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电气安全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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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电气安全标准

煤矿井下电气安全标准

煤矿井下电气安全标准

总则

一、   为了加强煤矿井下电气安全技术管理,保证井下安全供电和用电,预防触电和电火花引起的瓦斯、煤尘爆炸及电气火灾等事故,确保矿井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规程、标准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对一九九0年铜川矿务局制定的《煤矿井下电气安全标准》进行重新修订。

今后对铜川矿务局煤矿井下电气安全检查评比,均以修订后的《标准》为依据。

二、   煤矿井下电气安全的基本要求是:

供用电必须做到“三无、四有、两齐、三全、三坚持”;防爆电气设备必须具有合格的防爆性能,所有电气设备和设施均要达到完好标准和有关规定要求,实现安全可靠运行。

三、   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与上级新规定有抵触,以上级的规定为准。

本标准未尽事宜,按爆炸性环境防爆电气设备国家标准(GB3836—2000)及《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等规定执行。

四、   本标准的解释权归铜川矿务局动力处。

 

第一章三无

要求井下电缆线路无“鸡爪子”、无“羊尾巴”、无明线头和破口等不合格接头;井下不准使用非阻燃电缆,除本质安全型电路外,其它电路不准使用皮线等,井下“四小线”必须使用阻燃电缆。

1.1电缆接头凡不符合下列要求之一者为“鸡爪子”:

1.1.1不同型电缆之间严禁直接连接。

1.1.2橡套电缆的修补连接(包括绝缘、护套已损坏的橡套电缆的修补)必须采用阻燃材料进行硫化热补或与热补有同等效能的冷补,并按《煤矿安全规程》第472条规定进行试验。

1.1.3井下安装或使用中的电缆之间的连接必须经过符合要求的接线盒、连接器或母线盒进行连接(有屏蔽层必须连接屏蔽层)。

高压纸绝缘铠装电缆之间的连接,必须用接线盒并灌绝缘剂。

新安装的供电系统严禁选用纸绝缘电缆。

接线盒、连接器和母线盒的零部件齐全完整,无锈蚀,密封良好,不渗油。

1.1.4铝芯铠装电缆芯线间的连接要采用压接,铜铝连接要做过渡处理,不得过热。

1.1.5塑料电缆的连接处的机械强度以及电气、防潮密封、老化等性能,应符合该型矿用电缆的技术标准。

1.2电缆接头凡不符合下列要求之一者为“羊尾巴”:

1.2.1电缆的末端必须接装防爆电气设备或小型电器。

1.2.2电缆同电气设备的连接,必须用同电气设备(各种防爆型和矿用一般型设备)性能相符的接线装置。

1.2.3电气设备接线嘴(包括小型电器)引出入之电缆2米以内不得有不合格接头或露芯线。

1.2.4压盘式或压紧螺母式电缆引入装置,必须有防松或防止电缆拔脱的措施,电缆不得拉脱;当松开引入装置拉动电缆,电缆的护套端头不得露出密封圈。

1.3电缆接头凡不符合下列要求之一者为明接头或破口:

1.3.1井下所有电气设备及小型电器(本安型、电机车架线除外)与电缆不得有裸露的导体或明线操作,否则为明接头。

1.3.2电缆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破口:

1.3.2.1橡套电缆的护套损坏,露出芯线或屏蔽层。

1.3.2.2橡套电缆护套损坏伤痕深度达最薄处二分之一以上,长度达20毫米以上,或沿周长三分之一以上者。

1.3.2.3纸绝缘铠装电缆铅包损坏者。

 

第二章四有

井下供电系统必须有合格的过电流、漏电保护装置,有合格的防爆性能,有合格的接线装置,有合格的接地保护装置。

2.1有合格的过电流、漏电保护装置:

2.1.1熔断器、过电流继电器的整定必须符合原煤炭工业部制定的《煤矿井下低压电网短路保护装置的整定细则》。

热继电器整定合格。

2.1.2井下高压电动机、动力变压器的高压控制设备,应具有合格的短路、过负荷、接地和欠压释放保护。

井下由采区变电所、移动变电站或配电点引出的馈电线上,应装设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装置。

