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违处罚细则新修订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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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处罚细则新修订解读

**煤矿“三违”处罚细则

附件一:

具体的“三违”行为分类

解除劳动合同违章行为

1、酒后入井或酒后在矿院内滋事造成不良影响者。

2、一月内出现3次违章,半年内出现5次一般“三违”或半年内出现3次严重“三违”人员。

3、放飞车、乘坐皮带、溜子或扒坐矿车、蹬钩者。

4、乘罐笼时随意向井筒内乱扔东西者。

5、对领导或安全管理人员采取打击报复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者。

6、私自把炸药、雷管等爆炸材料带到矿门外者。

7、在设备、人员为撤到安全地点就下令放炮者。

8、井下盗剥电缆者。

9、故意破坏检测系统使其无法正常显示真实数据者。

10、瓦斯超限而违章指挥进行作业者。

11、利用工作权利和工作之便,吃、拿、卡、要者。

12、防突、防瓦斯措施未采取到位而造假的责任者。

13、破坏井下安全设施、通防设备设施;私掐电缆信号、盗窃安全设备仪器部件的。

14、钻探虚报进尺的。

15、无措施擅自打开栅栏(或密闭)进入盲巷的。

16、井下打架伤人的。

17、穿化纤衣服或携带香烟、火种入井者。

18、效检超标生产,超循环进度掘进或回采。

19、违规悬挂、包裹、修改瓦斯检测探头的。

20、因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

21、经矿研究认定的其它严重违章行为。

 

共性部分

一、一般“三违”

1.不穿防砸胶鞋入井的。

2.下井不带毛巾、不系帽带、井下脱矿帽的。

3.井下工作将矿灯、自救器放在一边,而未随身携带的,或者工作人员矿灯不戴在安全帽上的。

4.一般工种未持证上岗的。

5.作业时不执行“手指口述”、设备点检、“六项签字”确认制度的。

6.井下看书的。

7.不执行要害场所管理制度的。

8.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的。

改:

