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Dledgs06工商管理本科经济法学作业题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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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Dledgs06工商管理本科经济法学作业题答案

七夕,古今诗人惯咏星月与悲情。

吾生虽晚,世态炎凉却已看透矣。

情也成空,且作“挥手袖底风”罢。

是夜,窗外风雨如晦,吾独坐陋室,听一曲《尘缘》,合成诗韵一首,觉放诸古今,亦独有风韵也。

乃书于纸上。

毕而卧。

凄然入梦。

乙酉年七月初七。

-----啸之记。

06工商管理本科《经济法学》作业题答案

第一单元

4、简答题

(1)简述经济法调整的特定经济关系:

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是通过物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简称物质关系或物质利益关系,经济法调整的特定经济关系是政府在管理、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宏观调控关系、市场规制关系和体现国家意志的流转达和协作关系。

(2)经济法基本原则有哪些:

平衡协调原则和维护公平竞争原则。

5、论述题:

论述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

答:

从法的价值趋向看,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

法的本位是指法的基本目的、基本任务或基本功用,体现了法的价值取向,反映了法的基本观念,昭示了法的逻辑出发点和存在的意义。

法的本位是法的本质的集中体现,是划分法律部门的不可忽视的重要标准。

人类社会的现行法律,依其基本观念的不同,可大致分为以行政法为代表的国家权力本位法、以民法为代表的个体权利本位法和以经济法为代表的社会本位法。

法的国家权力本位的主旨思想是强调以国家为中心,国家利益优于一切个人利益,国家行政权力过度扩张至支配一切社会领域和社会关系。

传统民法以个体权利为本位,强调社会个体的平等地位、权益和自由。

其主旨是对个体权利的极度尊崇,对个人人格的绝对尊重,强调私法自治。

这些在反封建中形成的基本观念,对于保护个人财产权,鼓励自由竞争,促进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作用甚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它仍然具有积极的意义和价值,是发挥市场机制优化资源配置的法制基础。

但个体权利本位对国民经济整体运行和社会公共利益而言,具有相当的局限性。

如果孤立地强调社会个体的意志和利益,片面强调权利、自由,把个人的利益、志向强调到至高无上的程度,忽视甚至对抗社会整体的意志和利益。

其结果不仅造成了个体与群体、社会利益的失衡以及相互关系的紊乱,而且扭曲了人性,造成极端个人主义和私利膨胀的腐败现象和各种消极后果。

所以,片面强调个体权利本往,并不能自发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最高准则。

社会公共利益是社会公众从社会生活角度出发、为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正常活动而提出的愿望和需要。

社会利益的主体是公众,即公共社会,它不是个人,不是集体,也不是国家。

这是整体的而不是局部的、个别的利益。

尽管社会利益表现在权利形式上,其主体可以是公民个人、法人、利益阶层或国家。

社会利益的内容基本上都涉及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德两方面。

具体可包括公共秩序的稳定与安全;经济秩序的健康、安全;社会资源的合理保存与利用;公共道德的维护,社会弱者利益的保障;人类的文明发展和社会进步等。

实质上,国家利益也是一种独立的利益形态,国家在特殊情况下,具有自己的特殊利益:

一是国际法上的国家主权意义上的利益;二是国家政权的稳定与安全,这是政治统治的利益需要;三是财产所有者的利益。

所以,不应将社会利益等同于国家利益。

否则,就有可能使真正的社会公共利益得不到重视和保护,从而客观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中,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是辩证统一的关系。

所以,以法协调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冲突,实现二者的平衡,是法的社会本位必须解决的问题。

在法律体系中,能够从社会公共利益角度,对各类主体意志、行为和利益进行平衡协调,实现社会经济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的法律部门,只能是经济法。

经济法体系中各分支部分具有浓厚的社会本位色彩。

如财政法、税法规定了各种财政、税收手段,金融法规定了各种金融手段来调控经济运行,以引导市场主体的营利行为,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保障社会公共利益。

又如,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通过禁止垄断和反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来保障有效竞争和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也都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最高行为准则的。

经济法社会本位性的实质是强调政府从社会公共利益角度对整个经济生活的介入,以消除自由放任经济和极端个体权利本位以及国家权力本位对整个社会经济发展所造成的消极影响,解决市场主体的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促进经济和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这是社会化大生产对法律调整的必然要求。

当然经济法强调社会本位,并不是无条件地把社会整体利益绝对化,从而无谓地牺牲经济个体利益,而是要把经济个体的个别行为,统一于整个社会经济运行之中,借助于法律机制的调整作用,实现经济个体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的平衡协调。

同时,经济法的社会本位也要求国家对社会经济的调控和协调行为也必须置于整个社会经济运行的整体利益之中来加以评判,必须以社会利益为最高准则,防止其以国家利益之名造成对经济个体利益和权利、对经济的过分干预,弱化以至于虚化经济个体利益,使得经济法的“社会本位”从实质上异化为“国家权力本位”,这是与经济法的本质所不容的,也是需要力求避免的。

