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不动产测绘成果检查验收与评定标准定稿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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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不动产测绘成果检查验收与评定标准定稿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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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不动产测绘成果检查验收与评定标准精编WORD版
舟山市不动产测绘成果检查验收规定及质量评定标准
一、不动产测绘成果检查验收规定
1、基本要求
1.1测绘单位必须健全技术、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
制定各级人员的岗位职责、测绘生产管理、测绘技术管理、测绘质量管理、测绘成果二级检查一级验收、仪器设备管理、测绘成果管理、持证上岗管理、质量记录管理、质量奖惩等各项制度。
1.2测绘单位必须实行从承接测绘任务、组织准备、技术设计、生产作业直至产品交付使用全过程的质量管理。
1.3测绘单位必须按测绘资质等级配备质量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及具有测绘专业相关背景的质量负责人及质检人员。
2、检查验收方法
2.1不动产测绘项目实行测绘单位内部“二级检查一级验收”制度,即:
实行过程检查、最终检查和质量评定。
通过“二级检查”的不动产测绘成果,必须经质量检查机构(或质量检验人员)按照《不动产测绘成果质量评定标准》,评定质量等级,填写质量检查意见书、编写不动产测量报告。
2.2各级检查、验收工作必须独立进行,不得缺省或代替。
2.3测绘单位的行政领导及质量负责人必须对本单位成果质量负责;各级检查验收人员应对其所检验的成果质量负责;作业人员对其所完成测绘成果的质量负责。
2.4测绘单位在检查中发现有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成果时,应及时改正。
改正处理后再进行检查,直到合格为止。
2.5测绘单位经“二级检查一级验收”,将鉴定合格的不动产测绘成果送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接收。
所有电子数据均由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检查入库。
接收时应对以下内容核查:
(1)测绘成果是否完整;
(2)测绘成果是否符合不动产登记管理业务需要。
2.6成果接收时发现存在问题的项目,退回原测绘单位,必要时,可委托有关部门对该项目的质量进行复核。
3、主要检查内容
测绘单位各级检查中,以下内容应重点检查。
3.1控制测量
(1)起算数据是否正确;
(2)控制布设方案是否正确;
(3)施测方法是否正确;
(4)数学统计精度是否合格;
(5)埋石情况。
3.2界址测量及地物地形测量
(1)施测方法是否正确;
(2)界址点外业检查精度统计情况;
(3)界址位置与测绘依据是否相符;
(4)宗地(海)信息、房屋等构(建)筑物信息、森林、林木信息是否正确;
(5)界址点实地有无标记或埋设界桩或标记;
(6)地物地形表示是否合理,有无遗漏;
(7)各类注记是否正确;
(8)测绘范围是否符合要求。
3.3房屋面积测算
(1)测量方法是否正确;
(2)测量草图、房屋基本情况调查表等测量记录是否规范、正确;
(3)面积计算方法是否正确;
(4)计算全部面积、计算一半面积、不计算面积的规定执行是否正确;
(5)共有共用面积分摊计算是否正确;
(6)房屋界址点外业检查精度统计情况;
(7)房屋面积测算精度情况。
3.4电子数据
(1)文件是否齐全、成果是否完整;
(2)格式是否正确;
(3)电子数据与硬介质资料是否一致;
(4)成果计算或统计是否正确;
(5)对象实体是否完整;
(6)对象编码是否正确(合格率);
(7)图层配置是否正确(合格率);
(8)构面是否完整(合格率);
(9)对象式样、线型、字体使用是否正确;
(10)接边检查是否存在重叠、缝隙,公共界址点位置是否一致等。
3.5调查工作
(1)权属来源是否合法;
(2)权属依据是否真实可靠;
(3)权属依据是否完整;
(4)权属资料与测绘成果是否一致,相关关系处理是否合理。
3.6其它
(1)成果是否真实可靠;
(2)上交资料(含原始资料)是否齐全;
(3)图号确定、图面注记是否正确;
(4)施测记要是否完整、属实;
(5)图内外整饰是否正确;
(6)资料装订是否符合要求;
(7)其它情况。
4、成果质量复核
4.1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或省、市专门质检部门进行复核:
(1)存在质量评定标准中严重缺陷之一的;
(2)平面控制网布设不符合规范要求;
(3)核查人员对控制点、界址点、主要地物点等的数学精度有疑义的;
(4)与相邻项目接边超限的;
(5)图上表示与实地不符,有明显的地形地物遗漏、位移、变形等现象的;
(6)成果数据与历史数据出入较大,内业又无法查明原因的;
(7)其它需要复核的情况。
4.2测绘单位应向复核单位提供下列资料或样本:
