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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

新《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解读

5月29日下午,河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这标志着备受全省人民关注的“单独二孩”生育政策已经在我省落地,并于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1、这次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意义?

   答:

党的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

“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以下简称单独两孩政策),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2013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强调要充分认识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重要意义,正确把握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总体思路,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稳妥扎实有序推进各项工作。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应当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本决议,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及时修改相关地方性法规或者作出规定”。

   《条例》自2003年施行以来,为我省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对稳定全省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

现在,按照国家的要求,根据我省的实际和全省人民的意愿,省人大对《条例》进行了局部修订。

这有利于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有利于增进家庭幸福社会和谐;有利于为中原崛起河南振兴创造更加有利的人口环境。

    2、这次《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

主要内容有三个方面:

一是调整完善了生育政策,实施单独两孩政策;二是取消了生育间隔;三是针对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即独生子女死亡、残疾的家庭出台了新的扶助政策,如城乡统一特别扶助标准;对“失独”家庭实施经济救助;对“失独失能”者参照城镇三无老人或农村五保老人给予供养。

    3、对独生子女如何界定?

    答:

独生子女一般指夫妇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存活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死亡且没有生育子女的。

   以下情形也可视为独生子女:

一是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二是夫妇只生育一个子女,该子女以及该夫妇依法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兄弟姐妹的弃婴或儿童。

   4、单独夫妻如何申请领取二孩生育证?

   答:

具体申请程序是:

   ①填写表格。

填写《二孩生育证审批表》。

   ②单位核实。

《二孩生育证审批表》需经夫妻双方单位或户籍地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签署核实意见。

   ③提供材料。

一是经相关部门签署核实意见的《二孩生育证审批表》;二是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再婚的还需提供原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协议书、离婚证);三是夫妻双方及子女户口簿(或提供子女的相关证明材料);四是单独一方生母(养母)单位或户籍地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结婚且只生育(收养)一个孩子证明。

独生子女父母离异或再婚的,同时提供生父(养父)所在单位或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五是夫妻近期2寸免冠合影照五张。

   ④审批及发证。

申请人将上述材料提交女方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经审核后,报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发证。

   5、为什么取消生育间隔?

   答:

取消生育间隔是这次《条例》修改的内容之一。

原《条例》规定了再生育的夫妻,女方应有4年以上生育间隔时间,但28周岁以上者除外,简称“4、28间隔”。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口计生形势的变化,这次修改决定取消了此项规定,意味着凡是符合再生育法定条件的,就可以结合自己的情况,自主决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时间。

但我们仍然倡导合理的生育间隔,因为截止2013年末,河南省总人口为10601万人。

今年单独二孩政策的启动会有小的生育回潮,而且由于已经积累了一部分符合条件的单独夫妻,必然会产生一定的生育堆积问题。

就河南来说,按女方27岁生育第二个子女推算,当前产生的生育堆积为35万对,如果这些单独夫妻都在政策启动后集中在一两年内生育,可能短期内对人口出生影响较大,给卫生、教育、就业等基本公共服务带来一定的压力。

所以,我们建议单独夫妻合理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时间,这有利于妇女的身心健康,有利于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6、生育政策调整后,公民生育第二个子女是否仍须经过批准?

   答:

《二孩生育证》是合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重要法律凭证,也是行政许可的证照形式。

符合《条例》第17条、18条规定,拟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须及时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过批准,依法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7、政策实施前违法生育如何处理?

   答:

根据《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

“本条例施行以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规定,已按当时政策法规作出处理决定的,继续有效;尚未处理的,按本条例规定处理。

   8、此次修改条例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方面增加了哪些新的规定?

   答:

我省这次修订《条例》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在完善生育政策的同时,制定了重要的配套政策措施,即进一步完善了对失独等特殊困难计生家庭的帮扶措施。

自实行计划生育以来,全国少生4亿人,我省少生3千多万人,为我国、我省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快速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计生家庭少生孩子,牺牲了部分家庭利益,为国家、民族和社会做出了奉献,应该优先优惠享受改革发展成果。

特别是他们中的一些家庭,因独生子女意外死亡、残疾,目前面临着一些特殊困难,迫切需要政府和社会给予关怀帮助。

针对这些情况,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条例》进一步加大了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扶助力度:

   一是实行城乡一致的特别扶助标准,并在国家标准基础上增加一倍。

根据国家卫计委等五部门有关规定,自2014年起,将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且女方年满49周岁的夫妻的特别扶助金的标准分别提高到:

城镇每人每月270元、340元,农村每人每月150元、170元。

在这次《条例》修改中,按照就高不就低和城乡一致的原则,在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的夫妻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患者,符合国家有关特别扶助条件的,在国家扶助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一倍的特别扶助金。

国家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的夫妻特别扶助标准城乡不相同时,按较高标准执行。

”也就是说,我省城乡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统一在国家规定的城镇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标准基础上再增加一倍。

自2014年起,我省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的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540元、680元。

(郑州市计划生育家庭特殊困难对象扶助办法规定,对年满60周岁的计划生育家庭特殊困难对象,在享受国家、省有关特别扶助政策的基础上,增发特别扶助金。

对独生子女死亡的特殊困难对象,每人每月比照郑州市上年度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年一次以个人为单位发放特别扶助金。

对独生子女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的特殊困难对象,每人每月比照郑州市上年度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半每年一次以个人为单位发放特别扶助金。

   二是对失独夫妻给予经济救助。

新《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对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妻,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救助。

”具体的救助办法和救助标准,由各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

     三是对失独失能老人给予政府供养。

针对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新《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

“对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妻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参照城镇三无老人或者农村五保老人管理体制、供养办法和标准给予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9、要求再生育的单独夫妇已经享受的奖励优惠待遇怎么办?

   答:

《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获得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签定计划生育合同书,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其他奖励”。

但是,计划生育奖励优待的政策内容比较复杂,比如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农村按人分配城镇拆迁安置、移民搬迁安置、新农村建设安置、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征地补偿等经济利益时独生子女家庭多分一人份,最低生活保障、保障性住房和其它社会保障优先优惠,等等,奖励优待的主体、标准、来源等多有不同,在执行中不能一刀切。

《条例》实施后,我们将根据各种奖励优待的主体、标准、来源,与相关部门一起研究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

    10、这次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社会上有一种说法是计划生育工作要放松了,是这样吗?

    答:

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不等于放松计划生育工作。

当前,我国人口众多的基本国情没有根本改变,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必须长期坚持,计划生育工作必须常抓不懈。

我省是一个拥有1亿多人口的大省,人口多、底子薄、基础弱、人均水平低、发展不平衡、资源相对不足的基本省情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面临的重大问题与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问题密切相关,人口对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压力将长期存在。

因此,我们要继续坚持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落实《条例》,坚持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依法控制生育第二个子女,禁止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基本生育政策。

全省各级党委政府都要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坚持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坚持计划生育目标管理和“一票否决”。

要加强战略研究,加强政策统筹,加强工作协调,加强任务落实。

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配合、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工作格局。

在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面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实到位。

全省在修订《条例》完善生育政策的同时,必须坚持两手抓,即一手抓完善生育政策,一手抓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开展查处违法生育多孩专项活动,依法加强和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促进法律法规的全面落实和公正公平执法,为加快中原经济区、郑州都市区建设创造更加有利的人口环境。

关于新修订的《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几个具体政策的解读

      1、这次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意义?

   答:

党的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

“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以下简称单独两孩政策),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2013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强调要充分认识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重要意义,正确把握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总体思路,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稳妥扎实有序推进各项工作。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应当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本决议,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及时修改相关地方性法规或者作出规定”。

   《条例》自2003年施行以来,为我省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对稳定全省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

现在,按照国家的要求,根据我省的实际和全省人民的意愿,省人大对《条例》进行了局部修订。

这有利于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有利于增进家庭幸福社会和谐;有利于为中原崛起河南振兴创造更加有利的人口环境。

   2、这次《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

主要内容有三个方面:

一是调整完善了生育政策,实施单独两孩政策;二是取消了生育间隔;三是针对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即独生子女死亡、残疾的家庭出台了新的扶助政策,如城乡统一特别扶助标准;对“失独”家庭实施经济救助;对“失独失能”者参照城镇三无老人或农村五保老人给予供养。

   3、对独生子女如何界定?

   答:

独生子女一般指夫妇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存活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死亡且没有生育子女的。

   以下情形也可视为独生子女:

一是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二是夫妇只生育一个子女,该子女以及该夫妇依法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兄弟姐妹的弃婴或儿童。

   4、单独夫妻如何申请领取二孩生育证?