第二单元

4、简答题

(1)简述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根据《公司法》第77条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发起人是依法承担公司筹办事务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关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二是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是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是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是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是有公司住所。

(2)简述公司法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因此《公司法》对其有特殊规定。

第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

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高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第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治理。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高股东会,股东对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三,财务会计报告。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四,公司与股东财产独立。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论述题:

试述股东的权利及其制衡。

答:

公司法关于股东权利及其行使主要有以下规定:

一是股东权利。

《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权利。

具体而言,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参加股东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或被选举为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分红权、优先增资权;知情权;有权转让或者获取转让出资;公司终止时,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此外,公司法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述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二是股东义务。

股东在享有权利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依法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所认缴的出资额;依其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依法补交出资差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是对股东权利的制衡。

第一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此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述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述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述规定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关数通过。

第三单元

4、简答题

(1)简述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一是有符合要求的合伙人;二是有书面的合伙协议;三是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四是有合伙企业的名称;五是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2)简述股份合作企业的法律特征:

一是营利与互助的相互兼顾;二是资本联合和劳动联合的有机结合;三是股份民主与劳动民主的适当结合;四是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相结合。

P144-P145

5、论述题

试述国有企业监事会的职权及行使。

答:

监事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下列职权:

一是检查公司财务;二是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是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是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单元

4、简答题

我国法定的预算收入和支出范围:

一、法定预算收入具体包括:

税收收入;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专项收入;其他收入。

二、法定预算支出包括:

经济建设支出;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支出;国家管理费用支出;国防支出;各项补贴支出;其他支出。

(2)简述税法的构成要素:

主要包括:

一是税法主体;二是征税客体;三是税目和计税依据;四是税率;五是税收特别措施;六纳税环节;七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八违章处理。

P207(4段)-P211(4段之间)

5、论述题:

试述税法基本原则。

答:

税法的基本原则是在有关税收的立法、执法、司法等各个环节都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主要包括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则和税收效率原则。

一、税收法定原则。

又称为税收法定主度,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所有税收活动只能耐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没有法律依据,任何主体不得征税或减免税收。

税收法定原则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要素法定,它要求税法构成要素必须由法律做出明确规定,税法主体、征税客体、计税依据、税率等要素以及与此相关的税收征纳程序的立法权应由立法机关行使,行政机关XX,无权在行政法规中对税法的要素作出规定,也无权擅自变动法定课税要素。

没有法律依据,税收行政机关无权决定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税、补税。

二是程序法定,它要求税收行政机关必须严格依据法律的规定征收程序进行税收征纳活动,不得侵犯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在纳税人受到不公正、不合理待遇时,应赋予纳税人法律上的救济权,如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

二、税收公平原则。

公平是税收的基本原则,也是税法的基本原则,它要求税收负担必须在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主体之间进行公平分配,在各种税收法律关系中,纳税主体的地位必须平等。

依据这一原则,必须普遍征税、平等征税。

所谓普遍征税,是指在税收管辖权之内的所有有纳税能力的人都应毫无例外地承担纳税义务,对所有人一视同仁地征税,排除各类区别对待措施。

所谓平等征税,是指国家征税的比例、数额应与纳税人的负担能力相称。

三、税收效率原则。

征部不仅应该体现公平,而且应体现效率。

税收的效率包括两层意义:

一是指征税过程本身效率,是指以尽可能少的征收费用获得尽可能多的税收收入。

二是指征税对经济运行效率的影响。

通过征税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是更高层次的税收效率。

税法以公司和效率为原则,是从税法的总体上来说的。

但实际上,税收的公平与效率密切相关,既有统一,又有矛盾。

税收的公平与效率统一性表现在两者互相促进、互为条件。

首先,效率是公平的前提。

其次,公平是效率的必要条件。

当然,税收的公平与效率的统一并不是绝对的,就许多具体税种和具体的课征活动来说,两者会有矛盾和冲突。

只有同时兼顾公平与效率两个方面的税制才是最好的税制。

关键是如何在对公平与效率兼顾的基础上结合本国的具体情况和长远发展战略,设计税制、制定税法。

第五单元

4、简答题

(1)简述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表现在:

一、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是国务院领导下的特殊国家机关。

二、中国人民银行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三、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有关货币政策情况和金融业运行情况的工作报告。

(2)简述《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年修改后,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变化:

修改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将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由原来的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实施金融监管、提供金融服务调整为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和提供金融服务三项新的法定职责。

今后,中国人民银行在履行职责方面最大的变化集中体现在:

“一个强化,一个转换和两个增加”。

“一个强化”就是强化了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有关的职责。

“一个转换”即由过去主要通过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审批、业务审批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和日常监督管理等直接监管的职能转换为履行对金融业宏观调控和防范与化解系统风险的职能,即维护金融稳定职能。

