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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绩效工资运行管理办法1

汾西矿业集团公司

岗位绩效工资运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搞好企业内部工资分配,规范工资管理行为,正确处理各类人员的工资关系,健全具有自我约束、自我激励功能的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岗位绩效工资运行机制,根据《劳动合同法》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汾西矿业集团公司岗位绩效工资运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现行的工资制度是以岗位工资为主要内容的岗位绩效工资制,包括岗位工资、辅助工资、绩效工资三大组成部分。

其中岗位工资是职工的基本工资,它是根据职工工作岗位、劳动差别和劳动力市场价位来确定的。

辅助工资是对职工劳动积累贡献和特殊环境下劳动消耗的补偿,集团公司实行统一项目、统一标准。

绩效工资是按职工劳动成果大小浮动分配的奖励性工资,由二级单位在上级政策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决定具体形式与水平。

第二章岗位绩效工资结构及其标准调整

第三条岗位工资由岗位系数和岗位工资基值组成,等于二者乘积。

岗位系数是根据岗位劳动评价结果而确定,各类岗位的岗位系数见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岗位工资基值现定为650元。

第四条职工的岗位工资实行易岗易薪、岗变薪变。

由于岗位调整、晋升,调整岗位工资系数,一律从任新岗位(职务)的次月起执行。

管理(专业技术)人员提升职务等级,操作工人到高于现从事工作岗次的岗位上工作,按新的岗位(职务)确定其岗位系数(A档);反之亦然。

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经考核连续获二次年度优秀者,在同岗次上晋升一个档次。

操作工人参加技能鉴定取得比现有等级高一等级的技术等级证书并被聘任后,在同岗次上晋升一个档次。

第五条岗位工资基值的调整,由集团公司根据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的增长情况决定调整时间和幅度。

第六条辅助工资包括保留工资、补差工资、年功工资和各种津贴。

保留工资是对实行工资改革前已在集团公司工作的职工劳动累积贡献的一种补偿性报酬,等于职工工资改革前技能工资的50%。

(工资改革后新到集团公司工作的职工没有此项工资(劳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补差工资是对在工资改革中月增资不到200元的职工的补助,等于200元减去工资改革月增资额。

年功工资是职工在本企业劳动积累的报酬,现行标准为每年工龄10元/月。

津贴是对职工在特殊劳动条件下的补偿性报酬,具体项目及标准见附表四。

第三章新参加工作职工工资待遇

第七条新录用的职工在入矿(厂)前培训期间每日支付24元生活费。

第八条新录用的操作人员在学徒期、熟练期为试岗期。

试岗期执行本岗位A档工资的80%,试岗期满考核合格后执行所在岗位的工资待遇。

第九条新分配的技校毕业生对口、取得毕业证和技术等级证者直接按所取得的职业资格等级对应岗位系数执行。

从事工种与所学专业不一致者按录用的操作人员标准执行。

第十条新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从事管理(专业技术)工作者执行一年的见习期。

见习期执行见习科员(见习员级)工资标准。

其中,博士研究生进E档,硕士研究生进D档,大学本科生进C档,大学专科生进B档,中专生进A档。

见习期满考核合格执行所对应岗位的工资待遇。

第十一条新安置的复转军人上岗不执行试岗期工资。

其中服役不满5年的按其所从事岗位(工种)的A档工资标准执行。

满5年的按其所从事岗位(工种)的B档工资标准执行。

其中已有技术等级证书且从事工种岗位与此相同的,按技术等级对应岗位工资系数执行。

第十二条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按国家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章职工调动工作工资处理

第十三条职工在集团公司内部进行工种(岗位)调动,实行易岗易薪,调动时只介绍年功工资、保留工资、补差工资。

由于改变工种需实行培训期的,培训期内执行所从事岗位(工种)最低档岗位工资。

第十四条采掘工人在同一组队同一岗级的不同工种之间调动,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级别可以相互通用。

第十五条安全员、验收员、施工员应由从事相关工种(岗位)五年和中级技能等级以上的人员转换工种而来,符合本条规定的可对应执行相应档次的工资标准。

第十六条非技术工种调往技术工种(岗位)的,应实行一年培训期,由技术工种调往非技术工种的,本企业工龄满5年以上的进B档,本企业工龄不满5年的进A档。

第十七条由集团公司外单位调入的职工按其从事工种(岗位)和本办法规定执行对应岗位工资系数(劳动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集团公司调出的职工,按其现从事工种(岗位)的岗位工资标准对外介绍。

