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手册非法集资知识手册完整版.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18450986 上传时间:2023-08-18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21.9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通用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手册非法集资知识手册完整版.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通用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手册非法集资知识手册完整版.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通用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手册非法集资知识手册完整版.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通用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手册非法集资知识手册完整版.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通用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手册非法集资知识手册完整版.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通用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手册非法集资知识手册完整版.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8页
通用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手册非法集资知识手册完整版.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8页
通用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手册非法集资知识手册完整版.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8页
亲,该文档总共8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通用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手册非法集资知识手册完整版.docx

《通用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手册非法集资知识手册完整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通用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手册非法集资知识手册完整版.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通用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手册非法集资知识手册完整版.docx

通用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手册非法集资知识手册完整版

通用,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手册非法集资知识手册(完整版)

第1页共18页通用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手册非法集资知识手册(完整版)2020年年10月

第2页共18页前前言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经济领域内以非法集资为主要表现形式的涉众型经济犯罪呈现多发态势。

这些违法犯罪涉案金额大、涉及群体广、社会影响大,直接侵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不仅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和市场秩序,而且极易引发不安定因素,给社会稳定带来负面影响。

通过宣传,希望能够帮助广大群众和筹融资者增强依法合规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认识非法集资的危害,自觉抵制不法分子的诱惑,理性投资。

同时,我们还要提醒投融资者要学法、懂法,面对资金短缺的矛盾和困难,要保持清醒的头脑,积极寻求合法的融资渠道,通过合法手段解决资金困难,避免违法筹资、害人害己的事件发生。

已经参与非法集资的企业、个人要尽快脱离非法集资活动并主动报案,配合公安机关查清犯罪事实。

在此,我们提醒广大群众广大群众一定要提高认识,牢固树立风险防范意识,特别是要主动学习掌握一些必要的法律法规和金融常识,既要谨防投资陷阱,又需深知买者自负。

面对手段多样的非法集资,一定要端正心态,善于进行理性思考和分析,要懂得天上不会掉馅饼、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的道理,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一夜暴富的所谓投资项目一定要擦亮眼睛,提高警惕,

第3页共18页不要上当受骗。

一、什么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有哪些主要特征?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第一条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应当认定为非法集资: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各种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或者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是否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是否向社会公开宣传,是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重要区别。

二、非法集资常见手段

(一)承诺高额回报。

不法分子为吸引群众上当受骗,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通过暴利引诱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

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

第4页共18页

(二)编造虚假项目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实践经济学理论等旗号,经营项目由传统的种植、养殖行业发展到高新技术开发、集资建房、投资入股、售后返租等内容,以订立合同为幌子,编造虚假项目,承诺高额固定收益,骗取社会公众投资。

有的不法分子假借委托理财名义,故意混淆投资理财概念,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电子商务等新名词迷惑社会公众,承诺稳定高额回报,欺骗社会公众投资。

(三)以虚假宣传造势不法分子为了骗取社会公众信任,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采取聘请明星代言、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制造虚假声势,骗取社会公众投资。

有的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虚拟空间将网站设在异地或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

有的还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QQ、MSN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骗取社会公众投资。

一旦被查,便以下线不按规则操作等为名,迅速关闭网站,携款潜逃。

(四)利用亲情诱骗不法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用高额回报诱惑社会公众参与投资。

一些参与人员,在精神洗脑或人

第5页共18页身强制下,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三、非法集资犯罪主要领域、表现方式与防范重点

(一)投资理财领域非法集资近年来,各地出现大量以投资理财咨询为名从事各类金融业务活动的公司,如投资咨询、非融资性担保、第三方理财、财富管理等,常常打着投资理财的旗号,承诺无风险、高收益,公开向社会发售理财产品吸收公众资金,甚至虚构投资项目或借款人,直接进行集资诈骗。