“两个增加”是指增加反洗钱和管理信贷征信业两项职能。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不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具体是:

一、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二是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三是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四是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五是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六是监督管理黄金市场;七是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八是经理国库;九是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十是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十一是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十二是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十三是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5、论述题:

试述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职能。

答:

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运用以下货币政策工具:

一、存款准备金。

有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按照中央银行规定的比例,从其吸收的存款总额中提取一定的金额缴存中央银行指定的账户。

缴存中央银行指定账户的款额,称为存款准备金。

这部分款额与金融机构吸收的存款总额的比例,称为存款准备率。

我国现在的存款准备金率为8%。

中央银行使用存款准备金,可以调节市场货币流动量,从而达到紧缩或放松货币供应量的目的。

当存款准备金率提高时,存入中央银行账户上的金额就增多,市场上流通的货币量就会减少;反之,存款准备金率降低时,市场上华币流通量就会增加。

二、中央银行基准利率。

基准利率是一国利率体系中起主导作用的基础利率,它的水平和变动决定其他各种利率的水平和变化。

西方国家通常以中央银行的再贴现利率作为基准利率,也有的国家还包括中央银行的再贷款利率等。

基准利率影响商业银行给客户的贷款利率。

当基准利率提高是,商业银行对客户的商业贷款利率也会相应提高;当基准利率下调时,商业贷款利率也会降低。

这样,中央银行可以利用基准利率调节市场上的货币供应量。

在我国再贴现和中央银行向商业提供贷款都是单列的货币政策工具。

因此,我国基准利率不能简单理解为再贴现和再贷款利率,而是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和调整的各种生产率,即中国人民银行于1999年3月2日发布的《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第5条规定的各种利率,包括: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和再贴现利率,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优惠贷款利率,罚息利率,同业存款利率,利率浮动幅度等。

三、再贴现。

贴现,是商业银行对票据持有人在票据到期前,以票据为质押,向持有人提供贷款的一种方式。

当商业银行在持有票据到期前,需要资金周转时,可以向中央银行申请贴现,取得贷款。

这种贴现称为再贴现,实际上是商业银行与中央银行之间的票据买卖和放款。

当中央银行调高再贴现率时,商业银行支出的贴现成本就提高,商业银行对客户的贴现率也会相应提高,这样市场上的贷币流通量就会减少;反之,当再贴现率降低时,市场上的货币流通量就会增加。

四、再贷款。

这是指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贷款。

中国人民银行为了调节金融,实现对金融活动的管理,可以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并且可以决定对商业银行贷款的数额、期限、利率和方式,贷款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贷款只能用于解决商业银行的临时资金不足,不得用于放款和证券投资。

再贷款主要以发行货币、财政性存款、存款准备金为资金来源。

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再贷款控制和调节商业银行的信贷活动,从而控制和调节货币供应量和信用总量。

五、公开市场业务。

这是指中央银行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及外汇,以吞吐基础货币,从而控制和调节货币供应量的业务活动。

它具有公开性、公平性、灵活性和主动性等特点。

六、其他货币政策工具。

如消费信用控制、不动产信用控制、窗口指导、道义劝告等方式,经国务院确定后,也可以作为货币政策工具。

第六单元

4、简答题

(1)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的条件: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也可以向原股东配售。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2)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现场检查权:

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询问银行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查阅、复制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

进行现场检查,应当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

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权拒绝检查。

此外,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银行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P307(2-3段)

5、论述题

试述上市公司持续信息披露制度。

答:

一、证券发行和上市时的信息公开。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依法公开发行股票,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依法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依法公开发行新股或者公司债券的,还应当公告财务会计报告。

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利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定期信息披露。

一是中期报告。

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记载以下内容的中期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变动情况;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是年度报告。

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记载以下内容的年度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概况;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介及其持股情况;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情况,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10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临时信息披露。

临时信息披露又称重大事件报告,是指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第七单元

4、简答题

(1)消费者的权利有哪些:

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依法结社权;获知权;受尊重权;监督批评权。

P403(4段)-P405

(2)《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行政性垄断的规定:

国务院1980发布的《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中指出,“在经济生活中,除国家指定由有关部门和单位专门经营的产品外,其余的不得进行垄断,搞独家经营”。

“开展竞争必须打破地区封锁和部门分割,任何地区和部门都不准封锁市场,不得禁止外地商品在本地区、本部门销售。

”“采取行政手段保护落后、抑制先进、妨碍商品不正常流通的做法是不合法的,应当予以废止”。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明确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也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5、论述题:

试述产品质量损害赔偿责任。

答:

一、违反产品质量担保义务的损害赔偿。

《产品质量法》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是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是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是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述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销售者未按前述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生产者,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二、因产品存在缺陷引起的损害赔偿。

(一)是责任主体的确定。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产品质量法所称的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级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是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是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是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

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二)损害赔偿范围。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用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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