低压电动机的控制设备,应具有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闭锁保护及远程控制装置。

2.1.3严禁使用明保险丝(片);严禁使用铜、铝、铁导体代替熔断体;严禁短接过电流继电器或甩掉不用。

2.1.4运行中的过电流继电器应六个月进行一次试验、校对,并根据被保护系统和负荷变更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2.1.5熔断器必须齐全完整,接触良好,无严重烧焦、鼓肚和裂纹。

2.1.6下列供电系统必须装设合格的检漏保护装置:

2.1.6.1矿井变电所(含地面向井下供电的变电所、井下中央变电所、水平中央变电所及相当于井下中央变电所的区域变电所)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

2.1.6.2供移动变电站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有选择性的动作于跳闸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

2.1.6.3井下低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检漏保护装置或有选择性的漏电保护装置,保证自动切断漏电的馈电线路。

2.1.7移动变电站的短路、过负荷、漏电、绝缘监视保护及高低压联锁动作可靠,接地电容电流补偿合适。

2.1.8煤电钻、127V信号照明必须使用具有检漏、漏电闭锁、短路、过负荷、断相等功能的综合保护装置,煤电钻控制装置还必须具有远距离起动和停止煤电钻的功能。

2.1.9检漏继电器、煤电钻及127V信号照明综合保护装置必须灵敏可靠,应加锁管理。

2.1.10采区变电所的低压检漏保护装置,应使用不断电试验装置和漏电脱扣机构的后备保护装置。

2.1.11矿灯必须装有可靠的短路保护装置。

高瓦斯矿井应装有短路保护器。

2.2有合格的防爆性能(凡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失爆):

2.2.1隔爆外壳的紧固应符合:

2.2.1.1紧固用螺栓、螺母和垫圈等应进行防腐处理,不得有严重锈蚀;紧固用螺栓、螺母须有防松措施。

螺栓、螺母、弹簧垫圈必须齐全、紧固。

螺栓、螺母不允许用轻合金材料制造。

2.2.1.2同一部位的紧固件,规格应一致,弹簧垫圈的规格应与螺栓直径相符合。

弹簧垫圈的紧固程度以压平为合格。

螺母的紧固程度应达到有关标准规定的力矩为合格。

螺栓紧固后,应伸出螺母1~3个螺距。

不得用平垫代替弹簧垫圈。

2.2.1.3螺栓和不透螺孔紧固后,螺孔须留有大于2倍防松垫圈厚度的螺纹余量。

2.2.1.4外壳的不透螺孔,其周围及底部的厚度须不小于螺栓直径的三分之一,但至少为3毫米。

2.2.1.5结构上采用护圈式(沉式孔)特殊紧固件的紧固,护圈内的螺栓头,其上端平面不得超出护圈的高度,并须用专用工具才能松紧,护圈开口的圆心角须不大于120°。

2.2.2不得使用无“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防爆标志的“防爆电气设备”。

防爆电气设备防爆合格证的编号、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防爆标志须在铭牌上标明。

井下电气设备的选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44条的规定。

2.2.3煤矿井下用防爆电气设备(Ⅰ类)隔爆结合面的最大间隙或直径差和最小有效长度(宽度)必须符合表2-2-1的规定。

但快动式门或盖的隔爆结合面的最小有效长度须不小于25毫米。

操纵杆与杆孔的配合间隙,因磨损而增大时,可在杆孔处嵌镶衬套修复。

(隔爆结合面包括静止部分、操纵杆与杆孔、隔爆绝缘套管、转轴与转孔隔爆结合面)。

2.2.4操纵杆直径(d)与隔爆结合面最小长度(L)必须符合表2-2-2规定。

2.2.5隔爆电动机轴与轴孔的隔爆结合面,正常状态下不应产生摩擦。

用圆筒隔爆结合面时,轴与轴孔配合的最小单边间隙须不小于0.075mm;用滚动轴承结构时,轴与轴孔配合的最大单边间隙须不大于表2-2-1中规定W值的三分之二。

Ⅰ类隔爆结合面结构参数(mm)表2-2-1

结合面型式

 

L

 

L2

W

外壳容积V(L)

V≤0.1

V≥0.1

平面、止口或圆筒结构

6.0

12.5

25.0

40.0

6.0

8.0

9.0

15.0

0. 30

0.40

0.50

——

——

0.40

0.50

0.60

带有滚动轴承的圆筒结构

6.0

12.5

25.0

40.0

0.40

0.50

0.60

0.40

0.50

0.60

0.70

注:

L—隔爆结合面的最小有效长度;

L1—螺栓通孔边缘至隔爆结合面边缘的最小有效长度;

W—隔爆结合面的最大间隙或直径差。

 

操纵杆直径与隔爆结合面长度的结构参数(mm)表2-2-2

操纵杆直径(d)

隔爆结合面最小长度(L)

d≤6

6<d≤25

d>25

L≥6

L≥d

L≥25

 

2.2.6隔爆结合面的表面粗糙度不大于?

