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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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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政〔2010〕22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

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各项规定,切实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1.工作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提高企业安全技术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为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实现我省跨越发展提供有力的安全生产保障。

2.工作任务。

以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水上交通及渔业船舶、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冶金等行业和领域为重点,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要通过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采取更加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政策措施,集中整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要尽快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在高危行业强制推行一批安全适用的技术装备和防护设施,最大程度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要建立更加完善的技术标准体系,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全面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提高我省安全生产技术水平;要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积极推进重点行业的企业重组和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彻底淘汰安全性能低下、危及生产安全的落后产能;要以更加有力的政策引导,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3.工作目标。

经过努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明显下降,较大以上事故得到有效防范。

力争到十二五末,全省亿元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煤矿百万吨死亡率、工矿商贸十万从业人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达到全国先进水平。

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进一步增强。

二、严格企业安全管理,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4.企业必须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企业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依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证照,否则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企业必须加强对生产现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

5.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加强企业职业健康和劳动保护工作,努力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消除事故隐患。

6.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企业应当根据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按照不同的岗位及工艺分别制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时及时组织修订。

对实施动火、受限空间、爆破、临时用电、高空、水上、吊装、检修、安装使用特种设备等危险性作业要制定专项安全技术作业规程、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保障措施,实施作业许可管理制度。

煤矿、非煤矿山地采企业应进一步规范采掘作业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编制和审批。

7.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

企业应当建立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现场轮流带班制度,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安全检查,并做好带班检查记录。

煤矿、非煤矿山井下作业必须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要制定领导下井带班计划,明确每个工作班次下井带班矿山企业领导、随同下井的工程技术人员名单和下井与升井的时间。

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8.企业必须保证安全投入。

企业必须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提取必要的安全费用,在年度财务预算中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并确保专款专用。

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生产、道路交通运输等高危行业企业必须足额提取安全费用。

9.全面排查治理各类事故隐患。

企业应当经常性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对排查出来的事故隐患要按照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的要求,及时整改到位,并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事故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

重大隐患要按照规定向企业所在地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对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治理进度、结果等情况。

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对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复产。

10.强化职工安全培训。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培训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从业人员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新员工上岗和转岗员工必须落实岗前安全操作技能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

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职工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11.全面开展安全达标活动。

企业要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要求,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冶金、机械制造等行业企业应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实现安全标准化目标。

企业应当加强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期火灾能力、组织疏散逃生能力、消防宣传教育能力“四个能力”建设。

煤矿、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企业未在规定期限达标的,要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县级以上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

三、强化“一岗双责”,严格落实安全监管责任

12.严格落实各级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一岗双责”规定,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加强对企业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和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督促、指导企业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措施和责任。

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严格落实境内投资主体和派出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13.加大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力度。

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行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会同司法机关联合执法,以强有力的措施查处、取缔非法企业。

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要依法严肃查处运输车辆超员、超载、超速等违法行为。

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井,县级以上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政府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建立重大隐患治理逐级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企业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提请政府挂牌督办,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并按属地原则实行公告。

企业对实行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拒不整改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重大隐患挂牌督办落实情况加强综合监督检查。

15.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监管。

各级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省属、市属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

要建立企业等级评定滚动机制,继续按照A级抓巩固、B级抓提高、C级抓整改、D级挂牌督办的要求,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状况等级评定,评定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确定为C级的,有关部门要督促企业制定整改方案,并暂缓其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审批,取消其评优评先资格;确定为D级的,由所在地县级政府挂牌督办整改,相关部门暂扣相关证照,取消所有项目审批及评优评先资格,责令停产整顿,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予以关闭。

16.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

强化项目安全设施核准审批,加强建设项目的日常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审批、监管责任。

建设项目核准(审批)部门要督促企业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将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审批情况及时通报同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包括安全监控设施和防瓦斯等有害气体、防尘、排水、防火、防爆等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新建的铁路、高速公路、城乡道路,港口、码头、渡口及其他重点建设、基础设施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有效落实“三同时”措施。

建设项目施工单位要按照设计施工方案进行,严禁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特种设备进场作业。

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证照,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

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责令停工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