   答:

具体申请程序是:

   ①填写表格。

填写《二孩生育证审批表》。

   ②单位核实。

《二孩生育证审批表》需经夫妻双方单位或户籍地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签署核实意见。

   ③提供材料。

一是经相关部门签署核实意见的《二孩生育证审批表》;二是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再婚的还需提供原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协议书、离婚证);三是夫妻双方及子女户口簿(或提供子女的相关证明材料);四是单独一方生母(养母)单位或户籍地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结婚且只生育(收养)一个孩子证明。

独生子女父母离异或再婚的,同时提供生父(养父)所在单位或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五是夫妻近期2寸免冠合影照五张。

   ④审批及发证。

申请人将上述材料提交女方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经审核后,报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发证。

   5、为什么取消生育间隔?

   答:

取消生育间隔是这次《条例》修改的内容之一。

原《条例》规定了再生育的夫妻,女方应有4年以上生育间隔时间,但28周岁以上者除外,简称“4、28间隔”。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口计生形势的变化,这次修改决定取消了此项规定,意味着凡是符合再生育法定条件的,就可以结合自己的情况,自主决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时间。

但我们仍然倡导合理的生育间隔,因为截止2013年末,河南省总人口为10601万人。

今年单独二孩政策的启动会有小的生育回潮,而且由于已经积累了一部分符合条件的单独夫妻,必然会产生一定的生育堆积问题。

就河南来说,按女方27岁生育第二个子女推算,当前产生的生育堆积为35万对,如果这些单独夫妻都在政策启动后集中在一两年内生育,可能短期内对人口出生影响较大,给卫生、教育、就业等基本公共服务带来一定的压力。

所以,我们建议单独夫妻合理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时间,这有利于妇女的身心健康,有利于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6、生育政策调整后,公民生育第二个子女是否仍须经过批准?

   答:

《二孩生育证》是合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重要法律凭证,也是行政许可的证照形式。

符合《条例》第17条、18条规定,拟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须及时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过批准,依法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7、政策实施前违法生育如何处理?

   答:

根据《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

“本条例施行以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规定,已按当时政策法规作出处理决定的,继续有效;尚未处理的,按本条例规定处理。

   8、请介绍一下此次修改条例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方面增加了哪些新的规定?

   答:

我省这次修订《条例》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在完善生育政策的同时,制定了重要的配套政策措施,即进一步完善了对失独等特殊困难计生家庭的帮扶措施。

自实行计划生育以来,全国少生4亿人,我省少生3千多万人,为我国、我省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快速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计生家庭少生孩子,牺牲了部分家庭利益,为国家、民族和社会做出了奉献,应该优先优惠享受改革发展成果。

特别是他们中的一些家庭,因独生子女意外死亡、残疾,目前面临着一些特殊困难,迫切需要政府和社会给予关怀帮助。

针对这些情况,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条例》进一步加大了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扶助力度:

   一是实行城乡一致的特别扶助标准,并在国家标准基础上增加一倍。

根据国家卫计委等五部门有关规定,自2014年起,将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且女方年满49周岁的夫妻的特别扶助金的标准分别提高到:

城镇每人每月270元、340元,农村每人每月150元、170元。

在这次《条例》修改中,按照就高不就低和城乡一致的原则,在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的夫妻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患者,符合国家有关特别扶助条件的,在国家扶助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一倍的特别扶助金。

国家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的夫妻特别扶助标准城乡不相同时,按较高标准执行。

”也就是说,我省城乡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统一在国家规定的城镇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标准基础上再增加一倍。

自2014年起,我省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的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540元、680元。

   二是对失独夫妻给予经济救助。

新《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对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妻,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救助。

”具体的救助办法和救助标准,由各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

   三是对失独失能老人给予政府供养。

针对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新《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

“对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妻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参照城镇三无老人或者农村五保老人管理体制、供养办法和标准给予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9、要求再生育的单独夫妇已经享受的奖励优惠待遇怎么办?

   答:

《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获得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签定计划生育合同书,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其他奖励”。

但是,计划生育奖励优待的政策内容比较复杂,比如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农村按人分配城镇拆迁安置、移民搬迁安置、新农村建设安置、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征地补偿等经济利益时独生子女家庭多分一人份,最低生活保障、保障性住房和其它社会保障优先优惠,等等,奖励优待的主体、标准、来源等多有不同,在执行中不能一刀切。

《条例》实施后,我们将根据各种奖励优待的主体、标准、来源,与相关部门一起研究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

   10、这次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社会上有一种说法是计划生育工作要放松了,请问是这样吗?