?

6.3/(不低于?

?

5);操纵杆的表面粗糙度不大于?

?

3.2/(不低于?

?

6)。

2.2.7螺纹隔爆结构:

螺纹精度须不低于3级,螺距须不小于0.7毫米;螺纹的最少啮合扣数、最小拧入深度应符合表2-2-3的规定,螺纹结构须有防止自行松脱的装置。

螺纹的最少啮合扣数、最小拧入深度表2-2-3

外壳净容积(L)

最小拧入深度(mm)

最少啮合扣数

V≤0.1

5.0

6

0.1<V≤2.0

9.0

V>2.0

12.5

 

2.2.8经修理的平面隔爆结合面的法兰减薄厚度应不大于原设计厚度的15%。

2.2.9隔爆结合面的缺陷或机械伤痕,将其伤痕两侧高于无伤表面凸起部分磨平后,不得超过下列规定:

2.2.9.1隔爆面上对局部出现的直径不大于1mm,深度不大于2mm砂眼或针孔,在40、25、15mm宽的隔爆面上,每1cm2不得超过5个;在10mm宽的隔爆面上,每1cm2不得超过2个。

2.2.9.2产生的机械伤痕,宽度和深度不大于0.5mm,其长度应保证剩余无伤隔爆面有效长度不小于规定长度的三分之二。

2.2.10隔爆结合面不得有锈蚀及油漆,钢铁制做的隔爆结合面应薄薄地涂一层防锈脂(204-1型)或磷化处理或电镀。

不得涂对传爆性能有影响的油脂。

如有锈迹,用面纱擦净后,留有呈青褐色氧化亚铁云状痕迹,用手摸无感觉者仍为合格。

2.2.11隔爆外壳无裂纹、无开焊、无严重变形。

2.2.12隔爆外壳内外不得有严重锈蚀。

接线盒壁和正常可能产生电火花部分的金属外壳盒壁须均匀地涂耐弧漆(可选用1320、1321、1322、1323牌号气干或烘干环氧瓷漆)。

2.2.13国外引进的防爆电气设备其隔爆性能应符合《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附录5-A、5-B、5-C、5-D国外规程的规定。

2.2.14观察窗孔透明件的密封和密封件及透明度良好,无破损、无裂纹、不松动。

修理更换透明件、密封垫(密封胶)的材质、规格及装配的最短胶封长度、密封垫的嵌入部分宽度均应符合原设计出厂要求。

2.2.15隔爆设备的外壳空腔之间严禁直接贯通,不得拆掉接线盒内的绝缘套管和防爆电动机接线盒内的隔爆绝缘座。

2.2.16不得改变隔爆外壳原设计安装结构形状和尺寸,防爆电气设备的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必须符合标准。

2.2.17隔爆插接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2.2.17.1电压低于1140V的插接装置,不得缺电气连锁装置(保证断电后,插杆才能拔插)。

插销须保证在使用过程中不能自行松脱。

2.2.17.2插销在触头断开的断电瞬间,外壳隔爆结合面的最大直径差W和最小有效长度L应符合表2-2-4规定。

2.2.17.3插销的专用接地插杆和插孔不得损坏,必须保证接地插杆比主插杆先接触。

插杆与插孔必须可靠接触。

 

表2-2-4

外壳净容积(L)

L(mm)

W(mm)

V≤0.5

V>0.5

15

25

0. 50

0.60

2.2.18防爆型和增安型灯具不得改变原结构。

不得使用含有游离金属钠的灯泡(管)。

应有断开电源后才能打开透明件的连锁装置,并动作可靠;或有“断电后开盖”字样的警告牌代替。

灯具的进线腔与光源之间,须有反光罩或隔热设施隔开。

灯具的金属保护网与外壳须可靠固定,网孔面积与网条尺寸须符合标准。

2.2.19电气设备(含小型电器)不得超过其额定值运行。

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变更额定值使用和进行技术改造时,必须经国家授权的矿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2.2.20防爆开关或电磁起动器的闭锁装置,必须完整良好,不得失效;必须保证与电源接通时壳盖不能打开,壳盖打开后电源不能接通。

