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法庭审判程序+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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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审判程序+案例

模拟法庭审判程序+案例

书:

公诉人、辩护人、证人、被告人已在庭外候审。

书: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

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

二、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经允许可以摄影的人员不得使用闪光灯;

三、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四、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五、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六、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

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书:

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书:

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请大家坐下。

书:

(转身)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被告人王甲、王乙已提到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

审:

(敲法锤)现在开庭。

传被告人王甲到庭。

(法警将被告人王甲带到庭后)被告人王甲的基本情况?

王甲:

我叫王甲,男,1989年4月11日生,汉族,辽宁省长海县人,高中文化,,住本县繁华小区。

审:

被告人王甲,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

何时收到?

王甲:

2005年5月20日收到。

审:

大连市长海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大连市长海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甲故意伤害案。

合议庭由审判员吕品、战立颖、李洪露组成,由李洪露即本人担任审判长,书记员历芳担任法庭记录;大连市长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丽娜、王宏伟出庭支持公诉;受被告人王甲委托,长海县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倩出庭为被告人王甲辩护。

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159、160条的规定,当事人、辩护人在庭审中享有下列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和第31条的规定,被告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也就是说,被告人如果认为上述合议庭组成人员以及书记员、公诉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处理的话,依法可以申请上述人员回避。

被告人听清楚没有?

王甲:

听清了。

  

审:

被告人王甲,你是否申请回避?

王:

据我所知,我们这个法庭上的书记员和公诉人的书记员是小学同学,我申请中间一个人回避

审:

你到底申请谁回避?

王:

我申请法庭的书记员厉芳回避

(审判长此时与左右的审判员讨论了几下)

审:

被告人王甲,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你所提出的回避申请不符合法定的情形,本法庭驳回你的回避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之规定,不得申请复议,你听清楚了吗?

王:

听清楚了

审:

你还申请其他人回避吗?

王:

我申请吕品回避

审:

你申请回避的理由是什么?

王:

我曾经看见过她在被害人张三家经营的餐馆吃早点,好像跟被害人挺熟的。

(王甲形态有点结巴)

审:

你什么时候看到过的?

王:

去年4月初

审:

几次

王:

2-3次

审:

她穿的什么衣服?

王:

法官制服

审:

每次看见她都是吃早点吗?

王:

审:

你当时干什么去了?

王:

我也去吃早点了,那段时间我经常吃早点。

审:

你怎么知道她和被害人张三挺熟的?

王:

我看见他们打招呼

审:

你看到过她和张三说过话吗?

王:

那倒没有

审:

你能确定就是她吗》?

王:

能,因为每次她都穿法官制服

审:

你还知道什么情况?

王:

别的没有

审:

现在休庭,待本院作出决定是否准许被告人王甲提出的回避申请后继续开庭,把被告人王甲带回法庭候审室

(王甲被带出门外)

书记员:

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

(5分钟后)

书记员:

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

现在宣布继续开庭,传被告人王甲到庭,(等待到庭后发问)被告人王甲,你向法庭提出的要求审判员吕品回避的申请,经本院研究已经决定。

现在请本院院长宣布决定。

(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要起立)

院长:

被告人王甲,现在向你宣布本院决定:

经过调查核实,审判员吕品在4月1日、5日、6日,即在本案案发之前确实着装到被害人张三家经营的饭馆吃了3次早餐,但出于工作的需要外出调查,来不及回家吃饭,顺便去的,是自费吃的早餐,案发后也未曾去过,她与被害人张三确实不相识,点头打招呼也属礼貌行为,这一情况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法定情形,被告人王甲,你提出的申请回避理由不能成立,对你提出的回避申请决定给予驳回,对这一决定你申请复议吗?

王:

不申请

院长:

好,请审判长继续主持审判

(院长走后,审判长,审判员。

书记员坐下)

审:

被告人王甲,你还申请其他人回避吗?