第十八条新聘任(聘用)为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者实行一年试岗期。

试岗期岗位工资执行同职务最低档次80%的标准。

试岗期满执行同职务最低档工资标准。

其中对于由同级副职聘任为正职者,不再执行试岗期。

第十九条新聘用的管理人员实行一年试岗期,试岗期执行见习科员所对应的岗位工资。

试岗期满经考核合格由集团公司审批后执行科员对应的岗位工资。

第二十条职工办理调动工种岗位后三十天内,应办理岗位工资变动审批手续,经集团公司审批后归入本人档案。

第五章职工受处分期间的工资处理

第二十一条职工受警告处分(6个月)、记过处分(12个月)、记大过处分(18个月)期间停发绩效工资(计件单位停发计件超额工资,下同);受降级处分(24个月)期间停发绩效工资,同时对操作工人降低岗位系数0.5,对管理(专业技术)人员按本序列下一岗A档工资执行;受撤职处分(24个月)期间停发绩效工资,并按本序列最低岗最低档的工资标准执行。

其中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期间不得晋升工资岗级与档次。

第二十二条职工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在被拘留期间停发所有工资。

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检察机关刑事拘留或逮捕的,在刑事拘留、逮捕期间停发所有工资。

第二十三条职工因触犯刑律被判管制和缓刑仍留在原单位继续工作的,停发所有原工资待遇,改发临时性工资,其标准按集团公司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第六章工资形式

第二十四条工资形式是指计量劳动和支付工资的方式。

它按照事先规定的劳动标准和报酬标准,计量各个职工实际劳动量和应得的工资,把劳动与报酬有机地联系起来。

目前广泛运用的主要工资形式包括计时工资制、计件工资制及奖金、津贴等辅助形式。

第二十五条计时工资制是根据职工的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来计算工资并支付给职工劳动报酬的形式,即:

计时工资=工资标准×实际工作时间

按照计算时间单位不同,常用的有月工资制、日工资制、小时工资制。

我们一般采用日工资制和小时工资制。

日工资制情况下,每月应得工资=日工资标准×实际工作天数

日工资标准=

月计算工资工时天数=

小时工资制下,每月应得工资=小时工资标准×实际工作小时数

小时工资制一般适用于计算延点工资和非全日制用工工资,日工资制一般适用于计算全日制用工工资。

第二十六条计件工资是根据劳动者生产的合格产品的数量或完成的作业量,按预先制定的计件单价支付给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一种工资形式。

它包括:

1、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2、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3、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计件工资数额=计件单价×合格产品数量

第二十七条某种产品的计件单价等于生产加工该种产品的工人的标准工资(按日或按小时计算)除以该种产品单位时间的产量定额(按日或按小时计算),或者,某种产品的计件单价等于生产加工该产品的工人的标准小时工资率乘以该种产品生产加工所需的定额工时。

第二十八条其中,日标准工资或标准小时工资率由集团公司统一确定。

现在执行标准是:

日标准工资(元)

标准小时工资率(元)

采掘工人

130

16.25

下辅工人

100

12.5

地面工人

70

8.75

第二十九条煤炭生产工人实行计件工资制,执行集团公司《矿井生产统一劳动定额标准》(2008年颁布),其它行业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定额标准应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并报集团公司劳资处备案。

第三十条煤炭生产工人实行集体直接无限计件工资制,即:

圆班集体计件、小班计量、个人计分、按分分配。

第三十一条辅助工资的计算

保留工资、补差工资、年功工资按月标准计发。

当月事假天数(不含公休日)超过制度工日

或旷工超过3日者,停发当月保留、补差、年功工资。

一年内事假超过制度工作日

或旷工超过9日者,不累加当年的年功工资。

保留、补差、年功工资现在工资项下支付的津贴项目、标准、执行范围均见附表四。

今后新建津贴项目或调整标准及执行范围,均需由集团公司劳资部门统一规定。

第三十二条奖金

奖金作为对职工超额劳动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它是岗位绩效工资制中绩效工资的一种分配形式,具有灵活性、及时性等特点,是绩效工资的分配形式。

第三十三条奖金设置种类、发放范围与周期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但要遵循以下原则和程序:

1、坚持以经济效益为导向,奖励重点要放在与企业经济效益紧密相关的生产和工作环节。

2、坚持以职工的超额劳动为导向,多超多奖、少超少奖、不超不奖。

3、坚持具体量化,做到规范化、数量化、具体化、奖金的标准一般应规定在职工工资总额的20~25%之内。

详见《奖金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实行计时工资制的,可以将岗位工资的一部分拿出来,同奖金捆在一起,实行绩效工资形式,使工资分配与职工劳动实绩更加紧密相连。