高空作业1.5米以上不系安全带的

9.不按规定佩带相关监测仪器、仪表的(瓦斯便携报警仪、电笔、塞尺等)。

10.大巷单人行走的。

井下2人及以上行走不排队的。

11.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或存在火源的。

12.井下特殊岗位晚到岗及早离岗或不现场交接班的。

13.未经有资质单位培训并持证上岗的,本人违章作业,区队管理人员违章指挥。

14.职工安全教育学习违反考场纪律的、考试作弊的。

15.井下随意关闭矿灯休息的。

16.无险情而随意打开或损坏自救器的。

17.上、下井人员不听从把钩人员正确指挥、接受检身的。

18.携带工具长度超过1.5m以上或工具重量超过20公斤以上乘坐罐笼、人车或猴车的。

19.入井前不检身、乘罐乘车不检查人数的。

20.乘人车、罐笼超员的把钩工。

21.井下机电峒室、皮带机头、油脂库等有关地点不按规定配齐灭火器材的责任人。

22.罐笼、乘人车存在人员和小件货物混装的责任人。

23.地面机动车辆无证驾驶的。

24.使用车床、钻床时,不戴防护眼镜,女工长发不盘在帽内的,规定穿防砸鞋没有穿的。

25.各类气瓶、乙炔发生器距明火不够10m以上,氧气瓶距乙炔瓶不够5米以上的。

26.氧气瓶没有防裂圈、安全帽、减压器或减压器没有安全阀的操作人员。

27.乙炔发生器没有回火防止器,中压以上的乙炔发生器没装压力表和安全阀的。

28.作业规程及措施不向施工人员贯彻学习、考试,不签字或代签的责任人。

29.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源等危险物品的保管、使用违反规程规定的。

30.用钻床钻孔时,手持工件钻孔的。

31.在喷漆时,吸烟、电焊、气割、动用明火的。

32.在木工房、仓库、监控机房内吸烟的。

33.高层建筑支架不按标准架设作业的。

34.将氧气瓶、乙炔瓶一起运送的。

35.进入井口侯罐室不戴安全帽的。

36.下井领用的便携仪,上井未及时上交的。

37.班组不认真执行隐患排查治理并记录的,班中不执行“三三整理”或缺少记录或不认真执行的。

38.井下行走不走人行道,在轨道间行走的。

39.在罐笼口、猴车乘人点不排队或抢上、抢下的,或乘坐猴车不文明、不规范的。

40.不沿专用上人架梯、通道攀登高层建筑物、井架的。

乘坐猴车灯不带头上的。

硐室门关闭并用铁链系着的责任人。

用道链起吊设备,起吊点固定不牢。

机电设备点检造假。

坐猴车用衣服或者袋子裹着头的。

坐猴车时距前方人员间距小于规定者。

人车超员的。

人车发车时不挂防护链的,没发出停车信号提前打开安全门的。

坐在轨道上休息的。

井下各类牌板不及时填写,或填写有误的。

井下嬉笑打闹、奔跑赶人车者。

外来人员未经相关领导同意安排入井的责任人。

提前升井或延点作业者(矿、队特殊安排的除外)。

用电话或者采取其他形式通风报信者。

点名不入井者(井上工除外)。

在支护不全、不牢或有危险的地点作业及逗留者。

矿灯照明不足微光作业的。

乘坐猴车时抢上抢下,在乘人设施上打闹的。

乘车时将身体或随身携带的工具等伸出车外者。

汇报虚假三违的双方责任人。

二、严重“三违”

41.发生事故及发现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而又不及时向矿调度室、安检科汇报的。

42.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被责令停产整改的或不积极组织整改的责任人。

43.无作业规程或安全措施组织施工的责任人。

44.因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

(去掉、解除劳动合同里面)

45.跟班管理人员(班组长)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不安排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

46.管理人员在现场违章指挥、参与违章作业的。

47.跟班管理人员在停电停风后,不安排撤出人员的。

48.入井人员不戴矿灯、自救器、安全帽的。

49.穿化纤衣服或携带香烟、火种入井者。

(去掉,划到解除劳动合同里面)

50.酒后入井或地面酒后作业、班中喝酒的。

(去掉,划到解除劳动合同里面)

51.工作期间睡岗、脱岗、空岗的。

52.破坏井下安全、通防设备设施;私掐电缆信号、盗窃安全设备仪器部件的。

(去掉、划到解除劳动合同里面)

53.无相应资质而进行特殊工种或关键岗位作业者,管理人员无安全资格证上岗的。

54.没有经过安全培训下井的或特殊工种没有持证上岗的。

55.工作期间打架斗殴的。

(划到,解除劳动合同违章行为)

56.在井下随意拆开、敲打、撞击矿灯的。

57.在焊接、气割地点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没有安全措施作业的。

焊接人员离开现场,未消除火种的。

58.空顶作业者。

59.带电搬迁、移动、打开电气设备、检修的。

60.罐笼存在人车混装或人与大件物品混装的把钩工。

61.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吸烟的。

62.交叉作业安全距离不够,不采取安全措施的。

63.行车工吊运物体时下面有人的。

64.起吊设备上站人的。

65.同时打开两道风门不及时关闭的。

66.现场不服从安检员或其他管理人员管理,违章作业制止不听的。

67.现场殴打执法安检员的。

作业期间未进行瞬间危险源辨识存在重大隐患者。

不参加班前会入井者。

安全责任人及监管人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迟报或谎报者。

班队长不现场交接班的。

下井带手机、电子表的。

捡到爆破材料不上交者;

故意破坏达标设施的。

开掘部分

一、一般“三违”

68.炮掘架棚巷道迎头10米范围内的支架没有使用防倒设施或不全的。

69.掘进机前架棚与掘进机维修平行作业的。

70.掘进迎头前探梁的使用不符合规程要求的班组长。

71.扒装机少挡绳栏、护身栏而使用的责任人。

72.扒装机无照明灯作业的班组长。

73.扒装机支撑腿、卡轨器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责任者。

74.井下施工中对电缆等没保护或保护不符合要求的班组长。

75.综掘机停止运转后,未将截割头放置到底板上的。

76.不使用综掘机防护栏的。

开综掘机不开照明灯的。

77.正对溜子头、皮带机头操作的司机。

78.岩巷迎头锚杆连续3棵不符合规程规定的或锚杆盘连续3个不接岩面的。

79.处理同一棚的两帮棚腿蹬出时,两帮同时施工的责任人。

80.在巷道整改支架时不采取防倒棚措施的。

81.用扒装机自身的绞车牵引扒装机的。

82.上下山迎头牵移扒装机后,不上牢四个卡轨器就摘勾头的。

83.掘进机非操作侧,未装有能紧急停止运转的按钮或按钮失灵的。

84.用单体柱不拴安全绳的。

85.小于煤岩体最小抵抗线打眼爆破的。

86.喷浆混凝土前,不用高压水冲洗岩面的。

87.喷浆混凝土所用材料的标号、规格、材质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88.锚杆安装时的预应力连续三棵不符合作业规定的。