(1)成果资料与图件资料;
(2)技术设计书;
(3)测绘仪器鉴定资料;
(4)用地单位提交的原始资料;
(5)不动产测量报告和验收检查报告。
4.3复核单位按预定的复核方案对送检的测绘成果进行检验,并填写检验结果记录表及不动产测绘成果质量复核报告。
4.4不动产测绘成果质量复核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被检测绘项目的概况;
(2)检验方案和检验方法;
(3)复核数据统计;
(4)对被检测绘项目的判定和对检测结果的分析;
(5)对不合格测绘成果的处理意见;
(6)对提高测绘成果质量的建议。
4.5测绘单位应根据成果质量复核报告意见,重新测绘,经检查验收后再连同成果质量复核报告一起报送原核查部门核查。
4.6成果质量复核及重复核查费用由原测绘单位承担。
4.7经复核后重新测绘的不动产测绘项目,经检查符合质量标准的,可评定为“合格”产品。
5、其他
5.1核查部门应做好核查记录,定期向社会发布项目核查信息,对存在严重问题的测绘单位进行公开曝光。
5.2本规定由舟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二、不动产测绘成果质量评定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舟山市全域范围内的不动产测绘产品;
2、缺陷等级
2.1严重缺陷
单位产品的极重要质量特性不符合规定,或者单位产品的质量特性极严重不符合规定,以致不经返修或处理不能提供用户使用。
2.2重缺陷
单位产品的重要特性不符合规定,或者单位产品的质量特性严重不符合规定,对用户使用有重大影响。
2.3次重缺陷
单位产品的较重要特性不符合规定,或者单位产品的质量特性较严重不符合规定,对用户使用较重大影响。
2.4轻缺陷
单位产品的一般质量特性不符合规定,或者单位产品的质量特性不符合规定,对用户使用有轻微影响。
3、不动产测绘成果质量评定标准
3.1成果质量以项目为单位评定成绩,实行优级品、良级品、合格品和不合格品的等级评定制度,并记录严重缺陷、重缺陷、次重缺陷、轻缺陷个数。
3.2按百分制评定单位产品的质量等级,即每个项目得分预置100分;采用缺陷扣分计算单位产品得分。
表1测绘成果质量缺陷扣分表
差错类型
扣分值
严重缺陷
24/t分
重缺陷
12/t分
次重缺陷
6/t分
轻缺陷
1/t分
即:
Si=100-[a1×(24/t)+a2×(12/t)+a3×(6/t)+a4×(1/t)]
式中:
S1为项目得分。
a1为严重缺陷个数,a2为重缺陷个数,a3为次重缺陷个数,a4为轻缺陷个数。
3.3测绘成果质量等级标准
表2测绘成果质量等级评定标准
质量等级
质量得分
优
S≥95分
良
85分≤S<95分
合格
70分≤S<85分
不合格
S<70分
3.4测绘成果质量缺陷分类表
表3测绘成果质量缺陷分类表
类型
缺陷内容
严重缺陷
(1)伪造成果或检查记录;
(2)起算数据错误;
(3)不动产测量中测量方法不符合要求的。
(4)成果文字、数字错漏较多,给成果使用造成严重影响;
(5)电子数据文件格式不符合入库要求;
(6)其他极严重影响测绘成果使用的情况。
重缺陷
(1)控制网布设不符合施测要求;
(2)控制点、界址点、面积计算数学精度超限;
(3)超过2%以上的界址点漏测;
(4)测绘成果计算存在严重错、漏;
(5)成果提交不齐全、重要文件、数据严重差、错、漏;
(6)土地利用现状(地类)或土地用途调查错误;
(7)土地权属性质判定错误;
(8)数据库必选图层缺失或数据结构错误;
(9)电子数据与纸介质数据或用户提供资料严重不一致;
(10)其他严重影响测绘成果使用的问题。
次重缺陷
(1)界址点、图根点数据存在粗差(2倍中误差以上);
(2)支导线布设不符合规定;
(3)重要地形要素遗漏;
(4)宗地(海)图、房产分户图样式等未按《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规定编制;
(5)不动产单元编码、宗地(宗海)代码、房屋等定着物代码错漏;
(6)不动产权利人,面积、房屋性质、用途、幢号、户号错漏;
(7)面积测算方法不正确、计算全部面积、计算一半面积、不计算面积的规定执行不正确、共有共用面积分摊计算不正确,但未造成面积超限;
(8)电子数据中用地范围、土地利用现状等重要图层的图斑构面或重要属性出现错、漏;
(9)未按规定测至宗地外30-50米;
(10)测绘成果数据统计存在较严重错、漏;
(11)导线测量中前、后视长度比超过3倍;
(12)宗地(海)图、房产分户图等比例尺注记错、漏;
(13)未按要求提交现场影像图电子数据;
(14)其他较重影响测绘成果使用的问题。
轻缺陷
(1)一、二级图根导线点未按规定埋设永久性或半永久性标志;
(2)宗地、宗海、房屋等构(建)筑物属性表中的各项信息的错、漏。
(3)现场影像图与宗地(海)图(包括电子文件)不一致;
(4)地籍要素、房产要素、地形要素的符号表示不合理;
(5)拓扑关系、剖分关系错误;
(6)图名、图号错漏;
(7)电子数据中对象编码错误;
(8)电子数据中数据必填属性项错漏;
(9)电子数据中对象实体不完整;
(10)电子数据中构面错误;
(11)电子数据中数据归层错误;
(12)资料整饰不符合要求;
(13)图廓内整饰不符合要求;
(14)宗地图、房屋分层分户图上的地物、地貌、注记一般的错漏;
(15)纸质成果必要的确认章漏盖或印章字迹模糊无法辨认;
(16)其他轻微影响测绘成果使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