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监理服务合同secret.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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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监理服务合同secret
合同编号:
龙头寺人防工程监理服务合同
(简称:
监理合同)
委托单位:
地址:
电话:
传真:
监理单位:
地址:
电话:
传真: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与监理人就工程监理服务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工程总建筑面积约㎡,地下两层,地下工程主体结构采用现浇钢筋砼板柱结构,独立柱基础;地下室顶板以上为覆土或硬化用作广场,广场面积约23000㎡。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监理投标书、中标通知书;
②、本合同标准条件;
③、本合同专用条件;
④、附加协议条款,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等。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付报酬。
本合同自年月日开始实施,至本工程验收合格、备案完成,此监理时间为不计任何条件和原因的完成本工程监理工作的时间,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二年内适时解决监理事宜,配合委托人的结算审计工作。
本合同一式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方伍份,监理方叁份。
委托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经办人:
电话:
传真:
日期:
年月日
监理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经办人:
电话:
传真:
日期:
年月日
第二部分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下列各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
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备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
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委托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监理报酬。
第九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作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
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不给予经济补偿。
第十六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
第十七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2)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3)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4)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5)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6)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
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
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7)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8)在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章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
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
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
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权利
第二十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
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
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
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
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条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一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
第三十二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
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
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第三十三条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
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
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双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条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四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
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第三十七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
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
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报酬
第三十九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第五十九条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四十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
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
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二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其他
第四十三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第四十四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经给予经济奖励。
第四十六条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七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八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九条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到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部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专用条款
第五十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律、法规、行业管理条例、办法、重庆市有关建筑管理条例、办法、实施细则、通知等。
2、工程建设监理规范及有关的设计、施工、验收规范和相关技术标准。
3、本项目的监理合同及其他与本项目相关的合同和文件。
4、本项目各相关建设程序文件、批复等。
5、施工图说明及其他设计等技术性文件、资料。
第五十一条监理范围、监理周期和监理工作内容
监理范围:
龙头寺火车站人防工程的所有建筑、安装、初装修及环境工程,与本工程相关的所有施工、设备安装监理等,包括但不限于土建、给排水、电气、消防、燃气、防雷、暖通、综合管线、室内初装修、外装、环境、人防设备、弱电等,并在保修阶段配合委托人进行保修维护的监理业务,对本项目全过程进行质量、进度、费用进行控制管理,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对合同、信息进行协调管理,配合委托人结算审计工作。
监理周期:
龙头寺人防工程施工全过程监理,从工程开工至工程竣工备案完毕并交付使用为止,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二年内适时解决监理事宜,配合委托人的结算审计工作。
监理周期分以下两个阶段:
1、工程施工准备监理期:
从监理合同实施日起至工程正式开工之日止,工程正式开工日以正式开工报告确定的日期为准。
2、工程施工监理期:
工程施工期监理时间为日历日545天。
工程施工期是指本工程总承包施工单位施工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备案日为止。
监理工作主要内容:
1、协助委托人落实必须提供的施工条件,检查第三方开工准备工作。
2、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技术问题提供书面意见。
组织设计交底、图纸会审,对本项目施工图纸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计划、设计变更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提交审核报告。