   答:

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不等于放松计划生育工作。

当前,我国人口众多的基本国情没有根本改变,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必须长期坚持,计划生育工作必须常抓不懈。

我省是一个拥有1亿多人口的大省,人口多、底子薄、基础弱、人均水平低、发展不平衡、资源相对不足的基本省情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面临的重大问题与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问题密切相关,人口对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压力将长期存在。

因此,我们要继续坚持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落实《条例》,坚持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依法控制生育第二个子女,禁止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基本生育政策。

全省各级党委政府都要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坚持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坚持计划生育目标管理和“一票否决”。

要加强战略研究,加强政策统筹,加强工作协调,加强任务落实。

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配合、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工作格局。

在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面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实到位。

全省在修订《条例》完善生育政策的同时,必须坚持两手抓,即一手抓完善生育政策,一手抓依法管理计划生育,要在全省继续广泛深入开展以治理党员、干部和社会公众人物违法生育为重点的城镇居民、落后乡村、流动人口违法生育专项治理活动,开展查处违法生育多孩专项活动,依法加强和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促进法律法规的全面落实和公正公平执法,为加快中原崛起和河南振兴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新修订的《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政策落地

中国日报网河南频道据开封日报消息6月3日15时30分,河南省卫生计生委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简称《条例》)电视电话会议召开,我市的市、县人口计生委、卫生局领导班子成员及各乡镇、办事处计生服务中心主任在开封分会场认真聆听了会议。

会上,省卫生计生委领导公布了我省实施“单独二孩”的政策,并就广大群众关心的独生子女如何界定、单独夫妻如何申请领取二孩生育证、以前领取的独生子女费是否退回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解读。

问题1独生子女如何界定

省卫生计生委有关负责人介绍,独生子女一般指夫妇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存活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死亡且没有生育子女的。

以下两种情形同样可以视为独生子女:

一是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二是夫妇只生育一个子女,该子女以及该夫妇依法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兄弟姐妹的弃婴或儿童。

问题2如何申请领取二孩生育证

生育政策调整后,公民生育第二个子女是否仍须经过批准?

省卫生计生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拟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须及时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过批准,依法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具体申请程序是:

①填写二孩生育证审批表。

②单位核实。

审批表需经夫妻双方单位或户籍地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签署核实意见。

③提供经核实的审批表和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再婚的还需提供原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协议书、离婚证);夫妻双方及子女户口簿(或提供子女的相关证明材料);单独一方生母(养母)单位或户籍地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结婚且只生育(收养)一个孩子证明。

独生子女父母离异或再婚的,同时提供生父(养父)所在单位或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夫妻近期2寸免冠合影照5张。

④审批及发证。

申请人将上述材料提交女方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经审核后,报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发证。

问题3为什么取消生育间隔

据省卫生计生委有关负责人介绍,原《条例》规定了再生育的夫妻,女方应有4年以上生育间隔时间,但28周岁以上者除外,简称“4.28间隔”。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口计生形势的变化,这次修改决定取消此项规定,意味着凡是符合再生育法定条件的,就可以结合自己的情况,自主决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时间。

“但我们仍然倡导合理的生育间隔。

”相关负责人说,“截至2013年年底,河南省总人口为10601万。

”今年“单独二孩”政策的启动会有小的生育回潮,而且由于已经积累了一部分符合条件的单独夫妻,必然会产生一定的生育堆积问题。

就河南省来说,按照女方27岁生育第二个子女推算,当前产生的生育堆积为35万对,如果这些单独夫妻都在政策启动后集中在近一两年内生育,可能短期内对人口出生影响较大,给卫生、教育、就业等基本公共服务带来一定的压力。

因此,建议单独夫妻合理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时间,这有利于妇女的身心健康,有利于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问题4独生子女费用不用退回

新《条例》规定,获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书,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其他奖励。

但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内容比较复杂,在执行中不能一刀切。

《条例》实施后,将根据各种奖励优待的主体、标准、来源,与相关部门一起研究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问题5“抢生”“抢孕”是否受处罚

根据《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

“本条例施行以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规定,已按当时政策法规做出处理决定的,继续有效;尚未处理的,按本条例规定处理。

按照规定,在《条例》公布之前生孩子的单独家庭,都算政策外生育,都需要征收社会抚养费。

但对于《条例》公布之时已经怀孕但并未生育的,可不征收社会抚养费,但因违反生育证管理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根据我省规定,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为,违规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分别按男方和女方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个人实际收入高于所在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1倍以上的,按其实际收入的3倍计征社会抚养费。

问题6新《条例》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增加了哪些新的扶助

新《条例》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在完善生育政策的同时,进一步加大了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扶助力度。

一是实行城乡一致的特别扶助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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