第七章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第三十五条加班加点工资

职工按照所在单位行政方面的命令和要求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内进行工作称为加班,在标准工作日以外进行工作称为加点。

加班加点工资是指因加班加点而支付的工资。

安排职工在标准工作日以外延长工作时间即加点的,按小时工资标准×150%×延时小时数另支付加点工资。

安排职工在公休日工作又未补休的,按日工资标准×200%×加班工日另支付加班工资。

安排职工在法定假日工作,按日工资标准×300%×加班工日另支付加班工资(12月31日局庆日加班按200%支付加班工资)。

支付职工加班工资要在工资发放表中单独列支,不得并入绩效工资或奖金等项目发放。

第三十六条职工在法定假日休息,但在假日前后均工作的按其日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第三十七条职工依法享受婚、丧、产假、计划生育假、探亲假、年休假期间,按其日工资标准和批准享受假期天数支付假日工资。

第三十八条职工因单位工作需要不能按计划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不再安排职工休当年的年休假,但应按其日工资标准×300%×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支付工资。

第三十九条工伤期间工资

职工因工负伤在停工留薪期内,按其日工资标准×停工留薪期天数支付工资。

停工留薪期满鉴定为1—4级伤残者享受工伤保险中的伤残津贴待遇;鉴定为5—10级伤残上岗工作后,按所到岗位(工种)的工资标准执行;未上岗者岗位工资标准改按650元/月执行。

第四十条病假期间工资

职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连续一年内累计病休六十天以内,按本人原岗位工资与保留、补差、年功工资之和支付其病假工资。

连续一年累计病休60至180天的,以原岗位工资基数,并按其工龄分以下档次支付其病假工资。

即:

连续工龄不满5年的按60%,满5年不满10年的按70%,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80%,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90%,满20年以上的按100%支付。

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连续一年内休病假180天以上,以650元/月为岗位工资基数,并按其工龄分以下档次支付其病伤救济费。

即连续工龄不满5年的按60%,满5年不满10年的按70%,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80%,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90%,满20年以上的按100%支付。

按本条规定计算的病假工资或病伤救济费不得低于集团公司最低工资标准80%。

医疗期已满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停产停工期工资

非职工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月以内的,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超过一个月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应按劳动合同规定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若职工未提供正常劳动,则支付职工不低于集团公司最低工资标准80%的生活费。

第四十二条长期脱产学习期工资

职工申请经单位批准脱产学习六个月以内者,其学习期间工资按原岗位工资、年功工资、保留工资、补差工资之和支付;超过六个月者,其学习期间岗位工资执行650元/月标准,年功、保留、补差工资照发。

由单位派出脱产学习者,其学习期间工资按原岗位工资、年功、保留、补差工资之和支付。

第八章工资支付

第四十三条因职工个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并可从职工工资中予以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当月工资总额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则按集团公司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代扣职工工资:

1、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代扣代缴应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3、法院判决、裁定要求代扣的扶养费、赡养费。

4、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从职工工资中扣除的其它费用。

第四十五条工资应以法定货币按月(非全日制用工15日)足额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

用人单位可将工资直接支付给职工本人,也可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拨付其个人账户。

职工本人因故不能领取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人代领。

开资时应向职工提供一份其本人的工资清单。

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必须按统一的工资计算程序和表式由专人负责计算职工工资,并在计算表上签字盖章。

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与职工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按规定一次付清职工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第四十八条集团公司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包括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应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但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夜班、高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不包括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第九章统计与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要建立健全工资发放统计制度,其统计人员必须准确及时地提供工资统计资料,完成统计工作任务,保守商业秘密。

对上报的统计资料要认真负责,经单位领导审核签章后上报。

各单位必须遵守和执行集团公司制定的工资统计制度和统计指标体系。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要健全内部工资奖金分配的民主监督和企务公开制度,职工工资标准调整,每月工资奖金分配办法都应经职代会审议通过。

工会、职代会有权对工资分配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五十一条各单位劳资、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按其职责分工对企业工资奖金分配进行检查、监督。

第五十二条各单位违反本办法的,集团公司劳资处有权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人员相应的处罚。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与现行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执行。

本办法未明确的事项,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国有和国有控股单位,其它单位参照执行。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从二〇〇九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四日

附表一:

汾西矿业集团公司管理人员岗位系数表

岗位等级

岗位名称

档次

E

D

C

B

A

 

 

 

