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章 法定继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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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章法定继承

第三十章法定继承

一、填空题

1.继承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的继子女。

2.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

3.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作为代位继承人,代位继承人不受的限制。

4.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5.有扶养能力和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二、单项选择题

1.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

A.可分得遗产的人

B.第一顺序继承人

C.第二顺序继承人

D.受遗赠人

2.甲与乙为亲兄弟,无其他亲属。

甲婚后没有生育子女,收养丙为养子。

之后不久,甲夫妻二人因车祸死亡。

甲夫妻二人的遗产应由()。

A.丙继承

B.乙继承

C.丙、乙各继承二分之一

D.乙继承三分之一,丙继承三分之二

3.甲与乙因感情不好而长期分居,其独生子丙随甲的父母生活。

甲在一次事故中死亡,其个人财产应由()。

A.乙继承

B.丙继承

C.甲的父母和丙继承

D.甲的父母、乙、丙共同继承

4.张某1岁时被王某收养并一直共同生活。

张某成年后,将年老多病的生父母接到自己家中悉心照顾。

2000年,王某、张某的生父母相继去世。

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司考题)

A.张某有权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生父母的财产

B.张某有权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生父母的财产

C.张某无权继承养父王某的财产

D.张某可适当分得生父母的财产

三、多项选择题

1.钱某与胡某婚后生有子女甲和乙,后钱某与胡某离婚,甲、乙归胡某抚养。

胡某与吴某结婚,当时甲已参加工作而乙尚未成年,乙跟随胡某与吴某居住,后胡某与吴某生下一女丙,吴某与前妻生有一子丁。

钱某和吴某先后去世,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司考题)

A.胡某、甲、乙可以继承钱某的遗产

B.甲和乙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

C.胡某和丙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

D.乙和丁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

2.田某死后留下五间房屋、一批字画以及数十万存款的遗产。

田某生三子一女,长子早已病故,留下一子一女。

就在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办理完丧事协商如何处理遗产时,小儿子因交通事故身亡,其女儿刚满周岁。

田某的上述亲属中哪些人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他的遗产?

()(司考题)

A.二儿子和女儿

B.小儿子

C.小儿子之女

D.大儿子之子女

3.李某死后留下一套房屋和数十万存款,生前未立遗嘱。

李某有三个女儿,并收养了一子。

大女儿中年病故,留下一子。

养子收入丰厚,却拒绝赡养李某。

在两个女儿办理丧事期间,小女儿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留下一女。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司考题)

A.二女儿和小女儿之女均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B.大女儿之子对李某遗产的继承属于代位继承

C.小女儿之女属于转继承人

D.分配遗产时,养子应当不分或少分

4.唐某有甲、乙、丙成年子女三人,于2002年收养了孤儿丁,但未办理收养登记。

甲生活条件较好但未对唐某尽赡养义务,乙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丙长期和唐某甲共同生活。

2004年5月唐某死亡,因分配遗产发生纠纷。

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甲应当不分或者少分遗产

B.乙应当多分遗产

C.丙可以多分遗产

D.丁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

四、不定项选择题

1.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下列情形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A.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B.遗嘱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

C.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D.遗嘱继承人放弃或丧失继承权

2.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包括()。

A.父母

B.子女、配偶

C.兄弟姐妹

D.祖父母、外祖父母

3.代位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

A.亲生子女的养子女

B.养子女的养子女

C.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

D.亲生子女的继子女

4.《继承法》所称的父母包括()。

A.生父母

B.养父母

C.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D.舅父母、姨父母

5.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属于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包括()。

A.配偶

B.兄弟姐妹

C.子女

D.祖父母

6.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属于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包括()。

A.丧偶儿媳、女婿

B.兄弟姐妹

C.祖父母、外祖父母

D.孙子女、外孙子女

7.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代位继承。

A、法定继承人

B、晚辈直系血亲

C、直系血亲

D、长辈直系血亲

8.继承法所说兄弟姐妹包括()。

A.同父母的兄弟姐妹

B.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C.养兄弟姐妹

D.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五、名词解释题

1.法定继承

2.代位继承

3.转继承

六、判断题

1.丧偶儿媳可以代替其丈夫成为其公婆的当然的法定继承人。

()

√×

2.在代位继承中,代位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所有法定继承人。

()

√×

3.转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

()

√×

4.《继承法》第14条规定: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

√×

5.只有与被继承人之间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才能成为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

√×

6.收养他人为养孙子女,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的,可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

√×

7.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能再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

√×

七、简答题

1.法定继承的特点有哪些?

2.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有何特点?

3.简述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

4.简析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

八、论述题

1.试述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2.说明代位继承的特点。

九、案例分析

1.甲、乙二人为夫妻,甲有弟丁,乙有妹丙,甲、乙无其他亲属。

一日,甲、乙出差遭遇车祸,甲当场死亡,乙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

为继承甲、乙的遗产,丁与丙发生争执。

诉至法院。

问:

甲、乙的遗产应如何处理?

