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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办法

省级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合理配置资源,调整和优化支出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省级部门预算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部门,是指与省财政厅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含武警部队)、政党组织、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单位,是指省级部门所属预算单位,以及使用项目资金的其他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是指根据省级部门为实现其职能所确定的绩效目标及为实现这一目标所安排的项目支出预算,运用一定的考评办法、量化指标及评价标准,对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支出预算的执行结果等所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五条 省级项目绩效评价原则

  

(一)统一领导原则。

绩效评价工作由省财政厅统一组织和领导,省级部门和项目单位分级实施。

  

(二)分类管理原则。

省财政厅会同省级部门对绩效评价工作实行分类管理,并根据部门、行业及评价对象的特点制定具体的绩效评价实施办法。

  (三)客观公正原则。

绩效评价应以国家政策、法律、行政法规等为基本依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四)科学规范原则。

绩效评价工作应采用规范的程序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评价办法,准确、合理地衡量项目支出预算的执行过程和完成结果。

  第六条 项目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和省有关财务管理和部门行业管理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省级部门及项目单位的职责范围、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以及年度项目绩效目标;

(三)省财政厅和省级部门制定的绩效评价工作规范;

(四)项目预算申报相关材料和项目支出预算批复文件;

(五)项目支出预算执行的财务会计资料;

(六)省级部门及项目单位的项目验收报告;

(七)省级主管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预算执行的年度财务报告和年度审计报告;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 评价工作责权

第七条 省财政厅工作责权: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定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制度、办法;

(二)组织建立科学、规范的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三)指导、监督、检查省级部门的项目支出绩效自评工作;

(四)组织实施省级部门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

(五)向省政府报告年度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

(六)研究、拓展评价结果的应用领域。

第八条 省级部门工作责权:

(一)配合省财政厅建立本部门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二)确定本部门项目绩效目标;

(三)指导、监督、检查所属项目单位的自评工作;

(四)组织实施所属项目单位的自评工作;

(五)向省财政厅报送本部门的自评结果;

(六)接受省财政厅的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九条 项目单位的工作责权:

(一)确定本单位项目绩效目标;

(二)组织实施本单位自评工作:

(三)向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的自评结果;

(四)接受省财政厅和省级主管部门的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三章 评价的内容和方法

第十条 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的范围为年度预算安排的所有项目支出,包括用财政拨款、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其他资金安排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

年度评价的具体项目由省财政厅根据预算安排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 项目支出绩效评价以预算年度为评价周期实施年度评价,包括完成结果评价和年度评价,其中,对已完工的支出项目实施完成结果评价;对跨年度支出项目根据年度内完成的工作量和预算执行结果实施年度评价。

省委省政府确定的连续多年安排的支出项目及政策性支出项目原则上只对实施过程或结果评价一次,不按实施年度重复评价。

第十二条 坚持业务评价和财务评价相结合。

业务评价主要是指项目执行情况;财务评价主要是指资金和财务管理状况。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采取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在定性分析基础上,对相关评价内容制定量化评价指标。

进行量化分析,并做出定性定量的评价结果。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方法主要包括比较法、因素分析法、公众评价法、成本效益分析法等。

比较法是通过对绩效目标与绩效结果、历史情况和实际执行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的比较,综合分析考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评价方法。

因素分析法是通过列举分析影响收益及成本的内外因素,综合分析考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评价方法,公众评价法是指对无法直接用指标计量其效益的支出,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对各项绩效评价内容完成情况进行打分,并根据分值考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评价方法。

成本效益分析法是将一定时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从考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评价方法。

第四章 绩效评价指标

第十五条 绩效评价指标的选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相关性原则,即选定的绩效评价指标与部门和单位的绩效目标有直接的联系;

(二)经济性原则,即绩效评价指标的选择要考虑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数据的获得应符合成本效益原则,在合理成本的基础上实行评价;

(三)可比性原则,即对具有相似目的的工作选定共同的绩效评价指标,保证评价结果可以相互比较;

(四)重要性原则,即对绩效评价指标在整个评价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筛选,选择最具代表性、最能反映评价要求的绩效评价指标。

第十六条 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应制定科学、完整的评价指标,评价指标由共性指标和特性指标组成。

第十七条 共性指标是指适用于所有省级部门的绩效评价指标,由省财政厅统一制定.主要包括业务评价共性指标和财务评价共性指标。

(一)业务评价共性指标

1.立项目标的合理性。

主要考评立项目标设置是否客观、科学。

2.项目完成进度。

主要评价项目是否完成计划确定的工作量。

3.项目完成质量。

主要评价项目质量是否达到计划任务要求。

4.项目组织管理水平。

主要评价项目单位在实施项目过程中的组织、协调、管理能力和条件保障状况等。

5.项目的经济效益。

主要评价项目对承担单位及我省经济发展所带来的直接或间接效益等。

  