17.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群众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鼓励职工举报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建立值班制度,及时受理查处各类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并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举报奖励经费由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舆论反映的客观问题要查明原因,切实整改。

四、加强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加快“科技兴安”步伐

18.加强企业技术管理。

强化企业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

鼓励、支持、推动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和产品,推广应用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和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

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19.强制推行先进安全适用的安全技术装备和措施。

煤矿和地采非煤矿山企业要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并于2013年完成。

逾期未安装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

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要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于2011年全部完成。

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出租汽车、校车要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于2012年全部完成。

在危险化学品槽车充装环节推广使用万向充装管道系统,涉及危险工艺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安装自控联锁、自动报警和紧急停车装置,于2012年完成。

露天矿山全部实行液压锤二次破碎和机械铲装作业,适宜采用中深孔爆破的非煤矿山实行中深孔爆破、地采矿山全部实行机械通风并完善通风构筑物。

库容达三等别级以上的大型尾矿库,以及下游3公里影响范围内有重要建构筑物和10人以上常住人员村庄的四、五等别尾矿库,必须安装在线监控系统,于2013年完成。

冶金煤气企业应设立煤气救护站,配备专业人员、救援设施及特种作业器具,严格按规范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测报警装置,为作业人员配备携带式一氧化碳检测报警仪和通讯联络工具,于2011年全部完成。

大型起重机械要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

44.1千瓦(60马力)以上的渔船要安装防撞(船舶)自动识别系统,于2012年全部完成。

20.加快安全生产技术研发。

进一步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加大对高危行业安全技术、装备、工艺和产品研发的支持力度,鼓励企业开展安全科技研发。

煤矿企业推行井下支护改革以及推广使用前探梁技术,试行引进先进的探放水设备,开展水害、顶板及火灾防治技术和监控系统防雷技术等研究。

21.应用信息化手段提高事故防控能力。

加快“金安工程”建设步伐,继续推进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建设,实现省、市、县、矿四级监控平台数据共享、分级监控和远程监察。

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系统和基础信息数据库,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和监测预警系统建设。

运用先进的信息化技术促进安全生产关键技术装备的改造与升级,引导高危行业提高机械化、自动化生产水平,提高事故防控能力。

五、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22.建设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

各级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资源普查、登记、建档等工作,做好必要的应急装备和救援物资保障,加强综合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2011年前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生产安全应急管理体系,依托公安消防和大型企业等专业救援力量,建立矿山、危险化学品省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骨干队伍,2012年前在煤矿、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集中的县(市、区)建立满足需要的区域性应急救援队伍。

加快全省安全生产应急平台建设,2012年完成省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各设区市及重点县(市、区)应急救援平台建设,2013年实现全省市县区应急信息平台互联互动。

23.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

企业应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生产安全事故征兆,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企业要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评估,建立重大危险源动态、实时监控和管理系统,实现与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系统联网。

重大危险源评估结果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报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备案。

涉及国家秘密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24.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

企业应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和备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物品等高危行业企业应当依法建立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装备;生产规模较小的企业应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与专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

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要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因下达停产撤人命令所造成的损失,企业不得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严格行业安全准入,把好安全生产源头关

25.制定安全生产技术地方标准。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督促企业认真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根据我省实际,研究制定相关安全生产地方标准。

实施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

26.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前置条件。

新、改、扩建的建设项目可能影响周边相关单位或设施安全的,应当主动征求相关单位意见。

在实施城区地面挖掘作业时,施工企业要全面摸清项目涉及区域地下管道、线路的分布和走向,制定可靠的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安全。

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和高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新建危险化学品企业必须在依法规划的化工园区或工业集中区内建设,加快推进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步伐。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和安全条件论证,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

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规建设的,立即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实施关闭取缔。

降低标准造成事故隐患的,追究相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

27.发挥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

建立完善省、市、县安全生产专家队伍。

依托科研院所,结合事业单位改制,推动安全评价、技术支持、安全培训、技术改造等服务性机构的规范发展。

加强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监管,保证专业服务机构从业行为的规范性、专业性、独立性和客观性。

专业服务机构对相关评价、监测检测、鉴定结论应承担法律责任,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