89.巷道支护高度超过2米或倾角大于30度的上山支护施工,没有脚手架或没搭工作平台的。

90.炮采工作面或掘进工作面未按作业规程要求布置炮眼实行爆破的责任人。

91.掘进巷道支护达不到设计或作业规程要求的。

92.开扒装机、综掘机不开灯的;

93.巷道维修一人单独作业的。

94.用钻打眼时,钻杆前方或下方有人员工作的。

95.锚喷巷道前探梁安装卡环的锚杆,有3棵最大外露长度超过规程规定的。

96.维修倾斜井巷时,上下段同时作业而未采取措施的。

97.刮板运输机运行时,清理转动部位的煤粉或用脚、手调整刮板链的人员。

98.斜巷扒装机无护身点柱打设不牢的司机。

99.手扶钻杆打眼的。

100.未按设计位置,施工躲避硐、安全硐室或车场的。

101.电话距迎头或工作面距离超过规定的。

102.锚索落后迎头超过规定距离的责任人。

103.本煤孔落后迎头超过规定距离的责任人

104.掘进巷道轨道铺设滞后迎头60米以上的责任人

105.修复巷道或整棚不执行由外往里逐架进行的,不设临时支护的,回撤支护时无人监护的,

106.用支护锚杆或锚梁吊拉物件的责任人。

107.用其它材料代替扒装机操作杆的。

108.放炮、喷浆时,不使用全断面喷雾的。

掘进机割煤期间不使用喷雾降尘的;综掘机喷雾损坏或雾化效果差,或截割头截齿损坏不更换的。

109.未按棚子架设要求,棚子帮顶没有背实或帮顶有活石的责任者。

110.锚杆、锚网、锚索等支护质量不符合要求,经提出后仍未按规定时间整改的责任人。

111.积渣超过规定放炮的。

一道工序不完好,施工下一道工序的。

骑着钻机腿打钻的

打钻时从钻杆下通过的

不按照中腰线施工的责任人;

二、严重“三违”

112.未执行防突水、防误揭煤“先探后掘”原则的(含超前探安全距离不够而继续作业的)。

113.瓦斯超限不撤人、不停止工作的责任人。

114.出现煤与瓦斯突出预兆继续生产的责任人。

115.扒装机扒装期间,回头轮与扒装机之间有人逗留工作而启动扒装机的;扒渣期间人员进入扒渣区域。

116.扒装机出现故障,不切断电源就进行处理的。

117、扒渣机司机无遮挡保护或扒渣机无信号、信号失灵,或扒渣机部件有不完好而继续作业者。

118.未处理活矸活石,不执行敲帮问顶制度,而冒险作业者。

119.私自改变支护参数、支护材料的责任人。

120.边打眼边装药者。

121.迎头装药期间边装药边连线的。

122.炸药和炮头在同一箱内存放;装药不使用水炮泥的。

123.放炮巷道内没有停电的。

124.不按中腰线施工的责任人。

125.按规程规定应用而未用前探梁的。

巷道永久支护距迎头距离超过规程规定,仍继续作业的责任人。

126.上、下山掘进时没按规定安设安全设施的。

127.综掘机运转期间,进入安全防护栏以里人员。

128.综掘机运行期间上下综掘机及二运下方过人的。

129.综掘机开机前不发报警信号的责任人。

130.掘进机停止作业而未停电、闭锁离开掘进机的。

131.站在掘进机截割臂上工作的人员,或利用截割臂升降人员、物料进行支护的。

132.干打眼的(规程规定除外)。

133.擅自撤除棚梁(棚腿)、背板或撑杆,挪作它用的。

134.掘进巷道贯通和透老巷、老空区不按规定下达预透通知书的,无防冒顶、防水害、防瓦斯、防放炮伤人,防有害气体窒息、防风流紊乱等措施,或现场措施不落实,无专人指挥等问题的有关责任人。