王:

不申请了。

(一)法庭调查

审: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

(赵丽娜站起)大连市长海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长检刑诉(2005)第52号,被告人王甲,男,1989年4月11日生,汉族,辽宁省长海县人,高中文化,,住本县繁华小区。

2005年5月3日因本案被大连市长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长海县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王甲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一案,经大连市长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05年5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现经审查查明:

2005年4月30日下午,大连市长海县高级中学放学后,同在高三年级不同班的王甲和王程程,在楼梯口发生争执,随后两人边走边吵,并相互推搡,王甲用力把王程程摔倒,王程程摔倒后头碰到楼梯,昏迷不醒,王甲怀疑王程程假装晕倒,就走开了。

王程程的头没被摔破,也就既没和老师讲,也没和家长说。

2005年5月3日,王程程和自己上职高的表哥张三,一起从新华书店回家的路上,见到了王甲,便说起了三天前的事,张三决定要给自己的表妹王程程出这口气,教训教训王甲,这时王程程也没有出口制止,张三便拦住了和唐晓翠一起逛街的王甲,说话间张三不断推搡王甲,并用拳头打了王甲胸部两拳,王甲没有还手,接着张三又给王甲一巴掌,待张三再扇时,王甲和张三厮打起来,唐晓翠看到同学被打,跑到附近的电话亭打了110。

回来时王甲后被张三踢倒在地,并用脚踢王甲的脸,这时王甲爬起来,从身上掏出一个弹簧刀,猛地刺向张三的腰部,张三倒下,由路人和王程程一起把张三送到医院救治,医生诊断张三被刺中腰部,最终因抢救无效而死亡。

证明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证人唐晓翠证言、鉴定书,被告人供述等。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甲在用刀将被害人张三刺死的行为虽有防卫性质,但致其重伤的后果,已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因被告人均属防卫过当,年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被告人王甲、王乙予以惩处。

此致,大连市长海县人民法院,检察员:

赵丽娜、王宏伟。

见公诉六卷第18页。

审:

被告人,公诉人刚才宣读的起诉书听清楚了吗?

王甲:

听清楚了。

审:

被告人王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异议?

王甲:

有。

我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审:

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

(王宏伟宣读)被告人王甲,公诉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再次对你进行讯问,你必须如实回答。

听清楚了吗?

王甲:

听清楚了。

公(王宏伟):

被告人王甲,你与张三、王程程是否认识?

王甲:

认识王程程,他是我同校同学,不认识张三。

公(王宏伟):

那你怎么会把张三刺死的?

王甲:

是张三在路上堵我,我打不过他,张三把我往死里打,把我打的浑身疼痛,头晕眼花,我为自救用刀想吓开他的。

公(王宏伟):

他为什么堵你?

王甲:

不太清楚,可能是因为五一放假前,4月29日我和王程程在学校里有过争吵,我把王程程给摔倒了,但没有摔伤什么地方,她不服,叫张三一起来堵我的。

公(王宏伟):

那5月3日的事情是怎么发生的?

王甲:

5月3日下午,我和同班同学唐晓翠一起去新华书店,在去书痁的路上,被与王程程同行的张三拦住,他只问我是不是王甲,就动手打我,因为他年龄大,个子高不断推搡我,并用拳头打了我胸部两拳,我没敢还手,接着张三又打了我一巴掌,并抓住了我的衣服要我拿钱出来,赔王程程的医疗费,他一边说一边打我嘴巴,我就和张三打起来,我一还手他就把我往死打。

公(王宏伟):

你继续讲下去?

王甲:

我打不过他,被踢倒在地,他还用脚踢我的脸,还不停地说要打死我,这时我被打的浑身疼痛,头晕眼花,如果我不爬起来,他就能把我给打死,为了自救我从身上掏出一个弹簧刀,想吓他,就乱刺,想让他放过我,不知道就刺中了他,由路人和王程程一起把张三送到医院,这时110来了,我就被110带走了。

公(王宏伟):

当时你的同学唐晓翠在什么地方,王程程在什么地方?

王甲:

就在一边,她可能被吓住了,后来她可能跑去打电话了。

王程程就在一边,没有打我,没有上前拦住他表哥。

公(王宏伟):

你当时有没有喊救命或求助、求饶之类的话。

王甲:

没有。

公(王宏伟):

你被打倒在地时,脸是朝天还是朝地?

王甲:

朝天。

公(王宏伟):

这把弹簧刀(王宏伟从身边的口袋中拿出并出示)是不是你当天刺张三的那把?

(审判长朝法警点头后,法警从公诉人手中双手接过凶器后,转身,递给被告人过目,然后依次给辩护人,审判长过目,审判长接过)

王甲:

是。

公(王宏伟):

你怎么会带刀在身上。

王甲:

我平时都带着,带得它好看,好玩,也能防身。

公(王宏伟):

你为什么要拿刀刺张三?

