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部直属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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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部直属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

水利部关于部直属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

状态:

有效发布日期:

1995-08-31生效日期:

1996-01-01

发布部门:

水利部

发布文号:

水人教[1995]326号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我部直属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养老保险,自一九九二年起由参加地方统筹改为参加水利行业统筹。

由于各地养老保险政策不统一,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养老保险待遇和养老保险基金征集标准也不一致,这给我部行业统筹工作带来一定困难。

为加强劳动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工作的管理,进一步理顺关系,经研究,现对部直属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暂作如下规定。

  一、部直属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包括农民合同制职工),一律参加水利行业养老保险统筹。

  二、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养老保险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三、缴费标准。

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按本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15%的比例提取。

工资总额的构成及计算口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执行。

  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以上年度十二月份个人工资收入作为计征基数,按3%的比例提取。

为便于管理,保险费金额只计算到元,不足一元的四舍五入。

计算个人缴费额的工资收入,是指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统计项目。

未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其他收入,不作为个人缴费基数。

  四、个人缴费,由所在单位人劳部门提出人员名册、缴费金额,财务部门在发放工资时按月代为扣缴,并转入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人劳部门应有专人负责个人缴费工作,建立个人缴费台帐。

职工有权核查本人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情况。

  五、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劳动合同制职工实际工资收入水平的提高,由水利部在适当时机进行调整。

  六、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仍由原资金渠道列支。

  七、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对各单位实行养老保险费差额收缴和拨付。

单位和职工必须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

各单位于年底向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报预决算,并完成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和拨付工作。

  八、单位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必须按规定如期足额缴纳,不得拖欠,逾期未缴的,按每日加收应缴款项的万分之三的滞纳金。

滞纳金并入养老保险基金。

  九、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不包括已参加企业统筹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与企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严格分开。

分别单独列帐,分别报预、决算及各种报表。

实行统筹基金两条线,互不占用。

  十、养老保险基金统一由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及各级统筹机构(或人劳、财务部门)管理。

各级统筹机构在当地银行开设“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对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十一、养老保险基金存入银行。

按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所得利息转入养老保险基金,其中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所得利息应纳入个人缴费台帐。

要做好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工作。

  十二、养老保险基金按国家有关规定免征税费,职工个人缴纳的部分免征个人收入所得税。

  十三、劳动合同制职工调动或解除劳动合同,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手续。

职工在系统内调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办理养老保险基金转移。

  十四、劳动合同制职工达到国家法律规定的退休条件,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依照本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十五、劳动合同制职工退休后的养老保险待遇包括:

养老金、丧葬费、抚恤费。

无取暖设备宿舍冬季取暖补贴。

  十六、单位和个人缴费满十年以上的,按月发给养老金。

养老金水平按本人职务工资与津贴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缴费不满十年的,一次性支付养老保险补助费:

缴费满五年不满十年的,缴费每满一年,按本人三个月职务工资与津贴之和的60%发给;缴费满一年不满五年的,缴费每满一年,按本人三个月职务工资与津贴之和的50%发给。

  十七、按月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死亡,其丧葬费、抚恤费等,按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执行。

  十八、流域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简、统一、效率的原则,建立相应的养老保险管理机构,设在人劳部门。

其他直属单位暂不设养老保险管理机构,由人劳部门负责管理。

  十九、设有养老保险管理机构或专(兼)职人员的直属单位,可按规定提取管理费,管理费数额应控制在实际上缴数额的2%以内。

由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核准。

管理费主要用于与统筹工作有关的会议费、业务费、资料费等。

  二十、各级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财务、会议、统计、审计等项管理制度。

接受财政、审计、工会等部门的审查和监督。

二十一、本规定自一九九六年一月起执行。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扩权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做好省政府印发的《河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冀政[2006]6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领会《实施意见》精神。

去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这是党中央、国务院着眼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做出的重大决策,是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是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

今年8月26日,省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专题研究通过了我省的《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紧紧围绕国务院《决定》精神,结合实际,在强化政府责任、建立扩面协调联动机制、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统筹层次、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经办能力建设等方面突出了河北特色。

这对我省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必将对我省进一步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应对人口老龄化、实现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产生重大的推动作用。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一定要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实施意见》的精神实质,进一步提高对完善企业养老保险制度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增强贯彻《实施意见》的坚定性和自觉性,抓住机遇,乘势而上,努力推动我省养老保险工作取得新发展。