七、加强政策引导,增加安全生产投入

28.制定促进安全技术装备发展的产业政策。

加强安全科研和安全生产基础学科研究,推进安全生产方面的产、学、研结合。

鼓励和引导企业研发、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和产品,鼓励安全生产适用技术和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的推广应用。

用好国家振兴装备制造业的有关政策,把安全检测监控、安全避险、安全保护、个人防护、灾害监控、特种安全设施及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研发制造,作为安全产业加以培育,重点扶持培育井下定位通讯系统、井下救生舱、尾矿库在线监控系统等安全技术装备、产品的发展。

大力发展安全装备融资租赁业务,促进高危行业企业加快提升安全装备水平。

29.加大安全专项投入。

各级政府要扶持煤矿、非煤矿山安全技改建设,切实做好尾矿库治理和煤矿瓦斯防治、透水、顶板以及小煤矿整顿关闭等专项治理工作,加大安全专项资金投入,落实地方和企业配套资金。

支持有效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对因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的化工企业的搬迁在有关政策上给予扶持。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

30.制定并用好安全生产经济政策。

依法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建立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的奖励与补偿机制。

制定矿山等高危企业安全风险抵押金与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相结合的制度,积极推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建立企业安全生产与领导年薪及员工绩效工资挂钩制度,加大高危企业相关人员的奖惩力度。

实行尾矿库闭库安全保证金制度。

31.执行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

从2011年1月1日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

同时,要依法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及时发放。

32.鼓励安全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培养。

依托我省高等院校、技术学校资源,逐年扩大采矿、化工、冶金、机电、地质、通风、安全等相关专业人才的招生规模,定向培养高危行业专业人才和生产一线急需技能型人才。

制定相关政策,保障安全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的培养。

督促煤矿企业加强班组长建设,完善煤矿专业技术人才引进机制。

八、淘汰落后安全技术,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33.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规划。

各级政府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规划和总体布局,同步制订“十二五”安全生产专项规划,明确和落实安全生产重点建设项目。

企业在制定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中要突出安全生产,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要求落实在企业发展和日常工作中。

34.淘汰落后安全技术产品。

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要求,对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予以强制性淘汰。

在政府扶持企业技改的资金中,对符合安全产业政策导向的项目予以资金倾斜,遏制安全水平低、保障能力差的项目建设和延续。

对存在落后技术装备、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予以公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

35.加快产业重组步伐。

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大对相关高危行业企业重组力度,进一步整合或淘汰浪费资源、安全保障低的落后产能,提高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九、严格安全目标考核,强化安全责任追究

36.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

强化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健全完善全省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体系和考核指标体系,加大较大以上事故的考核权重,严格落实定期分析、预警及事故通报、约谈诫勉、督查考评、履职报告点评等制度,将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实行评先评优“一票否决”。

强化安全生产约束和激励机制。

合理保障安全生产工作奖励经费,对实现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的地区和单位给予奖励。

37.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

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对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其企业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厂长(经理或矿长)。

对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二年内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

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发生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38.强化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问责制度。

各级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和“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组织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次死亡3~9人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在报设区市政府批复前应先征求省政府安办的意见,经设区市政府批复结案后,于10日内向省政府安办备案。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负有责任的乡(镇、街道办)政府和县(市、区)相关部门的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追究县市区级相关领导的责任。

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负有责任的县(市、区)政府及设区市相关部门的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追究设区市级相关领导的责任。

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39.建立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挂钩联动制度。

对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事故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向当地政府和发改、经贸、外经贸、国土资源、建设、工商、金融证券部门通报,一年内严格限制企业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的重要参考依据。

40.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地方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

在所辖区域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存在的,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1.建立事故查处督办制度。

对事故查处落实情况实行各级安委会层层挂牌督办制度,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挂牌督办按国家有关规定落实;较大事故查处落实情况由省政府安办挂牌督办;一般死亡事故由设区市政府安办挂牌督办。

事故查处结案后,重大事故由省政府安办予以公告;较大事故由设区市政府安办予以公告;一般死亡事故由县(市、区)政府安办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十、提高安全监管执行力,服务海西跨越发展

42.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把安全生产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同时部署、同时检查、同时考核,将亿元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十万从业人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定期研究、部署、检查、落实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支持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县、乡两级政府安委会主任要逐步调整由政府行政正职领导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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