王甲:

我实在被他打得不行了,想吓他,自己好逃命。

公(王宏伟):

你有没有考虑到拿刀刺他的后果?

王甲:

没有,我拿刀乱刺一刀,没想到会把他刺死。

公(王宏伟):

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王甲的讯问暂时到此。

审:

被告人王甲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王甲进行发问?

辩:

有的。

被告人王甲,你与张三以前是否有矛盾?

王甲:

没有。

辩:

那你为什么要拿刀刺他?

王甲:

我被他打得不行了,我不还手会被他打死的,我只想吓开他,自己逃命,没有想要刺死他(激动)。

辩:

审判长,辩护人发问暂时到此。

审:

被告人王甲,你拿刀刺张三时,是否看准部位再刺的?

王甲:

不是,我是慌乱中乱刺一刀的。

审:

被告人王甲,你是不是知道有人要堵你,你才随身带着刀子的?

王甲:

不是的,我喜欢它,感觉好玩一直把它带在身上。

审:

现在由公诉人举证。

公:

(赵丽娜)公诉人请求法庭传证人王程程到庭作证。

审:

请法警带证人王程程到庭作证。

审:

(王程程上后)王程程,你把自己的身份情况陈述一下。

王程程:

我叫王程程,今年17岁,高中文化,是本县高级中学三年级的学生,住本县阳光小区。

审:

你与本案当事人的关系?

王程程:

我与王甲同校不同班,张三是我表哥。

审:

今天在法庭上,你对所知道的事实必须如实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听清楚了吗?

王程程:

听清楚了,我一定会如实讲的。

审:

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

(由法警将保证书拿到证人席,待签字后交回审判长)

审:

先由公诉人进行询问。

公(赵丽娜):

王程程,你把5月3日下午发生的事情经过再讲述一遍。

王程程:

好的。

那天下午我和张三去新华书店的路上,碰到了王甲和他的同班同学唐晓翠,就跟表哥说起三天前王甲打我的事儿,表哥就要为我出口气。

我们碰到后,表哥就上去打了王甲一拳头,后来王甲和表哥打了起来,王甲被打倒在地上,结果后来王甲从裤袋里摸出弹簧刀,刺中表哥的腰部,我一看喊路人一起把表哥送到医院,最终抢救无效。

公(赵丽娜):

三天前,也就是4月29日,你和王甲为什么争吵?

王程程:

因为一点儿小事,王甲下楼梯时横冲直撞,我说他没长眼睛,我们就争吵起来,后来他把我摔倒了。

但没有什么事,后来就回家了,也没有给父母和老师讲这事儿。

公(赵丽娜):

那你为什么叫张三要阻拦王乙?

王程程:

我没想要表哥拦他,只是告诉表哥王甲欺负我。

表哥就要给我出口气。

公(赵丽娜):

你有没有打王甲?

王程程:

没有。

公(赵丽娜):

审判长,公诉人发问完毕。

审:

辩护人可以对证人进行发问。

辩护人,是否需要发问?

辩:

有的。

证人,张三再次对王甲进行殴打时你是否看见?

王程程:

看到的。

辩:

你能否在法庭上描述一下?

王程程:

我看到张三在打王甲,一直没有停,直到他被刺了一刀倒地。

辩:

审判长,发问完毕。

审:

被告人对证人王程程的证词有无意见?

王程程:

没有意见。

审:

请证人王程程退庭。

下面由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赵丽娜):

公诉人请求法庭传证人唐晓翠到庭作证。

审:

请法警带证人唐晓翠到庭作证。

(法警带唐晓翠入庭)

审:

证人唐晓翠,今天在法庭上,你对所知道的事实必须如实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听清楚了吗?

唐:

听清楚了,我一定会如实讲的。

审:

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

(由法警将保证书拿到证人席,待签字后交回审判长)

审:

下面你将当天你的所见所闻在法庭上陈述一下。

唐:

我叫唐晓翠,同被告人王甲是同班同学,我们住本县同一个小区里,5月3日下午我和王甲从新华书店回来的路上,被张三拦住,张三就打王甲,还向他要钱赔什么医疗费,后来打了起来,王甲被打到在地上,张三还不停地踢他,我就跑到远处的一个小店打110了。

跑回来的时候,看来许多人抱着张三上了出租车,送往医院了。

没过几分钟110就来了,王甲就被带走了。

这就是我当时所看到的和听到的真实情况。

我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审:

被告人王甲,证人唐晓翠的证言听清楚了吗?

