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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输电线路委托维护合同

月塘住宅(省公安厅反恐中心)

输电线路维护合同

委托方:

长沙金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

湖南京电乐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为了保证产权隶属于自己的10KV月塘线、天际线两线安全、经济、稳定运行,保证正常生产用电,线路故障能够及时的处理,特委托乙方参照国家电力行业的相关规定和标准,对该输变电设施等进行维护。

经双方平等协商,在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特订立本合同。

第1条总则

1.1甲方对乙方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评价,创造条件支持乙方对甲方输电线路的维护工作,并向乙方支付相应费用。

1.2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电网运行规则(试行)》、《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的规定,参照国家电力行业相关标准,对甲方输电线路进行维护。

第2条受托资产范围

2.1甲方委托乙方维护的输电线路范围包括:

10KV月塘线路;从110KV环保变(268)中置柜出线到201开关站至月塘配电中心(全长5680M);10KV天际线路从110KV环保变(270)中置柜出现到408开关站至月塘配电中心(全长6200M),两线总长11.88KM。

(注:

上述资产主要包括:

杆塔与基础、导线与地线、绝缘子、避雷器、金具、接地装置等。

2.2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共一年,自2011年4月20日至2016年4月19日。

第3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3.1甲方的权利

3.1.1对乙方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考评。

3.1.2依法或依本合同之约定,解除与乙方的委托关系。

3.1.3审查批复委托目标资产年度综合检修计划、停电检修计划方案、技术改造计划及零购计划。

3.1.4审查批复受托方报送的检修、技术改造项目实施方案以及事故抢修方案。

3.1.5监督和检查委托范围内目标资产的运行管理情况,组织重大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负责监督、检查运行维护费和大修、技改、零购资金的使用情况。

组织技改工程的审计。

3.1.6对委托资产的报废、处置行为进行审核、批复。

3.2甲方的义务

3.2.1根据本合同和相关规定向乙方支付合同约定费用。

3.2.2向乙方提供一套完整的符合实际的该输电线路的设计、安装、调试、试验和竣工验收资料。

3.2.3为展开乙方工作提供必要条件,指定工作联系人。

第4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4.1乙方的权利

4.1.1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合同费用。

4.1.2有权拒绝执行甲方违反国家和电力行业有关安全作业规定的要求。

4.1.3针对本合同第2条所规定资产情况,有权向甲方提出输电线路设施相关缺陷处理整改意见。

4.2乙方的义务

受托方应按照委托方关于目标资产运行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目标资产的日常维护、常规检修和事故抢修等工作,及时处理委托设备的运行问题,确保目标资产安全可靠运行,保证受托资产完好。

乙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做好本合同第2条所规定资产的以下工作。

4.2.1运行义务

(参考电力行业标准《架空送电线路运行规程》DL/T741-2001中的相关内容。

具体运行义务应经双方协商确定,不一定面面俱到;以下内容仅供参考)

4.2.1.1应参照电力行业关于加工线路运行规程和运行管理的有关标准,建立和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4.2.1.2应配备相应的人员、工具和设备;建立健全高效、严格的生产运行指挥系统,及时解决生产运行中发生的问题。

4.2.1.3应建立和健全受托资产运行相关数据的台账资料。

运行规程必须在投运前3个月完成制订和审批工作。

遇有设备和系统变动时,应及时修订现场运行规程。

4.2.1.4应负责受托资产的运行分析工作,对其整体状况及时做出分析评估,对重大缺陷向甲方提出具体整改建议意见。

4.2.1.5应加强设备缺陷管理,按设备缺陷的严重程度进行分类,作好记录,并及时进行消缺处理。

消缺时间不得超过目标资产运行管理规范的时间要求。

4.2.1.6负责目标资产的技术监督工作,对设备状况及时做出评估,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意见,向委托方每半年提供技术监督总结报告。

4.2.1.7负责按委托方要求报送各类计划方案。

负责测算委托范围内受托资产的运行管理费用,负责编制委托设备综合检修计划、停电检修计划方案及各类资金支付申请等,并报送委托方审查。

4.2.1.8应严格执行委托方安全生产及运行情况报告制度,及时上报事故、运行情况。

发生事故应迅速组织应急抢修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事故分析报告。

每月1日前应将上月的“运行月报”报送委托方,月报内容包括送电量完成情况、巡视运行情况、检修消缺情况、主要事件及运行分析和线损、电压、可靠性等指标完成情况。

4.2.1.9应定期召开生产运行分析会,对设备运行情况、存在缺陷和所发生的异常及事故进行分析。

针对存在问题,及时提出具体改进或调整措施并予以实施。

4.2.1.10负责协助委托方与保险公司洽谈设备投保事宜;当发生目标资产损坏等保险范围内事故时,受托方应第一时间通知委托方,并负责做好抢险、现场取证、索赔资料收集,协助委托方进行索赔谈判事宜。