135.在旧眼、残眼、煤(岩)裂缝中或站在输送机上打眼的。

136.工作面发现有透水征兆,未采取措施的。

137.锚喷支护巷道出现失效、不合格锚杆、锚索没处理、锚杆不到底就喷浆封闭的责任人。

138.不按作业规程措施规定数量、规格、品种使用锚固剂、锚杆的责任人。

截短锚杆、锚索使用的责任人。

139.永久支护与临时支护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责任人。

140.绞车运行时,手扶、脚蹬绞车绳者。

141.斜巷中不在阻车器处停车且没有采取可靠阻车措施的责任人。

142.风筒落后不及时处理的班组长。

143.瓦斯探头、一氧化碳探头悬挂位置不合格的责任人。

144.包裹、摘除、藏匿瓦斯探头的责任人。

145.煤巷出现高冒区而不按规程规定充填空顶的。

146.挪移装岩机未执行区队正职、班组长、安检员三到位制度前移耙矸机;没有远距离操作移动耙矸机的。

147.炮后时间不到进入工作面的。

148.临时支护(前探梁、临时柱、护帮网等)质量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或不及时临时支护的

149.综掘机停止运转后,截割头没有落地,没有加护罩的。

150.综掘机割坏电缆的。

迎头支护不到位施工前进眼的。

支护材料配备不足,强行掘进制止不听的。

有意破坏更改测量标志(中线、腰线)的责任人。

喷浆人员喷头对着人的责任人。

采煤部分

一、一般“三违”

151.乳化液配比浓度不符合规定的。

152.乳化液泵吸空的司机。

153.采煤工作面泵站压力不符合规程规定的泵站司机。

154.拉移转载机时,两侧人员不在安全范围的。

155.底板松软而支柱连续5根以上不穿鞋,造成支柱钻底大于100mm的。

156.采煤工作面两巷未按规程规定,提前或拖后回柱放顶的。

157.采面过构造放炮没有防护支架大立柱、不对机电设备进行保护的责任人,炮后不洒水造成煤尘飞扬严重的。

158.工作面上下端头特殊支护没有按规程规定支设的。

159.采掘工作面无班组长和区队管理人员上岗的。

160.采煤机司机不发信号开机的。

161.液压支架端面距连续5架超过规程规定的。

162.采煤机上未装能停止工作面运输机的闭锁装置或装置失灵的。

163.两巷超前维护支柱初撑力连续3根低于规程要求的。

164.用单体柱不拴安全绳的。

165.处理同一棚的两帮棚腿蹬出时,两帮同时施工的责任人。

166.煤机运行期间,司机远离的(离操作点5米之外的)。

167.机采工作面伞檐长度大于2米,深度大于300mm,厚度大于300mm的煤机司机。

168.工作面两巷超前维护长度达不到规程要求的责任者。

169.正对溜子头、皮带机头操作的司机。

170.采煤机停止牵引时,不将调速手把打到“零”位的。

171.推移工作面刮板输送机时,距煤机距离不足15米的。

172.在回采工作面机头出现卡矸、卡大块煤块或其他物体时,不停机闭锁处理的。

173.刮板运输机刮板链出槽、飘链时,不进行处理而强行开刮板机的。

174.采煤工作面用溜子运送物件时,违反作业规程规定不停溜子取料的。

175.移完支架后,不将供液手把打到零位的;推拉运输机后,不将供液手把打到零位的。

176.用顺槽溜子、装载机移工作面运输机头的或回撤单体支柱、棚梁的。

177.推移工作面机头时,开转载机或顺槽溜子的责任者。

178.用千不拉回撤单体支柱时,将绳套拴在活柱体上的。

179.综采工作面生产期间未及时开架间喷雾的。

180.综采工作面运输机出现上窜下滑失控的责任者。

181.采煤工作面未采取个体防尘措施的。

182.工作面或两巷超前维护连续2-4根单体不拴安全绳的。

183.采掘工作面高压管接头出现单腿销、铁丝销的责任者。

184.用液压支架起吊溜子或其它重物件的。

185.推移工作面运输机从两头向中间推移的移溜工。

186.综采工作面急停闭锁不起作用而继续组织生产的现场责任人。

187.回采工作面中,随意丢失顶煤或底煤的责任者(规程规定的除外)

