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章进出口海运业务gai概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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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章进出口海运业务gai概要
七、监卸和交接一般由船方申请理货,负责把进口货物按提单、标记点清件数,验看包装情况,分批拨交收货人。
监卸人员一般是收货人的代表,履行现场监卸任务。
监卸人员要与理货人员密切配合,把好货物数量和质量关。
港方卸货人员应按票卸货,严禁不正常操作和混卸。
已卸存库场的货物应按提单、标记分别码垛、堆放。
对船边现提货物和危险品货物,应根据卸货进度及时与车、船方面有关人员联系,做好衔接工作,防止因卸货与拔运工作脱节而产生等车卸货或车到等工的现象,对于超限货物或集重货物应事先提供正确尺码和重量,以便准备接运车驳,加速疏运进度。
对重点货物,如规格复杂的各种钢材、机械、零配件等,要有专人负责,以防错乱。
货物从大船卸毕后,要检查有无漏卸情况,在卸货中如发现短损,应及时向船方或港方办理有效签证,并共同做好验残工作。
验残时要注意查清:
1.货物内包装的残损和异状。
2.货物损失的具体数量、重量和程度以及受损货物或短少货物的型号、规格。
3.判断并确定货物致残或短少的原因。
在验残时,应坚持实事求是,分清责任方,以维护国家的利益。
八、代运为了解决用货部门在到货港口无机构和人员的困难,并使进口货物能及时提高港口,保证港口畅通,防止出现压港、压船、压货现象,各港口接卸单位可接受用货部门的委托,代为办理进口货物到达国内港口后的国内转运业务,这称为代运工作。
代运进口货物如包装完整、外表无异状、件数相符,一般不在港口办理申请检验手续。
如发现代运进口货物短少、残损或外表有异状,接卸单位除应在港口取得有关证件并做好残损记录外,还应由收货人按有关责任人的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货到目的地后,收货人应与承运人办理交接手续。
如发现货物不符或有残损、短少时,应取得承运部门的商务记录或普通记录,直接向承运部门或责任方索赔。
九、保险若系我方以FOB或CFR条件成交的进口货物,由我方办理保险。
我方负责进口的单位在收到发货人装船通知后应立即办理投保手续。
目前为简化手续和防止发生漏保现象,一般采用预约保险办法,由负责进口的单位与保险公司签订进口货物预约保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