5.80

5.60

5.40

集团公司副总师

5.60

5.40

5.20

5.00

4.90

正矿(处)级

5.40

5.20

5.00

4.90

4.80

副矿(处)级

4.80

4.60

4.40

4.30

4.20

矿(处)副总师

4.20

4.00

3.80

3.60

3.50

正科级

4.00

3.80

3.60

3.50

3.40

副科级

3.40

3.20

3.00

2.90

2.80

一级科员

2.80

2.60

2.40

2.30

2.20

二级科员

2.20

2.10

2.00

1.90

1.80

见习科员

2.00

1.80

1.60

1.50

1.40

附表二:

汾西矿业集团公司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系数表

岗位

等级

岗位名称

档次

E

D

C

B

A

特殊专家

5.80

5.60

5.40

5.20

5.00

正高

4.80

4.60

4.40

4.30

4.20

副高

4.20

4.00

3.80

3.70

3.60

中级

3.40

3.20

3.00

2.90

2.80

助理

2.70

2.50

2.30

2.20

2.10

员级

 

2.20

2.00

1.90

1.80

见习员级

2.00

1.80

1.60

1.50

1.40

附表三:

汾西矿业集团公司操作人员岗位系数表

岗位等级

档次

F

E

D

C

B

A

特级技师

高级技师

技师

高级工

中级工

初级工

4.80

4.20

3.80

3.40

3.20

3.10

4.70

4.10

3.50

3.10

2.90

2.80

4.60

3.90

3.30

2.90

2.70

2.60

4.50

3.80

3.10

2.70

2.50

2.40

4.40

3.70

3.00

2.60

2.40

2.30

4.20

3.50

2.90

2.30

2.10

2.00

4.10

3.30

2.80

2.10

1.90

1.80

4.00

3.10

2.70

1.90

1.70

1.60

 

 

2.60

1.80

1.60

1.50

 

 

 

1.60

1.40

1.00

附表四:

汾西矿业集团公司津补贴一览表

序号

类别

名称

定义

支付标准

执行范围

1

井下

工作

津贴

井下当班工作满4小时以上,且接触煤尘、瓦斯、二氧化硅等到有毒有害物质者

采掘

22元/工

采煤掘进工作面直接从事煤炭开采、巷道掘砌的职工

辅助

16元/工

井下其他工作岗位工作者

2

夜班

津贴

夜班区间晚20:

00—

次日早8:

00,并连续工作满4小时以上者

井下工作

10元/工

煤矿井下工作的职工

地面生产

6元/工

地面生产性岗位工作的职工

地面值班

2元/工

地面管理与服务系统看护、值班等岗位

3

高温、高空津贴

高温津贴:

对在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室外实际出现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下工作者;高空津贴:

对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者

3元/工

达到高温作业分级二级以上的职工(GB4200-84),如炼钢、炼焦炉前工;

距坠落高度基准面15米以上的建安工人

2元/工

达到高温作业分级一级、二级的职工(GB4200-84),如燃煤锅炉添煤看火工;

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15米的建安工人

4

野外

施工

津贴

对工作场所远离其单位生活基地,不能回家食宿的职工实行野外流动施工津贴。

6元/工

距生活基地300公里以外的;本省范围外

5元/工

距生活基地100-300公里本地市(区市)范围内

4元/工

距生活基地50-100公里;本县、市范围内

5

有毒有害津贴

粉尘

保健

津贴

对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较长时间浮游在空气的二氧化硅,固体粉尘环境下工作的职工,实行粉尘粉尘津贴。

5元/工

生产性粉尘浓度超标4倍以上,工人接尘时间肺通气量达到4000-6000升/日*人以上者;如石料开采工、水泥装袋工

3元/工

生产性粉尘浓度超标1-4倍,工人接尘时间肺通气量达到4001升/日*人以上者;如破碎机、球磨机操作工

电气焊

保健津贴

对使用电氧焊机具从事金属切割、焊接在三小时以上的职工,实行保健津贴。

2元/工

从事切割、焊接工件的工人

放射保健津贴

对在工作中直接接触X射线、带正负粒子等物质三小时以上者,实行放射性津贴

3元/工

直接从事X光透视、CT、放射同位素工作人员

有毒物质保健津贴

对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产生并在作业进间经呼吸、皮肤、口进入身体,与人体发生化学作用,从而对健康产生危害的有毒物质环境条件下工作的职工。

6元/工

达到有毒作业分级(GB12331-88)四级者;如焦化厂炼焦车间工人

4元/工

达到有毒作业分级(GB12331-89)二级、三级者;如膨化、乳化火药制造工,焦化厂化产车间工人

2元/工

达到有毒作业分级(GB12331-90)一级者;如矿灯(注硫酸液)、雷管制作及火工生产的其他职工、焦化厂厂区内其他工作人员

6

 

回族职工伙食补贴

清真饮食习俗的少数民族

5元/人.月

回族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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