有无意见?

王甲:

听清楚了,没有意见。

审:

辩护人有无意见?

辩:

没有。

审:

请证人(唐晓翠)退庭。

(退庭后)

审:

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王宏伟):

宣读鉴定书三份。

第一份:

大连市公安局尸体检验报告大公刑法字(2003)第78号

被检验者:

张三,男,17岁,大连市长海县东山街人

分析意见

根据尸体检验所见,被检验者左肋下有一2CM×0.1CM×7CM的创口,分析认为单面刃刺器刺击,内脏破裂,导致大量出血休克为死亡原因。

结论

张三系大出血休克而死亡。

检验人:

马六(副主任法医师)杨柳(法医师)二00五年五月五日见侦查三卷第18页

第二份:

活体损伤鉴定书大公刑活体检字(2005)第28号第二份:

活体损伤鉴定书大公刑活体检字(2003)第29号

被检验者:

王甲,男,17岁,大连市长海县繁华小区人。

分析意见

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被检验者王甲之损伤符合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轻伤。

鉴定结论

王甲之损伤为轻伤。

检验人:

马六(副主任法医师)杨柳(法医师)

二00五年五月五日见侦查三卷第20页

审:

被告人王甲,公诉人刚才宣读的鉴定书听清楚了吗?

有无意见?

王甲:

听清楚了,没有意见。

审:

辩护人有无意见?

辩:

没有。

审:

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王宏伟):

宣读提取笔录:

2005年5月3日上午,我局值班民警吴某、费某接到报警称本县新华书站附近发生暴力案件,民警吴某、费某立即赶赴现场,见一人站在那里(被告人王甲),并从现场提取弹簧刀一把,王甲称他用这把刀刺伤人了,随后把王甲也送往医院检查医疗,将王程程带回调查。

后经鉴定,刀上有张三血迹,刀柄有王甲指纹。

大连市长海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

2005年5月6日。

(并向法庭出示该弹簧刀,由法警出示给被告人、辩护人,后交回审判长)。

见侦查三卷第6页

审:

被告人王甲,你是用的这把弹簧刀吗?

王甲:

是的。

审:

辩护人有无意见?

辩:

没有。

审:

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王宏伟):

宣读被告人王甲的户籍证明。

王甲,男,1989年4月11日生,汉族,辽宁省长海县人,高中文化,,住本县繁华小区。

审:

被告人王甲,公诉人刚才宣读的户籍证明听清楚了吗?

有无意见?

王甲:

听清楚了,没有意见。

审:

辩护人有无意见?

辩:

没有。

审:

辩护人有无意见?

辩:

没有。

审:

公诉人请继续举证。

公(王宏伟):

举证完毕。

审:

被告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出示?

王甲:

没有。

审:

辩护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出示?

辩:

没有。

审: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

审:

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词。

公(赵丽娜):

审判长、两位审判员,今天我们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本法庭,对长海县人民法院在此公开开庭审理的被告人王甲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案出庭支持公诉,同时履行法庭监督的职责。

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以及从公诉人出具的证据来看,本案事实是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下面就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发表如下意见:

首先,被告人王甲犯罪时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且没有精神病等症状,被告人都具有不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体构成要件。

其次,被告人王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用弹簧刀猛刺被害人张三左肋部,造成被害人张三左心耳创裂,因失血性休克死亡。

被告人在主观上具有伤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人的行为并造成了相应的严重的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被告人王甲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是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属防卫过当。

量刑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被告人王甲的行为应判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同时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处罚。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考虑。

公诉意见暂时发表到此。

自我辩护

审:

下面被告人可以为自己辩护。

首先由被告人王甲自行辩护。

王甲:

我认为我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张三殴打、敲诈我在先,我是迫不得已才拿刀刺他的,我也不想刺死他的。

具体意见由我的辩护人为我发表。

审:

下面由被告人王甲的辩护人发表辩护词。

辩: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大连长海海达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王甲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根据事实与法律,提出下列辩护意见,恳请法庭在定罪时采纳。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甲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民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国家鼓励公民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特别对正在进行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分析:

