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弱电合同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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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弱电合同范本.docx

小区弱电合同范本

编号:

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

合同书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年月日

签订地点: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智能化系统工程建设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智能化系统

1.2工程地点:

1.3工程内容:

“”弱电系统包括(具体内容依据实际的报价单)

弱电工程系统

1)智能停车场收费系统

2)数字监控系统

3)楼宇访客对讲系统

4)电话线、网线、闭路线的穿线

5)电梯五方通话的布线

第二条承包方式

乙方按合同附件的材料清单包工包料,全面负责整个小区上述各系统的材料设备供应、线路施工及设备的安装调试。

第三条合同工期

合同签订后,乙方在施工图设计上将全程配合甲方进度要求,根据甲方总体进度需求进驻施工现场,开始参加施工,工程进度与小区整体建设协调同步,整个工程与小区交付使用同步结束。

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迟延,则乙方工期相应顺延。

第四条合同造价

该工程智能化总价为:

人民币:

万元。

大写:

元整

第五条双方的现场代表及其职责

5.1甲方

甲方委派为本工程驻施工现场的甲方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甲方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

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乙方应于甲方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

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5.2乙方

乙方委派为本工程驻施工现场的乙方代表,按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乙方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送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乙方代表按甲方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

第六条双方的工作责任

6.1甲方工作

1)提供该工程所需范围内的全套CAD电子文档,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负责;

2)负责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土建施工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3)按工程进度要求,负责土建室外智能化管路的材料供应及施工并确保预埋管道的畅通,如管路不通由甲方协调土建进行疏通,并确保不影响乙方施工进度;

4)确保现场具备施工条件,包括施工场地平、通道清、在乙方设备进场前机房装修就绪,机房装修要求由甲方提供;

5)其它须甲方配合的工作,由乙方向甲方提出详细书面要求,甲方负责配合协调;

6)协调总包方为施工提供必需条件,包括提供垂直运输、生活用水、用电和提供临时办公,、临时仓库以及必要的辅助工作等。

7)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工程款。

6.2乙方工作

1)负责对本智能化工程系统的规划建设;

2)负责对本小区安防系统的评审及验收工作;

3)负责对施工队伍的管理、协调;

4)负责对该工程全部设备及材料的验收、安装、调试;

5)工程实施与甲方提供主体工程进度相一致;

6)负责提供该工程相关预埋管路铺设的施工图纸;

7)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须有适当之包装及保护,因乙方采用不充分或不妥善的防护措施而造成的损坏,由乙方负责。

第七条工程质量检查

7.1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7.2甲方代表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

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由此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以及乙方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并相应顺延工期。

7.3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合同价款增加,由甲方承担;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合同价款增加,由乙方承担。

7.4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责任分别承担。

第八条工程款的支付

8.1合同签订后十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总价的10%;

8.2乙方进入工地施工7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总价的20%;

8.3主要设备进场前经甲方及监理确认后7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总价的40%;

8.4弱电工程安装结束并经技防验收合格后7日内,甲方再向乙方支付工程总价的25%;

8.5合同总价的5%为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期内第一年届满后7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3%,保修期内第二年届满后7日内,甲方向乙方付清余款。

第九条变更

9.1施工中甲方需对工程进行变更,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生变更通知。

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时,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乙方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9.2乙方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甲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

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乙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甲方确认后执行。

9.3甲方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甲方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甲方确认。

9.4甲方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第十条竣工验收和结算

10.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即视为正式验收。

10.2甲方收到乙方验收报告及竣工资料后七内不组织验收,从第8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10.3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甲方不得使用。

甲方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

10.4乙方应在工程验收通过后十日内向甲方提交结算报告,甲方自收到乙方结算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结算。

如自收到乙方结算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甲方无正当理由不予以结算的,视为认可乙方的结算。

第十一条售后服务

11.1乙方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甲方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对非人为因素造成的系统故障承担质量保修责任,保修期是甲方验收之日起一年,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甲方不能使用整个系统,如甲方坚持使用,造成的损失及由此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在保修期内,对于雷击引起的本智能化系统设备损坏,乙方不承担保修责任,但乙方可以提供有偿维修服务。

11.2乙方负责对甲方售楼人员进行本小区的各智能化系统介绍,让销售人员了解各系统的功能。

11.3乙方负责对甲方物业管理人员进行本小区的各智能化系统培训,让物业管理人员熟悉各系统的使用。

11.4如果乙方承建的该智能化系统在保修期内不能正常运作,接到故障通知后,12小时之内处理,保修期内我公司对非人为因素及不可抗力造成的系统故障维修免人工费及材料费。

12.5为与甲方建立良好的长期合作关系,乙方在保修期满后将继续向甲方提供优惠的售后服务。

第十二条违约、索赔和争议

12.1甲方发生下列情况时,构成违约:

(1)甲方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正常进行;

(3)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以最后付款日的次日起计,每天按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一收取滞纳金,并且工程期限按滞纳天数顺延。

(4)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最高不得超过本工程合同价款。

12.2乙方发生下列情况时,构成违约:

(1)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最高不得超过本工程合同价款。

12.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12.4索赔:

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并应在合理时间内向对方发出索赔的通知。

12.5争议

甲方乙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同意向兰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2.6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

(2)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3)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4)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5)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十三条安全施工

13.1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3.2乙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因甲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13.3事故处理: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13.4甲方乙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第十四条不可抗力

14.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甲方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风、雨、雪、洪、震、雷击等自然灾害。

14.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甲方应协助乙方采取措施。

甲方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乙方应暂停施工。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乙方向甲方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乙方应每隔7天向甲方报告一次受害情况。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乙方向甲方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14.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由甲方承担;

(2)甲方乙方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乙方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乙方承担;

(4)停工期间,乙方应甲方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费用由甲方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甲方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十五条其他

15.1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图纸、材料设备清单及价格、补充协议或文件等。

(前后文件若有抵触,以日期较后的为准)

15.2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并加盖法人公章或法人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15.3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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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电话: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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