在脂肪与水中都能有一定的溶解度的物质较易通过细胞膜。

在药物与母体血浆蛋白结合能力方面,只有在母体血浆中处于游离状态的药物才能进入乳汁,而与母体血浆蛋白结合牢固的药物如抗凝药华法林不会在乳汁中出现。

另外,要考虑药物的解离度,解离度越低,乳汁中的药物浓度也越低。

弱碱性药物(如红霉素)易于在乳汁中排泄,而弱酸性药物(如青霉素)较难排泄。

哺乳期妇女用药的原则有:

尽量减少药对子代的影响,同时,由于人乳是持续地分泌并在体内不潴留,母亲如须服药要在服药后第6个小时(一般药物的1个血浆半衰期)在哺乳,如药品对孩子影响太大则停止哺乳,暂时由人工喂养替代。

哺乳期妇女禁用的药物名单,见总表-5.

总表-4妊娠期妇女禁用的药物名单

抗感染药物:

链霉素、盐酸大观霉素、依托红霉素、琥己红霉素、氯霉素(妊晚期禁用)、米诺环素、多西环素、喹诺酮类抗菌药、磺胺嘧啶(临近分娩禁用)、磺胺甲噁唑(临近分娩禁用)、磺胺异噁唑(临近分娩禁用)、甲硝唑(初始三个月禁用)、呋喃唑酮、利福平(初始三个月禁用)、伊曲康唑、阿糖胞苷、利巴韦林、伐昔洛韦、膦甲酸钠、阿巴卡韦、依非韦伦、甲苯咪唑、盐酸左旋咪唑、阿苯达唑、噻苯唑、噻嘧啶、乙胺嘧啶、沙利度胺、司他夫定、奎宁、盐酸氯喹、喷他脒、阿糖胞苷

主要作用于精神和神经系统药物:

左旋多巴、溴隐亭(妊早期禁用)、卡马西平、苯妥英钠、磷苯妥英钠、三甲双酮(妊早期)、扑米酮、夸西泮、咪达唑仑、苯巴比妥、异戊巴比妥、水合氯醛、地西泮(初始三个月禁用)奥沙西泮、氟西泮、氯硝西泮、三唑仑、艾司唑仑、扎来普隆、赖氨酸阿司匹林(妊娠期禁用)、贝诺酯、双水杨酸酯、尼美舒利、萘普生、双氯芬酸钠(初始三个月禁用)、舒林酸、吡罗昔康(妊晚期禁用)、美罗昔康、氯诺昔康、萘丁美酮(妊晚期禁用)、依托度酸、塞来昔布、怕瑞昔布、伐地昔布、金诺芬、阿明诺分、奥沙普嗪、芬不芬、洛索洛芬、甲芬那酸、甲氯芬那酸、吲哚美辛、青霉胺、秋水仙碱、别嘌醇、麦角胺、丁丙诺非、戊四氮、贝美格、吡拉西坦、他克林、苯噻啶、阿米替林、盐酸丙咪嗪、氟西丁、盐酸哌替啶(临近分娩禁用)、盐酸美沙酮、盐酸硫吡醇、甲磺酸双麦角碱、利扎曲普坦、洛美利嗪、罗匹尼罗、齐拉西酮、左乙拉西坦、多奈哌齐、麦角胺

麻醉药与主要作用于骨骼肌系统药物:

氯化筒箭毒碱(妊娠前3个月禁用)、顺阿曲库铵、利鲁唑

主要作用于循环系统药物:

伊布曲特、地尔硫卓(注射剂禁用)、卡维地洛、美托洛尔(中晚期禁用)、索他洛尔(中晚期禁用)、比索洛尔、阿罗洛尔、丁咯地尔、阿托伐他汀、洛伐他汀、普伐他汀、氟伐他汀、匹伐他汀、非诺贝特、辛伐他汀、阿西莫司、氯贝丁酯、非诺贝特、普萘洛尔(中晚期禁用)、吲哒帕胺(妊娠高血压者禁用)、尼索地平、尼群地平、非洛地平、马尼地平、阿折地平、赖诺普利(中晚期禁用)、卡托普利、依那普利、咪达普利、贝那普利、培哚普利、福辛普利、希腊普利、雷米普利、喹那普利、佐芬普利、氯沙坦(中晚期禁用)、缬沙坦、厄贝沙坦(中晚期禁用)、替米沙坦、奥美沙坦酯、坎地沙坦西酯、依普罗沙坦、特拉唑嗪、肼屈嗪、盐酸乌拉地尔、利血平、曲匹地尔(初始3个月禁用)、盐酸米多君、前列地尔

主要作用于呼吸系统药物:

氢溴酸右美沙芬(初始3个月禁用)、厄多司坦、喷托维林、氯哌斯汀、非诺特罗、曲尼斯特、异丙托溴铵(妊早期禁用)、噻托溴铵(临近分娩禁用)、波生坦

主要作用于消化系统药物:

曲硫嗪、哌仑西平、枸橼酸铋钾、胶体果胶铋、碱式碳酸铋、胶体酒石酸铋、西咪替丁、雷尼替丁、法莫替丁、尼扎替丁、枸橼酸铋雷尼替丁、米索前列醇、罗莎前列醇、恩前列素、甘珀酸钠、吉法酯、醋氨乙酸锌(初始3个月禁用)、泮托拉唑(初始3个月禁用)、雷贝拉唑钠、埃索美拉唑、西沙必利、奥柳氮钠、复方氯酸铋、匹维溴铵、马来酸曲美布汀、多拉司琼、托烷司琼、雷莫司琼、硫酸镁、甲氧氯普胺、硫酸钠、蓖麻油、欧车前亲水胶、苦参素、苯乙哌啶、复方樟脑酊、硫普罗宁、甘草酸二胺、甲磺酸加贝酯、乙型肝炎疫苗注射剂、非布丙醇、曲匹布通、羧甲香豆素、熊去氧胆酸、鹅去氧胆酸、盐酸西部曲明、奥曲肽、柳氮磺吡啶(临近分娩禁用)、特利加压素、生长抑素、三甘氨酰基赖氨酸加压素

主要作用于泌尿和生殖系统药物:

布美他尼(初始3个月禁用)、醋甲唑胺、醋羟氨酸、鞣酸加压素、垂体后叶素、缩宫素、麦角新(胎盘娩出前禁用)、马来酸麦角新碱(胎盘未剥离胎儿娩出前)、地诺前列酮(胎位异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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