4.2.2维护义务

(根据电力行业标准《架空送电线路运行规程》DL/T741-2001中的相关内容执行)

4.2.2.1参照有关电力行业标准和规程的基本要求,对委托资产进行故障维护工作,及时发现缺陷和线路周边情况,为线路检修提供相关资料。

4.2.2.2巡视的种类:

故障巡视:

线路发生故障后及时进行巡视,查找线路的故障点、查明故障原因及故障情况。

4.2.2.3巡视内容

(1)检查线路沿线环境中是否存在影响线路安全的有关情况。

(2)检查杆塔、拉线和基础是否存在缺陷和运行情况变化。

(3)检查导线、地线是否存在缺陷和运行情况变化。

(4)检查绝缘子、绝缘横担及金具是否存在缺陷和运行情况变化。

(5)检查防雷设施和接地装置是否存在缺陷和运行情况变化。

(6)检查附件及其他设施是否存在缺陷和运行情况变化。

4.2.3.1维修

维修主要内容

(1)根据巡视结果需要维修的内容:

主要包括拉线的调整、更换瓷件、调整导线、地线弧垂、处理不合格交叉跨越、线夹、跳线连扳紧固、接地装置和防雷设施维修等。

(2)每年进行的春检、过夏“六防”、秋检、迎峰度冬检查。

年初,乙方应当制定年度维修计划,并根据计划开展维修工作。

对重大检修项目,检修单位(部门)应编写施工方案,制订施工的技术、组织和安全措施,并报委托方审定。

维修工作年度检修计划完成后,乙方应将检修工作总结包括检修内容、检修质量、费用使用情况和存在问题报甲方。

(3)应负责制订目标资产的现场检修规程和现场预试规程,报委托方备案。

(4)应按时编制目标资产的年度检修项目计划,并根据年度检修项目计划制订相应的实施计划。

年度检修项目计划应根据设备健康状况、巡视及检测结果、检修周期和季节性预防工作的特点确定。

(5)加强检修施工的安全监督管理,杜绝各类人为责任事故。

(6)年度检修工作完成后,应将设备检修工作总结包括检修内容、检修质量、费用使用情况和存在问题报委托方。

(7)受托方负责制订年度大修、技术改造计划及零购计划,制订大修、技术改造项目实施方案以及事故抢修方案,并报委托方审定。

(8)受托方负责目标资产大修、技术改造和零购的具体实施工作,技术改造和零购项目所形成的资产属委托方所有。

受托方负责受托范围内的大修、技改、零购项目的招标、合同签订和执行。

受托方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的合同应报委托方备案。

受托方应代表委托方负责履行委托方直接签订的大修和技改合同。

(9)受托方负责技改工程的各项费用分摊。

(10)受托方负责编制所实施技术改造、零购项目的成本核算和竣工决算草案和移交使用财产清册,并在项目完工后7日内(含本数)完成。

协助委托方组织的竣工决算审计。

(11)受托方负责编制目标资产年度运行及维护计划,报委托方审批后执行。

(12)受托方应根据委托方制定的目标资产委托资产财务与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办法进行会计核算和实物资产管理,并按委托方要求建立相应的固定资产备查帐簿和卡片,定期核对以确保帐、卡、物一致。

(13)受托方负责按要求向委托方报送运行维护费、大修、技改、零购资金的使用情况和委托方要求的各类统计分析、专题性技术总结。

(14)受托方负责提出受托资产的报废、处置建议,经委托方审批后由受托方组织实施。

(15)经委托方同意后,受托方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国家电网公司的有关规定,开展新产品的试运行和生产管理工作。

(16)受托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做好有关工作,配合委托方或受委托方委托处理目标资产范围内的法律事务。

4.3受托方的安全管理义务

(1)受托方是目标资产运行维护和缺陷管理的责任单位,是电力生产事故的归属单位。

(2)受托方负责目标资产运行维护、修理、消缺和事故的统计、填报,按照电网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各项运行维护工作并承担安全责任。