此类机构多设在商业闹市区,多选择高档写字楼等,门面豪华,一般有工商登记的合法身份,其名称和业务与金融密切相关,普遍存在超范围经营、虚假宣传、违法违规发售理财产品等情况,对老百姓有很大的欺骗性。

提醒对以下情况要保持高度警惕:

1、明显超出公司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尤其是没有从事金融业务活动资格、频繁变换公司及投资项目名称;2、许诺超高收益率;3、以个人账户或现金收取资金、现场或即时交付本金即给予部分提成、分红、利息;

第6页共18页4、在街头、超市、商场等人群流动、聚集场所摆摊、设点发放理财产品广告,尤其以老年人为主要招揽对象;5、在发放的宣传单上印制中央领导同志照片、所谓的领导讲话、重要会议文件内容,用以证明所推销的投资、理财项目受国家支持;6、怂恿群众将个人房产进行抵押,获取银行贷款后投资所谓项目或理财产品;7、招揽群众参加在宾馆、饭店、写字楼举行的投资推介会;8、通过群发短信、电话等通讯方式推销投资项目、理财产品。

(二))P2P网络借贷领域非法集资近年来,P2P网络借贷机构数量成倍增长,由于缺乏相应法律定位、政策标准和行业规则,市场主体鱼龙混杂,非法集资案件大量爆发,风险迅速蔓延。

此类案件有一些是以P2P为名行集资诈骗之实;另有一些则是从传统民间借贷、资金掮客演化而来,以开展P2P业务为噱头,主要从事线下资金中介业务,开展大量不规范的借贷、集资业务,极易碰触非法集资底线。

提醒对以下情况要保持高度警惕:

第7页共18页1、P2P网络借贷属于信息中介机构,只能进行点对点、个人对个人的交易撮合,不能充当信用中介,投资者签订借款合同的对象不能是平台本身;2、P2P本质上是向陌生人出借自己的资金,属于较高风险类的投资,需要投资者具备相应的风险意识、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要警惕担保、保证收益类的宣传,警惕一些通过论坛、网帖、甚至街头路边、市场集市等线下渠道以P2P名义招揽客户的机构组织和人员。

(三)农民专业合作领域非法集资近年来,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突破社员制、封闭性原则,超范围吸收农民资金却未用于农业生产,而是高息放贷赚取息差,资金链断裂、暴力催债、跑路事件等频频发生。

此类案件主要涉及河北、江苏、辽宁、河南、山西、山东等地,个别地方已经出现行业性风险,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或由原先开办担保公司、投资公司的经营者发起设立,或以合法身份为幌子,仿照银行外观设立营业网点,通过代办员、业务员广泛吸收农民存款,欺骗性极强,严重损害了农民利益,影响农村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提醒对以下情况要保持高度警惕: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社员制、封闭性的组织,不允许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公开宣传吸收资金,不允许对外吸储放

第8页共18页贷、高息揽储,也不允许以吸收资金为目的把与合作社没有业务关系的个人或组织吸收为成员。

(四)房地产、建筑领域非法集资此领域非法集资案件几乎遍布全国所有省份,多年来持续高位运行。

这类案件比较易受宏观调控政策影响,在经济下行预期较强、去库存压力较大的情况下,以高息借贷维持资金链的冲动增强,容易发生大案要案,引起上下游连锁反应。

目前,此领域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主要反映出以下特点:

一是以预售房屋的形式非法集资。

该方式多表现为房地产企业在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有的甚至是项目还没进行开发建设时,以内部认购、发放VIP卡等形式,变相进行销售融资,有的还一房多卖;二是利用房地产项目开发进行非法集资。

表现为房地产企业自身或者是通过中介公司向社会公众融资,承诺给予远高于银行同期利率的高额利息,有的还以一定的资产作为抵押;三是以分割销售商铺并承诺售后包租的形式非法集资。