使用螺栓紧固的外壳,其标有“断电源后开盖”字样的警告牌不得缺少。

控制器手柄如为可拆卸式,必须保证在停止位置方可卸下。

2.2.21防爆电动机的风扇、风扇罩、隔板须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并要可靠固定。

静止与活动部件不得相互碰撞或摩擦,正常工作状态,风扇距风扇罩、隔板及其紧固件的间距须不小于风扇直径的1%,但最小为1mm。

风扇如用合金铝制成,其含镁量须不大于0.5%。

2.2.22本质安全型电路和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须符合GB3836.4—83标准。

2.2.23蓄电池电机车的防爆特殊型电源装置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2.2.23.1电源装置应有防爆合格证标记、防爆标志及煤安标志,蓄电池应有准许制造证明标志。

2.2.23.2蓄电池组的连接线及极柱焊接处,不得有断裂、熔化、开裂、松动和温度差异。

2.2.23.3蓄电池组的极柱橡胶绝缘套和导线橡胶保护层缺少、损坏、老化、发脆、烧焦,极柱及带电部分不得裸露。

2.2.23.4存在由蓄电池本身或其它原因造成的短路现象。

2.2.23.5槽和盖不得损坏、漏酸、蓄电池的封口不得开裂、漏酸。

2.2.23.6蓄电池的特殊工作栓(排气栓)不得缺少、损坏、松动,表面应清洁,透气要良好,禁止用其它盖、塞代用,帽座不得脱落。

2.2.23.7电源插销连接器完整良好。

2.2.23.8蓄电池箱及箱盖无严重变形,其开孔缝隙不被异物堵塞。

2.2.23.9绝缘衬垫齐全完整,蓄电池与蓄电池、蓄电池与蓄电池箱之间有松动,必须按原设计出厂要求用塑料瓦楞板楔紧,不得用木材之类的易燃多孔性材料代替。

2.2.23.10蓄电池组对箱体(地)的绝缘电阻值不得小于表2-2-5的要求。

表2-2-5

电源装置额定电压

(V)

充电完毕时的绝缘电阻值(KΩ)

运行状态时的绝缘电阻值(KΩ)

200

150

100

60

30

25

15

10

3

2.5

1.5

1

 

2.2.23.11蓄电池组连接线的电阻值应不大于下表的规定。

表2-2-6

蓄电池型号

电缆截面

(mm2)

连线中心

(mm)

连线电阻

(μΩ)20℃

G-330-KT

35

97

113

245

110

115

170

测得电阻值若大于规定值,电机车应停止使用,待处理合格后才能继续运行。

 

2.2.23.12蓄电池的正负极及引出线,极性不得接反。

2.2.23.13蓄电池组表面和蓄电池箱内表面不得积有灰尘、杂物、水和电解液及其结晶体,并保持干燥状态。

2.2.23.14蓄电池箱固定稳妥,锁紧装置可靠,必须专用钥匙才能启闭,不能用其它工具或物件启闭。

2.2.24内装电容器且具有快动式门或盖结构的防爆电气设备外壳,必须保证由断电至开盖的间隔时间大于电容器放电至安全剩余能量所需时间的联锁装置完整可靠。

2.2.25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必须有经指定的培训合格的防爆电气设备检查员检查其“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

2.3有合格的接线装置(凡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失爆):

2.3.1防爆设备的引入装置完整、齐全、紧固,密封良好,隔爆性能合格。

2.3.2密封圈引入装置须具有合格的防松与防止电缆拔脱的措施。

引入橡套电缆时,电缆入口处须制成喇叭口状,其内缘应平滑。

2.3.3密封圈材质须是邵尔氏硬度为45-55的橡胶制品,并应按规定进行老化处理。

允许在密封圈上切割同心槽。

接线安装时同心槽应朝向外侧。

2.3.4接线后紧固件的紧固程度以抽拉电缆不窜动为合格。

进线嘴上的压线板须压紧电缆,电缆的压扁量不能超过电缆直径的10%。

2.3.5压盘式引入装置与设备接线盒连接螺栓应加装弹簧垫圈,连接紧固,螺旋线嘴与密封圈之间须加金属垫圈。

2.3.6密封圈内径与电缆外径差应小于1mm;密封圈外径与进线装置内径差应符合表2-3-1规定。

密封圈宽度应大于电缆外径的0.7倍,但必须大于10mm;厚度应大于电缆外径的0.3倍,但必须大于4mm(70mm2的橡套电缆例外)。

密封圈无破损,不得割开使用。

电缆与密封圈之间不得包扎其它物体。

表2-3-1

密封圈外径D

(mm)