188.采煤工作面用泵站高压液防尘或冲刷浮煤的。

189.采煤工作面结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及封闭的。

煤机遥控器失效没有停止处理继续作业的。

单体柱泄液不及时处理的。

煤机到机头机尾安全出口没有专人设警戒的。

煤机割钻杆,能处理没处理硬割的。

注液枪头拖地不悬挂者。

二、严重“三违”

190.上、下山运输线没按规定安设安全设施的。

191.空顶作业的人员。

192.发现有透水征兆,未采取措施的。

193.工作面溜子运行期间人员进入机道的。

194.擅自撤除棚梁(棚腿)、背板或撑杆,挪作它用的。

195.回采面漏顶而不进行接顶支护继续生产的。

196.在旧眼、残眼、煤(岩)裂缝中或站在输送机上打眼的。

197.干打眼的(规程规定除外)。

198.更换截齿或距滚筒3米范围(溜子挡煤板除外)以内有人工作时,未切断电源并打开离合器的。

199.溜子、皮带运行时,清理转动部位的煤粉或用脚、手调整刮板链的人员。

200.绞车运行时,手扶、脚蹬绞车绳者。

201.工作面没有进行防突效检组织生产的责任。

202.工作面超过批准的循环进度回采的责任人。

203.采煤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支护强度不够的责任人,超前20米内高度小于1.8米或超前加强支护不足20米强行组织生产的。

204.无措施用溜子、皮带运送物料的责任人。

205.没有清理好退路回柱的。

割煤时私自进入回风巷。

双向进刀割煤的。

煤机运行时站在运输机里侧的。

站在支架不完整有崩绳、崩柱等危险地点作业者。

一通三防部分

一、一般“三违”

206.采掘工作面无测风牌板或不按时测风的。

207.隔爆设施不按规定悬挂的。

208.瓦斯检查牌板距迎头或工作面超过规定的。

209.冲尘时,不将瓦斯、测风牌板保护,造成字迹不清的。

210.永久密闭应留反水池而未留的。

211.各类密闭前没栅栏(密闭距巷道口不大于3米时,可不设),不设警标、不设检查牌板的。

212.永久密闭检查内容不按要求填写的。

213.行车处风门不设底坎的。

214.主要风门、行车风门未安设联锁装置的。

215.局部通风机不实行挂牌管理的。

216.风筒拐急弯未使用弯头的。

217.瓦斯检查不按规定时段检查的(瓦斯异常且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218.防尘管路未按照规定设置三通的。