2.王某生有一子、一女,于2001年先后死亡。

王某的配偶、父母也于2002年先后死亡。

2003年,王某因病死亡,遗有遗产总计8万元人民币。

王某死亡后,其子留有子女甲、乙,其女留有子丙。

甲、乙、丙为争夺遗产而发生矛盾,诉至法院。

问:

王某的遗产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一、填空题

1.有扶养关系2.均等3.辈数4.缺乏劳动能力5.有扶养条件

二、单项选择题

1.B2.A3.D4.D

三、多项选择题

1.CD2.ABD3.BCD4.ABCD

四、不定项选择题

1.ABCD2.ABCD3.ABCD4.ABC5.AC6.BC7.B8.ABCD

五、名词解释题

1.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直接根据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而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

2.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应由被继承人死亡子女继承的遗产份额,由被继承人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继承的法律制度。

3.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的,应由该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的法律制度。

六、判断题

1.×2.×3.×4.√5.√6.√7.×

七、简答题

1.答:

法定继承具有如下特点:

(1)法定性。

法定继承是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进行的一种继承方式,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和方法等根据法律规定加以确认;

(2)强制性。

法定继承的根据是法律的规定,因此,法律对法定继承所规定的内容,如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以及遗产的分配原则和方法等都具有强制性;(3)前提的身份性。

法定继承以一定的身份关系为前提。

继承法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和方法的根据,是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血缘关系、婚姻关系和扶养关系;(4)效力的补充性。

继承开始后,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有效遗嘱的,应首先适用遗嘱继承。

只有在被继承人没有立遗嘱或者所立遗嘱无效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的适用顺序后于遗嘱继承,因此,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补充。

2.答:

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具有如下特点:

(1)法定性。

法定继承中的继承顺序是由法律根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而直接规定的,不是由当事人约定的,不体现当事人的意志;

(2)强制性。

法律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对继承人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法定继承人应严格按照法定的继承顺序参与继承,不得改变法定继承顺序;(3)排他性。

法律规定的法定继承顺序具有排他性的法律效力,即顺序在先的法定继承人排斥顺序在后的法定继承人,顺序在先的法定继承人优先于顺序在后的法定继承人。

3.答:

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应遵循如下原则: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在法定继承中,在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的数个法定继承人之间应平均分配遗产,原则上各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应当相等。

(2)特殊情况下继承人继承的份额可以不均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可以不均等:

其一,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其二,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其三,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其四,经继承人协商一致,分配遗产的份额可以不均等。

4.答: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存在如下区别:

(1)发生的时间不同。

代位继承因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发生;转继承因被转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而发生。

(2)主体范围不同。

在代位继承中,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在转继承中,转继承人是被转继承人的所有法定继承人。

(3)继承权的性质不同。

在代位继承中,代位继承人享有的是对被继承人遗产的代位继承权。

代位继承人参加继承所行使的是对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而不是对被代位人的遗产继承权。

在转继承中,转继承人享有的实际是分割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而不是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遗产继承权。

转继承人行使的是其对被转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而不是对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

(4)适用范围不同。

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转继承既可适用于法定继承,也可适用于遗嘱继承。

八、论述题

1.答:

法定继承人包括:

(1)配偶。

配偶是基于合法婚姻关系结为夫妻关系的男女双方相互之间的对称,夫妻双方互为配偶。

配偶作为法定继承人,应以双方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为前提条件。

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只有与被继承人有着合法有效婚姻关系的人,才能以配偶的身份成为法定继承人。

(2)子女。

子女是被继承人最近的直系卑亲属。

父母子女之间存在着最为密切的血缘联系和共同生活关系。

父母死亡后,子女理应成为其法定继承人。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继承法所称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婚生子女是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所生育的子女;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养子女是指被收养人生前根据收养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所收养的子女。

养子女对其养父母遗产的继承权以该子女与养父母之间存在合法的收养关系为前提。

若双方之间没有合法的收养关系,就不存在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养子女也不享有继承权。

在养子女与其生父母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解除后,养子女无权继承其生父母的遗产;继子女是指配偶的前妻或前夫所生的子女。

继子女对继父母的遗产是否享有继承权以相互之间是否形成抚养或者赡养关系为条件。

只有与被继承人之间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才能成为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3)父母。

继承法所称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4)兄弟姐妹。

继承法所称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养兄弟姐妹关系是基于收养而成立的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的亲属关系。

基于收养关系的成立,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能互为继承人。

继兄弟姐妹之间以相互之间形成扶养关系为条件而享有继承权。

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遗产的,仍有权继承其亲兄弟姐妹的遗产。

(5)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作为法定继承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包括亲祖父母、亲外祖父母、养祖父母、养外祖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祖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外祖父母。

(6)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

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作为法定继承人,以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为条件。

2.答:

代位继承具有如下特点:

(1)被继承人的子女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只有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才能发生代位继承。

(2)代位继承人须是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作为被继承人的子女的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被代位继承人的其他近亲属不得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3)被代位人享有继承权。

只有在被代位继承人没有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下,其晚辈直系血亲才能享有继承权。

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

(4)代位人只能继承被代位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无论代位继承人是一人还是数人,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5)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

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中的一种特殊方式,它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

九、案例分析

1.答:

甲、乙的遗产由丙继承。

在本案中,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乙,第二顺序继承人为丁。

甲死亡时,由于有第一顺序继承人乙,故丁不能参加继承,甲的遗产应由乙继承。

乙在继承开始后还没有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此时就发生转继承,乙的遗产包括其继承的甲的遗产,也就应由乙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因为乙的法定继承人只有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丙,因此,作为转继承人丙有权继承乙的遗产和乙应继承的甲的遗产。

因丁并不是乙的法定继承人,丁无权继承乙的遗产,也不能继承甲的遗产。

2.答:

王某的遗产应由甲、乙、丙继承。

在本案中,王某的父母、配偶于2002年先于王某死亡,王某的子女也于2001年先于王某死亡,因王某的子女有子女甲、乙、丙,因此,依继承法的规定,王某的遗产应由其子女的子女代位继承。

又因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其父或母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因此,王某的遗产8万元应由其子的子女甲、乙代位继承4万元,由其女的子女丙代位继承4万元。

若无其他特别情形,甲的遗产应由甲、乙各继承2万元,丙继承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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