密封圈外径与进线装置内径差

(mm)

D≤20

≤1.0

20<D≤60

≤1.5

D>60

≤2.0

 

2.3.7密封圈的单孔内不许穿进多根电缆。

2.3.8低压隔爆开关引入铠装电缆时,密封圈应全部套在电缆铝包上。

2.3.9电缆护套(铝包)穿入接线盒壁内侧长度为5—15mm(小于5mm者为失爆),如电缆粗穿不进时,可将穿入部分锉细(但护套与密封圈结合部位不得锉细)。

2.3.10电气设备空闲的引入装置须用密封圈及厚度不小于2mm的钢垫板封堵压紧。

其紧固程度:

螺旋线嘴用手拧紧为合格(沿拧紧方向);压盘式线嘴用手晃不动为合格。

钢垫板应置于密封圈外侧,其直径与进线引入装置内径差应符合表2-3-1规定。

高压隔爆开关空闲的接线嘴应用与线嘴法兰厚度、直径相符的钢垫板封堵压紧,其隔爆结合面的参数应符合表2-2-1及2.2.6条规定。

2.3.11引入装置压紧后,要有余量。

压盘或压紧螺母应压紧密封圈,密封圈端面要与接线盒器壁接触严密,不得活动。

2.3.12高压隔爆开关接线盒引入铠装电缆后,应用绝缘剂灌至电缆头三叉以上,不露芯线。

2.3.13低压开关接线腔不允许由电源侧进(出)线至负荷侧接线或由负荷侧进(出)线至电源侧接线。

磁力起动器的小喇叭口不得引入(出)动力电缆。

2.3.14煤电钻插销的插座应接在电源侧,插头接在负荷侧,不得接反。

2.3.15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须加金属垫圈:

2.3.15.1压紧螺母式引入装置,须在密封圈两侧加金属垫圈。

应避免密封圈、金属垫圈外圆与螺旋线嘴的孔配合。

应将密封圈与金属垫圈置入光滑的圆柱孔内。

2.3.15.2压盘式引入装置采用有同心槽的密封圈时,对于使用小直径电缆(截面35mm2及以下电缆)须在两侧加设金属垫圈,以增大接触面积;当使用大直径电缆(截面35mm2以上)时,可不加金属垫圈。

2.3.15.3金属垫圈厚度必须不小于2mm;外径与进线装置内径差、内径与电缆外径差均应符合表2-3-1要求。

2.3.16防爆设备的接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2.3.16.1连接件应齐全、完整、紧固、牢靠,导电性能要良好,无放电痕迹,不过热。

绝缘座和绝缘套管完整无裂纹,接线柱不松动,接线整齐、无毛刺。

2.3.16.2压紧多股线应采用弓形或碗形垫圈,或用专用的接线头(线鼻子)。

不得只用压紧螺母或螺栓头直接压在导线上,严禁直接绑在接线柱上。

2.3.16.3连接件不得压导线的绝缘皮,绝缘层端部要切割整齐,芯线裸露长度距连接件边缘不大于10mm。

连接件不得接触屏蔽层,矿用屏蔽电缆同电气设备连接时,对UPQ、UCPQ型电缆,其屏蔽层剥离长度不得小于100mm;对UQSP型电缆,其屏蔽层剥离长度不得小于200mm;须将粘在绝缘层表面的导电胶或石墨粉处理干净。

2.3.16.4如采用铝芯电缆,必须采用铜铝过渡接头。

2.3.16.5在电气设备的接线装置内,电缆芯线长度要适宜,并同接线柱的位置相适应,即当松开引入装置拉动电缆,电缆护套端头不得露出密封圈,三相动力芯线被拉紧时,接地芯线不得被拉紧。

2.4有合格的接地保护装置:

2.4.1电压在36V及以上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铠装电缆的钢带(钢丝)、铅皮或屏蔽护套等必须有保护接地。