(3)应按照《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调查和统计上报运行维护期内发生的人身、电网和设备事故,委托方按照有关规定对受托方进行安全考核。

(4)应建立安全监察机构和安全监察体系;建立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保证体系;并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安全管理的例行工作,使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5)制订现场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运行和检修工作的安全管理;加强对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和施工管理,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

(6)开展反事故演习,制订现场应急预案,健全应急管理体系,编制并实施涉及重要客户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确保抢修队伍、工器具和备品备件准备到位。

(7)严格执行上岗培训制度,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定期进行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和规程制度的检查、抽查。

4.4乙方义务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不包括一下内容:

(1)甲方输电线路出现重大缺陷的检修。

(2)非乙方原因引起的事故抢修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外力破坏、自然灾害、动物损害等造成的事故强徐。

(3)甲方输电线路设施的技改、大修工作。

(4)双方约定的其他工作。

对于上述工作内容,在甲方另行委托下,乙方可以承担,但需甲乙双方另行单独约定,具体权利义务和相应费用双方另行协商和结算。

第5条合同费用与支付

5.1合同费用及支付

5.1.1甲方每年应向乙方支付的费用为人民币叁拾伍万元(¥350000元)

5.1.2付款方式:

合同费用按年支付,在本合同签署生效后3日内,支付完毕。

5.2本合同费用不包括本合同4.3条款中所列的费用。

第6条违约责任

6.1甲方不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及时支付合同费用的,每逾期一周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逾期款项的1%违约金。

6.2乙方未能按计划完成本合同约定服务项目,每推迟一日,甲方可扣减合同费用的1%作为违约金。

6.3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甲方输电线路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相应的损失。

第7条不可抗力

7.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7.2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影响本合同义务履行时,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和范围延迟或免除履行部分或全部合同义务。

但是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量减小不可抗力引起的延误或其他不利影响,并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立即通知对方。

任何一方不得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迟而调整合同的约定费用。

7.3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2周内(含本数),取得有关部门关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文件,并以传真等书面形式提交另一方确认。

否则,无权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减轻或免除合同责任。

7.4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已达120天或双方预计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将延续120天以上(含本数)时,任何一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由于合同终止所引起的遗留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8条争议解决

8.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本着真诚合作的精神,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8.2若争议经协商仍无法解决的,双方约定的解决方式为:

(1)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2)向双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3

第9条其他约定

9.1甲方应当保证对其输电线路拥有合法的所有权,不存在任何产权上的争议。

9.2甲方应当保证自己为合法经营体,并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取得相应的许可文件,拥有相关的从业资格。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接受甲方的委托。

9.3乙方应当保证自己为合法经营体,并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取得相应的许可文件,拥有相关的从业资格。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9.4为确保受托线路安全运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甲方与当地供电企业签订的供用电合同。

9.5乙方在接受甲方委托前有权对甲方委托输电线路进行全面的检查和测试,对该线路已经存在的缺陷、影响线路安全运行的有关因素进行交底和确认;双方确认后,甲方应当及时组织处理;处理完毕后,经双方验收认可后,乙方可接受委托。

对于线路本身存在的、难以处理的缺陷,应当详细记录,双方认可,由甲方负责继续处理并支付相应费用。

在处理完毕前,一方不承担因此类缺陷造成甲方的甲方线路损失及其他损失。

9.6乙方受托对甲方输电线路进行维护后,并不能完全取代甲方作为产权所有人对该线路应当承担的相应的责任。

甲方仍然应当继续完善自己的供电设施,建设备用供电设施和应急供电设施,建立停电应急处理系统,以确保自身安全、可靠、连续供电。

9.7乙方受托对甲方输电线路维护时,甲方应予以配合,并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

工作程序基本如下:

由甲方负责联系供电企业调度部门,调度部门下达命令后,乙方配合甲方办理相关工作票,采取相关安全措施后进行操作。

为保证安全,双方确定工作联系制度。

甲方工作联系人:

联系方式:

乙方工作联系人:

联系方式:

9.8甲方未按照国家、行业和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致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甲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甲方输电线路损失及其他损失。

9.9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第10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在双方履行完毕本合同约定的所有义务后终止。

第11条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签署页

委托方:

(盖章)受托方:

(盖章)

 

法定代表(负责人)或法定代表(负责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签字)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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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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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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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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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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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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