  二、抓紧研究制定贯彻《实施意见》的工作计划。

贯彻落实《实施意见》,涉及面广、任务重、责任大,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养老保险工作的核心工程。

各市要按照《实施意见》提出的任务和要求,逐条研究,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具体的贯彻意见和工作计划,对组织领导、任务安排、量化指标、工作进度、配套措施、监督检查等作出具体安排。

要加强对基层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收集研究并及时解决贯彻《实施意见》中的具体问题。

各地贯彻《实施意见》的工作计划要于2006年10月底前报省厅;出台具体贯彻办法或实施细则的,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于2006年12月底前报省厅备案。

  三、继续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首要任务,也是各级政府的首要职责。

各地要严格执行全省养老保险基金征收调剂计划,切实按照省计划的要求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需由地方筹资解决的基金缺口落实到位。

省厅继续对易发生拖欠县(市、区)的基本养老金发放情况进行直接监控。

各市要建立基本养老金发放的预警机制,在基本养老金发放预计出现缺口时,及时组织调度资金,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四、尽快建立协作机制,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是维护广大职工社会保障权益的需要,也是养老保险制度健康运行、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各地要积极主动与工商、税务等部门联系,尽快建立信息互通平台和联合执法机制,建立定期相互通报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和年检情况,新增纳税企业和纳税人情况,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和缴费情况的制度,尽快实现养老保险费征收系统数据共享。

切实摸清本地区未参保人员基本情况,详细制定扩面工作计划,推进扩面工作开展。

要依法加强对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缴费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依法参保缴费的要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针对灵活就业人员岗位分散和流动性大的实际情况,改进管理服务方式,开设专门窗口,方便参保缴费。

各地要按照省统一要求,结合贯彻《实施意见》,及时对养老保险经办工作流程和业务规程进行调整,做好经办业务的衔接工作。

  五、切实做好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

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是完善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核心,对养老保险制度的长期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各地要严格按照《实施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办字[2006]77号等文件要求,从2006年1月1日起一律按照新计发办法的规定办理相关业务,做好新老计发办法衔接工作。

今年已按老办法预批退休的,要按新办法重新计算,待遇对比后确定计发标准。

尚未进行退休审批的,要一步到位执行新办法。

  六、进一步推进省级统筹。

提高基金的统筹层次是完善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关键环节和重要内容。

各市要按照《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抓紧制定本地区推进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收统支的工作时间表,并作为当地贯彻《实施意见》的重点内容。

今年年底前拟启动设区市基金统收统支、集中管理的市,应于11月底前由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经省批准后进行设区市基金统一管理试点。

2007年大部分设区市都要实行基金的统收统支、集中管理,特殊困难地区最迟要在2008年实现基金的市一级统收统支、集中管理。

从2006年起,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收调剂计划以及调待资金分配计划省直接核算到县(市、区),切实落实省、市、县三级政府养老保险责任分担机制。

各市要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市级调剂金制度,积极创造条件实行市级基金统收统支和统一管理。

  七、加强经办能力建设。

要充分认识加强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各市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编办、人事、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在年底前制定出台经办机构整合方案,并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收统支的需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经办管理体制。

各地要将建立养老保险的工作经费保障机制作为加强经办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将确保发放、扩面征缴、社会化管理服务、信息化建设、经办业务等有关经费,纳入正常财政预算支出范围。

同时按照《实施意见》要求,尽快制定目标考核奖励办法,保证今年目标考核工作的正常运行。

  八、深入开展宣传解释工作。

改革和完善养老保险制度,政策性强,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必须切实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把工作做细做扎实。

各地要按照省厅印发的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宣传提纲,结合本地实际,坚持全面、及时、准确的原则,贴近实际,贴近群众,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开展宣传工作。

要坚持正面宣传的原则,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社会保险工作的重视和关心,宣传完善养老保险制度取得的成绩,宣传《实施意见》的意义和内容。

要针对基层和职工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做好耐心细致的宣传解释工作,帮助职工群众全面准确地了解我省完善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各项政策,自觉地支持和参与改革,努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省厅拟于10月下旬组织一次全省贯彻《实施意见》宣传周活动,各市要做好宣传准备工作。

  九、大力抓好业务培训工作。

完善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涉及内容多,情况复杂,政策性、专业性和技术性都很强,必须切实加强培训工作。

省将采取多种形式,分期分批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和省本级统筹企业劳资、社保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各市也要结合实际,加强对基层及企业有关人员的培训,尽快使全省各级养老保险工作人员准确掌握新政策,熟悉新业务,提高贯彻《实施意见》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十、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和监督。