6.项目的社会效益。

主要评价项目受益范围,项目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风俗习惯的影响等。

(二)财务评价共性指标

1.资金落实情况。

主要评价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资金到位率和资金到位及时性等。

2.实际支出情况。

主要评价项目实际支出构成的合理性、超支或结余情况等。

3.财务管理状况。

主要评价项目单位财务制度健全性、财务管理有效性、财务制度执行状况等。

第十八条 特性指标是指针对部门和行业特点确定的适用于不同省级部门的绩效评价指标,在确定具体评价项目后,由省财政厅结合评价对象的不同特点和目标来设置。

 

第五章 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在布置省级年度决算时部署年度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省级部门要及时向所属项目单位部署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条 每个年度终了两个月内,项目单位应按省财政厅及省级部门要求,完成本单位的项目自评工作,并按规定撰写自评报告报送省级部门。

第二十一条 每个预算年度终了3个月内,省级部门要完成本部门自我评价工作。

第二十二条 每个预算年度终了4个月内,省财政厅在部门自我评价基础上,组织对省级部门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十三条 财政厅和省级部门实施项目评价时,可以直接组织进行,也可委托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

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评价工作时,委托方与受托方应签订委托协议。

省级对下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可委托当地财政部门组织实施评价。

第二十四条 绩效评价一般工作程序分为前期准备、实施考评、绩效报告的撰写和提交三个阶段。

第二十五条 绩效考评的前期准备阶段

(一)成立评价工作组。

评价工作组由有关专家、有关部门或中介机构人员组成,成员不少于7人。

(二)确定评价对象。

绩效评价对象由省财政厅和主管部门根据绩效目标以及预算管理的要求确定。

(三)下达评价通知书。

评价通知书是省财政厅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行政文书,评价通知书应载明评价目的、内容、依据、评价机构、评价时间等。

(四)拟订评价工作方案。

评价机构根据评价对象拟定具体评价工作方案,确定评价指标、标准和方法,报委托单位审定。

第二十六条 绩效评价的实施阶段

(一)形式审查。

评价工作组应当对省级部门和项目单位提交的项目支出绩效自评报告及相关资料的格式和内容进行审查。

(二)现场和非现场考评。

绩效评价的形式包括现场考评和非现场考评,考评机构应根据具体情况,结合评价对象的特点采取不同的考评方式。

现场考评是指评价机构到现场采取勘察、询查、复核等方式。

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并对所掌握的有关信息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分析,提出评价意见。

非现场考评是指评价机构在对省级部门和项目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评价意见。

(三)综合评价。

考评机构在现场和非现场考评的基础上,运用相关评价办法对绩效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评价结论。

评价结论应包括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两个方面。

第二十七条 绩效评价报告的撰写和提交阶段

(一)撰写报告。

评价工作组应当按照规定的文本格式和要求撰写绩效评价报告。

绩效评价报告应当依据充分、内容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

(二)提交报告。

绩效评价报告经评价工作组和中介机构负责人签章后,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省财政厅,并将绩效评价结论通知被评价单位。

第二十八条 省财政厅根据各项绩效评价指标的评价结果进行打分。

并根据得分多少进行综合评价。

绩效评价结果以百分制表示,综合评价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为优,得分在80—89分(含80分)为良,60—79分(含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六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九条 省财政厅根据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和加强省级部门和项目单位预算支出管理意见,并督促省级部门和项目单位落实。

第三十条 省级部门应当根据部门的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结果,及时调整和优化本部门以后年度项目支出预算的方向和结构,合理配置资源,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三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当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报省财政厅和省级部门备案,并根据评价结果和省财政厅、省级部门的意见,及时总结经验,完善支出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三十二条 省财政厅、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当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编制和安排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三条 评价结果经报请本级政府同意后。

将在一定范围内公布,以体现和增加公共支出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第七章 评价行为规范

第三十四条 评价工作组必须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价工作,保证评价结果的客观、准确,并对评价结果承担责任;评价工作是一种政府行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评价客体收取费用;评价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评价客体的有关数据和业务资料。

评价人员或中介机构违反上述规定的,省财政厅和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可予以警告、取消评价资格、终止委托关系等处理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五条 省级部门和项目单位必须按照评价工作要求,提供相关基础数据和资料,并对提供的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对提供虚假数据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造成评价结论失真的,则由被评价的部门和单位负责。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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