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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依据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依据

南充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共有行政处罚事项65项:

序号:

4

行政权力编码:

762302435-B-001001

行政权力名称:

对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物品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项: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章搭建、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物品的。

处罚种类:

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罚款50元;

违法情节较重,罚款50元以上100元以下;

违法情节严重,罚款100元以上200元以下。

序号:

5

行政权力编码:

762302435-B-001002

行政权力名称:

对乱涂写、刻画和擅自张贴宣传品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项: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乱涂、乱刻、乱画或者擅自张贴各种宣传品的。

处罚种类:

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罚款50元;

违法情节严重,罚款50元以上100元以下;

违法情节特别严重,罚款100元以上200元以下。

序号:

6

行政权力编码:

762302435-B-001003

行政权力名称:

对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

1.《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禁止影响城镇环境卫生的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扔烟蒂、纸屑、果皮及食品包装等废弃物,随地便溺。

2.《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影响城乡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

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个人罚款50元,单位罚款500元;

违法情节较重,个人罚款50元以上100元以下,单位罚款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违法情节严重,个人罚款100元以上200元以下,单位罚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序号:

7

行政权力编码:

762302435-B-001004

行政权力名称:

对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产生的垃圾未及时清运或竣工后未及时恢复路面原状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2.《南充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4号令)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纠正,可视情节给予警告,对违法个人处1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和经营者处2000元以下罚款:

(一)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施工,产生的垃圾未及时清运,竣工后未及时恢复路面原状的。

处罚种类:

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个人处50元以下罚款,单位和经营者处500以下元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个人处50元以上80元以下罚款,单位和经营者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个人处8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单位和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

8

行政权力编码:

762302435-B-001005

行政权力名称:

对不履行城市环境卫生清扫保洁法定义务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2.《南充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4号令)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纠正,可视情节给予警告,对违法个人处1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和经营者处2000元以下罚款:

(二)不履行城市环境卫生清扫保洁法定义务的。

处罚种类:

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对个人处50元以下罚款,单位和经营者处5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对个人处50元以上80元以下罚款,单位和经营者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对个人处8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单位和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

9

行政权力编码:

762302435-B-001006

行政权力名称:

对不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或将废弃物扫入、排入城市排水沟、地下管道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

1.《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禁止影响城镇环境卫生的下列行为:

(三)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或者将废弃物扫入、排入城市排水沟、地下管道。

2.《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影响城乡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

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个人处50元罚款,单位处500元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个人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个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

10

行政权力编码:

762302435-B-00107

行政权力名称:

对运输垃圾、泥石、砂石、水泥、混凝土、灰浆、煤炭等易飘洒物和液体的机动车辆,造成泄漏遗撒和违规倾倒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车辆未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造成泄漏遗撒的或者违规倾倒的,责令清除改正;代为清除的,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

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处1000元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

11

行政权力编码:

762302435-B-00108

行政权力名称:

对违反施工现场容貌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施工现场容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

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处10000元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

12

行政权力编码:

762302435-B-00109

行政权力名称:

对在城镇住宅区内饲养家禽家畜的,饲养宠物和信鸽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城镇住宅区内饲养家禽家畜的,饲养宠物和信鸽影响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

处罚种类:

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处50元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序号:

13

行政权力编码:

762302435-B-001010

行政权力名称:

对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堆放物料、拍卖或者兜售物品,影响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

1.《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七项:

禁止影响城镇环境卫生的下列行为:

(七)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堆放物料、拍卖或者兜售物品,影响容貌和环境卫生。

2.《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影响城乡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

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个人处50元罚款、单位处500元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个人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个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

14

行政权力编码:

762302435-B-001011

行政权力名称:

对损毁、盗窃、占用相关设施设备,擅自关闭、拆除、迁移或者改变用途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侵占、毁损、围挡园林绿地的,或者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损毁、盗窃、占用相关设施设备,擅自关闭、拆除、迁移或者改变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处罚种类:

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处2000元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

15

行政权力编码:

762302435-B-001012

行政权力名称:

对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2.《南充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4号令)第十五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违法个人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和经营者并处20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批准在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筑控制地带以及其它禁止设置广告的区域设置户外广告,或者虽经批准、不按照批准的要求设置户外广告的。

处罚种类:

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并可处以个人500元以下罚款,单位和经营者5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并可处个人500元以上800元以下,单位和经营者5000元以上10000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并可处以个人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单位和经营者10000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

16

行政权力编码:

762302435-B-001013

行政权力名称:

对违反特种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医疗卫生垃圾、有毒有害垃圾、危险废弃物及放射性污染物等)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特种垃圾管理规定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

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可以并处2000元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

17

行政权力编码:

762302435-B-001014

行政权力名称:

对抛掷杂物、废弃物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

1.《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禁止影响城镇环境卫生的下列行为:

(二)从车辆内或者建(构)筑物上向外抛掷杂物、废弃物。

  

2.《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影响城乡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

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处个人50元罚款,单位500元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处个人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单位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特别严重,处个人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单位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

18

行政权力编码:

762302435-B-001015

行政权力名称:

对在非指定区域、指定时间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

1.《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禁止影响城镇环境卫生的下列行为:

(四)在非指定区域、指定时间燃放烟花爆竹。

  

2.《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影响城乡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

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处个人50元罚款,单位500元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处个人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单位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特别严重,处个人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单位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

19

行政权力编码:

762302435-B-001016

行政权力名称:

对在住宅区内从事产生废气、废水、废渣的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

1.《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禁止影响城镇环境卫生的下列行为:

(六)在住宅区内从事产生废气、废水、废渣的经营活动,影响居民正常生活。

2.《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影响城乡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

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处个人50元罚款,单位500元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处个人50元上100元以下罚款,单位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特别严重,处个人200元以下罚款,单位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

20

行政权力编码:

762302435-B-001017

行政权力名称:

对违反摊点卫生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

1.《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城镇集贸市场内的经营者应当保持摊位和经营场所的整洁。

餐饮、农产品等易产生垃圾的摊位应当配置垃圾收集容器,保持摊点干净和卫生。

2.《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早市、夜市、摊区、临时农副产品市场应当定时定点经营,保持摊位整洁,收市时应当将垃圾、污渍清理干净。

临时饮食摊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油污、污水和垃圾污染环境。

3.《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摊点卫生管理规定的。

处罚种类:

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处50元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特别严重,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序号:

21

行政权力编码:

762302435-B-001018

行政权力名称:

对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车辆修理、清洗、装饰和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为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

1.《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从事车辆修理、清洗、装饰和再生资源回收的,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城乡容貌管理的要求,保持经营场所及周边环境整洁卫生,不得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

2.《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车辆修理、清洗、装饰和再生资源回收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

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处500元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特别严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

22

行政权力编码:

762302435-B-001019

行政权力名称:

对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

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单位处5000元罚款。

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单位处5000元上8000元以下罚款,个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特别严重,单位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个人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

23

行政权力编码:

762302435-B-001020

行政权力名称:

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行为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

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处5000元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特别严重,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

24

行政权力编码:

762302435-B-001021

行政权力名称:

对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行为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

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处5000元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特别严重,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

25

行政权力编码:

762302435-B-001022

行政权力名称:

对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处置的行为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

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处10000元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处1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特别严重,处6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

26

行政权力编码:

762302435-B-001023

行政权力名称:

对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

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处5000元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特别严重,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

27

行政权力编码:

762302435-B-001024

行政权力名称: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

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处5000元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特别严重,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

28

行政权力编码:

762302435-B-001025

行政权力名称: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处罚种类:

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对施工单位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对施工单位处3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特别严重,对施工单位处6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

29

行政权力编码:

762302435-B-001026

行政权力名称:

对超出核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处罚种类:

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对施工单位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对施工单位处3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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