该方式多表现为房地产企业违法违规将整幢商业、服务业建筑划分为若干个小商铺进行销售,通过承诺售后包租、定期高额返还租金或到一定年限后回购,来诱导社会公众购买。

(五)私募基金领域非法集资

第9页共18页私募机构业务复杂多样,很多同时从事股权投资、P2P、众筹等业务,风险容易在不同业务之间传导。

私募基金行业非法集资有如下特征:

一是募集方式一般采用公开宣传、推介方式引诱投资人;二是募集对象一般为社会公众;三是一般不设最低投资门槛,或者门槛很低;四是投资人数没有上限,多多益善;五是一般没有投资风险提示,许诺保本高收益。

此类案件风险外溢性强,涉及人数众多,易产生区域性风险,且调查取证比较困难,处置周期长,投资者利益难以得到保护。

四、参与非法集资形成的风险及损失由谁承担?

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1998年7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7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相关规定,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

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

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

第10页共18页资款的,应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损失。

在取缔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这意味着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风险和损失将由自己承担。

根据《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16号)相关规定,单位和个人帮助非法集资犯罪行为人吸收资金,从中收取代理费、管理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的,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就意味着,参与非法集资不仅责任自担,如果还为非法集资犯罪提供帮助、充当资金掮客并且收取代理费等的,还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人,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五、非法集资犯罪主要法律规定。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而是意图通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来营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

第11页共18页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1、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2、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3、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4、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5、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6、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

第12页共18页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7、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8、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9、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10、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11、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向社会公开宣传,包括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下列情形应当认定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1、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2、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

第13页共18页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集资诈骗罪。

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集资诈骗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意图直接占有所募集的资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犯集资诈骗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

第14页共18页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个人进行集资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集资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2、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3、携带集资款逃匿的;4、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7、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8、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第15页共18页(三)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

构成犯罪的,以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定罪处罚。

(四)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未经依法核准擅自发行基金份额募集基金,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明知他人从事欺诈发行股票、债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债券,集资诈骗或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集资犯罪活动,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六、民间借贷可能涉嫌非法集资的处置程序。

(一)一般处置程序。

一是合法的民间借贷、民间投资业务,由双方协商解决(民间方式);二是无法协商一致的,申请法院依法审理、判决(民事

第16页共18页诉讼);三是发现违规经营,依法向有关行业主(监)管部门举报(行政处置);四是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如非法吸收社会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报案线索和证据(刑事诉讼)。

(二)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的司法处置程序。

一是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控制涉案资产和犯罪人员;二是由检察机关提起刑事诉讼;三是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和判决,并督促涉案单位按照判决结果清理清退涉案资产。

对于非法集资的大要案件,政府坚持依法行政,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宣传、协商、调解等方法处置。

七、参与非法集资的严重后果。

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

目前,非法集资案件清偿率极低,有的案件甚至是零清偿,往往造成涉案单位和人员的严重财产损失甚至失去生命,有的引发社会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秩序,影响当地经济的发展。

八、非法集资举报方式

第17页共18页发现非法集资线索,可拨打全省统一的举报热线电话961555。

一经查实,将根据《上饶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予以奖励。

九、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标语主标语:

携手筑网同防共治2019年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

(一)你贪他高利,他图你本金

(二)贪高利必被吸,本无归悔莫及(三)打击非法集资,打造大美上饶(四)珍惜一生血汗,远离非法集资(五)警惕非法集资,避免财产损失(六)天上不会掉馅饼,一夜暴富是陷阱(七)提高风险防范能力,自觉抵制非法集资(八)打击非法集资犯罪,维护金融管理秩序(九)树立正确理财观念,警惕非法集资陷阱(十)抵制高息集资诱惑,理性选择投资渠道(十一)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集资风险自担(十二)远离非法集资,拒绝高利诱惑,建设美好生活(十三)打击非法集资,促进经济平稳,构建和谐上饶(十四)拨打961555,举报吸你钱的主,对社会有益、个人有补。

第18页共18页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自然科学 > 物理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