3、督促第三方建立健全各项施工管理制度,并监督其实施。
4、工程进度控制
审查第三方提出的施工实施进度计划,检查其实施情况;当实施进度发生较大偏差时,及时向委托人提出调整控制性进度计划的建议意见并在工程管理单位批准后调整。
5、施工质量控制
5.1对进场的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质量进行确认和验收,并按要求进行见证取样。
5.2督促承包商建立、健全和落实质量保证体系,核实质量文件材料,完善施工技术管理制度和落实质量保证措施。
5.3做好施工过程的监理工作,认真检查工程质量,签认各项隐蔽工程,做好建筑安装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及部位、工序的质量验收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对主要关键部分进行全过程的旁站监理,对违反设计文件、规范、规程的承包商,责令立即改正,必要时签发工程暂停指令。
5.4负责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进行事故原因、责任分析,提出事故处理办法,向委托人提供专项报告并督促检查事故处理方案实施。
5.5由委托人提出使用的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新技术的项目,监理人负责提供技术服务。
凡由承包商使用的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新技术的项目,应经监理人认可,报委托人批准,并要求承包商提供产品鉴定说明、产品质量标准、使用说明和工艺要求,监理人按质量标准进行验收。
5.6审核第三方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技术措施计划以及使用的主要材料的质量、用量等。
6、工程造价控制
6.1审查施工过程中施工方申报的工程量及费用,并申报委托人。
会签工程范围内的洽商签证、设计变更等。
审查核实可调价材料的价格,审查核实有关材料的性能价格比及价差和处理办法。
计算各项索赔金额,提交处理意见,并协助委托人处理合同纠纷。
6.2协助委托人控制工程进度款的支付,严格控制设计变更、项目增加及现场签证,避免施工方的工程索赔,工程造价控制符合相关合同文件的规定。
根据合同要求,结合监理情况,审核施工方申报的结算书并向委托人提交审核报告。
7、施工安全监督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要求承包人整改。
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委托人,并采取相应的措施;监理人和所有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审查劳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及防台防汛措施等,并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执行;参加重大安全事故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协助工程管理单位做好现场施工平面管理,监督检查安全文明施工,书面提出存在问题及整改意见。
8、协助委托人召开工程调度协调会,组织召开监理例会,并形成会议纪要。
9、协助委托人按规定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验收,并及时提交相应的工程建设监理报告。
10、信息管理
及时做好现场监理记录与信息反馈。
参与编制工程项目总结报告。
11、检查承包商的工程技术资料,监督承包商对工程技术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达到工程档案管理的规定,并按委托人要求的期限,完成资料上报审核工作。
参与审查工程项目竣工文件材料以及其他相关工作。
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对本工程的竣工图,竣工资料的收
集整理。
12、监理文件材料整理:
整理编制监理服务的各种文件、通知、记录、检测文件材料、图纸等,监理服务合同完成或终止时完整的成册档案移交给委托人。
13、定期对施工合同的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检查(如遇特殊情况、紧急情况应在第一时间内上报委托人),并以书面形式报送委托人。
14、负责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提出工程竣工预验收报告。
负责与质量监督部门联系对工程质量进行核定,并按委托人要求组织工程移交。
15、建设单位在保修期内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现问题后,将通知监理人的有关人员,监理人必须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到现场负责解决问题。
监理工程师有责任在保修期内通知承包商及时到现场维修,并鉴定存在质量问题,提出维修措施,组织承包商进行维修。
监理人应对每一维修项目建立详细的维修档案。
监理人负责分析质量问题分析,以便确认责任方。
监理人负责审核保修期内工程保修结算费用。
监理人在保修期限结束后,须提供保修工作总结。
16、认真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完成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及委托人要求的其它工作。
第五十二条外部条件
配合业主做好相关的外部协调工作。
第五十三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1、提供的工程资料:
设计施工图纸;
业主与承建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及招标文件;
其他与本工程相关的资料。
2、提供时间:
满足监理工作顺利推进及工程进度要求。
第五十四条委托人应在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确认类3天;批准类5天;决策类7天)
第五十五条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
第五十六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
办公用房、监理人员工地住房。
第五十七条在监理期间,委托人不向监理机构提供工作人员。
第五十八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
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
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及专用条件附加条款第五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一、监理人员到位要求
监理人应派出投标文件中的监理人员进场进行监理工作,不得擅自更换。
除非业主另有要求或其它特殊原因,监理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换投标文件中拟定的总监、驻场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等主要监理人员,否则将被视为监理单位违约。
监理人进场时,若监理单位因其他特殊原因要求更换人员,必须事先向业主提供以下材料并取得业主的书面批准后,才能派替换的监理人员进场:
(1)书面请示报告
(2)替换人的身份证、毕业证、技术职称证书、监理资格证书(验证原件,提供彩色打印件或清晰可辩的复印件)及其工作经历与业绩等有关证明材料。
二、投资控制要求
监理方需按合同要求提出工程投资控制报告及合理化建议,如监理方未提出有效的造价控制办法、措施,工程施工类投资超过合同金额,委托人按该部分工程超投资百分数同比例扣减监理总报酬。
三、进度控制和质量控制要求
(一)监理人在本项目工程监理中应遵守下列要求,监理人如违反下列要求之一的,监理人应根据具体情况承担监理责任,并支付违约金500-2000元;如违反同一要求两次的,监理人除承担监理责任
并支付诶月经1000-5000元外,必须更换不称职的监理工作人员,造成的损失由监理人承担。
1.监理人应在次月三日前向委托人提交上月监理工作月报一式五份。
2.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取消外,监理人应于每周组织监理例会,做好会议记录并于下周同一时间发送会议纪要。
3.监理人应按委托人要求及时提交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管理人员及主要工种人员资质的审查意见;提交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查意见;提交对施工过程中各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方案的审查意见,监理人对审查意见负责。
4.监理人应按委托人要求对进入现场的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进行送检鉴定,对进入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必须进行认证签字,不得允许不符合各个施工合同约定的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进入工程使用。
5.监理人对工程施工中不符合设计技术要求,施工技术要求及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合同约定要求的问题,应当及时发现,督促施工承包人返工或整改,并向委托人报告。
6.监理人应按照工程进度和施工合同约定及时组织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认定工程质量,签认中间验收记录。
在监理人未对上道工序签字前,不得允许施工承包人进入下一道工序。
7.监理人应按月对施工承包人上报的月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和成本控制进行审查、核签并报委托人审核。
8.监理人应对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进行审查,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报委托人审核。
9.监理人应督促施工承包人及时整理工程竣工资料,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0日之内对工程竣工资料进行审核认证。
10.需要监理确认的现场签证及设计变更等内容,监理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所有月进度审核完成时间必须在接到报告后3日内完成。
11.监理必须对签证内容的合理性进行明示,在签证单上不允许使用模糊语言。
12.每次图纸交底监理提出的图纸审核意见必须达到施工单位提出意见数量一半以上。
13.监理人应督促施工承包人履行工程回访和保修工作,并及时签认保修证书。
14.监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