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是维护广大职工养老保险权益和实现养老保险制度运行的重要保证。

各地要与财政、地税、退休人员服务管理等部门和组织密切配合,制定和完善基金征缴、管理和支付环节的监督制度,形成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的监督体系。

要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充分发挥决策、协调和议事作用。

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建设,调整充实专业人员,保证基金管理监督制度的顺利实施。

积极推动稽核缴费诚信制度建设,制定和完善缴费诚信制度评定标准,对缴费单位进行年度评审,缴费诚信单位在媒体公布。

  十一、努力维护社会稳定。

这次完善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涉及政策调整和利益调整,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艰巨性和复杂性,绝不能麻痹大意。

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把各项工作做实做细。

要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全力以赴抓好《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

要继续将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首要任务,认真抓好,这是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也是完善制度的根本目的。

要总结先进经验,推广好的典型,及时研究《实施意见》贯彻落实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利部直属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移交地方管理的通知

2000-9-110:

0来源:

法律教育网 【大中小】【我要纠错】

发文单位: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水利部

文  号:

劳社部函[2000]168号

发布日期:

2000-9-11

执行日期:

2000-9-11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重庆、陕西、甘肃、青海、宁夏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水利部有关直属事业单位: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水利部于1993年对部直属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了行业统筹。

1998年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时,原行业统筹的水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移交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但部直属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尚未移交。

  为妥善解决原水利行业统筹遗留问题,促进水利事业单位的改革和发展,经劳动保障部、财政部、水利部研究决定,自2000年9月1日起,水利部直属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移交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机构管理。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以1997年决算数据(见附表)为基础,对水利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1998年1月1日至2000年8月31日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进行清理后予以确认。

移交后缴费比例、待遇计发等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水利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积累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部移交到所接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机构,具体办法由水利部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协商后确定。

各有关方面要密切配合,共同办理好移交手续。

  附件:

水利部直属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1997年基本养老保险基础数据表

  北京市                          单位:

人、千元

  ┌─────┬──┬───┬───┬───┬─────────────┐

  │     │单│   │   │   │   当年基金收入   │

  │单位名称│位│期末职│期末离│缴费工├───┬───┬──┬──┤

  │     │个│工人数│退休人│资总额│ 合 │单位│个人│其他│

  │     │数│   │ 数 │   │ 计 │缴纳│缴纳│收入│

  ├─────┼──┼───┼───┼───┼───┼───┼──┼──┤

  │     │1 │ 2 │ 3 │ 4 │ 5 │ 6 │7 │8 │

  ├─────┼──┼───┼───┼───┼───┼───┼──┼──┤

  │ 合计 │7 │ 62 │ 0 │277.49│45.13│37.68│7.44│0 │

  ├─────┼──┼───┼───┼───┼───┼───┼──┼──┤

  │ 水科院 │1 │ 11 │ 0 │41.53│7.47│6.23 │1.24│0 │

  ├─────┼──┼───┼───┼───┼───┼───┼──┼──┤

  │机关服务│1 │ 18 │ 0 │63.69│11.47│9.55 │1.91│0 │

  │ 中心 │  │   │   │   │   │   │  │  │

  ├─────┼──┼───┼───┼───┼───┼───┼──┼──┤

  │信息中心│1 │ 3 │ 0 │15.63│3.28│2.81 │0.47│0 │

  ├─────┼──┼───┼───┼───┼───┼───┼──┼──┤

  │水利报社│1 │ 6 │ 0 │26.96│4.85│4.04 │0.81│0 │

  ├─────┼──┼───┼───┼───┼───┼───┼──┼──┤

  │干管学院│1 │ 12 │ 0 │55.96│4.79│3.99 │0.8│0 │

  ├─────┼──┼───┼───┼───┼───┼───┼──┼──┤

  │ 信息所 │1 │ 4 │ 0 │44  │7.92│6.6 │1.32│0 │

  ├─────┼──┼───┼───┼───┼───┼───┼──┼──┤

  │ 出版社 │1 │ 8 │ 0 │29.72│5.35│4.46 │0.89│0 │

  └─────┴──┴───┴───┴───┴───┴───┴──┴──┘

  续上表

  ┌────────────┬───┬─────┬─────┬─────┐

  │            │   │     │     │     │

  │   当年基金支出   │基金│ 期末 │ 基金 │  备  │

  ├───┬──┬──┬──┤收支│ 滚存 │ 存储 │     │

  │ 合 │离退│各种│其他│ 差 │ 结余 │ 的单 │  案  │

  │ 计 │休金│补贴│支出│   │     │ 位  │     │

  ├───┼──┼──┼──┼───┼─────┼─────┼─────┤

  │ 9 │10│11│12│ 13 │  14  │  15  │  16  │

  ├───┼──┼──┼──┼───┼─────┼─────┼─────┤

  │ 0 │0 │0 │0 │45.13│ 270.12 │部社保局│     │

  ├───┼──┼──┼──┼───┼─────┼─────┼─────┤

  │ 0 │0 │0 │0 │7.47│ 57.05 │部社保局│交至1998年│

  ├───┼──┼──┼──┼───┼─────┼─────┼─────┤

  │ 0 │0 │0 │0 │11.47│ 79.81 │部社保局│     │

  ├───┼──┼──┼──┼───┼─────┼─────┼─────┤

  │ 0 │0 │0 │0 │3.28│ 14.64 │部社保局│     │

  ├───┼──┼──┼──┼───┼─────┼─────┼─────┤

  │ 0 │0 │0 │0 │4.85│ 35.03 │部社保局│交至1998年│

  ├───┼──┼──┼──┼───┼─────┼─────┼─────┤

  │ 0 │0 │0 │0 │4.79│ 29.82 │部社保局│     │

  ├───┼──┼──┼──┼───┼─────┼─────┼─────┤

  │ 0 │0 │0 │0 │7.92│ 34.09 │部社保局│交至1998年│

  ├───┼──┼──┼──┼───┼─────┼─────┼─────┤

  │ 0 │0 │0 │0 │5.35│ 19.76 │部社保局│     │

  └───┴──┴──┴──┴───┴─────┴─────┴─────┘

  注:

按部规定,1996年以前单位按上年度工资总额的15%提取,个人按上年度本人工资的1%提取。

1996年以后,单位缴费提取比例不变,个人按本人工资的3%提取。

  水利部直属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

  职工1997年基本养老保险基础数据表

  天津市                          单位:

人、千元

  ┌────┬─┬───┬──┬───┬────────────────┐

  │    │单│期末│期末│缴费│    当年基金收入      │

  │单位名称│位│职工│离退│工资├────┬────┬───┬──┤

  │    │人│人数│休人│总额│ 合  │单位 │个人│其他│

  │    │数│   │数 │   │ 计  │缴纳 │缴纳│收入│

  ├────┼─┼───┼──┼───┼────┼────┼───┼──┤

  │    │1│ 2 │3 │ 4 │ 5  │ 6  │ 7 │8 │

  ├────┼─┼───┼──┼───┼────┼────┼───┼──┤

  │ 合计 │5│730 │14│6328.4│1321.54│1130.76│190.78│0 │

  ├────┼─┼───┼──┼───┼────┼────┼───┼──┤

  │机电所│1│ 35 │0 │78.4│12.54 │11.76 │0.78│0 │

  ├────┼─┼───┼──┼───┼────┼────┼───┼──┤

  │海委机关│1│ 12 │0 │ 97 │ 17 │ 14 │ 3 │0 │

  ├────┼─┼───┼──┼───┼────┼────┼───┼──┤

  │下游局│1│ 23 │0 │ 99 │ 20 │ 15 │ 5 │0 │

  ├────┼─┼───┼──┼───┼────┼────┼───┼──┤

  │天津院│1│100 │0 │898 │ 189 │ 162 │ 27 │0 │

  ├────┼─┼───┼──┼───┼────┼────┼───┼──┤

  │引滦局│1│560 │14│5156│ 1083 │ 928 │155 │0 │

  └────┴─┴───┴──┴───┴────┴────┴───┴──┘

  续上表

  ┌───────────────┬─────┬────┬────┬──┐

  │    当年基金支出     │     │    │ 基金 │  │

  ├───┬───┬───┬───┤ 基金收 │期末滚│ 存储 │备│

  │合计│离退│各种│其他│ 支差 │存结余│ 的单 │注│

  │   │休金│补贴│支出│     │    │ 位  │  │

  ├───┼───┼───┼───┼─────┼────┼────┼──┤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16│

  ├───┼───┼───┼───┼─────┼────┼────┼──┤

  │ 90 │ 61 │ 29 │ 0 │1231.54 │140.1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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