219.掘进工作面风筒出风口距迎头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

220.局扇安设位置不当,无架、无消音器的责任人。

221.防尘水管不按规定跟到迎头的责任者。

222.喷浆时,不使用防尘设施的。

223.井下密闭漏风的责任人。

224.不按规定对密闭进行检查的责任人。

225.人为破坏风筒者。

226.采面隅角,掘进迎头不按规定悬挂便携仪的。

227.放炮不执行“一炮三检”或不及时填写记录的。

228.煤机、综掘机未按规定悬挂瓦斯便携仪的;或司机未按规定携带瓦斯便携仪的。

229.放炮过程中,不使用喷雾设施的。

230.采煤机无内外喷雾装置的或装置失效的。

231.掘进机无内外喷雾和除尘器或装置失效的(本机无内喷雾的除外)。

232.各装、转、卸载点无喷雾装置或使用不正常的。

233.采煤工作面进回风不安设风流净化水幕的,或生产期间不使用的。

234.掘进工作面不安设风流净化水幕的,或生产期间不使用的。

235.扒装机扒装前,不对煤岩矸石洒水冲洗巷道顶帮的。

236.掘进迎头外段不按规定冲尘的。

237.主要运输巷道、皮带运输巷、暗斜井不按规定冲尘的。

238.不按规定测尘的。

239.采煤工作面冲尘违反作业规程的。

240.煤体注水不进行封孔的或封孔不严造成严重跑水的。

241.密闭不按规定要求喷堵的。

242.巷道出现高冒区而不按规程规定充填空顶的。

243.巷道冲尘不执行冲尘签字制度的。

244.防尘设施没有悬挂责任牌板的。

245.延接管路不吊挂的。

246.瓦斯传感器不挂管理牌的。

247.管路安装及管路颜色没有认真执行规定的。

248、瓦斯牌板填写不认真,字迹不清的。

249、瓦检员现场不带原始记录的。

250.不按规定进行局部通风机自动倒台试验的责任人。

打孔时不执行孔口除尘。

打抽放孔抽放系统没有形成的。

打抽放孔时,没有采取防灭火措施,缺少灭火器(或灭火器失效)、灭火沙、黄泥的;

二、严重“三违”

251.故意破坏通防设施的(风门、栅栏、供水闸门、防尘设施、瓦斯探头等)。

252.擅自打开栅栏,进入老空区、盲巷作业的。

253.擅自停开风机或同时敞开两道风门,造成工作场所无风或风流短路的责任人。

254.有害气体超过规程规定不采取措施而继续施工的。

255.瓦检员空班漏检,伪造数据的。

256.局部通风机喝循环风的责任人。

257.局部通风无风电闭锁装置或风电闭锁装置不起作用的。

258.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的。

259.违反规定的串联风。

260.井下电焊、无措施或一措施多点使用的或一措施多次电焊的。

261.连接进回风巷的溜煤眼放空的,特殊情况下没采取防治风流短路措施。

262.放炮前后,不对放炮地点20米范围内洒水冲尘的。

263.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不按规定冲尘的。

264.井下巷道粉尘堆积的。

265.工作地点有煤尘堆积的。

266.采煤工作面停采后45天内不及时封闭的。

267.人为损坏测风牌板、瓦斯牌板、测尘牌板和冲尘牌板,填报假数的。

268.作业规程无防火措施的。

269.盲巷封闭不及时地责任者。

270.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或以上工作地点供风的。

271.使用不合格仪器仪表的。

272.采面回风隅角瓦斯超限后不及时处理的。

273.出现瓦斯误报警的责任人。

274.井下打开电气设备前未检查瓦斯的。

275.作业地点风量不足强行生产、作业的。

276.不检查停风区域内瓦斯情况就送风或“一风吹”的。

277.人为损坏、断开、划破风筒,造成迎头风量不足的。

278.任意开停局部通风机造成瓦斯超限的。

279.瓦检员发现瓦斯超限时,不责令停止作业并撤出人员汇报处理的。

280.在微风、无风地点作业者。

281.瓦斯传感器不按规定正确悬挂或校对的责任人。

282.采面回风隅角不悬挂瓦斯便携仪或所悬挂的瓦斯便携仪位置不正确的责任人。

283.排放瓦斯不执行“断电、撤人、限量”三原则的。

284.未按规定施工防突措施孔的或措施孔造假的。

285.效检造假超掘的。

286.有瓦斯异常,突出危险预兆不停止作业的。

287.抽放负压不符合规定没有及时处理的。

288.打钻时未采取防喷孔措施,未悬挂便携瓦检仪的。

289.封孔深度不符合规定存在造假现象的。

290.掘进机凿煤岩时,不开喷雾的;采煤机截煤时,不开喷雾的。

风筒花接或者风筒脱节没有及时处理的责任人。

矿车撞风门的。

未按规程规定留设超前距强行施工的。

发现瓦斯超限时,不责令停止作业并撤人汇报处理的安检员、瓦检员、班长、副队长;

爆破管理

一、一般“三违”

291.井下运输爆破材料时,机车司机开机车的速度超过2m/s时。

292.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放炮母线和其它电缆悬挂在同侧的,挂在同侧时不是挂在电缆下方的或间距小于300mm者。

293.爆破前爆破母线没有扭结成短路的。

294.放炮不执行站岗挂牌吹哨制度的班组长、放炮员。

295.处理拒爆、残爆时,不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的,或不按规程规定处理的。

296.炸药、雷管不使用专用箱落锁存放的。

297.在井筒内运送爆炸材料时事先不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扒钩工者。

298.将瓦斯检定仪、放炮器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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