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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化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

如何办理化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1、化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延期事项办事规程

1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市安监局行政许可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延期项目的主体、许可依据、授权形式、申办材料、收费标准、承诺时限、监督电话等。

2主体

市安监局行政许可科(以下统称:

窗口)。

3许可依据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3.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3.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3.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

3.5《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鲁安监发[2012]55号)。

4授权形式

全部授权

5许可条件

5.1符合《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有关规定;

5.2符合其它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有关规定的要求。

6申报材料

6.1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6.2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6.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6.4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

6.5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的企业提交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规定的文件;

6.6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6.7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

6.8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制件;

6.9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6.10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6.11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

6.12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分管技术负责人的学历证书复制件及从业经历证明材料;

6.1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书;

6.14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还应当提供重大危险源及其应急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资料。

7办理程序

7.1申请单位将申请材料报送所在地的区县安监部门初步审核,审核合格后,向市安监局窗口提交申请所需的文件、资料;

7.2窗口受理后,组织审查人员进行现场核查、专家审查;

7.3申请单位对有关问题进行整改;

7.4窗口负责人对核查、审查和整改情况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送安监局分管领导签批;

7.5窗口上报省安监局复核;

7.6窗口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

8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

9承诺时限

45个工作日(重大建设项目30个工作日)

希望能帮到你。

2、我公司是做化工的,但不生产危化品,请问是否要办安全生产许可证?

当然需要办理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和资质一样,都是采用逐级上报的方式,先由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再到市上,最后由省建设厅备案。

具体申报先在浙江政务网上报,再到建设局窗口提交材料。

1、申请人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质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其中,中央、省级管理的企业直接向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

2、市、州或扩权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初审完毕,在资质申请表内签署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报送公函及企业全部申请材料(需加盖初审部门骑缝章)上报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申请材料由企业自行上报的,应经初审部门密封。

3、住房城乡建设厅进行审核,在承诺时限内将审核意见在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网站上公示。

4、公示期结束后即在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网站上发布建设类企业行政许可审批决定的通告。

5、准予许可的,于取件承诺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

(2)如何办理化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扩展资料: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实施机关收到企业申请文件、资料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即时告知企业不予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责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企业向相应的实施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企业当场更正,并受理其申请;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企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实施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立即受理其申请。

实施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化工危险品生产许可证如何办理?

依照当地安监部门的规定,经当地市级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办理化学危险品生产企业的新设立审批手续后,再进行三同时审查合格后,向当地安监部门提供相关的资料,申请办理化学危险品生产许可证.

一、新设立手续申报资料

A、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

申请资料:

1、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

2、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提供原件供核对,下同);

4、有关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许可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5、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出具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6、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名称、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

7、企业危险化学品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8、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及事故应急救援措施(预案);

9、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学历或专业资质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10、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区域位置图;

11、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均加盖章,除申请书和评价报告以外均装订成册)

许可条件:

1、建设项目设立符合城市经济发展总体规划;

2、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

3、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4、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5、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B、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

申请资料:

1、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

2、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

3、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4、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出具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

6、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的区域位置图;

7、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均加盖章,除申请书和评价报告以外均装订成册)

许可条件:

1、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了全面分析、辨识;

2、准确分析、判断了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程度;

3、对安全条件进行了充分论证;

4、确定了主要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装置、设备、设施;

5、安全设施的对策与建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标准要求;

6、选择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了安全评价;

7、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有效。

二、设计审查申报资料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2、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原件和复印件);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4、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5、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6、建设项目区域位置图、总平面布置图等相关资料(新建项目还需提交初步设计说明及图纸);

7、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均加盖章,除申请书和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以外均装订成册)

许可条件:

1、建设项目通过了安监部门的设立安全审查;

2、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了安全设施设计;

3、安全设施设计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的强制性规定编制;

4、采纳了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

5、对未采纳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作出了充分论证说明。

三、竣工验收申报资料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原件和复印件,凡要求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的,只需将复印件装入申报材料中,未注明原件和复印件的必须提供原件,下同);

3、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4、施工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5、安全生产投入资金情况报告;

6、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及其专家评审意见;

7、安全设施检测检验报告或有关部门的专项验收合格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9、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10、安全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预案;

11、建设项目的区域位置图、总平面布置图等设计图纸;

12、建设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试运行情况报告。

(均加盖章,除申请书和评价报告以外均装订成册)

许可条件:

1、安全设施设计通过了市安监局组织的审查;

2、安全设施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

3、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质量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的要求;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符合国家有关施工技术标准;

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经检验、检测合格;

6、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了安全评价;

7、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符合或者达到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标准要求;

8、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间发现的事故隐患得到整改;

9、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有效

参考资料:

4、化工消防安全许可证办理

第八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

(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安全检查的申请,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受理。

5、化工行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需要那些资料

在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上对延期换证的程序、资料、时限、步骤都是很明确。

详见:

国家安监总局41号令,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延期申请书和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资料。

实施机关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第三十四条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届满时,经原实施机关同意,可不提交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七、八、十、十一项规定的文件、资料,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一)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

(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二级以上的;

(三)未发生死亡事故的。

6、化工产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办理

根据二○○四年一月十三日颁布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说明不在特定行业内的一般企业不需要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根据该条例规定,爆破器材等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办理容,施工建筑企业在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煤炭的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其他的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

7、急急急!

化工企业所在地因搬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的手续将如何办理?

不能直接办理原证的续期,需到应城安监局层层办理换证手续。

具体程序可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国家安监总局的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节录)

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第六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八)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煤矿企业应当以矿(井)为单位,在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统一的式样。

第九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末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第十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每年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

第十二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煤矿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四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十六条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实施监察。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发现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四)接到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进行生产的企业,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决定。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节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其安全许可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及其辅助的储存,城镇燃气辅助的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是指建设项目设立(审批、核准、备案)前的安全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实施办法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许可的,不得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

(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中央企业投资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决定,确定和公布本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第五条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可以将其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委托其他行政部门实施。

接受委托的行政部门不得将其接受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再委托其他单位。

第二章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第六条建设项目选址时,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设立的下列安全条件进行论证:

(一)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对建设项目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的影响;

(二)建设项目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对建设项目的影响;

(三)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的影响。

第七条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前,建设单位应当选择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评价。

下列建设项目应当由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三)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五)安全监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特别要求的。

第八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评价,并对出具的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负责。

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理化性能指标;

(三)危险化学品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四)建设项目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

(五)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

(六)主要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装置、设备、设施及其安全可靠性;

(七)安全对策与建议。

第九条建设项目设立前,建设单位应当向与本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

(二)建设(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复印件);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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