第一、从张三的行为性质来看

张三于2005年5月3日下午,张三和王程程在路上遇到王甲与唐晓翠两人时,开始殴打王甲,强迫王甲交出不存在的医疗费用,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劫。

当王甲反时,反而加大了力度,其行为对王甲的生命已构成直接威胁。

后来张三虽然被王甲的自救行为刺死,但并不因此改变其抢劫行凶的行为性质。

第二、从被告人王甲的主观方面来看。

王甲在2003年5月3日与同学唐晓翠一起从书店回去,中途被张三拦住并被殴打,在没还手的情况下,又被威胁要钱,后被打倒在地后,张三仍不停地踢他,生命受到了直接威胁,他为自救才从身上掏出自己喜欢的弹簧刀进行自卫。

从其行为的时机、表现来看,被告人王甲主观方面完全具备自卫的特征。

王甲之所以用刀刺张三,是在逼不得已的情况下进行自救,并不以杀伤杀死张三为目的。

第三、从王甲行为的客观方面来看

王甲在5月3日下午被张三殴打、抢劫时,只是被动地还手招架,直到感动浑身疼痛、头晕眼花,生命受到直接威胁时才为自救,用刀被动地攻击张三。

当时其行为时自身安全正在受到严重威胁,不自救有可能成为张三施暴的牺牲品。

王甲事先并不知道有人要拦堵他,只是喜欢平时都把小巧的弹簧刀带在身上,直到生命受到威胁才掏出自卫。

通观全案过程,王甲的行为虽造成张三死亡的后果,但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站起,脱稿讲)综上,辩护人认为,张三对被告人王甲实施暴力抢劫,其本身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犯罪。

当时王甲为自卫,对正在抢劫的张三实施的打击,虽然导致张三死亡,但从法律层面分析,王甲的行为完全属于正当防卫,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仅不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反而作为一种国家、社会提倡的与犯罪分子作英勇搏斗的行为理应受到表扬。

导致本案发生的一条重要原因就是被告人王甲在受到拦堵殴打时,没有呼救,只是以一人脾气硬撑。

学生自我保护意识的缺失及社会法治意识的薄弱,不能不引起整个社会的反思。

辩护人恳请法庭依据本案的事实与法律,保护未成年人,作出正确的判决,还被告人王甲的清白,通过个案的审理给社会以正确的法律导向。

谢谢!

辩护大连长海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

公诉人可以进行答辩。

公(王宏伟):

公诉人刚才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有几点不同观点需要说明,下面就被告人的情况作分别答辩。

第一,关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到的正当防卫问题。

公诉人在第一轮意见中也已经讲到了被告人王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这一点与辩护人的观点是一致的。

但是,辩护人没有注意到的是,被告人的防卫行为已经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被害人张三死亡的重大损害,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考察防卫行为是否过当,必须全面考查防卫的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因素是否与不法侵害的手段、强度、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因素基本相适应。

这就要根据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双方的体力、智力状况等因素进行实事求是地分析判断。

就本案而言,被害人张三与王甲并不相识,更没有深仇大恨;张三也不是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者,他只是为了自己表弟出口气,也并不是真的向王甲敲诈钱物而对王甲实施殴打。

案发时,案发时间是大白天,地点是居民社区附近的路边。

而且,案发时张三只是用拳头对王甲实施殴打,并没有使用各种凶器,他所实施的侵害行为并没有使王甲的生命受到威胁,王甲完全可以采用多种方式来避免张三的侵害行为,他完全没有必要掏出弹簧刀刺张三的要害部位而致张三于死地。

王甲拿刀刺张三的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并且造成张三死亡的重大损害后果。

因此,被告人王甲的行为符合防卫过当的特征,应当对造成的后果承担刑事责任。

当然,因为其属未成年人是可以相应地减轻处罚的。

(站起,脱稿讲)被告人王甲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诉人(转向观众)我们当然鼓励在受到不法侵害时实施正当防卫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千万要注意的是,防卫的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否则承担后果的可能是防卫者本人的。

公诉意见发表到此。

审:

被告人王甲是否还有新的意见?

王甲:

没有。

审:

被告人王甲的辩护人是否还有新的辩护意见?

辩:

有的。

辩护人还有一点意见需要补充。

关于被告人王甲的防卫行为是否过当的问题,辩护人与公诉人持不同观点,辩护人认为根据当时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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