2.4.2接地保护装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九章第六节及《矿井接地保护装置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的规定。

2.4.3禁止采用铝导体作为接地极、接地母线、辅助接地母线、连接导线和接地导线。

2.4.4接地螺栓应符合下列标准:

2.4.4.1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和铠装电缆接线盒的外接地螺栓应齐全完整,并标志接地符号(移动式电气设备除外,但必须采用有接地芯线的电缆)。

2.4.4.2电气设备接线盒应设有专用的内接地螺栓,并标志接地符号(电机车上的电气设备及电压在36V及以下的电气设备除外)。

2.4.4.3外接地螺栓的规格应符合下表规定:

表2-4-1

电气设备功率

N(kW)

外接地螺栓

(mm)

N≤5

5<N≤10

N>10

信号、按钮、照明灯、通讯

不小于M8

不小于M10

不小于M12

不小于M6

2.4.4.4内接地螺栓的直径须符合以下规定:

2.4.4.4.1当导电芯线截面不大于35mm2时,应与接地螺栓直径相同。

2.4.4.4.2当导电芯线截面大于35mm2时,应不小于连接导电芯线截面之半的螺栓直径,但至少等于连接35mm2芯线的螺栓直径。

2.4.4.5接地螺栓应进行电镀防锈处理。

2.4.5接地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2.4.5.1连接主接地极的接地母线,其截面应不小于:

铜线50mm2,扁铁100mm2(厚度不小于4mm),镀锌铁100mm2。

2.4.5.2电气设备外壳同接地母线或局部接地极的连线和电缆接线盒两端的铠装电缆铅皮的连接接地线,其截面积应不小于:

铜线25mm2,扁铁50mm2,镀锌铁50mm2。

2.4.6接地电阻不得大于下列数值:

2.4.6.1100kVA以上变压器供电线路重复接地:

10Ω。

2.4.6.2100kVA以下变压器供电线路重复接地:

30Ω。

2.4.6.3100kVA以下变压器:

10Ω。

2.4.6.4高、低压电气设备联合接地:

4Ω。

2.4.6.5电流、电压互感器二次线圈:

10Ω。

2.4.6.6高压线路的保护网或保护线:

10Ω。

2.4.6.7井下接地网上任一保护接地点测得的接地电阻值:

≤2Ω。

2.4.6.8井下每一移动式和手持式电气设备至局部接地极之间的保护接地用的电缆芯线和接地连接导线的电阻值:

≤1Ω。

2.4.7所有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装置(包括电缆的铠装、铅皮、接地芯线)和局部装置,应与主接地极连接成1个总接地网。

保护接地禁止采用串联接地。

2.4.8主接地极应在主、副水仓中各埋设1块。

主接地极应用耐腐蚀的钢板制成,其面积不得小于0.75mm2,厚度不得小于5mm。

2.4.9下列地点应装设局部接地极:

2.4.9.1每个装有电气设备的硐室。

2.4.9.2每个单独装设的高压电气设备(含移动变电站、移动变压器)。

2.4.9.3低压配电点或装有3台以上电气设备的地点。

2.4.9.4无低压配电点的采煤工作面的运输巷、回风巷、集中运输巷以及由变电所单独供电的掘进工作面,至少应分别设置1个局部接地极。

2.4.9.5每个连接高压动力电缆接线装置。

2.4.10局部接地极可设置于水沟内或就近的潮湿处。

设置在水沟中的局部接地极应用面积不小于0.6mm2,厚度不小于3mm的钢板或具有同等有效面积的钢管制成,并平放于水沟深处。

设置在其他地点的局部接地极,可用直径不小于35mm、长度不小于1.5m的钢管制成,管上至少钻20个直径不小于5mm的透孔,并垂直全部埋入地下;也可用直径不小于22mm、长度为1m的两根钢管制成,每根钢管上至少钻10个直径不小于5mm的透孔,两根钢管相距不得小于5m,并联后垂直埋入地下,直埋深度不得小于0.75m。

严禁将局部接地极打入水泥地面中。

2.4.11由地面直接入井的轨道和露天架空引入的管路,必须在井口附近将金属体进行不少于两处的良好的集中接地。

2.4.12橡套电缆的接地芯线,除用作监测接地回路外,不得兼作他用。

采用屏蔽橡套电缆,用于本质安全回路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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